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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遵义市绥阳县生态渔业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
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编码:2601-52*开通会员可解锁*-632842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遵义绥阳县芙蓉江鲟鱼繁养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崇延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二 0 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详见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省·遵义市))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遵义绥阳县芙蓉江鲟鱼繁养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杜旭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中坪村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崇延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新蒲新区蔷薇国际7期X2栋18楼
联系人:刘国慧、蒋苗苗、李君君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遵义市绥阳县生态渔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1.1.5
建设地点
绥阳县蒲场镇、茅垭镇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
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勘察设计招标范围:本项目前期勘察、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复
核;
施工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施工
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合格后
将项目整体移交业主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360日历天(12个月)。
1.3.3
质量标准
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必须满足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及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达到相关设计标准深
度要求,并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设备:设备(包含工艺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直至竣工验收交付招标人投产运行使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
(1)勘察资质:
a: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4
b:须具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或
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
a: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b:须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施工资质:
a: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资质;
b: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c: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提供2024或2025年任意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新公司成立不满足以上时间要求的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
3、设计业绩要求:不要求。
4、施工业绩要求:不要求。
5、信誉要求:
①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1.4.2项所列情形
② 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记
不 良 记 录 ;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或在评标阶段将其投标作无效标
处理。(由投标人出具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信誉承诺并提供投标人在信用中
国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6、人员要求
(1)勘察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 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
②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提供承诺函为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③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承诺函为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2)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① 具备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②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提供承诺函为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③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承诺函为证明材料,
5
格式自拟)。
(3)施工项目负责人:
① 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
②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提供承诺函为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③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承诺函为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4)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资格要求:
① 施工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经验5年以上。
②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资料员 1
人,材料员 1 人。
注: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证、职称证(如有)、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
(或复印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承诺函。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证、职称证(如有)、 缴纳养老保险扫描
件(或复印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承诺函。
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B 证)、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
印件)、承诺函。
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缴纳养老保险复
印件或扫描件。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材料员应附身份证、
相应的上岗证,安全员还须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复印件或扫
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
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
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扫描件。职称证的单
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或缴
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证(或建造
师临时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
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须提供 2025 年 1 月至今任意连续 3 个
6
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为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合
同)。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
相应资格条件;
(2)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定
联合体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成员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
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5)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施工单位且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3 家,联
合体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
1.4.3
限制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
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
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
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
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7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即 年 月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111.124.94.50:88/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门
户 网 站 网 址 : http://ggzyjy.zunyi.gov.cn/ 登 录 网 址 :
http://111.124.94.50:88/TPBidder/memberLogin)发出。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招标人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
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对招标文件
提出异议)的截止时
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即 年 月 日前)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交易中心网址
http://111.124.94.50:88/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
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变更公告相关内容为准。)
2.2.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
件澄清的方式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
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2.3.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
件修改的方式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
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采用简易程序法的:
投标人无需编制投标报价,招标人的发包价即为投标报价。
■采用综合评估法:
本项目报价方式如下。
8
(1)施工报价:6766.18万元(含设备1263.86万元)。
(2)勘察报价:54.13万元
(3)设计报价:128.61万元
3.2.3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
工程成本警戒线
一、本次招标的拦标价估算总金额约为:6948.92 万元(含设计费、
勘察费、建安工程费等)(最终建安工程费以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
准):
1、建安工程费:采用包干价方式报价,暂估价约为:6766.18 万
元(含设备费 1263.86 万元),本项目结算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按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
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进行结算;由招标
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上述计价计量规则进行结算审计,最
终工程款结算价按结算审计审定建安工程费据实结算;
2、设计费:采用包干价方式报价,最高限价 128.61 万元,投标人
自主报包干价。
3、 勘 察 费 : 采 用 包 干 价 方 式 报 价 , 最 高 限 价 54.13 万元,投标
人自主报包干价。
3.2.4
税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其增值税税率为 9%,(设
计为 6%)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9%。(如国家有最新规定,则按最新规
定执行)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投标截止日期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人民币)
递交时间:(公告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户名: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凭CA密匙网上获取保证金缴纳账户
一、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
(1)银行转账:
9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
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
随 机 码 , 随 机 码 及 交 易 中 心 保 证 金 账 户 在 交 易 平 台
http://111.124.94.50:88/TPBidder/memberLogin/memberLogin 确 认 投
标后,至保证金查询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随机码,不能写其他任何
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
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
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
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
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
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
合格。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
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
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
诺函作为投标担保的通知》(遵市发改〔2023〕4号),在“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均
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
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省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
金缴纳状态。保函、承诺函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
标现场提交原件验证,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
10
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号相关附件。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公告发布公示期结束后1
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返还未中标候选单位。
2、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在线
提交合同扫描件至中心交易系统,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返还至中标候
选单位。
3、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终止招标的,终止公告发布
后1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返还投标人。
4、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
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返还投标人。
3.5.2
近年财务状况
提供2024或2025年任意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公
司成立不满足以上时间要求的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5.3
近叁年完成及正在施
工类似项目的年份要
求
不要求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
法定代表人印章。
3.7.4
投标文件递交
√采用电子招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
密)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
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
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U盘 一 份
(此U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
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
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
*.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11
4.2.2
投标文件制作及递交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100米),开
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网 址 :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系 统 ( 网 址
http://111.124.94.50:88/TPBidder/memberLogin)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 密匙在规定解密时间
30 分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
大楼)。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
成解密;如遇远程无法解密时,立即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并在上述
规定的 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作无效文件处理;。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
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类似项目
业绩、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
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3
开标注意事项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
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
子U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
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
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
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12
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综合评审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前 3 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及期限
公示媒介: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
媒介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7.4.1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函或现金。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在合同中约定(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不要求
7.4.2
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按第四章合同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向
中标人对等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将在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签
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不要求。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勘察
设计方案(技术标)
是否采用“暗标”评
审方法
√采用。
采用暗标的,技术标文件编制和装订要求为:
1.所有文字、图表、符号等全部内容均应黑色打印,不允许彩色打
印,不得出现手写,且不得出现任何字迹和标注,采用A4标准纸版面,
无底纹,编辑颜色统一为黑色;
2.排版要求: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分节;
3.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字
或删除痕迹;
4.图表要求、字体要求:图表不可为彩色,只能是黑白或灰度;文
字不可为彩色,只能是黑色;标题为宋体二号字加粗居中,正文为宋体
四号字不加粗,无下划线,文字和标点符号不得重复;
5.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夹白纸、任何涂改、行间插字
或删除痕迹;
6.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
13
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
以及与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无关的其他特殊标记、文字等。
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
和装订要求。反上述第6项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勘察设计方案作零
分计算;出现上述 1-5 项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勘察设计方案作
适当扣分处理。
为保证技术标编制质量,各投标人在编制技术标方案时文字宜
精练、
内容具有针对性,技术标页数控制在500页以内(含500页
(勘察、设计 、 施 工 )
,若超过规定页,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将做0
分 计 算 ,最 终 技 术 标 页 数 以 各 投 标 人 上 传 至 遵 义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系 统 显 示 为 准。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备用U盘贴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U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公章
不适用远程解密投标人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
评标
否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U盘
10.7
评标结果告知及中标公示
评标结果告知: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召集投标人,在评标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评标委员
会向投标人公布评审结果,并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告知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人总得分、
废标事实和依据。
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
报告,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 15 日内将三名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得分情况、项目经理姓名
称等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上和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0.8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投标人自行承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同义词语
14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
“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
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
监 督
行政监督部门:绥阳县农业农村局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绥阳县洋川街道旺草路84号
10.1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1.1
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1.2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投标人须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变更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2)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得进行任何
形式的分包。
(3)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
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与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不符的,视为转包。
(4)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
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与投标文件不符的,视为转包。
10.11.3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约定的情形外,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 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不
具备竞争性的,招标人可依法重新招标。
10.11.4
民工工资保证金
执行现行遵义市有关文件精神
10.11.5
工程款的拨付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
10.11.7
排序
经评审的投标人得分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根据评标办法附件 A3.6 评审得分合计(A-B)分值由高至低排序。若
(A-B)分值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随机抽
签方式决定排名。
10.11.8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牵头人提供)
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15
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网站查询)
10.11.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人一方的解释。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0.12
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 置
15
为准。
10.14
现场驻点人员要
投标人承 诺拟派至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驻点天数必
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0.15
投诉与处理
经业主发现或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投标人对投标候选人进行投诉,
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诉内容及查证结果按以下方式处
理:
1、经查证投诉内容属实的,应依法依规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候选人
资格的,招标人将取消被投诉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被投诉人因此对招
标人造成经济及其它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所缴
纳的投标保证金按相关规定可不予退还的,招标人不予退还。
2、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的,属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伪造证据、污告
或不当竞争的,投诉人因此对招标人造成经济及其他损失的,招标人将
依法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并追究其责任,并向主管部门上报,申请禁止
投诉人在当地投标。
3、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因被投诉而丧失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不再
顺延中标公示中的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废弃本次招标
活动,择日重新组织招标(特殊情况除外)。
10.16
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
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
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
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或纸
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
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
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
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
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
件的U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
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16
10.17
编辑要求
1.涉及养老保险需填写之处,均填写“已在本单位缴纳”;
2.格式表格需填写之处,如无填写内容,则以“无”字样代替,不得有未填
写的空白栏,否则视为不响应本招标文件;
3.若填写内容与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视证明材料无效;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涉及要求提供相关承诺函的条款,投标人不得以“完
全响应招标文件”或“全部响应招标文件”等内容替代,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5.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证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均指彩色扫
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
件。
6.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提供的一切材料负有无条件证明其合法性、完整
性、真实性的义务。
7.招标文件中删除线“ ”标记的内容为本项目不要求的内容。
10.18
其他要求
一、结算材料价:①有财政评审的以财政评审清单中的材料价为 基
准价;②无财政评审的以投标时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遵
义地区材料价格为准,遵义地区没有的以贵阳地区材料价格为 准;以上
地区均没有的,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编制预算清单单价为准。
二、变更的估价原则:
(一)有财政评审清单的:
①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②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 目
的单价。
③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 目
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④财政评审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 人
在施工期间根据相关清单、定额及配套文件向发包人申请,由发包 人组
织各参建单位共同协商确认。
⑤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 包
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无财政评审清单的:
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编
制,按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版)、《贵州省建筑
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
)、《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贵州省仿古
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6版)。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
位根据 上述计价计量规则进行结算审计,最终工程款结算价按结算审计
17
审定建安工程费据实结算,变更部分不计算设计等其他费用。
三、招标文件合同模板仅适用于施工合同的签订,勘察、设计合 同
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四、(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价格调整原则:参照同期《贵州省建
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主要材料参考价(遵义地区没有的按贵阳地区
主要材料参考价,造价信息缺项的以业主确价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信
息价),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上述工程基准价±5%时,给 予调整 ;当材
料价格波动幅度在合同工程± 5%以内的,不予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本
项目辅材一律不作调整,
(2)施工过程中需调整的材料价格,由承包人在施工同期提出申 请,
报建设监理、审计单位共同市场询价确定材料单价。
五、未明确的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招标文件为准。
10.19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
形认定及处理
一、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
上传文件的
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
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
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
机 网 卡
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
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
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
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
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8
(
5)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
的 差 额 本 身 呈 等 差 数 列 或 者 规 律 性 的 百 分 比 等 情 况 的 , 涉 嫌 存 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情形;
(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
标行为的,依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不见面开标说明
1、本项目投标人可选择不到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2、招标文件中现场验证环节(若有)不约束未到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人。即未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
只要按时解密其投标文件,不会因未到现场验证或未现场递交相关资料、U盘等导致投标失败;
3、本项目预约开标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可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
会员系统,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处理本项目信息公布、提出异议、确认信息等相关沟通工作;
4、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进入会员系统“开标沟通” 页
面通知投标人开始解密;
5、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按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并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及时获取
相关开标信息,待招标人(招标代理)通知开始解密后进入“开标签到解密”菜单,在今日开标选项卡下选
择本项目,用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自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起算,若遇特
殊情况,经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长(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修改);
6、因投标人不可抗力原因,或按招标人要求,可用导入非加密文件方式解锁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
件通过网上提问功能由投标人添加在附件中提交给招标代理。*.nZYTF(非加密投标文件)与*.ZYTF(上传
到交易系统中的加密投标文件)须为同一套;
7、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未解密的所有投标人明确放弃解密、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等3个条件,达到任
一条件后招标人开始解密;
8、招标人解密完成并批量导入后,截图公布开标记录表;
9、若对开标环节有任何问题,投标人可在“开标沟通”页面提出,若所有投标人都在群内回复无异议
或开标记录表公布 20 分钟后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结束开标沟通,并在开标系统结束开标,
进入评标程序。
19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20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澄清
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有效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2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有效的形式通知所有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
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 CA 锁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
址 http://111.124.94.50:88/TPBidder/memberLogin),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嫌疑。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
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公布修改招标文件。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适用于简易程序法)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函;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商务标: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承诺函
(4) 投标预算书;
(5) 项目管理机构;
(6) 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7) 资格审查资料;
22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勘察方案、设计方案。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预算书”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投标预算书”中的相应
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中载明。
3.2.4 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
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
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
料的扫描件。
3.5.2 “财务状况”应附银行资金证明或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23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
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
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标文
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
的投标文件目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遵义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要求,形成 XML
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只能包含一个 XML 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 XML 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
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 CA
印章。
3.8.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
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3.8.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如下:
(1)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
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
音、降低环境污染等,详细内容应严格按格式目录中章节内容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图表,格式要求按第八章要求。
3.8.8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zyzf 格式)需上传至业务
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zf
格式),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U盘表面
24
粘贴“U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U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
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8.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 叁 份给招标人,一律用 A4 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U盘表面粘贴“U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
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U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4.1.2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 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 CA 印章。
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或 4.1.2 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
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过电
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 CA 密匙准时参加开标
会。
5.1.2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助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
25
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如遇远程无法解密时,
立即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并在上述规定的 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作无效文件处理;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如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
的,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下浮值 F%;
(8)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
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
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开标:招标人按U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
子U盘模式开标;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
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U盘内无系统能
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5.2.2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
改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
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U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
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
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
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6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
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
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
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
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5%。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27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
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
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
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
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8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
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9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各
成员提供)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施工技术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勘察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
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招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
准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
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0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设计方案 10 分勘察方案 10 分项目管理机构 10 分投标报价 40 分企业信用 5 分其它因素 5 分方案阐述 0 分细微偏差扣分 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
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
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
施
质量保证措施
施工总进度保证措
施
施工安全措施
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
管理
施工环保措施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
置图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与发包人、监理及
设计单位的配合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工程进度计划及工
期保证措施
勘察质量及安全保
障措施
勘察方案
评分标准
勘察质量薄弱环节
的预防措施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设计范围、设计内
容
设计依据、设计工
作目标
设计机构设置和岗
位职责
设计说明和设计方
案
2.2.4(1)
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
设计质量、进度、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
保密等 保证措施
设计安全保证措施设计工作重点、难
点分析
合理化建议
2.2.4(2)
项目经理
阐述方案
项目经理阐述施工 组织设计方案,并
回答评委提问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勘察负责人
2.2.4(3)
项目管理
机构评
分标准
其他主要人员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5)
企业信用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企业业绩
2.2.4(6)
其他因素
其他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2.2.4(7)
扣分因素
评分标准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中出现的非实质性
偏差内容
详见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3.2.2
对低于投
标警戒
线的,判断
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
其成本
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补 1
计算机辅
助评标
详见本章附件 E: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3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
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
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方案阐述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扣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
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
33
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
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方案阐述计算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 F;
(7)按本章第 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 G。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G。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
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
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
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中标候选人。
34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份,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
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重点为清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 A-1。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
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
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 招标范围、主
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
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
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
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在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
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暗标编号(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
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则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招标人将指定专人负责编制投标文件暗标
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暗标编码按随机方式编制。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
36
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暗标记录公
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A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
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计算错
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装饰装修材料单价偏差、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
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向
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
A2.5.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专门
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
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
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
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
名。
A2.5.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附表三)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
(附表四),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评标委员会。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
用附表 A-2 记录审查结果。
A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
使用附表 A-3 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
审,并使用附表 A-4 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总价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最高投
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凡投标总价超出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 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4.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
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37
A3.4.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
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
计算评标价。
A3.6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
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2 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2)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
(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对低于投标警戒线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4)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5)扣分因素评审和评分;
(6)汇总评分结果。
A4.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A1)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 分
质量保证措施
2 分
施工总进度保证措施
2 分
施工安全措施
2 分
文明施工措施
2 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2 分
施工环保措施
2 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 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2 分
施工组织设计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
2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2.0-1.6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5-0.6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5-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合计
20 分
设计方案评审和评分(A2)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设计方
案
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2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2.0-1.6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5-0.6 分;
38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5-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2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2.0-1.6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1.5-0.6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5-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1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1.0-0.8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0.7-0.4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3-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
1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1.0-0.8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0.7-0.4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3-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 保证措施
1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1.0-0.8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0.7-0.4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3-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1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1.0-0.8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0.7-0.4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3-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1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1.0-0.8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0.7-0.4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3-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合理化建议
1 分
方 案 科 学 合 理 、 有 针 对 性 或 可 行 性 得1.0-0.8 分;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
0.7-0.4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0.3-0.1 分;方案缺项得
0 分。
39
合计
10 分
勘察方案评审和评分(A3)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工程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4 分
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4-3 分;
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3-2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0
分;
方案缺项得
0 分。
勘察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
3 分
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得:3-2 分;
方案基本合理可行得:2-1 分;
方案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0
分;
方案缺项得
0 分。
勘察方
案
勘察质量薄弱环节的预防措施
3 分
内容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或可行性 得:3-2 分;
内容基本合理可行得:2-1 分;
内容缺乏可行性、不合理、有明显错误得 1-0
分;
方案缺项得
0 分。
合计
10 分
A4.2.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
用附表 A-5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A。
A4.3 方案阐述评审和评分(B)
A4.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回答评委提问
进行评审和评分,并使用附表 A-6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B。
A4.3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C)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阐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回答评委提问
5 分
合计
5 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项目经理职称
3 分
符合资格条件且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3 分
技术负责人职称
2 分
符合资格条件得
2 分
设计负责人
1 分
符合资格条件得
1 分
勘察负责人
1 分
符合资格条件得
1 分
其他主要人员
3 分
施工员、质检(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安全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
40
A4.3.1 按照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 A-7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C。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D)
一、施工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施工投标报价计算公式:
(1)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
(2)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的为废标。
L–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公式:J=[(1-B1)+(1-B2)+…+(1-Bn)]÷n
B1 B2……Bn为 n 个有效投标报价
(3)偏差率计算公式
P=│(1-Bn)-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报价
J–评标基准值
(4)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C =20-P×K×100
C–投标报价得分(C≥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大于 J 时,K 取 1 ;Bn小于 J 时,K 取 0.5 ;Bn等于 J 时,K 取 0。
二、勘察投标报价计算:
(1)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拦标
价)的为废标。
(2)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I1=10-P1×K1×100
格证。证件齐全的得
3 分,提供证件不全或
没有提供的得
0 分。
(提供以上人员身份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025 年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社
保证明)
合计
10 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施工投标报价
20分
见 A4.4-(2)
勘察投标报价
10分
见 A4.4-(2)
设计投标报价
10分
见 A4.4-(2)
投标总报价(合计)
40分
41
I1—投标报价得分(I1≥0)
P1—偏差率
K1—扣分分值:Bn 大于 J1 时,K1 取 1;Bn 小于 J1 时,K1 取 0.5;Bn等于 J 时,K 取 0。
三、设计投标报价计算:
(1)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拦标
价)的为废标。
(2)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I1=10-P1×K1×100
I1—投标报价得分(I1≥0)
P1—偏差率
K1—扣分分值:Bn 大于 J1 时,K1 取 1;Bn 小于 J1 时,K1 取 0.5;Bn等于 J 时,K 取 0。
A4.4.2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使用附表 A-8 记录投标总价的评分结果,投标
总价的得分记录为 D。
A4.5 企业信用的评审和评分(E)
根据上表规定的评分项目分值设定、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 并使用附表 A-9
记录评分结果,得分记录为 E。
A4.5 其他因素的评审和评分(F)
投标人得分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2)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企业信用
5分
某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该投标人企业信用分÷所有投标人中企
业信用最高分)×(5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以投标截止时间省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平台公布为准(含该平台同步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的信用分)。
注:由于至开标时间,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关于投标人企业信用并未完善,
该项评分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均得5分。
合计
5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用工承诺
5分
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或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承诺。使
用20人(含20,下同)以上的得5分,使用10-19人的得3分,使用1-9人
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合计
5分
42
(3) 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A4.6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4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C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
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对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
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执行。经补正、修
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的内容均视为细微偏差
扣分因素(即不属于附件 B:废标条款中列出的错误内容的),近半年企业或项目经理被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
录、通报批评作扣分因素。并使用附表 A-10记录对对扣分因素的评分结果,其累计记录为 G。
A4.8 汇总评标结果
A4.8.1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 A-11 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
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
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
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
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
标。
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
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 编制评标报告
扣分因素的评审和评分(G)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文件、补正、修改的内容中出现非实质性偏
差(如明显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
-5分
补正、修改的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发现
投标书中出现非实质性偏差(如明显文字错
误、计算错误、多余标识等)的内容。每出
现一处细微偏差扣 0.5 分(同一错误出现两
次以上的,按一处计,扣 0.5 分),扣完为
止
合计
-5分
43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
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
“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
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
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
关系。
A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
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
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44
45
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B1.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B1.2 投标人的参会代表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B1.3 投标文件(包括电子U盘)的标识、标记、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多余标识
和签署的除外);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B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验证资料或验证资料数量
不足的;
B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B1.6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B2. 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B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B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
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 未能通过资格评
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2.6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通过资格预审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一致的(因
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B2.7 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B2.8 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
B2.9 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B2.10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B2.11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2.1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B2.13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B2.14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2.15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46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
标人公布。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废标的依据。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以最终签订文本为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48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项目工程总承
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 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
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49
(签字)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50
第一节 通用条款(通用版本务必按照国家发布的通用版本执行,不得修改)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
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
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
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
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
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地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
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
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他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
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
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
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
51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
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
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
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
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
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
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
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
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
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
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
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
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
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
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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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
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
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
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
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
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
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
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
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
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
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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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
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
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
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
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
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
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
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
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
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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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
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
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
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
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
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
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返回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
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
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
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
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
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
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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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
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
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
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
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
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
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
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
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
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
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
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
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
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
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
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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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
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
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
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
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
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
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
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
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
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
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
(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
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
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
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
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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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
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
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
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
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地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
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
(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
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
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
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
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 6 日开始, 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
的资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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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
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
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
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
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
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
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
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
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
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
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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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
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
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
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
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
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
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
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
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
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
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60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
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
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
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
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
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
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
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
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
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
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
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61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
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
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
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
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
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
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
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
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
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
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
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
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
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
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
62
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
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
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
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
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
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
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
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
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
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
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
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
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
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
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
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
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
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
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
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
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63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
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
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
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
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
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
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
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
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
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
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
(1)项第二段的约定,
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
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
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
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
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
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
64
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
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
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
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
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
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
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
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
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
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
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
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
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
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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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
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
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
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
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
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
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
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
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
66
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
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
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
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
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
(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
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
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
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
(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
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
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
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
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
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
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7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
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
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
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
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
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
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
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
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
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
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
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
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并在接到总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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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
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
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
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
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
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
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
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需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需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
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
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
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
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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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
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
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
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
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
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
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
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
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
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
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
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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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
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
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
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
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
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
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
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
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
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
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
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
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
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
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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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
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
指定的场地。
7.2.13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
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
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
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
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
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
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
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
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
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
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
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
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
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
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
72
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
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
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
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
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
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
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
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
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
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
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
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
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
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
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
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
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
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
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
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
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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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
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
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
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
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
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
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
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
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
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
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
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
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
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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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
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
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
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
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
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
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
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
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
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
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
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
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
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
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
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
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
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
75
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
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
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
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
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
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
(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
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
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
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
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
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
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
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
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
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
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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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
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
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
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
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
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
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
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77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
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
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
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
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损耗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
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
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
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
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
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
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
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
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
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
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
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
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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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
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
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
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
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
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
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
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
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
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
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
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
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
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
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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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
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
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
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
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
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
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
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
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
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
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
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
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
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
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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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
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
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
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
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接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
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
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
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81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
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
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
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
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
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
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
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
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
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
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
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
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
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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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
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
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
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
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
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
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
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
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
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
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
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
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
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
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
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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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
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
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临时辅助设
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
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
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
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
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
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
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
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
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
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
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
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
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
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
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
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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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
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
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
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
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
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
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
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
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
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
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
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
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
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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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
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
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
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
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
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
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
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
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
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
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
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
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
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
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
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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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
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
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
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
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
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
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
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
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
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
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
式发出。
13.1.2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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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
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
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
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
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
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
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
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
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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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
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
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
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
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
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
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
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
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
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
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
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
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
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
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89
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
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
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
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
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
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
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
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
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
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
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
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
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
90
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
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
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
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
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
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1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
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
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
(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
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
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
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
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
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92
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
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
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
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
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
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
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
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
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
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
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
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
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
93
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
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
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
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预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预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
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
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
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
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
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
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
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
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
94
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
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
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
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
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
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
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
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
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
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
结清竣工结算
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
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
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
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
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
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
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
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95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
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
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
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
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
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
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
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
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
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
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
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
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
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
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使用。承包
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
96
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
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
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
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
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
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
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
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
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
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
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
97
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
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
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
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
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
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
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
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
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
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
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
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
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98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
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
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
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
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
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
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
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
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
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9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
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
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
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
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
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
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
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
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
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
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
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
100
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
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
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
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
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
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
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
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
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
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
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
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
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
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
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
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
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
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
101
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
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
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
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
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
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
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
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
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
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
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
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
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
102
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
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
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
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
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
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
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
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
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地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
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
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
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
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
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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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节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他情形如下: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 保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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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
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现 场 时 间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天 数 的 , 每 少 一 天 应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元。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不得分包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105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
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106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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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9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
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
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8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 其他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 其他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109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他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10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15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
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
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
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
副本份数: 。
第20条 补充条款
111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合同编制依据:
施工前编制工程预算书,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综合单价和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按已确 定的
合同价及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计算(注:结算价=合同价+变更价+签证价)。 建
筑 、 安 装工 程 费计 价 依据 执 行国 家 标准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贵州
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概(估)算编制规定》(
2022版),《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
2022版)、《贵州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2版)、《贵州省水利水电施工
机械台班费定额》(
2022版),黔水建〔2019〕 46号《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水利
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若施工期间有发布新计价政
策, 则按新政策执行。
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由贵州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最新《贵州省建设工 程造
价信息》
遵义市信息价,如遵义市信息价中没有部分执行贵阳市信息价;若施工期间贵
州省建设
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最新《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偏离实际市场价格 ±5%(含),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偏离市场价±10%(含) 的,则价格应按市场价调整,需 调整的材料、设备价
格以及贵州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最新《贵州省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中遵义市及贵
阳市没有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共同询价确定。材料认质认价部分不参与下浮。
本项目施工期间绿化养护按一级养护十二个月计算,执行《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 额》
(2016版)相关子目计入建安费。
20.4 其他合同附件:
11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遵义市绥阳县生态渔业建
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3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
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遵义市绥阳县生态渔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
承包(EPC)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114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遵义市绥阳县生态渔业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
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
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
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115
第二卷
116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
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
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
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117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
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
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
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118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19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性能保证表
附件二:工作界区图
附件三: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附件四: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附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
附件六: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
附件七: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附件八: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
附件九: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
附件十:竣工试验规定
附件十一: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十二:竣工后试验规定
附件十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120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
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等。
4.其他资料
121
第三卷
122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
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收据扫描件。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123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4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联合体协议书-------------------------------------------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七、资格审查资料----------------------------------------------------------------- ()
八、其他资料 ----------------------------------------------------------------- ()
12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工程造价
为:
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价格作为投标总价,
其中;
(1)建安工程费报价:按(黔水建(2022)1 号)文颁发的《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概
(估)算编制规定》(2022 版),《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2 版)、《贵州省
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2 版)、《贵州省水利水电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2
版)及相关配套文件标准,估算金额大写: 元(小写: );
(2)勘察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3)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合同履行期限(含勘察、设计、施工期限) 日历天,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
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勘察质量达到,设计质量
标准达到,施工质量标准达到。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26
127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设计负责人
1.1.2.4
姓名:
3
勘察负责人
1.1.2.4
姓名:
4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5
缺陷责任期
1.1.4.5
设计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标准:
……
……
……
……
……
……
……
……
12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出具。
129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遵义市
绥阳县生态渔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出具。
130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第 1.4.3 项情形: (1) (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 (为或不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5)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7) (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8) (被或未被)责令停业; (9) (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0)财产 (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 (11)最近三年内 (有或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第 1.4.4 项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与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为或不为)同一人; (2)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控股关系; (3)与其他投标人 (存在或不存在)管理关系。 二、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2)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 (有或没有)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建 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131
132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遵义市绥阳县生态渔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
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
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133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序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
考核证号
缴纳养老
保险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注:附缴纳养老保险扫描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署
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134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情况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养老保险
毕业院
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注: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员考核证(B 类)(若有)、职称证扫描件(若有), 项目
经理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35
附 2:施工技术负责人简历情况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
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执业资格注册证(如有)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以证书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为准。
136
附 3:设计负责人简历情况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养老保险
毕业学校
专业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137
附 4:勘察负责人简历情况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养老保险
毕业学校
专业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备注
138
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让、出
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低或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中标候
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
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投标;不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立即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
府令第 151 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动用
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合
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不留安全隐患。 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
的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
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愿接受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属于
省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失信行
为惩戒。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39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1、联合体各方均应单独填写此表,
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盖章即可。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有)复印件或扫描
件。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其中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40
八、其他资料
141
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标
年 月 日
142
目录
1、施工组织设计
2、设计方案
3、勘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