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片区)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9-18
发布于
广东清远
收藏
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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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

—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片区)耕地

集中整治区建设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众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期:202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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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片区)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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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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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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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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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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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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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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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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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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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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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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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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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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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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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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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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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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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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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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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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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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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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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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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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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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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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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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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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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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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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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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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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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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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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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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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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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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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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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评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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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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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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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定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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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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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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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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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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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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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不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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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纪律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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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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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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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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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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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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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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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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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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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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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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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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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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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标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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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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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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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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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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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附件

2:投标文件澄清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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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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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2、发包人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3、监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4、承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3

5、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7、交通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8、测量放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10、进度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11、开工和竣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12、暂停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3、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14、试验和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5、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16、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17、计量与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18、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20、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21、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22、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23、索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24、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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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2、发包人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3、监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4

4、承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5、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8、测量放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

10、进度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1、开工和竣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7

13、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4、试验和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5、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8

16、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17、计量与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18、竣工验收(增加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20、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22.1.1 承包人违约(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

24、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

附件

2:履约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

附件

3:预付款担保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

附件

4: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附件 5:廉政责任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附件 6: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第六章 图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8

三、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9

四、投标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五、资格审查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六、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122

七、投标申请人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3

八、评分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4

九、其他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已备案建设,资金来源:企

业自筹,招标人为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

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

(寨背村片区)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512-44*开通会员可解锁*-180702

二、招标单位: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英德市英城浈阳中路 29 号国资大厦 3 楼 314 室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市众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杨颖晖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603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 7 号附 1 号凯晴公馆 3 层 03 号

招标监督机构:英德市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三、建设地址: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

四、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建设规模约1200亩,现状地类

为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等,开展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

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具体建设规模和内容以中标后招

标人下达的书面文件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本工程划分为 1 个标段。

2、本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2.1、建设内容、规模:项目位于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建设规模约 1200 亩,

现状地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其他草地、农村道路等,开展土地平整工程、土

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具体建设规模和内容以

中标后招标人下达的书面文件为准)。

2.2、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2415.66 万元。

2.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括的所有施工工程内容、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

修复和保修工作。

6

2.4、招标控制价:人民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其中:工程施工费人民币 10389110.64

元,农作物种植费人民币 310144.05 元,设备安装及购置费人民币 16142.48 元)

六、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七、发布招标公告、报名、投标人提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

详见附件一: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投标日程安排

注:

(1)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

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八、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清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完成投标项

目的投标登记(具体操作参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2)本项目采用全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 CA 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未办理 CA

证书的投标人应及时办理。

(3)投标人应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编制投标文件,并完整

上传至交易平台(注:具体操作参考建设工程交易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2.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九、资格审查方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十、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应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质: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或资质更换前有效期内的有效的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凡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

止参加广东省内水利工程建设投标期限内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须提供承诺书,

格式自拟)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或资质更换前有效期内的有效的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资质)

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

7

承诺书,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且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质要求: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2)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B 类)(广东省内投标人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

系统”的证书查询信息网页截图)

4、拟派专职安全员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定)且具有

以下任意一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要求: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广东省内投标人可提供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考核系统考核合格信息网页截图.

注:拟投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投标单位(或其非独立法人分支

机构)的正式员工并在投标单位购买社保【提供

2026 年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扫描

件或复印件】

5、关于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

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中被列

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类别内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投标活动

依法予以限制,不接受其投标。(投标人需提供信用记录查询截图)

十一、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

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二、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广东省招标投标

监管网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三、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或通过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的投

标人不足 3 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

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4.2)

8

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四、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内容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

十六、异议受理部门: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地址:英德市英城浈阳中路 29 号国资大厦 3 楼 314 室

十七、本公告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法定媒体发布,

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本公告在其他法定媒体发布的文

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文本为准。

招标人: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清远市众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 年 9 月 18 日

9

附件一:

招投标日程安排

工程名称

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

合整治项目(一期)—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片区)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项

工程编号

GC44*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公告开始时间

2026 年 9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

招标公告结束时间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人提问

开始时间

2026 年 9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

投标人提问

结束时间

2026 年 10 月 3 日

17 时 30 分

保证金到帐

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30 分

递交投标文件

开始时间

2026 年 9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

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30 分

开标时间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

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上开标大厅

评标时间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

评标地点

英德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评标室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吴先生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称:清远市众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杨颖晖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603

1.1.4

项目名称

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期)—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片区)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村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括的所有施工工程内容、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1.3.2

计划工期

150 日历天,具体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

踏勘现场

□组织☑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需要充分了解分析项目实地情况,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现场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

1.10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形式: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7 天前形式: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1.11

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不允许

1.12

偏离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无重大偏离

11

重大偏离系指下列情况之一: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答疑、澄清文件等。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

修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

3.2.1

招标控制价

人民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其中:工程施工费人民币 10389110.64 元,农作物种植费人民币 310144.05 元,设备安装及购置费人民币 16142.48 元)

3.2.2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率(以百分比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第 4 位四舍五入),投标报价下浮率在 0.000%~10.000%之间(含界值),超出此范围的报价无效。投标报价基数为招标控制价。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提交1.形式:银行保函或转账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缴费的操作详见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布的有关规定】;2.金额:投标保证金10万元,投标保证金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3.递交方式:采用转账方式的委托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方式的,应选用已接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开具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或担保函,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向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数据电文方式确认。(招标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441881MA4UYLKX16)4.投标保证金的相关事宜详见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3.4条。□不要求提交

3.7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投标文件统一制作成PDF格式文件,所附证书原件均为扫描件或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或盖私章的应手签或盖章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或单位公章且不能进行压缩处理。3.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或单位公章。4.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5.投标文件本每一页均应需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或单位公章,并按招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注:本项目投标文件加盖电子签章或单位公章,该电子签章与投标人单位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1.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为电子投标文件1份。

(另外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提供纸质投标

12

文件2份,供招标人归档。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时的电子版为准)

4.2.1

递交开标资料

截止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详见日程安排表。地点:详见日程安排表。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详见日程安排表。开标地点:详见日程安排表。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3.1

履约担保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招标人实际情况,履约担保可转换为质量保证金。☑否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项目

/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电子版

不需提交。

10.3

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综合单价承包(包工、包料、包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有关规范要求等。材料的二次运输已在单价中考虑,在工程实施时不再考虑)。

10.4

合同价的确定及结

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

合同单价=财审预算价×(1-中标下浮率)。工程结算价:预付款:本工程设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其中预付款的20%划入工人工资发放专用账户,预付款从进度款中平均扣回。工程施工期间,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完成至5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40%;工程进度完成至7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56%;工程进度完成至9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72%;工程进度完成至10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80%;工程结算经英德市投资审核中心或第三方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经审定最终竣工结算价[审核结算价×(1-下浮率)]的97%。余下3%的款项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质保期)

,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免息付

清。(如质保期内中标人不按规定时间或质量保修,则按实际发生费用2倍扣除质保金)。

10.5

工人工资支付有关

规定

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

2018〕14号),本项目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

包人须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

3%的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人工资的支付额

度、期限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

20%-30%之间,包工不包料和特殊工程等情形除外)和支付期限作

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施工单位通过

13

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10.6

建设工程领域用工

实名管理约定

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应当遵循《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建规范〔2019〕1号)的相关规定。

10.7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

本工程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需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文件。

10.8

关于网上开标的说

1、本项目开标采用网上开标的形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结果视为默认。2、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结果有疑义的,可登录交易系统在开标大厅提出及查看相关答复;3、具体事宜详见《网上开标大厅操作手册》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2、施工以项目的中标价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方式。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工程类”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及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方服务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英府办函[2025]21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招标”计费标准下浮20%计算。

(如经评审后招标失败

再重新招标的项目服务费需上浮20%)。3、在招标过程中如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本工程招标失败,需重新招标的,代理服务费需上浮40%。4、若中标人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内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以服务费总金额为基数,每天按1‰支付违约金。招标代理机构因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服务费及违约金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维权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1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

(2) 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

(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招标公告;

(4)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5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

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各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1 招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

16

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另册)

(6) 图纸(另册)

(7)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招标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进行。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招标控制

价)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凭密码进入提问区域将问题

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问题时一律不得署名。

2.2.2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0 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 7 日前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并经招标监管机构备案后,

方可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招标答疑”专区发布。

2.2.3 招标答疑纪要一经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17

2.2.4 招标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可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浏览、

下载招标答疑纪要。

2.2.5 若招标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最后发布的答

疑纪要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

要的修改。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一经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2.3.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均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最后发布的内容为

准。

2.3.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应考虑进去,招标人将按国家相关规定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

文件的修改、澄清通知中予以明确。若通知中没有明确延长时间,即表示投标时间不延长。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7)投标申请人声明

(8)评分资料;

(9)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18

3.2.1 本次招标控制价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委托清远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实施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3.4.2 采用转账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或

投标保证保险方式的应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保函或电子保险单信息为准。

3.4.3 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其到账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

据库记录的信息为准。

3.4.4 缴费的操作详见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的有关规定。

3.4.5 投标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无法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获得投标

资格。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4.7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7.1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予以退还投

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中标人在合同书签订后 5 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

3.4.7.2 交易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

中心发起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并上传招标人同意退还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3.5 资格审查资料

19

详见本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项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3.7.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

3.7.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

式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评标委员

会审查否决其投标。

3.7.3 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需登录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至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7.4 投标文件统一制作成 PDF 格式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需个

人签字或盖私章的应手签或盖章后扫描上传。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位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

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或单位公章且不能进行压缩处理。

3.7.5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电子签章或单位公章。

3.7.6 投标文件应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如因不按上述编排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

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7.7 投标文件本每一页均应需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或单位公章,并按招标文件格式

中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私章。

注:本项目投标文件加盖电子签章或单位公章,该电子签章与投标人单位公章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密封

4.1.1 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有关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电子投标文件无需由投标人加密(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统一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

件。

4.2.2 投标人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机构业务数字证书递交投标文件。

20

4.2.3 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4.2.3.1 投标文件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在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

4.2.3.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密的;

(由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加密)

4.2.3.3 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或替换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4.3.3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

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

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登录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交易平台的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操作并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2)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可以点击开标大厅的疑义按钮,对开标内容提

出疑问,点击查看按钮,查看招标人的相关回复。

(3)若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无异议的,点击确认按钮,确定开标结果,如未按时点击按钮

即视为默认开标结果,开标活动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专家依法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

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1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整个评标活动在

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

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7.2.1 中标候选人将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站及清远市公共资源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三

个工作日,敬请各位投标人随时查阅、监督。

7.2.2 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对中标通知书予以确

认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

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22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并按投标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7.4.3 须向人社局缴纳工人工资保证金,作为签署施工合同条件;

7.4.4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10 天内必须进场施工。如有违反者,则无条件退出,改

为第二中标人补上。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 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

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23

(5) 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 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 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 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

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时不需提供证

明文件,除招标文件有要求外)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单位(或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或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或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

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

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4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招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

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5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工程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公告编号:

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下浮率(%) 项目负责人

工期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4

招标控制价(元)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

唱标人:

注:以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输出的为准。

26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27

附件三:投标文件澄清函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7.2.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

字盖章

符合投标须知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的要求

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格式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下浮率

7.2.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资质等级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项目负责人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拟派专职安全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信誉

符合本工程招标公告的要求

7.2.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规定

7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技术部分:40 分

投标报价部分:60 分

7.3

技术部分

(40 分)

项目施工组织

方案(10 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工程编制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须包含①技术、物资、劳动组织准备方案;②施工到竣工验收方案)进行评审:(1)方案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10 分;(2)方案较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7 分;(3)方案的详细程度一般,可行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 4 分;(4)方案较简单,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差的,得 1 分。【本项的方案要求文字应精炼、表述须清晰,内容具有针对性,页数应控制在 100 页内,否则该评审项目不得分。】

项目施工进度

计划

(10 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工程编制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须包含①施工过程进度安排;②工期计划安排;③工期保障措施)进行评审:(1)方案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10 分;(2)方案较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7 分;(3)方案的详细程度一般,可行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 4 分;

29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4)方案较简单,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差的,得 1 分。【本项的方案要求文字应精炼、表述须清晰,内容具有针对性,页数应控制在 100 页内,否则该评审项目不得分。】

施工质量控制

方案

(10 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工程编制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案(须包含①工程技术施工管理方案;②材料质量控制方案;③工人技术把控方案)进行评审:(1)方案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10 分;(2)方案较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7 分;(3)方案的详细程度一般,可行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 4 分;(4)方案较简单,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差的,得 1 分。【本项的方案要求文字应精炼、表述须清晰,内容具有针对性,页数应控制在 100 页内,否则该评审项目不得分。】

安全文明施工

保证措施(10

分)

根据投标人对本工程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须包含①施工的各个环节安全保证措施;②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现场管控措施)进行评审:(1)方案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10 分;(2)方案较详尽、合理,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的,得 7 分;(3)方案的详细程度一般,可行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 4 分;(4)方案较简单,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差的,得 1 分。【本项的方案要求文字应精炼、表述须清晰,内容具有针对性,页数应控制在 100 页内,否则该评审项目不得分。】

7.4

投标报价

部分(60

分)

投标报价

(60 分)

本项工作在评委查看开标记录表和投标文件前完成,并严格按以下步骤进行: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将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 A(评委下浮率范围为 0.000%-10.000%(含界值)),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四舍五入)。评标基准下浮率为 A,投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为 B(A、B 均以百分比为单位)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系数为 C(C=60)。

投标报价得分=60-│B-A│×C(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四舍五入)。

30

为了规范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保证招标评标的各项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以及广东省有关法规、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评标

办法。

一、评标依据

评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础

和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主要资料和文件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

第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4)水利部颁发的 14 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7)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的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 广东省水利厅颁发粤水建管〔2012〕163 号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水利工

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办法》;

(9) 国家和部颁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10)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会的答疑;

(11) 投标文件的澄清问题书面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等七部委 12 号令规定组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工作。评标委员会由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 人组成;评标专家在开标后全部在广东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仅需报投标报价下浮率,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及市场情况填报投标报价下浮

率(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投标报价下浮率在 0.000%~10.000%之间(含

界值),超出此范围的报价无效。投标报价基数为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1

四、评标纪律

4.1、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专家均不代表原来各自的单位和组织,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

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4.2、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4.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不得与任何投标人

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4.4、评标委员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技术

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修改评标办法。

五、评标监督管理

招标评标活动在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六、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人需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

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评标总分为:技术部分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注:所有分值均为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评标步骤如下:

第一步: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各评委单独提出下浮率并进

行算术平均值得出评标基准下浮率;

第二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评审,初步审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

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第三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基准下浮率,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得分汇总,投标人

评标总得分=技术部分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第四步:评标委员会按定标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七、评审标准

7.1、确定评标基准下浮率

本项工作在评委查看开标记录表和投标文件前完成,并严格按以下步骤进行。

由评委独立根据工程情况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情况,提出下浮率;将各评委提出的下浮率

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下浮率A(评委下浮率范围为0.000%~10.000%(含

界值))

,以百分比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四舍五入)

7.2、初步审查评审标准

32

7.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3、技术部分得分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4、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八、定标原则

8.1、投标人评标总得分为技术部分得分、投标报价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由高

到低依次推荐三个中标候选人。并表明推荐顺序。若总得分相同,投标报价得分高的投标人

排序优先;若投标报价得分也相同,则由评委根据投标资质、投标报价均衡度等,通过记名

投标表决(不得弃权),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

8.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

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

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8.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将

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

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九、评标程序

9.1、初步评审

9.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7.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9.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2 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技术部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最终总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推荐

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9.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

9.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9.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9.4 评标结果

9.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八款的规定,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及第三

中标候选人。

9.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9.4.3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

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

附件 1: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35

附件 2:投标文件澄清函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最终以双方协商为准)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

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

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巳成为合同文件的一

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

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

37

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

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

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 要

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 11.3 款、

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

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 年 。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38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

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9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

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

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

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己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40

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

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

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

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41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

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

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约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

42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

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

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

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

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

43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

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

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

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

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2 款、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4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

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

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

45

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

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

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 定分

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

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

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

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

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

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

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

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46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

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

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

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7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

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

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

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

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

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48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

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

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49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

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

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

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50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

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收

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

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

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

51

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

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

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

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

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 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

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

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2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

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本工程进行定

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

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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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

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

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

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

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

求。

54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

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

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工程完工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

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

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更为详细的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的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

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

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55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

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

承包人应在按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全部款额,

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

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

完成工作

量付款

材料款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

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

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局面要求后,按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的费用和

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

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

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

56

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

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57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 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专用合同条款中缩写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

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

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

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

利润。

58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

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

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

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

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

59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

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

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

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

60

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

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

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

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

定)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

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

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

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监督

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

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

61

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

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

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

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

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

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

比。

上述第(1)~(6)项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

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项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62

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

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

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

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

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

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63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

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己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

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

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64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

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

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

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

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进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

t1

F

t2

F

t3

F

tn

△ P=P

O[A+{B1×—+B2×—+B3×—+…+Bn×—}-1]

F

01

F

02

F

03

F

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O 一第 17.3.3

项、第 17.5 .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

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65

F

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

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 16.1.1. 1 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

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等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

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66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

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

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

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

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

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

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

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67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

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

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申请预付款时同时提供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

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

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

68

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

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

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

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

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

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

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

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

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

监理人和承包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量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69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视为已经发包人同

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项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

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

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项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项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

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70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

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

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

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

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

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

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

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

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

工程及期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

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效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

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71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

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

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

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

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提,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

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

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

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

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同,证明能确保安

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

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

72

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

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

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

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

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73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

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

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

了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终止证书,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

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74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

,以及被保险人因此

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

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75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

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

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

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

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

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6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

人,或私自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它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

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

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

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缩写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77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

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

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

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

人己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

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

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

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

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78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项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

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

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

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79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

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

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

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80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

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

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

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

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

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

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81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

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

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

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

(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不可分包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开工后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本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划定的单位工程。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报价书;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条款;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83

2.3.4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

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如发包人因未能及时移交施工用地,造成工期延误,仅负责工期顺延,不给予经济补偿。

2.3.5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准备工程,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所需的房屋、供水、供电和通

讯设施和场内外施工道路等由承包人自己解决。

2.8 其它义务:无。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 按通用条款第 11 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 按通用条款第 15 条规定,当工程变更时;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人员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

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

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3.1.2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

包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施工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事宜,但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4.2 履约担保

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 (删除该条款)代之以“本工程不准转包和违法分包”

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本款增加:

4.5.5 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选,出特殊原因不得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项目负责

人更换,应提前 8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而没有得到

发包人同意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 10000 元/次的违规处罚。

84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条款)

4.6.5 承包人必须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236-2001)。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1)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2)专职安全员

姓名:

职务: 专职安全员

其余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详见附件。

4.6.6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制

度,严格履行工程合同。

(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

(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

的问题。

(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9)参与工程完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

(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

(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12)项目负责人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

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

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

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6.7 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 5 天

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5

4.6.8 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

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

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

同意。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

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应参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 第 9

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6.9 上述各部门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

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

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 5 天

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 第 9 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6.10 上述各部门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

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并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条款):

4.8.7 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印发〈广东

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8〕14 号)

,本项

目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须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作业工人

工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 3%的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人工资的支付额度、

期限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20%-30%之间,

包工不包料和特殊工程等情形除外)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施工

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人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

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可以注销,账户内

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条款):

5.1.4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并在采购前报请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同意。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

本提交发包人。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报送采购计划,重要设备只能

直接向制造厂家采购。设备供应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作为最终购买人的地位,承包人和制造厂

86

家必须向发包人承担设备维护和全寿命期保养责任(包括零配件的全寿命期有偿供应)

。发包

人对厂家的确认不引起该设备合同价款的变化,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承包人在进行主要机电设备采购前必须先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不少于 3 家符合设计要

求的机电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报备审核。

5.1.5 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的技术参数、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

备的生产制造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包人负责设备定货、催

货、提货、出厂验收、现场验收、运输、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及交接试验、验收等。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5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的 14 天内,

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

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位如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若是基

准点错误引起的超差由发包人负责,否则由承包人负责。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地质勘察和其他需由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

收集,发包人提供协助。

9.7 文明工地(增加条款):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在工程实施、竣工和保修期内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承包

人文明施工和管理,合理布置、保障施工安全,并在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和清远市相关规定,落实清远市环境整治相关规定。

由于承包人未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措施不当、管理不善及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

材料和设备损失及其他责任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9.7.3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及预算清单报监理人审核、发包

87

人审批,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合同实施时发包人将不定期核查该项工作,

并在完工结算时扣减承包人未实际发生或完成的相应措施费用。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计划工程完工日期: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5 监理人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后发出开工通知,预计开工日期为

日。

承包人可以按照年月日作为开工日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1.2 竣工(完工)

完工日期

总工期为:

日历天,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

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

施工任务。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mm 的雨日超过 3 天;

(2)风速大于 15m/s 的 5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7℃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5℃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完工,按 3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

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5%,逾期完工违约金在完工结算时一

次性扣除。

(2)工期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书起计算。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承包人提前工期完工不予奖励。

88

13、工程质量

13.3.1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增加条款)

13.1.1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

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本工程按国家和水利行业标准进行质量评

定工作。

13.1.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按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工作;质量检查记录和报

表须按要求报监理人存档备查。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

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检查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

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应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T

223-2025)

合格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2 现场材料试验

本款全文更改为: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承担所需费用,

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或经水利质监部门同意的合格检测单位进行。承包人应为

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

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由承包人提供。

15、变更

变更的项目计价原则: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则套用该单价;若无相同项

目,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的变更,按广东省水利厅 2017

年颁发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2017)

《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

(2017)

《广东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7)

(如有最新文件的以最

89

新的文件为准)

。材料价格按照该项目实施时的清远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按以上定额和材料

价格编制后的单价,报财政审核后,按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计算后即为变更后的合同单价。

15.6 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的预留金即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 暂估价

15.8.1 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为邀请招标、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招标时另行约定。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对比时间: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期与预算审定价采用的信息价对比;

(2)对比价:约定调整价格以施工期间市区范围的《清远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造价信

息材料价格,与预算审定价材料价对比,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材料价格不进行

调整,涨跌幅度在±5%以外,则对超出±5%以外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3)调整办法:按约定调整价格部份的材料实际价格升跌值乘以该材料的当期耗用量,

每次累加得出该材料总价差,并按规定计入税金,直接在当期进度款中追加或减少。物价涨

落引起的其它费用仅调整规费和税金。

(4)价格调整的对象包括砂、石、水泥、钢筋、金属钢管、球墨铸铁管、商品混凝土、

柴油。

17、计量与支付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本工程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固定总价承包的项目,其余均采用综合单价承包。

除第五章 1.2 条款及 1.8 条款说明之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

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

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施工图纸出现变更或招标文件的清单中缺省项目时,1、如新增项目与合同的有关项目相

同或相似,其综合单价按照合同的有关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2、如新增项目与

合同的有关项目完全不相似,需重新编制综合单价时,其各项基础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费用

价格按项目实施时的清远市有关部门信息价格,综合单价优先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2017 年颁布

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计算;如《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没有与该新增项目相同或相近的预算定额

90

时,可以取用一般建筑工程的相同或相近项目的预算定额含量,计费程序按《广东省水利水

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进行计算,信息价采用《清远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造价信

息材料价格,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下浮率进行下浮。如《清远工程造价信息》清远

市区价格缺项,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进行市场询价。

发生签证的项目,乙方必须提供依据、详细情况及计价过程,并由甲方及监理方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才有效。

工程结算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经财政审定的预算单价×(1-中标下浮率)

工程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履行合同过程中按

合同约定进行变更、调整和因相关条款发生增减的费用×(1-中标下浮率)

所有项目工程采用固定清单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施工图纸出现变更或招标文件

中缺省项目时,工程量按实结算,如审核的预算有清单单价的按审核的预算清单单价,没有

清单单价的,执行工程量清单计算方法,广东省水利厅 2017 年颁布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

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计算;如《广东省水利

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没有与该新增项目相同或相近的预算定额时,可以取用一般建筑

工程的相同或相近项目的预算定额含量,计费程序按《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

制规定》进行计算。信息价采用施工期的清远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人工、材料参考(信息价

没有的按市场价)编制清单单价,并按中标人中标下浮率下浮后作为最终结算价。

最终结算价以财政审定为准。变更或增减工程项目造价最终以经财政核定为准。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本工程设合同价款的 30%作为预付款,其中预付款的 20%划入工人工资发放专用账户,

预付款从进度款中平均扣回。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本工程不支付材料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申请预付款时同时提供。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或商业保函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工程施工期间,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款:

91

工程进度完成至 5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 40%;

工程进度完成至 7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 56%;

工程进度完成至 9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 72%;

工程进度完成至 100%时,支付至工程费用的 80%;

工程结算经英德市投资审核中心或第三方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经审定最终竣工结算价

[审核结算价×(1-下浮率)]的 97%。余下 3%的款项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质

保期),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免息付清。(如质保期内承包人不按规定时间或质量保修,

则按实际发生费用 2 倍扣除质保金)。

注:(1)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限为发包人向拨款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

拨款部门审核及拨付到账所需的时间),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发包

人已经按期履行支付义务。(2)上述费用,发包人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向拨款部门申请,若因

拨款延迟导致逾期,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向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施工现

场签证等。

18、竣工验收(增加条款):

18.1 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应按最新规范提供。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

算如下: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1 年。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和(或)第三方建筑强制险: 承包人的

名义 。

92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建筑强制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合同价、4.5‰、施工期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1‰;不计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伍拾万元整。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签订施工合同一个月内;

保险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1.1 承包人违约(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 1000 元给发包人,违约金经过累计直接从工程结算中扣除,此部分费用不会还给承

包单位。

(2)限期改正。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违约责任通知书》

,同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

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

,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违约金经过累计直接从工程结算中扣

除,此部分费用不会还给承包单位。

(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

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次;若承包人再在同一事项或不同事项中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

第 2 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3 次以上(含 3 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

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次。违约金经过累计直接从工程结算中扣除,此部分费用不会还给承包单

位。

(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

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次。违约金经过累计直接从工程结算中扣除,此部分费用不会还给承包

单位。

(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

93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通用条款第 22.1.3 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

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

律后果依照通用条款第 22.1.3 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

经济损失及发包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

等。

(8)承包人在工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分包等方

面及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违约而

应承担的“严重违约责任”方式以上的违约(含严重违约责任、部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赔

偿损失等),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9)依据《清远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工作

的通知》(清水建管〔2022〕29 号)文件规定,关键岗位人员现场每月到位在岗履职时间不

低于月度工作日天数的 80%,同时在汛期和关键工程部位施工工序等重要时间节点环节期间

必须无条件到位在岗履职,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要求到位在岗履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0 元。资料员必须驻

场履职,未驻场履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0 元。以上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特殊情况

需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需要参加工地会议的人员需按要求出席工地会

议,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缺席一次罚款 10000 元。罚款在合同款结算时应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扣违约金。其他要求按《清远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从业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清水建管〔2022〕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5、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违约金经过累计直接从工程结算中扣除,此部分费用不会还给承包单位。

(1)发包人和监理人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

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承包人

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5-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 10-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承包人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

除合同。

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 5 万元(含 5 万元)、累计抽检不合格达 3 次的,第三

94

次及超出的每一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2)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 10%的),则该

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

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单元工程计算,总计发现 3 次或连续发现 2 次质量

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 3 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

2 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每超出一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

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单元工程另行发包,并

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工程完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 1%

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

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

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单元工程造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单元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6、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和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

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

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 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 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 3 次,承包人必须

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

和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业主

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 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5 万元;

B、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 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

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3 万元;

C、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

95

金数额不得低于 2 万元;

D、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单元工程总价的 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违约

金数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发包人视情况的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

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7、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9.7.3 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

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一般

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

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

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

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

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或累计被

投诉 3 次,经查实,每次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

8、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转包或者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通用及专用条款第 4.6.2.1 款、第 4.6.2.6 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

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

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

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

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

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 1 次,承包人须承担 1 次一般

违约责任。

(4)对每次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

96

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

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

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 3 次或累计 4 次考评不合格,

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

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

通用及专用条款第 22.1.3 条执行。

10、 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规定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其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并扣除对

应工程款,同时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的其它处理措施。

(1)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第 4.8 款的规定,被工人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

一般违约责任。

(2)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

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

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

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

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先

行垫付工人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

(4)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

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如属恶意

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1 次一般

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2、 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被解除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

有能力的承包人。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删去通用条款全文,并代之)

97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

1、 由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给承包人;

2、 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违

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

3、 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

4、 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送达承包人的方式为下列任一种:

①送达承包人或其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②发包人以挂号邮寄至承包人地址即视为送达(不以承包人是否实际接收为准)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确认方式。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增加条款):

1、 本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发包方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

求承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有权没收

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并将承包人上述不良行为上报清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部分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①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

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②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在 2 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

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③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

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

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

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

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⑤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

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⑥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暂定合同价款的 3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

3、 解除合同.

98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①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

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

②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 2 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 10 天内将机械、材料、

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

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③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

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

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

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⑤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

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

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

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24、争议的解决

24.4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9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

见,订立本协议书。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资料及相关内容,负责对进行施工,具体承包内容按发

包人与承包人承诺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约定为准)

竣工日期:

日(以开工日期为始按合同工期推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量质标准:按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 ;

(小写)

: ¥元。

项目单价:1、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2、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10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 1.4 款赋予的规定

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 1 条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授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

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授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10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5 份。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地 址:

地 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1

附件 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

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

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行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

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02

附件 3:预付款担保函

预付款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月

日签订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

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

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

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

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

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103

附件 4: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建设,

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防止

发生各种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

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

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

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

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

104

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

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

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

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

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珠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

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

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

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在汛期施工,乙方应制订度汛方案,采取相应度汛措施,确保汛期施工安全,如发

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乙方应负全责。

12.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做好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如发生相关安全责任

事故,乙方应负全责。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

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本责任书一式 10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4 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105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06

附件 5:廉政责任书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建设单位)

承包人:

(承包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

洁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一、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

(二)与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邀请的旅游、宴请、高消费

娱乐活动,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就

业、上学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认可确需追加工程款时,发包人应严格按

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

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承包人有关企业购买工程及装饰材料。

(六)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承包人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领

导。

二、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竣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

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

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

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到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当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

107

的费用。

(三)不得为发包人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

学、出国等提供便利。

(四)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和设备

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

(五)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查处的,发包人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告知发包

人单位主管领导或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廉政责任书与《合同》同时签订,一式 10 份,甲乙双方各执 5 份。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108

附件 6: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中共清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施工扬尘污染,

全面推进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

坚战,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扬尘治理

责任,全面加强本项目施工扬尘控制与管理。

二、加强对扬尘工作防治的领导,建立本项目扬尘治理责任制,明确项目领导班子、相关

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配备扬尘防治专职人员,并把相关责任人员名单上报建设

单位,严格检查考核,确保扬尘治理任务、责任落到实处。明确本工程施工扬尘防治领导责任

人为:

,现场责任人为

三、根据本项目可能发生的扬尘情况,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建设单

位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并上墙,对从业人员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培训。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扬尘治理公示监督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工期、项目经理、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足符合要求的防尘网、水泵等应急物量,配备洒水设备,配备现场保洁员,专门负

责现场洒水降尘和扬尘垃圾清扫,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

七、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杜绝现场搅拌,杜绝现场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严格执行《清远市不良天气应急工作指引》,启动二级管控时,市区范围内的在建工

地全面停工,禁止渣土运输作业。

九、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确保在最短时间

内整改到位。

十、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做到六个 100%防尘措施和不使用冒黑烟的

打桩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是施工现场 100%按标准要求设置封闭围档,确保围档严密、坚固、美观,高度符合标

准要求。

二是是施工现场的土方、建筑垃圾及石灰、水泥、砂土等其他散碎性材料 100%覆盖严密。

109

三是施工现场道路路面 100%进行硬化,及时进行道路洒水降尘及清扫。

四是工程拆除及土方开挖、垃圾装卸等施工区域实施 100%洒水压尘。

五是工地出入口 100%安装车辆冲洒装置,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 100%冲洒干净,确保不得

带泥上路。

六是裸露土地 100%进行绿化和覆盖措施,未施工部位、施工工地内裸露的土丘或边坡应

采取防尘网进行覆盖。

以上责任目标,确保全面落实,凡达不到扬尘治理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并扣罚相应文明施工措施

费。如被相关部门检查通报批评的,清远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把单位及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信息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盖章):

责任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

110

11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112

第六章 图纸

(另册)

11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

条款)(2009年版)

11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英德市九龙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一期)—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寨背

村片区)耕地集中整治区建设项目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11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七、投标申请人声明

八、评分资料

九、其他资料

注:目录格式仅供参考,为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可对目录进一步细化并编制页码。

116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愿意以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作为本工程的投标报价。

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标准:符

合国家(或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要求。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90 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作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4.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

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址:

电子邮箱:

话:

117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 款 名 称

约 定 内 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

姓名:

2

工期

3

质量标准

4

投标有效期

5

投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包括

的所有内容

投标人可自行添加其他补充说明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期:

11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是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

119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是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私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私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

120

四、投标保证金

根据递交投标保证金方式提供证明文件:

(1)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的,提供下列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及投标人

基本存款账户证明的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采用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

函需提供:银行保函或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担保函的

扫描件或复印件。

121

五、资格审查资料

注:按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122

六、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英德市英州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承

诺我公司拟派

(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

(姓名)

(建

造师注册证: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无其他在建工程。如有任何弄虚作假

行为,我公司愿意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若我司中标,贵单位查有此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

则取消我司中标资格,且我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接受有关部门就此作出的处理,

并且没收投标保证金。

特此承诺。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私章)

期:

123

七、投标申请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二、本公司保证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

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

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投标报名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

(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广东”

网站(https://credit.gd.gov.cn)中没有被列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类别内的“拖欠农

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工作;本公司与承

担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经查实,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

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停止参加清远市行政辖区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至少一年。

声明企业: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私章)

124

八、评分资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认为需要提交的评分资料。

125

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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