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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0025
二、项目名称:
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三、成交信息第
1 包: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供应商名称:北京红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静淑东里
6 号楼 4 单元八层 4081 室(住宅)
成交金额:
434,300.00 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
采购标的名称
数量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01
LIS 系统开发运
维服务
1 项
因 CA 接口升级
衍生 LIS 系统改
造,目的是支持新旧两种 CA 证
书的登录及签
名等
质控模块下选择质控包中准备数据,在批量导入功能中可导入仪器传输的准备数据
等
系统开发完成期
限:在 2026 年 6月 30 日前完成系
统开发服务,质保期为系统开发服务验收之日起一年。系统运行
维护期限。自
2026 年 7 月 1 日
起运维服务一年。
质控模块新增,支持做相同项目的仪器,
质控显示在同一张
图中等
五、评审专家名单:孙萍、刘发国、张昊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原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中的服务类收费标准。金额:0.65145 万元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磋商公告发布日期:2026 年 4 月 3 日
定标日期: 2026 年 4 月 21 日
用途:自用。
合同履行期限:系统开发完成期限: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开发
服务,质保期为系统开发服务验收之日起一年。
系统运行维护期限。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运维服务一年。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19 号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通用时代中心 C 座 9 层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雨辰、孙薇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项目编号
/包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25/01
采
购 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2
第四章
采购需求 ..............................................................................................................36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3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8
注:采购文件条款中以
“■”形式标记的内容适用于本项目,以“□”形式标记的内容不适
用于本项目。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25/01
2.项目名称: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43.45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品目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分品目预算金额(万
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
服务要求
1
1-1
LIS 系统开发运维
服务
43.45
1 项
详见第四章《采
购需求》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
求的中小
/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
以下措施进行:
____/_______。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_____/______。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
作为承接主体;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 年 4 月 3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
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
3.方式:1)有意向的供应商应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
.cn)进行免费注册,中国通用招标网注册审核电话:400-680-8126。
2)如遇平台问题,请联系中国通用招标网技术支持:400-680-8126。
4.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6 年 4 月 15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4 号院首科大厦 A 座 4 层 405 号中技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开启
时间:
2026 年 4 月 15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4 号院首科大厦 A 座 4 层 405 号中技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会议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1)鼓励节能、环保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 号)》
执行。
(
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
购货物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将对该货物的投标价给予
10%的扣除。供应商提供的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
货物既有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
3)支持本国产品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25〕34 号)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
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
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落实情况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适用)
(
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2.本次采购,供应商必须以包为单位进行磋商响应,评审和合同授予也以包为单位。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补充:
(
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
府采购活动。
(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同一包的响应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1)本条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
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指控股关系指单位或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指:
a.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本条所指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
关系。
注:本条所指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控股
或管理关系。
(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
4)供应商不得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供应商须提供声明。
(
5)按照磋商公告要求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
(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4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19 号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通用时代中心 C 座 9 层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雨辰、孙薇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2.2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2.3
科研仪器设备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现场考察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考察地点:
___________。
3.1
磋商前答疑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
___________。
4.3.5
标的所属行业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包号
品目号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所属行业
1
1-1
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0.2
报价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报价应以完成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
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分项报价表
应按要求分开填写。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6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11.1
磋商保证金金额:
1 包:采购包分品目预算金额的 2%;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
1)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在响应有效期截止日后 30 天内有效。
(
2)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出具的
保函,不接受现金方式递交的磋商保证金。
建议首选:有效电汇(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电汇到磋商文件
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采用电汇形式递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选择在中国通用
招标网(
http://www.china-tender.com.cn)进行磋商保证金的支付和
退回,具体方式如下:
提示
1:有意向的供应商在购买/下载标书页面中,在已购买过标书
的招标项目处,点击保证金支付,选择要交纳保证金的分包,点击
“汇款账户生成”按钮,系统生成汇款账户,汇款成功后,系统将
自动确认到账信息,本项目结束后,系统将保证金退回原账号。
提示
2:每次支付保证金申请系统生成的虚拟账号不同,请勿使用以
前曾经用过的账号,而应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进行汇款(允许
一个账户多次汇款);
提示
3:电汇时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在中国通用招标网注册时的供应
商名称完全一致,否则汇款将被退回。
提示
4:汇款用途或摘要,请务必注明:项目的采购编号。
11.8.5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
12.1
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17.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间: 分钟
(建议不少于 10 分钟)(本项目不适用)
20.1
确定成交供应
商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7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第三章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3.5
分包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___/____。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
(
3)其他要求:___/____。
23.6
政采贷
为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北
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
〔
2023〕8 号)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一站式”服
务(以下简称
“政采贷”),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
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京
财采购〔
2023〕637 号)。有需求的供应商,可按上述通知要求办理
“政采贷”。
24.1.1
询问
询问提出形式:书面送达或电话联系项目联系人后电子邮件送达。
24.3
联系方式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第六业务部;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1 号院通用时代中心 C 座 9 层。
25
代理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中的服务招标收费标准,按照成交金
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此成交
服务费应计入磋商报价中,但无须单独开列。成交服务费的收取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8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包为单位计算;
缴纳时间: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
26
磋商响应文件
份数要求
(
1)纸质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正本复印件)4 份;
(
2)磋商保证金:1 份。磋商保证金递交凭据(汇款单据复印件或
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和供应商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单独密封,并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
3)随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需递交单独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
文档
1 份(U 盘),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应为 PDF 和 word 格
式文件,并应是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所有内容的电子文件。电子文档
内容和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应保持完全一致,不能有缺漏。
注:
1、供应商如没有开户许可证,可不予提供。
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特殊要求:供应商以包为单位提供和装订响应
文件,建议胶装,不易散页。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9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
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
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
“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
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
/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
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
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
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
章《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0
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
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
2007〕119 号文)、《关
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 号
文)。
4.2 本国产品
本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的通知》(国办发〔
2025〕34 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
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的意见》(财库〔2025〕30
号)有关要求,落实本国产品标准。
4.3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3.1
中小企业定义:
4.3.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判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
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 号)、《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3.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
企业扶持政策:
(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
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
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1
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3.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3.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3.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
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
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
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
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3.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3.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3.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
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3.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3.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
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4.3.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
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
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3.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2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
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3.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3.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
表》。
4.3.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
4.4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4.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
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
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
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4.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
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
2019〕9 号)。
4.4.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4.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
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
审标准》(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
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3
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
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
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
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
2010〕536 号)。
4.6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6.1
根据《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所提供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
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
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
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
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有
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
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
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
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
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
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8 采购需求标准
4.8.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
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
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
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
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8.2
其他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采购
需求标准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其他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本项目如涉及,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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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
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
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
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
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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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
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
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
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
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
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
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
“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
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
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
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
“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
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
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
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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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
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
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
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供
应商自愿超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做无效处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
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
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等形式提交
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
构。未按上述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11.4
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保证金凭证
/交款单据复印件。
11.5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6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
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
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7.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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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
11.7.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
供应商;
11.7.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8.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8.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8.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
订合同的;
11.8.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8.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
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应盖单位
/公司公章(若
拟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供
应商单位公章);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
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复印件。没有按竞磋文件
规定签字和盖章的,其响应无效。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
密封送达磋商地点。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
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14.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
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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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
至竞争性磋商文件列明的地点。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
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
之前,收到补充、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7 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本项目解密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
料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
视为无效响应。(本项目不适用)
17.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
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4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开标。
17.5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
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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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
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
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
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
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
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22 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
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
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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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
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
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
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
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
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
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
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6
“政采贷”融资指引: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提出询问,提出形式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
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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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4.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
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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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方法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
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
《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
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
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
“实
质性格式
”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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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
“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
”;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
“执业
许可证
”、“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
工商户营业执照
”;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
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
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
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
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文件的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1-3
供应商信用记录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1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4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5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3-1
本项目对于联合 体 的 要 求(本项目不适用)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 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
3-2 项规定。
3、本表序号 3-3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3-2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格式见《响应文件 格 式 》 “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注: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均应当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提供证明文件的有效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5
获取磋商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通用招标网获取所参与包的磋商文件。注: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成员获取文件即视为满足要求。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6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
1
授权委托书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否
2
响应完整性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内容拆开响应
否
3
响应报价
最终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
目/采购包/分品目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
包/分品目最高限价;
否
4
报价唯一性
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
(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否
5
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
载明的有效期的;
否
6
签署、盖章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否
7
实质性格式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
要求提供;
否
8
★号条款响应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中★号条款要求的;
否
9
公平竞争
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
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
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
的;
否
10
附加条件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
件的;
否
11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否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7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
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
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
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
“不允许”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
“允许”
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
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
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
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
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
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8
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
通知。
2.7
异常低价处理
2.7.1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
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
报价平均值
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
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
65%;
(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
(响应)报价
6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
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
65%;
(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65%的,即投标(响
应)报价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
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
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7.2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项
至第(
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
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
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
钟。其中,属于第(
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
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
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2.7.3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
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
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
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
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
处理。
2.7.4
上述投标(响应)报价指按照本章
3.2 修正后的报价。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9
2.8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
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
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
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9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
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
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
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2.6
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
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3 条规定情
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
时价格不予扣除。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0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
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
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
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
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
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4
支持本国产品政府采购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4.2 条规
定情形的,可以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
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4.1
本项目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
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2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
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
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
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
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1
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4.3
供应商提供本国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给定
的格式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提供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视为非本国产品。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
★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
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
项目
/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
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
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__/____。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
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
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
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
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
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
舍五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2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
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
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
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
为时,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3
二、评审标准
序号
分值
评分因素分项
评分标准
价格
部分
10
评审价格
评审价格分数=(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重(10%)×100
备注: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终报价为
评审基准价
供应商的履约能
力评价(6 分)
供 应 商 协 助 最 终 用 户 取 得 ISO15189 认 证 , 每 提 供 1 家 通 过
ISO15189 认证的用户使用证明得 3 分,最多得 6 分。注:供应商
须用户使用证明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供应商的软件著
作权证书的评价
(8 分)
供应商具备以下软件著作权证书:
(1)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证书;
(2)检验设备连机类软件著作权证书;
(3)区域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证书;
(4)耗材管理信息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证书。
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份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得 2 分,最多 8 分。
注:供应商需提供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商务
部分
23
对供应商服务业
绩评价(9 分)
根据供应商在中国境内近三年(2023 年 1 月至本采购活动招标公
告日期,合同或协议签字日期为准)承担类似区域检验系统运维
业绩进行评价,一个业绩得 3 分,最高得 9 分。
注:1、供应商需提供采购合同(含首页、项目内容、签字盖章页)
复印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对服务内容的响
应评价(29 分)
技术规格响应全部满足第四章采购需求 2.6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
服务等要求“二、更新升级要求”的得 29 分,共 58 项普通条款
有 1 项普通条款不满足的扣 0.5 分,最低得 0 分。
注:本项最低得 0 分。
技术
部分
67
对供应商提供的
项目实施方案进
行评价(10 分)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
价,其中:
(1)实施方案全面,具有合理的服务体系、组织架构,具有明确
的进度控制、质量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文档管理措施,
得 10 分;
(2)实施方案较为全面,服务体系、组织架构基本合理,进度控
制、质量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文档管理措施不全,得 7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4
分;
(3)实施方案不全面,服务体系、组织架构不合理,进度控制、
质量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文档管理措施严重缺漏,得 3
分;
(4)未提供得 0 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
日常维护方案进
行评价(10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日常维护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其中:
(1)日常维保方案科学全面,能够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提出的
运维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技术要求出具深度细化的维保服务方案,
维保服务流程科学标准,具有合理的问题处理机制,得 5 分;
(2)日常维保方案较全面,具有主要维保服务内容,维保服务流
程标准,具有问题处理机制,得 3 分;
(3)日常维保方案不全,维保服务内容缺漏,维保服务流程混乱,
缺乏问题处理机制,得 1 分;
(4)未提供得 0 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
售后服务方案进
行评价(
5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其中
(1)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措施完善,技术支持能力强,服务响应快,
响应程度高或优于采购需求的,得 5 分;
(2)售后服务保障系统措施较好,技术支持能力较强,服务响应
较快,满足采购需求,得 3 分;
(3)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措施基本符合招标要求,但技术支持能力
和服务响应速度较差或一般,得 1 分;
(4)未提供得 0 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
培训服务方案进
行评价(
5 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其中:
(1)供应商提供的培训方案需根据不同使用者角色出具对应的培
训内容,培训方案全面合理有效,具有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内
容,得 5 分;
(2)培训方案不够全面,有效性欠缺,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不够
详细,得 3 分;
(3)培训方案片面,不具有执行有效性,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不
详细,得 1 分;
(4)未提供得 0 分。
对供应商提供的
组织结构及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组织结构及项目实施团队方案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5
项目实施团队方
案进行评价
(
8 分)
(1)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合理,团队人员构成专业性强、具有相
关医院 LIS 系统维护、开发的工作经验的,得 8 分;
(2)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合理,团队人员构成和专业性较好,相
关经验较丰富,较为符合项目需求的,得 5 分;
(3)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构成基本合理,专业性和相关经验有欠
缺或低于其他档次供应商,得 3 分;
(4)未提供得 0 分。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6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
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
包号
标的名称
数量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1
LIS 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1 项
否
2. 项目背景/项目概述
本次招标采购是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LIS系统开发运维服务,供应商
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出的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以先进的技术、优良的服务和优惠
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
二、
商务要求
1.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
1)服务期限:
系统开发完成期限: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开发服务,质保期为系统开发服务
验收之日起一年。
系统运行维护期限。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运维服务一年。
2)服务地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指定地点。
2. 付款条件
详见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3. 售后服务
详见“
2.6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
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1.1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详见“
2.6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2 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无。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7
2. 服务内容及要求/货物技术要求
2.1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详见“
2.6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2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本
项目采购服务由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的,供应商应出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
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
企业。)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
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
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供应商应出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4)鼓励节能政策: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和节能产品获证产品信息可从市场
监管总局组建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建立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链接中查询下载。
2.3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
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8
供应商需要根据
“2.6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内容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日常维护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服务方案、组织结构及项目实施团队方案。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9
2.5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
性等要求
无。
2.6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详见下文。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40
一、系统建设目标
1、基于现有 LIS 系统信息平台整体架构设计进行升级改造,涉及分析前、中、后各环
节,各环节信息紧密结合,并进行信息全程跟踪和质量全程监控,实现检验信息系统的
全流程管理。(品牌型号:LabKing 检验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 V3.0,简称 LIS 系统。
整体技术架构:CS,接口情况:与医院 HIS 系统、电子病历系统、护理系统、体检系统、
医院小程序等系统进行接口对接)
2、系统要符合卫生部对临床检验分系统功能规范中的要求,遵循国际标准符合 ISO15189
等对检验系统的规范要求,建立医学检验体系标准化、区域化、实现全实验室标准化管
理。
二、更新升级要求
1、新增仪器质控比对和显示
1.1 质控模块新增,支持做相同项目的仪器,质控显示在同一张图中。
1.2 质控模块新增,做相同项目的仪器可通过设置区间,判断质控是否失控,支持模板
功能(设置好后,二次进入可直接选择设置好的模板);新做同项目仪器质控失控类型
的失控单。
2、新增移动运算对照功能
2.1 新增根据实时的标本值,对每一定数量的标本做的结果值(较为稳定的项目中的某
一项,某项较稳定的项目)根据运算公式算出一个运算值,如果运算值间偏离了设置好
的区间,区间随中心靶值浮动,则弹窗报警,要支持手动开启关闭、自由设置项目、抓
取数据间隔时间、抓取数据数量;支持切换数据计算公式。
2.2 新增对移动运算对照的值进行日图和月图的显示。
3、因 CA 接口升级衍生 LIS 系统改造,目的是支持新旧两种 CA 证书的登录及签名。
4、开发取消条码 web 接口
新增取消条码接口供采血系统调用,接口描述:判断标本状态是否为核收状态,若
为“已核收”不允许取消,返回调用失败及失败原因,若为“未核收”返回成功并修改
LIS 系统标本状态为“已删除”,同时记录取消条码日志。
5、互认上传接口新增字段
根据北京市电子病历共享检验互认接口文档新增的修改内容,通过获取 HIS 视图中
的数据(涉及的 HIS 视图详见 HIS 检验互认接口文档),互认接口上传
“bookedVisitDate(预约就诊日期)”、“admissionTime(入院时间)”、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41
“observationCode(本地项目编码)”、“observationName(本地项目名称)”、
“nhsObservationCode(国家医保代码)”、“nhsObservationName(国家医保名称)”六
个新增字段。
6、妇科条码打印功能修改
门诊打印条码程序新增本地配置 HisAll=4,控制打印程序查询内容为 his 视图
“V_HQLIS_PATIENTINFO_FUKE”提供的信息,目的是控制妇科门诊只能打印归属妇科门
诊采集的化验项目。
7、新增诊断查询程序
点击查询可查询出门诊和病房标本的条码号、病人 ID、诊断信息,门诊和病房分区
域显示,查询条件:日期(默认当天)、标本类型、诊断信息(可多个关键字模糊查
询)。
8、质控准备数据导入和质控品信息可在月份中维护
8.1 质控模块下选择质控包中准备数据,在批量导入功能中可导入仪器传输的准备数据。
8.2 质控包的质控月份中,在配置中可填入质控品的批号和效期。
9、数据接收王增加数据转换功能
仪器编号为 917、918、919 三台设备(急诊抢救室用)数据传输增加数据转换功能,
接收的设备数据带“<”“>”时,转换去除“<”“>”符号后存入 LIS 系统。
10、周转时间统计图查询新增
工作量统计的 TAT 统计-周转时间统计图中新增“住院检验标本总数”、“急诊检
验标本总数”、“住院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急诊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
“住院实验室内周转时间中位数”、“急诊实验室内周转时间中位数”六项结果和数据
柱状图显示。
11、血药浓度室项目新增功能
血药浓度室的项目(小组编码为“X”),核收时在备注处默认添加对每个子项的
检测方法说明,默认值为:“液相质谱联用法”,当判断结果来源为仪器传输时,修改
对应子项备注为:“化学发光免疫法”。
12、新增 web 接口服务和 LIS 微信小程序接口功能修改
12.1 新增住院或留观患者病案归档上传服务。
12.2 微信小程序接口出参增加患者检验报告 pdf 地址。
13、新增功能修改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42
13.1 LIS 系统新增功能
非条码核收新增复选框“只查询碳 13 项目”,勾选后只查询碳 13 的项目,具体项
目包括 LIS 系统国际代码为 6xxmg0076、 6xxmt0072、 6xxm0076 项目。
13.2 门诊打印条码程序打印条码修改
条码打印不打印碳 13 项目,具体项目包括 LIS 系统国际代码为 6xxmg0076、
6xxmt0072、 6xxm0076 项目。
13.3 门诊打印条码程序取消条码功能修改
增加调用 HIS 厂商提供的存储过程 mzhis.prc_hq_confirm 以解决已经生成条码号
的检验项目,患者退费补收后,再次取消补收后的检验条码,无法退费的问题。
14、审核规则修改
14.1 同一个检验项目可设置多个仪器的审核规则。
14.2 检验项目名称带“遗传代谢病筛查”的项目,自动写入“本次检测未发现典型氨基
酸、脂肪酸及有机酸代谢病改变,请结合临床表现及其他实验室结果综合分析”默认评
价;检验项目名称带“血清单克隆蛋白测定”的项目,自动写入“未见 M 蛋白”默认评
价。
15、采血系统接口修改
15.1 采血系统调用 lblprint.exe 增加参数:格式“患者 ID,静脉采血
ID(patientid,punctureid)”,punctureid 为 his 视图新增字段,调用时值非空则生成
对应患者 ID 且对应静脉采血 ID 的条码号,punctureid 为空时生成对应患者 ID 的条码
号。
15.2 增加 webserver 接口,功能为核收标本,即将 lis 标本状态置为已核收,用于采血
系统采集外检项目时调用。
15.3 分拣机接口增加住院样本信息。
16、数据接收王新增上机号区间限制和自助报告打印机接口查询条件修改
16.1 仪器编码为 352 和 353 的对应的翻译程序 TBC5390_CRP,分别增加上机号区间限制
为 71001-71999 和 81001-81999,非区间内的上机号结果不进行传输。
16.2 自助报告打印机调用的接口翻译程序 TOutpatientATM_TTYY,查询报告的时间条件
由样本生成日期改为报告日期。
17、新增 webserver 接口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43
17.1 化验结果查询:查询指定时间段指定患者包含指定项目名称或项目缩写的化验结果
明细。
17.2 检验项目统计:查询指定项目包含指定结果值的报告数量及按患者患者类型、开单
科室汇总的信息。
17.3 住院号同步,用于 HIS 修改住院号后调用,同步 LIS 数据库相关住院号。
18、ol 新增危急值变色和危急值驳回写入报警信息
18.1 标本处理界面左侧样本列表含危急值的标本变为粉色。
18.2 因危急值进入到驳回的标本,在报警信息处自动写入“存在危急值”。
19、危急值查询逻辑修改,查询明细新增信息显示
19.1 工作量统计模块(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危急值通报超时率统计,危急
值报告排名,危急值通报率)的危急值及时率统计逻辑,修改为以通知时间或处理时间
进行计算,优先以通知时间为准。
19.2 工作量统计模块,“危急值通报超时率统计”查询后双击显示的明细中,“报告者”
后新增显示“通知方式”“电话通知时间”。
20、报告重审功能新增重审人和审核密码
20.1 用户管理模块新增审核密码维护,维护了审核密码的人可作为重审人。
20.2 报告重审弹窗中新增重审人下拉选择框和审核密码输入框,提交重审必须强制填写
重审人和对应的审核密码,空填或错填则重审失败。
21、打印条码程序
21.1 打印条码程序 Lblprint.exe 新增采血取消标示显示:已打印界面新增“采血取消”
标示显示。
21.2 结果查询整合门诊住院检验报告:查询结果时通过 id 号(输入或传入)获取 his
视图 v_hqlis_pat 中的身份唯一标识,再通过身份唯一标识获取病人的所有 id 号,查
询所有 id 号下的报告。
22、新增重审标本和手工登记标本智能审核自动驳回功能
ol 增加内置驳回规则,重审后的标本和手工登记的标本智能审核时自动驳回(与危
急值自动进入驳回逻辑一致),驳回后要在“报警信息”中根据原因写入“重审标本不
参与自动审核”“手工登记标本不参与自动审核”文字描述。
23、增加 ol 内置审核规则,修改 TAT 相关查询过滤体检数据
23.1 ol 新增内置规则,已驳回过的标本不再参与自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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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ol 工作量统计模块 TAT 统计功能的“周转时间统计图”、“检验项目周转合格
率”、“经典周转时间统计”、“全景周转时间统计”的四个查询过滤掉体检的数据。
24、标本处理新增复检标签页和智能审核新增内置规则
标本处理界面左下角标签列表新增“复检”标签,未发报告标本可通过右键选择
“复检”,复检的标本进入到复检标签页面,新增内置审核规则,复检的标本不参与自
动审核。
25、重审功能修改和结果未填强制拦截
25.1 当系统维护-用户管理中所有用户都没有维护审核密码时,重审操作不选择重审人
和输入密码即可重审成功 。
25.2 系统维护,检验项目字典维护新增校验备注,校验图片选项,勾选后,包含该项目
的报告在发布报告时强制校验结果备注,结果图片,若存在空值的情况则不能发布报告
并提示“结果不完整”,不存在空值则正常发布报告。
26、功能新增及修改
标本处理界面,标本列表右键增加“细菌提示”,选择后弹出文本输入框进行编辑
并保存;细菌小组的项目,在发送报告时若已输入过“细菌提示”,弹窗提示输入的文
本内容,优先级高于“报警信息”弹窗。 标本处理界面,特殊项目结果上传,添加图像
时判断图片累计大小是否超出处理上限,若超出则不允许添加并提示“超出图片大小限
制,请压缩或减少图片数量”;并增加文本输入框高度。
27、数据接收程序修改和新增 web 服务接口
27.1 自助报告机查询待打印项目时过滤掉“病理科”“外检”小组项目。
27.2 分子基因型结果转换由未“未匹配到结果”改为“未检出”,无效结果由不转换改
为“无效”。
27.3 血小板聚集接收程序增加定时获取最新日期功能。
27.4 新增 web 服务,根据入参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子项目重复,返回重复的子项目信息
(包含编码、名称及重复数量)。
28、天枢视图及多个程序功能修改
28.1 根据天枢大模型接口文档编写视图 v_examine_data、v_labor_glossary。
28.2 自助报告打印程序调用默认操作系统打印机而非配置文件配置的打印机,并根据患
者当前已打印或未出报告情况进行弹窗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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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Lblprint.exe 程序修改医嘱状态时新增调用存储过程,取消条码时新增判断核收
状态,已核收不能取消条码。互认上传程序对上传文件增加 charset=UTF-8 标识。
29、ol 及智能审核功能新增及修改
29.1 手工登记标本科室分类为“外来标本”时,可参与智能审核。
29.2 智能审核规则类型新增“禁发”,触发“禁发”规则时,智能审核返回-3 值,ol
需填写非常规结果报告原因,否则禁止报告。
29.3 项目维护新增“限制报告”标识和“结果上下限”,报告时,若结果值不在“结果
上下限”中,则需填写非常规结果报告原因,否则禁止报告。新做计算程序,计算并写
入检验项目字典限制报告标识、结果上下限。
30、项目去重 web 服务修改、拒收功能修改、核收报错声提示
30.1 项目去重 web 服务:按国际代码及收费代码配置例外项目,例外项目不参与去重。
30.2 标本处理:拒收时血清指数相关的拒收原因全部去除“严重”
30.2 工作量统计:质量指标拒收统计查询条件去除“严重”。
30.3 条码核收:针对所有报错提示,增加声音提醒。
三、运维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1.1 针对当前医院已建设运行的 LabKing 检验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简称 LIS 系统)
及升级后的系统提供维护服务,供应商需在不改变系统架构,系统不重新建设的条件下,
对医院目前已建设运行及升级后的 LIS 系统提供维护服务, 组建运维团队,包括 1 名项
目经理,1 名非驻场开发人员,并提供 1 名工程师进行为期一年的驻场服务。
2、技术要求
2.1 供应商负责上述医院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系统使用培训指导
以及需求分析提交工作。
日常维护是按照操作维护规程对医院的信息系统进行日常检查,
达到预防性维护的目的,尽量把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使系统可用率最大化。故障处理
是指严格按照故障处理流程,通过协同工作,对现场发生的故障及时作出判断,使故障
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2.2 供应商对医院在用的 LabKing 检验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各模块(标本处理、工作
量统计、质量控制、结果查询、样本跟踪、数据分析、采血条码打印、耗材管理及查询
等模块)及各种应用服务(包括连接的相关仪器设备数据通讯、检验报告格式调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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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项目参考范围维护、各数据上传及接口服务等)义务承担日常运行维护保障、系统优
化完善、需求修改和资源整合等工作。
2.3 数据库管理、维护、备份及优化工作内容:
2.3.1 检查服务器磁盘的剩余空间,对磁盘空间出现不足的情况进行处理。
2.3.2 检查服务器的 CPU 和内存的使用率,查看是否有异常使用。如发生异常必须分析
异常的原因,解决该问题,如发现该问题是程序或 LIS 应用服务引起的问题,须优化程
序或服务解决该问题。
2.3.3 计算数据库空间的使用,避免因空间不足导致数据库服务中断。
2.3.4 定期备份数据库、定期检查备用数据库,并核实日志确保备份成功。
2.3.5 分析数据库日志,尽早发现应用程序中潜在问题,优化 SQL 语句,提高执行效率。
2.3.6 优化数据库,优化数据结构,提高程序运行及查询效率。
2.4 供应商须负责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软件潜在问题(Bug)进行修改升级。
2.5 供应商技术人员须定期将应用数据转移到历史数据库,保障生产环境运行的速度与
稳定。
3、其他要求
3.1 供应商指派进行服务的驻场工程师须具有相关医院 LIS 系统维护、
开发的工作经验。
供应商提供的负责人及驻场工程师在完成项目整体文档交付及向甲方汇报项目全年整
体运维情况且经审核通过前不得更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所更换的负责人及驻场
工程师资历和项目经验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及人员,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
乙方应保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3.2 对于日常使用中应用软件引起的一般信息系统故障,如驻场工程师无法解决,供应
商须保证 7*24 小时远程、现场服务(电话或网络)响应。
3.3 对于信息系统出现系统瘫痪、服务器崩溃、运行速度异常慢、费用漏收等影响业务
的重大故障,供应商须保证即刻响应,保证医院信息系统完全正常、准确和不间断运行。
3.4 供应商指派的工程师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管理,保障医院信息数
据完整和安全,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3.5 本项目运维周期为壹年。
3.6 培训要求:供应商须根据本项目不同使用者角色进行对应的培训,出具的培训方案
全面合理有效,具有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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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验收标准
详见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4. 其他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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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以审计部门审核的最终合同版本为准)
北京天坛医院_______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合 同 书
甲 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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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提供北京天坛医院______系统开发运维
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
和本协议第十七条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
给乙方的价款。
1.3 “服务”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提供的一切产品、软件、设备、部件、备品
备件、技术资料和/或其它材料及软件运行、使用和升级、试运行、验收、维护、
修理、质保、技术支持及培训直至合同期满的各个阶段中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
和其他服务,包括原厂商服务和代理商服务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4 “技术资料”系指乙方提供的涉及软件调试、操作、检验和验收试验、正常运行
和维护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
以及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资料。本合同中的每份“技术文件”必须包含中文版本。
1.5 “日”指日历日数。
第二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北京天坛医院________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项目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
3.1
服务内容:
乙方应提供符合本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条件、要求和原则、目标及标准
的下述合格服务。本合同条款规定与附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中规定不一致的,
以更严格或者对甲方有利的解释为准。
系统开发服务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统运维服务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服务要求
3.2.1 开发服务要求
具体服务要求见附件一《采购需求》的更新升级要求。
3.2.2 运维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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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服务要求见附件一《采购需求》的运维服务要求。
3.2.3 项目文档资料要求
(1)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档资料并应
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其中应至少包括合同第六条所列内容。
(2) 所有文档资料应符合上述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重新提交这些文档
资料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3) 已规定的文档资料外,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与甲方或合同有关
及甲方要求的资料。
3.2.4 其他要求
具体服务要求见附件一《采购需求》的其他要求。
3.3
服务期限:
系统开发完成期限:【】
系统运行维护期限:【】
第四条 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4.1
合同价款
4.1.1 合同价款计人民币: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1.2 本合同价格指本合同完全履行所需的全部费用,为甲方为本合同应向乙方支
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提供技术文件的费用、软件永久许可使用费(包括第三方软件许可
使用费);
(2) 提供系统升级及运行维护服务的费用;
(3) 技术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教材、食宿、乙方及接受培训人员
交通费;
(4) 乙方就本合同履行依据法律应缴纳的全部税费;
(5) 乙方为完成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4.2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正规发票后,向乙方支
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项目实施完成,试运行【】个月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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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60% ,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3)项目维护服务期结束且维护服务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等额正规发
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乙方理解并接受,乙方应全面服从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合同
价款支付、结算等相关规定,并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
第五条 项目管理及人员
5.1 项目管理
5.1.1 乙方必须提供实施本项目的完整的项目管理方案,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
执行。
5.1.2 乙方必须重视对过程的管理控制,重视对各类文档的管理,必须建立中间环
节和文档的内部测试审核制度。
5.1.3 在项目管理方案中,应充分体现乙方在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对该
项目管理的设想和具体方法,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组人员构成和组织结构图。
(2) 组织管理(操作方案、方式、程序等)。
(3) 项目计划(与项目整体管理有关)。
(4) 文档清单,文档资料提交计划和文档质量控制办法。
(5) 质量控制办法。
(6) 项目需求变更控制和进度控制办法。
5.2
人员
5.2.1 乙方保证按时派遣合格、有熟练经验且能够胜任本合同工作的技术人员提供
专业、优质、正确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并应就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向甲方进行
备案。
5.2.2 乙方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确定的负责人及驻场工程师在完成项目整体
文档交付及向甲方汇报项目全年整体运维情况且经审核通过前不得更换,如
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所更换的负责人及驻场工程师资历和项目经验不得低
于原项目经理及人员,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乙方应保证工作平
稳顺利进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2%的违
约金。
5.2.3 乙方从第三方雇佣技术服务人员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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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的任何人员须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5.2.4 为更好配合甲方完成系统运维工作,乙方安排___名驻场工程师。工程师姓
名 : ____ , 身 份 证 号 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 系 方 式
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验收
6.1
验收标准
(1) 乙方提供的系统升级服务要完成附件一所有技术开发模块和内容。系统能够实
现所有既定功能且运行正常。符合技术服务的时间和质量符合既定要求。符合
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此类产品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定。完成系统培训并达
到预定要求。按照合同要求实行技术维护和运营。
(2) 乙方提供的运维服务应符合合同及运维方案所述的相关标准,满足甲方的需求。
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标准。根据
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确认的文档或事项必须由甲方或乙方以
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3) 升级及运维工作结束之日起 5 日内,乙方应根据技术规范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服
务工作产生的全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包括程序的源代码)、程序表列、
程序设计工具、文档、报告、图表、培训资料等。
(4)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完成的服务需要由甲方确认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书面
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签字确认,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时除外。服务一经确
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确认书,乙方不得对其内容进行更改。
(5)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相应阶段的服务后,应对项目工作进行完善的测
试和自验收,测试和自验收通过后,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通知书及测试文档和
自验收文档资料。甲方在收到该通知书及资料后,应及时组织验收,乙方应积
极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6)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服务进行验收,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后,甲方应
签署相应的验收文件。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不予验收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不予验收的理由及依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说明和限
定的期限进行改进。若经验收,系统未能达到约定保证值或功能要求的,乙方
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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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方的验收确认并不减轻或免除后续使用过程中乙方的相关责任。
(8) 对验收时未涉及或发现的,在验收后使用中发现的乙方产品或服务的瑕疵、缺
陷或未满足甲方提出的性能、技术、信息处理及保证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提供免费、修补、升级或更换,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完成。
6.2
验收文档整体资料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服务,向甲方提交升级开发文档,提
供阶段性验收申请,并由甲方对项目工作进行审核确认。
升级开发文档(含文件电子版)包含:需求分析说明书、总体设计、概要设计、详
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字典、数据结构与业务流程说明书、系统上线保障方案、应急
预案、事故及问题处理文件、用户维护管理手册、操作说明手册、培训方案及培训
记录、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报告、用户使用意见、系统移交报告、项目总结报告、
安装文件、光盘、验收文档等。
系统运维工作完成后 5 日内,乙方应整理全年全部运维文档,交付甲方(包括全部
电子档),并向甲方提出项目整体运维工作总结申请,由甲方对项目工作进行审核。
乙方提交的全年运维文档至少应包括下列文件(含文件电子版):
Ⅰ 运维阶段各类文件材料
(1)
运维方案;
(2)
系统管理维护手册、系统故障应急方案;
(3)
系统功能完善需求及确认单;
(4)
系统软件完善验收单;
(5)
项目会议记录;
(6)
工作周报、月报、季报;
(7)
《满意度调查表》及情况分析。
Ⅱ 验收阶段各类文件材料
(1)
系统验收计划;
(2)
验收申请单;
(3)
系统巡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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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场售后服务、电话技术支持记录;
(5)
工作确认报告;
(6)
工作报告;
(7)
绩效报告。
第七条 知识产权等权属及使用权
7.1 甲方对本合同工作及其成果拥有完全所有权。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及其成果的知
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保证对提供的全部服务及其所涉及的软件(含第三方
软件)均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和销售权并得到软件所有人授权能
够合法再次授权和销售给甲方使用,并保证授予和使甲方和最终用户合法拥有上
述全部软件非独占的长期许可使用权。
7.2 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已收取的相应合
同价款,并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
7.3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应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保证甲方不因本合同及其服务侵
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并保证甲方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
失。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使用本合同服务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的,
乙方不仅应直接负责纠纷的解决,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给甲方
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所受行政处罚、部分或全部更换
或重新采购本合同服务)的,乙方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
7.4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
约定使用或分许可该服务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承担上述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用相同功能的且非侵权的服务替换侵权的
服务,或取得相关合法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7.5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
成果、计算机软件、信息、资料和文件及其它非社会公众公开性信息,并不得以
非本合同约定目的、方式和范围使用。
7.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利用与本合同相关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本
合同后续改进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
所有。
第八条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8.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
同条文、资料或信息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
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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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七条及第
八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为甲方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
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其全部复制件和信息还给甲方并不得留存。
第九条 保证
乙方承诺并保证如下:
9.1 乙方按照甲方的招标内容(如有)和要求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
成全部工作。
9.2 乙方配合甲方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对甲方及医院参与项目运维工作给予积极的支
持。
9.3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要求并保证与甲方相
关设备、设施、系统匹配、兼容良好。
9.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是完整的、技术上先进和成熟的,并在性能、质量和设计
等各方面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及合同约定的目的、技术指标、规范及安
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与维护等全部要求,且其在技术、质量、性能、数量上不存
在瑕疵并完全符合国家最新的技术质量规范。
9.5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文档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明晰,不存在遗漏、错误和误导,
并能够满足本合同项目的检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运行和维护的全部需
要。
9.6 乙方承诺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含有任何安全隐患,并在使用期内承担全部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安全隐患、退款、赔偿损失等)。发生任何由于乙方服务引
起的信息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医院及相关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
9.7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在其使用期内具有符合合同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技
术要求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质量和性能,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
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9.8 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服务没有设计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乙方的
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使用期之内,乙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或其他
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承担责任。
9.9 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授予甲方的许可权没有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约束或限
制,也没有承担任何约束或限制性义务。
9.10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和资料及信息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拥有对
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的充分处分权且未有任何他项权等权利瑕疵)且不违背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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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服务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利且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
9.11 乙方保证甲方免受第三方关于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权利主张。否则,由此引起
的一切争议、索赔和诉讼,由乙方负责解决并独立承担责任,且乙方应当赔偿甲
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9.12 如乙方所交付和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
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
9.13 乙方如非合同产品生产商,则已取得合同产品生产商的合法授权及技术服务承诺。
9.14 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与甲方的沟通、协调和及时的工作汇
报。
9.15 配合甲方、专家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9.16 如果合同软件在将来进行再次扩容,乙方保证其可能在再扩容工程中提供的合同
软件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合同软件兼容或为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软件提供免费
升级。
9.17 项目验收后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产出的所有数据提供为期两年的数据质量保证,
并根据甲方的需要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安全
10.1 乙方保证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及合同关于信息、系统及网络的安全
要求及指标并保证服务及系统的安全性及保护机制可靠,在信息及系统、网络安
全保护方面无瑕疵、隐患或漏洞。
10.2 乙方保证软件从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以及抗抵赖性、
可控制性等方面保证信息及数据在采集、存储、处理、及传输等过程中的信息和
网络、系统安全。
10.3 乙方保证服务通过甲方信息安全测评和接受甲方技术督查,并对由于服务存在安
全隐患而引起的信息安全事件负责。
第十一条
转让、转包或分包
1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合同义务或权利。也不
得将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转包和分包。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且
甲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乙方保证其人员提供的或与本合同签订、履行或甲方及相关方的信息和资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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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社会公众性公开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不得以非本合同约定的目的、范围和方式使用或泄露给第三方,乙
方负有持续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或其它任何情形而终止。
12.2 乙方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仅限于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且接触相应保密信息的
必要人员。
12.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甲方要求将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返还甲方,或按甲方
要求处理。
12.4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相关方
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
应予相应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如不可抗力导致全部
或部分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一方可以终止合同。受阻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因受阻方未尽合同义务及其他违约情形导致合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除外。不可
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
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行为
等。其中,若任何法律法规或政策变更,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均视为
甲方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13.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
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
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日(120)日以上,另一方有
权书面通知受阻方当事人终止合同,通知送达时即生效。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
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同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及甲方向第三方采购本合同全部或部分
服务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14.2 因乙方原因逾期履行合同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额的 0.5%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如超过 15 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乙方的款项且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
约赔偿金。
14.3 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或合同约定的任一项要求、技术
指标或参数,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外,每一项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
总额 0.5%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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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4.4 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推
迟 24 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的违约金。
14.5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软件或系统出现中止运行或其它重大故障,每发生一次,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如中止超过 72 小时,每增加 24 小时,
乙方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合同总价格 0.5%的违约金。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
同,乙方应按 14.2 条及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6 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服务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
法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没收查处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已收款项,还应按相
应产品价款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7 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瑕疵、缺陷、技术资料有错误,或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
误和疏忽造成甲方设备、软件损坏或数据丢失,或存在其它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情况,乙方应立即无偿修理、完善、更换及数据恢复,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检验及
其它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及最终用户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修理、更换或数据
恢复期限不应影响甲方工作进度要求。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
按 14.2 条及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8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质量和期限采取修理、更换、退货、减价等措施并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4.9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
低于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进行赔偿。
14.10
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
甲方进行赔偿。
14.1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甲方要求采取补
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12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超过 10 天,服务仍未符合合同约定的,甲
方有权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及使用替代产品,乙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
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及增加的价格、费用和相关支出。
14.13
甲方选择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
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的,乙方应当同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
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和其它责任。
14.1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其它费用、支出的,甲方
有权从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支付。
14.15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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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价 5%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4.16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
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
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
失的放弃。前款权利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撤销、无效而消失。
14.17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或甲方因此有权解除合同的,若同时涉及
不同条款时,应适用对甲方最有利的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暂停与解除
15.1 合同暂停
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
权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
为进行纠正,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暂停,甲
方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承担。甲方
行使暂停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
回已支付给乙方的暂停部分的合同价款。
1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 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更换、维修或退货或逾期超过 10 日仍未符合竞争性磋商文
件(如有)或合同约定的;
(2) 乙方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纠正超过 10 天的。
(3) 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
义下述条件:
i.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
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
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15.3 甲方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15.4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
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
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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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5.5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权利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购
买与本合同服务类似的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由乙方承担。甲方部分解除
合同的,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5.6 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15.6.1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
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
止的生效日期。
15.6.2
对乙方收到终止通知后十五(15)天内已完成的服务,甲方应按原合同价格
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服务,甲方可:
(1) 仅对部分服务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
(2) 取消对所剩服务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部分完成的服务以及
乙方以前已为此支出的费用。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6.1 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6.2 除争议事项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16.3 如提起诉讼的,败诉方应承担对方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
鉴证费、律师代理费、执行相关费用等)。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17.2 下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
次序在先及更高要求为准:
(1) 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书;
(3) 中标通知书(如有);
(4) 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
(5)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
17.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17.4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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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
1、采购需求2、验收报告3、乙方资质4、信息安全和保密承诺书5、供应商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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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盖章):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
坛医院
乙方
(盖章):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19 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
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理人(签
字):
开户银行: 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0109 0359 5001 2010 5035
854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100070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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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合同签署日期
软件及服务交付清单:(如有请在此填写,如无则删除)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数量
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 ]是 [ ]否
操作文档及用户名口令交付目录:(如有请在此填写,如无则删除)
序号
文档名称
文档描述
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 ]是 [ ]否
验收说明及结论:
xxxx 年 x 月 x 日……项目已顺利完成……,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
阶段的技术服务,符合合同规定要求。验收具体要求包含:……
使用科室签字:
(如无则删除)
甲方单位: (盖章)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 (盖章)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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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信息安全和保密承诺书
为确保北京天坛医院信息安全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设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凡为北京天坛医院提供设备、系统或相关服务的商家均须签署本承诺书,严格遵守本承诺书的要求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我方郑重承诺:1、我方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我方承诺杜绝以下安全隐患:工作站使用默认用户名及口令、工作站 U 口接入没有安全管控措施、接入互联网或外部局域网、系统有后门可远程控制、擅自加装信号发射装置、远程调取或拷贝数据、数据存储于“云端”或境外、其他相关数据安全风险。3、我方承担安全责任和保密义务的信息是指院方提供或传授给我方,或者我方在履行双方合同或协议中知晓的信息,无论是口头或书面形式,无论是否标明保密或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各种业务运转产生的业务信息及数据、信息系统架构、硬件及网络信息、电子及纸质资料等任何技术和非技术的信息,也指与现有、未来和预计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方案,以及重大决策、财务信息、人事档案、内部管理制度、患者隐私信息、诊断治疗技术等与医院运营管理有关的全部信息及资料。4、患者隐私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就诊卡号、病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单位电话、单位邮编、户口或家庭所在、家庭电话、户口或家庭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住址、联系人关系、合同单位号、合同单位名称、医疗证号、医疗费用、门诊病历号、住院号、单位地址、社保卡卡号、医联卡号、乡镇街道、现住址乡镇街道、京医通卡卡号、其他患者 ID(影像、病理等)。5、未经院方允许,我方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院方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含院方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把院方的数据用于商业目的。6、我方不得使用院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自己的组织内部将院方保密信息流通给组织内与本项目无关人员,除非经院方书面授权同意。7、我方会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此保密责任对我方雇员有约束力,包括对之后辞职或被解雇的雇员采取相同的保密措施。8、保密信息只能用于进行本项目准备、协商、实施和维护的目的,我方不得为除此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院方的任何保密信息。9、所有由院方提供给我方的信息资料仍为院方的财产,本项目结束后或者院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不保留任何保密信息的原件、复印件和电子信息。10、导出医疗数据须按《天坛医院医疗数据导出流程规定》执行。11、不得直接或间接在医院网络及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有害信息、含计算机病毒或木马的文件。12、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服务器、工作站等终端会及时升级关键补丁,并安装医院统一的企业版防病毒软件或采用院方认可的防病毒措施。13、若违反本承诺书及相关规定,发生保密信息泄露问题,我方有义务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并赔偿引致之院方全部损失。14、若违反本承诺书及相关规定,发生信息系统安全问题,我方承担违约违规责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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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5、签署本承诺书后,无论是否与院方存在合同关系,均不影响信息保密义务和相关安全责任的承担。保密义务的有效期是永久的,直至该保密信息被有权公开方主动公开,或者根据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命令公开,或经院方的书面许可同意公开之日止。双方合作项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效力。16、北京天坛医院保留本承诺书最终解释权。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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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一、我公司坚决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天坛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我公司在与贵院的经济往来中,所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三、我公司严格执行贵院的采购准入制度,严禁一切不经贵院同意而直接进入使用
科室的行为。
四、我公司不以任何名义向医院的任何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给予任何形式的回扣。
五、我公司将根据医院要求,制定合法的宣传方式。推销人员未经批准,不进入临
床科室进行产品宣传推广等活动。
六、我公司坚决拒绝医院各类工作人员提出索要好处的要求。同时向医院纪检监察
部门报告。
七、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保证产品质量和供货时间。如遇各类突
发情况及时与医院沟通解决。
如违反承诺,我公司愿接受院方的规定,停止同贵院的一切商业往来,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6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
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
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
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未标记
“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
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69
响 应 文 件 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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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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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
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
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
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
填写):
序号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1
2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72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证明文件
说明:
(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
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
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
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
“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
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
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
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
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
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
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
等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73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
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 1,属
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
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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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
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75
2-1-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说明: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
(
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否则响应无效;
(
2)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还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A. 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
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
B. 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76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______的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
中
______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
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
次分包。
序号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选择)
资质等级
拟分包
合同内容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
比例(
%)
1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2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
合计: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年___月___日
注:
(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1)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
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
额,其响应无效;
(
2)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提
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拟分包合同
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
3)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
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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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意向协议
甲方(供应商):
______
乙方(拟分包单位):
______
甲方承诺,一旦在
_____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______)采购项目
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______。
2.分包金额:______,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______%。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
止。
甲方(盖章):
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无效;其他情形
无须提供;
(
2)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
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响应无效。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78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79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 联合协议(如有)
联合协议
______ 、______及______就“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
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由
________牵头,_______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
商工作。
二、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
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
具《授权委托书》。
四、 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
五、
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六、
______负责_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______负责______(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 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______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
体成员分别列明):
(
1)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
2)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
…)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_元。
九、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
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 其他约定(如有):
______。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
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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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
盖章:
______
盖章:
______
联合体成员名称:
______
盖章:
______
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1. 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
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2. 联合体各方成员须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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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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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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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 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
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
(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
要求。
(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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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
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
修改
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
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
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
效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
件。
5.供应商须附被授权人的在职证明(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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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
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
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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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被授权人的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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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格式示例:适用于投报总价的项目)
项目编号:
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
报价
包号
供应商名称
大写
小写
注:
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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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8 分项报价表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服务内容
单价
(元)
数量
总价
(元)
合计费用(与开标一览表金额一致)
采购项目服务实施时间
采购项目服务实施地点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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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9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注: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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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0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说明
注: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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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1-1 评审标准中所述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描述)
合同金额(人
民币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项目单位名
称
项目单位联系
人及电话
1
2
3
4
5
…
注:
1.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导致其响应无效并被拒绝。
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的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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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项目组织及团队构建方案
需提供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团队人员情况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
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团队人员情况表(格式)
项目团队成员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__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技术职称/执业
/职业资格
从事相关工作
年限
在本项目中拟
担任工作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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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
项目编号:__________ 包 号:________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工作年限:
执业或职业资格: 技术职称:
人员基本资料
单位职务: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自
至
承担的项目业绩经验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注:1.提供主要候选人的专业经验,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标程序、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的要求或第五章采购需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如有)。
2.供应商须提供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与主要人员候选人
的技术职称或等级证书(如有)。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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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3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投标产品/服务相关证
明文件和其他技术方案
供应商需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1)项目实施方案
2)日常维护方案
3)售后服务方案
4)培训服务方案
5)组织结构及项目实施团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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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14 供应商信息采集表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所属性别
外商投资类型
注:
1.供应商如为联合体,则应填写联合体各成员信息。2.供应商所属性别请填写“男”或“女”,指拥有供应商 51%以上绝对所有权的性
别;绝对所有权拥有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合计计算。
3.外商投资类型请填写“外商单独投资”、“外商部分投资”或“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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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
最后报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大写
小写
其他声明
注:
1.此表中,每包的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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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包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服务内容
单价
(元)
数量
总价
(元)
合计费用(与开标一览表金额一致)
采购项目服务实施时间
采购项目服务实施地点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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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最后报价构成表(如有,磋商后提交)
17-1 最终报价中分包情况说明
序号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拟分包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1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2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
合计
17-2 联合体最终报价情况说明
序号
联合体成员名称
联合体成员类型
(选择)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1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2
□中型企业□小微企业
□其他
…
合计
注:
1. 如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则必须选择一种表格填报,否则响应无效。
2.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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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8、供应商诚信与廉洁承诺书
致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本单位参与由(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组织的(项目名称)政府采购工作,为
了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单位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
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履行合同,并
严格遵守以下承诺: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规范自己行为。严格遵守采购人内部廉政建设各项
规定。
2.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礼
券)、有价证券,或提供无偿服务;不报销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安排旅游或高消
费娱乐活动;不宴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为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工作安排、出国(境)提供方便。
3. 不单人约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到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家中或其他非办公场所商谈业务。
4. 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询问评标情况或施加任何影
响。
5. 不通过中介公司或任何单位、个人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
人员打招呼,施加压力。
6. 与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1)不同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2)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利益关系
我单位若有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条款(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完全愿意
接受党纪政纪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依法依规进行的任何处罚与处分;
若构成违约,向采购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若造成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若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00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