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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
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
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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