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采购(YZLNN2026-C3-530-ZYQT)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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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15
发布于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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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采购(

YZLNN2026-C3-530-

ZYQT)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NN2026-C3-530-ZYQT

二、项目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采购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广西禾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折扣率):94.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的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

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

同竞争性磋商

文件服务范围

同竞争性磋商

文件服务要求

自签订合

同之日起

1年

同竞争性磋商

文件服务标准

五、评审专家名单:周振新、陆文俊、吕静(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代理机构服务费收费金额:11731.28元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

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禾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83.15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28号

联系人:宋警官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6楼

联系人:刘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YZLNN2026-C3-530-ZYQT

采 购 人: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1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4

第三章 项目需求 ........................................ 23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 ............................... 34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 42

第六章 采购合同 ........................................ 61

1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微

信公众号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 15 时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前递交响

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NN2026-C3-530-ZYQT

项目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采购

预算金额:92.01 万元 。

最高限价:92.01 万元 。

采购需求: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采购 1 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

项目需求》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5.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6.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获取时间: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8 日,每天 08:00 至 12:00,15:00 至 18: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通过“云之龙咨询集团”微信公众号平台获取。(获取方式:关注微信公

众号“云之龙咨询集团”,在云之龙咨询集团公众号页面选择[集团服务]→[购买标书],登

记公司相关信息并经核实后,即可下载采购文件。详细操作见公众号“购买标书”首页内“购

买标书使用需知”)

2

3.售价:350 元。

4.说明:请各供应商通过“云之龙咨询集团”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购买文件,一旦因网

络或平台维护等原因造成无法通过微信购买标书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邮购:

【邮购采购文件的,必须于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截止前将采购文件价款汇到采购代理机

构指定账户,并编辑一份电子邮件发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可拨打 *开通会员可解锁* 获取邮箱),

邮件内容含需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名称及编号、竞标单位名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方

式及收件地址。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有效收件人联系方式的,不予办理邮寄手续;因此造成

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采购文件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采购文件价款交纳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注: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等于符合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现场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 15 时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

2.响应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26 年 9 月 14 日 15 时 00 分 00 秒至 15 时 30 分 00 秒(北京

时间)。

3.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 15 号 3 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

厦 4 楼(详见 4 楼进门左边 LED 屏)]。

4.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竞标地点,未在规定时间

内送达或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保证金:¥9200.00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1)磋商保证金必须由供应商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

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金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交至指定账

户并且到账,或提供银行保函。

(2)供应商在缴纳保证金时,需在转账凭证上注明磋商保证金、项目名称、编号及联系

人和联系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3)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

3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

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网上查询地址

中 国 招 标 投标 公 共 服务平 台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云 之龙 集 团 网

(http://yzljt.cn/)。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 28 号

联系人:宋警官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 15 号 3 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 6 楼

联系人:刘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1 日

4

第二章磋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容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6.2

是否允许转包/分包:□允许/

☑不允许

如允许转包/分包,但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

或者比例如下:

具体内容: / 。

具体金额: / 。

具体比例: / 。

12.1.1

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或执业许可证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

2.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合法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凭据(如收据或者发票复印件或者公众号

截图等其他获取证明);(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

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

明文件);【证明材料可以是: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或税

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已缴纳税费的凭证或无欠税证明复印件】;(必

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任意 1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缴费凭证(如:专用收据、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者社保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从成立之日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成立之日

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

6.供应商 2025 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新成立的公司应提供公司成立日之后次

月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供应商基本开户银行出具

5

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

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供应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

9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后附);(联合体竞标时必须提供(如允许联合体竞标

时),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

料;

注:

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

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联合体竞标时(如允许联合体竞标时),第 1 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

必须分别提供,联合体各方分别盖章和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联合体竞标时(如允许联合体竞标时),第 4-8 项资格证明文件由联合体任

意一方提供即可。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

响应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

(除自然人竞标外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

(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6.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7.服务方案;(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技术需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9.对应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0.对应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2.采购需求要求所竞标产品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要求必须提供的必须提

6

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注: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

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

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 word 文档格式 1 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 U 盘)1 份与纸质版响应文

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15.2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即满足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的价

格;包括但不限于:全年服务团队的日常办公经费、工资薪酬、劳保福利、人员培

训费、服装费、加班费、奖金、管理费、税金、国家规定购买的各项保险等一切相

关费用。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

17.1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相关要求:

1.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

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

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磋商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或本票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或本票的

复印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响应处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

点现场递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或本票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

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

目编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磋商保证金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保函的复印

件作为磋商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

应处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当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现

场(或邮寄)递交单独密封的保函原件[原件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

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以示密封,在封套上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

7

号)磋商保证金”字样],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磋商保证金指定账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

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备注:

1.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

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

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

证金。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0.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

件提交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

磋商小组的人数:3 人(含 3 人)。

24.3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磋商地点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的见

证下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磋商地点在代理机构时:在磋商小组的见证下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启首次响应

文件。

25.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 渠道:“ 信用中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 府采购 网

(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

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

8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

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

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5.2.1

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26.1

磋商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如出现某供应商不能按时参加磋商的情形,则该

供应商的磋商次序往后延,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

√随机排序。

参与磋商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向磋商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

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

或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磋商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

理人的,应当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磋商小组将拒绝其参与磋

商。

26.2

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0.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履约保证金金额:18402 元

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银行转账非现金方式。

履约保证金退付方式、时间及条件:成交人按合同条款履行服务至合同终止日期并

所有服务验收合格后,收到供应商的请款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全额履约保

证金。

履约保证金指定账户:

户名: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

开户行:工行南宁市衡阳支行

账号:21*开通会员可解锁*83989

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 28 号

综合信用社会证:11100000MB0343783D

31.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

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34.1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9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项目(□成交金额/ 采购预算/□暂定成交金额/□其他)为计费额,按本须

知正文第 34.2 条规定的(□货物类/ 服务类/□工程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

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

☑收费基准价格下浮

15%/□收费基准价格上浮 %)收取。下浮 15%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

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基准价格收取,不足叁仟元整(¥3000.00)按叁仟元整

(¥3000.00)收取。 □以固定金额

3. 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29307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宁园湖支行

开户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35.2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全过程咨询部

南宁分公司,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讯地址:南宁市良庆区

云英路 15 号 3 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 6 楼

业务时间:上午 8 时 00 分 00 秒到 12 时 00 分 00 秒,下午 3 时 00 分 00 秒到 6 时

00 分 00 秒,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

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

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

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

自然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

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

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盖公章处由自然人摁手指指印。

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

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10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有关法规规定的约

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函)规定的方式获取竞争性磋

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

术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7“实质性要求”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

条款,或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8“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

于条款要求并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

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0“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2.13“评审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并经修正和政策功能价格扣除后的价格。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竞标费用

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与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

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5.2 联合体竞标要求:

(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竞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竞标。联

合体竞标的,须提供《联合体竞标协议书》(格式后附)。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公告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

许可范围的内容,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质)。本项目有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

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竞标协议,协议书应当明确主体方(或牵头方)并明

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各方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分工应当符合采购需求,

否则,联合体竞标无效),并将联合竞标协议放入响应文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

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

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联合体竞标业绩、履约能力计算,按照联合体其中较高的一方认定并计算(竞争性

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

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8)联合体各方均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7.特别说明

7.1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

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竞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

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7.2 服务类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不执行本须知正文第 7.1 条的规定。

7.3 供应商竞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该供应商所拥有。

7.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

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5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疑似虚假材料,将报监管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

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

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2

7.6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

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

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

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8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

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

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

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7.9 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

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竞标。

13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

(4)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格式;

(6)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

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

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0.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

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详见须知前附表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

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

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4

15.竞标报价要求和构成

15.1 竞标报价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格式填写。

15.2 竞标报价的价格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竞标报价要求

15.3.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应当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3.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

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

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

供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17.2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17.2.1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以转账方式

退回到供应商银行账户。

17.2.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退还方式同未成

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7.3 磋商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

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

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5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

务技术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

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

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

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

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5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

然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导致

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

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以示密封。

19.2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19.3 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 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不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19.3 条的响应文件

为无效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

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应当由供应商签

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

件的,将根据本须知正文 17.4 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16

24.磋商小组成立及响应文件的开启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

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

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

采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

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

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

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4.3 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25.1 资格审查

25.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详见第四

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 条“资格审查”,其中信用查询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

25.1.2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2 符合性审查

25.2.1 由磋商小组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

质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详见第四章“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5 条“符合性审查”,其中商务条款评审和技术需求评审

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25.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

的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

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

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2.4 首次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7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

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5.2.5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2.6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磋商

26.1 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当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磋

商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达磋商地点,

否则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6.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3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

组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4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

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26.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

息。

26.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6.7 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26.8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9 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除本须知正文第 26.8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18

27.最后报价

27.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

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

商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27.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须知正文第 26.8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可以为 2 家。

27.3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

应商的保证金。

27.4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27.5 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

27.6 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正文第 25.2.4 条的规定修正。

27.7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

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

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7.8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7.9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28.比较与评价

28.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见第四章“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

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

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8.4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27.2 条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19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

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5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

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

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29.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

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

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

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9.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

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

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

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

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29.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

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

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4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

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

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30.履约保证金(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则条款不适用)

30.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

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

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2 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

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30.3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

请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31.签订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31.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0

3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

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

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3.适用法律

本项目适用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4.其他内容

34.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成交金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35. 询问、质疑和投诉

35.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5.2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竞争性磋

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5.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

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5.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函、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

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证

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

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1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

况处理: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

澄清或者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在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

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

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36.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

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

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

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

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

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

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2

附件 1:

采购项目合同验收书(格式)

根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对(项目名称)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

(公司名称)提供的货物(或工程、服务)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验收方式:

自行验收委托验收

名称

货物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

等(或服务内容、标准)

数量

金额

合计

合计大写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实际供货日期

合同交货验收日期

验收具体内容

(应按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竞标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等进行验

收;并核对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

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应有的配件及附件是否达到

合同约定等。可附件)

验收小组意见

验收结论性意见:

有异议的意见和说明理由:

签字: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签字:

或受邀机构的意见(盖章):

成交供应商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采购人或受托机构的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23

第三章项目需求

说明:

1.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其他供应商或专利人的专利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竞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提出异议;

2.项目采购需求具有国家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相关

强制性认证资料,否则磋商无效。

3.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4.标注“▲”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

5.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服务

名称

▲项目服务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1

南宁

铁路

公安

局南

宁公

安处

生鲜

配送

服务

1 项

食材名称

技术要求

1

猪肉(精瘦

肉)

1、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2、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猪肉类(包括精瘦肉、前后腿肉、肋条肉、肋排、猪舌

头、猪脚)应为当日宰杀的新鲜猪,肉质新鲜、色泽红润、

无发水、变质、异味。

2

猪肉(前后

腿)

3

五花肉(肋

条肉)

4

排骨(肋

排)

5

猪舌头

6

猪脚

7

牛肉(去

骨)

1、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2、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牛肉应为当日宰杀的新鲜牛,肉质新鲜、无发水、变质、

24

异味。

8

羊肉(去

骨)

1、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2、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羊肉应为当日宰杀的新鲜羊,肉质新鲜、无发水、变质、

异味。

9

鸡肉

1、三黄鸡、项鸡。

2、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3、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5、鸡肉要求当天宰杀,开膛(部位是肚子),外表干净无

毛、无毒害,无腐烂、变质,无异味,无打水现象。从屠宰

到交付不得超过 5 小时。

10

鸡肉

1、阉鸡。

2、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3、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5、鸡肉要求当天宰杀,开膛(部位是肚子),外表干净无

毛、无毒害,无腐烂、变质,无异味,无打水现象。从屠宰

到交付不得超过 5 小时。

11

鹅肉

1、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2、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鹅肉要求当天宰杀,开膛(部位是肚子),外表干净无

毛、无毒害,无腐烂、变质,无异味,无打水现象。从屠宰

到交付不得超过 5 小时。

25

12

鸭肉

1、水鸭。

2、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3、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5、鸭肉要求当天宰杀,开膛(部位是肚子),外表干净无

毛、无毒害,无腐烂、变质,无异味,无打水现象。从屠宰

到交付不得超过 5 小时。

13

鸭肉

1、青头鸭。

2、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3、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4、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5、鸭肉要求当天宰杀,开膛(部位是肚子),外表干净无

毛、无毒害,无腐烂、变质,无异味,无打水现象。从屠宰

到交付不得超过 5 小时。

14

草鱼

1、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章。

2、符合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新鲜活鱼必须要求当天宰杀开膛,开膛部位是肚子,并

要做到鱼鳞刮除干净,去内脏、鱼鳃、腹内黑膜,无异味,

无变质,从宰杀到交付不得超过 3 小时。

15

鲢鱼

16

带鱼

17

罗非鱼

18

明虾

19

鲫鱼

20

芹菜

1、叶子类蔬菜:叶面保存完整,干净;具有蔬菜固有的颜

色和光泽;显示正常蔬菜的成熟度和新鲜度;蔬菜气味正常,

没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

2、瓜果类:个体保存完整,干净;具有瓜果固有的颜色和

光泽;显示正常瓜果的成熟度和新鲜度;瓜果气味正常,没

有腐败味和其他异味;个体个头及长度符合正常的瓜果尺

寸;个体无畸形、个头无过度弯曲情况。

21

大白菜

22

白萝卜

23

土豆

24

胡萝卜

25

尖椒

26

圆白菜

26

27

豆角

3、根茎类:新鲜、干净、茎部不老化,个体均匀,外表圆

滑,未发芽、变色。无虫咬、发霉现象。

4、豆类产品要求颗粒饱满均匀,干净无杂质,无腐烂变质。

5.可食率达 95%以上。

6.残留农药检测合格。

7.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8.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

28

蒜苔

29

韭菜

30

青椒(灯笼

椒)

31

黄瓜

32

西红柿

33

菜心

34

茄子

35

芥菜

36

春菜

37

生菜

38

冬瓜

39

莴笋

40

四季豆

41

洋葱

42

奶白菜

43

西蓝花

44

淮山

45

大蒜

46

上海青

47

绿豆芽

48

苦麦菜

49

卷筒青

50

苦瓜

51

丝瓜

52

红薯叶

53

空心菜

54

西洋菜

27

55

菠菜

56

茼蒿菜

57

豌豆苗

58

鸡蛋

1、鸡蛋色泽:粉壳鲜蛋蛋壳表面洁净。

2、组织形态:蛋壳清洁、无破裂、打开后蛋壳凸起、完整、

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

3、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4、杂质:无杂质,鸡蛋内不得有血块及其他鸡组织异物。

指标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49-2015

规定执行。

一、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个日历日内签订合同。

二、交付时间及地点、周期

1.交货时间:分批次供货,按采购人采购计划规定的时间供货。

(1)日常要求:采购人提前 8 小时以电话及网络传输方式订货,供应商应于采购人要求的时

间内按订单数量送达;必须配有证件齐全、密封完好、保障货物安全送达的专用车辆送货。至少

配备 1 辆送货车、1 辆冷链车、1 名项目经理、1 名拣货员(送货员)、2 名司机。

(2)特殊要求:采购人因临时需要,可提前 2 小时通过电话及网络传输方式订货,无论数量

多少,供应商都须全力配合采购人,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按订单数量送达。

2.交货地点: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 28 号。

3.供货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 年。

三、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自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生鲜类(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24

小时;鸡蛋到货时保质期剩余≥总保质期的 2/3。

2.质保要求:

(1)按厂家承诺实行“三包”;

(2)负责送货;

(3)保质保量,如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 小时内

到达现场处理,如属质量问题的及时给予更换;

3.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具体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4.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采购人需要的数量和时间供货。

28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折扣率报价,供应商需对采购需求采购品种食材作出综合折扣率(如某供应商

报价折扣率为 98 折,报价折扣率应填写 98%;若无折扣,报价折扣率应填写 100%),有效的折扣

率范围:折扣率>0%,且折扣率≤100%,报价超出有效折扣率范围的响应无效。在服务期内,采

购品类的综合折扣率报价原则上不得改变,供应商自行考虑市场、天气、政策等不可预见的风险。

2.本次采购服务期限为 1 年,合同结算价以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

结算价=实际采购数量*双方确认的基准单价*中标折扣率。

3.报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须支付或发生的费用(包括供应、分切、食材处

理、所需的仓储、设备、包装、运输到供货现场和装卸、保险、售后服务及拟获得的利润、应交

纳的各种税费等所有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各种费用、市场风险、责任、合同主要条款和付款

条件等。

五、定价机制

1.结算定价:每月结算时,价格参照广西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http://fgw.nanning.gov.cn)“农贸市场平均零售价”中“周、月平均零售价”公布的本月平

均价,取该品种的本月平均价×报价折扣率作为供应商最后结算价格。广西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网站无该品类价格的按照周期性市场询价定价,以南宁市白苍岭市场、淡村综合农贸市场、

北湖农贸市场平均市场价格为依据。

六、付款方式

1.分批供货,每批次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后,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共同签署《货物验收

单》,确认该批次货物的实际数量、单价及结算金额。

2.按月结算,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上月全额增值税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一

次付清上月货物的全部货款。

七、食品安全要求

1、配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出库装载、运输途中、卸载交付等)须全程启用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内容应清晰记录产品状态、配送环境、操作过程及关键节点信息,监控录像需连续、完整保

存不少于 15 天,并确保可追溯、可调取,以保障配送过程的透明化与可追溯性。

2.成交供应商必须自备有食品原料安全检测设备及试剂,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及满足采购

配送需要的仓储等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原料的安全储存和安全运输。

3.为确保食品安全,成交供应商配送的食材来源必须清晰可查,能提供进货证明材料。

4.成交供应商须对所配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作出承诺,若因质量问题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件,

29

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供应商须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且保额不低于 300 万元,要求覆盖本项目服务期。(如

未购买的,若成交后,于签订合同后服务开始前必须购买)

八、违约责任

1.所供食材因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食材中混有其他杂物(如其他动物尸体)等事故,由

成交供应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所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且采购人

有权视情况上报财政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若出现与响应文件响应情况不一致(如

负偏离、业绩虚假等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处理。

3.所供食材不符合配送、品质和验收要求的,成交供应商须及时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的,

则由采购人约谈成交供应商并扣除 4000 元/次(从当月货款内扣除),两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扣

款情况的,采购人将视情况上报财政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验收要求

1.交货验收必须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进行,采购人如认为有需要的,可委托相关检验

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检,自检或检验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不给予验收,影响采购人实施进度的将追究

相关责任,抽检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货物采购清单的具体要求,对所购名称进行清点、外观检查

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检测结束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对未能通过验收的,一律退货、

更换直至验收合格。

十、其他要求

1.供货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每批货物必须提供相关的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2)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供货清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以便

采购人月底结算货款。成交供应商供货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立即退货。成交供应商应按采

购单位的要求及时补货,具体交货时间以约定为准;

(3)成交供应商必须由有效的健康证的固定人员长期送货。(响应文件中提供拣货员(送货

员)的健康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交货验收必须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共同进行,采购单位如认为有需要的,可委托相关检

验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检,自检或检验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不给予验收,影响采购单位实施进度的将

追究相关责任,抽检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0

3.成交供应商必须承诺项目执行期间在南宁市城区内设立具有足够的仓库以及完成本项目所

必须的生产经营设备及配送车辆等,在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有权到成交供应商的经营场所进行实

地考察,若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采购人有权认为该供应商虚假应标,

取消其成交决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食材安全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综合实

力等相关内容及证明材料。

31

附件 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32

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33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34

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成交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一)磋商小组成立

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

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

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采

购工程,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磋商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

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

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3.响应文件的开启: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响应文件评审程序

4.资格审查

4.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4.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

格制,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4.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注:其中信用查询规则见“供应商

须知前附表”)

(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

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

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符合性审查

5.1 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

性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5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

按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

原则由磋商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

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

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

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4)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

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的“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

无效的。

6)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规定项数的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7)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8)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9)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

组认定无效的;

10)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7 条和第 7.9 条(2)的情形的;

12)明显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安全、质量标准,或者与竞争性磋商

文件中标“▲”的技术需求或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的;

36

13)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4)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5)竞标技术方案不明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允许但响应文件中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

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6)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2.2 条规定中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

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

选择、有条件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

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

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

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或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分项采购

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由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5.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磋商

6.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确定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接到磋商通知

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

无效响应处理。

7.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9.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

37

书(若委托代理人为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无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

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

10.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1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12.磋商过程中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在开启前补充、修改。

13.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

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4.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

应商不足 3 家的,除本章第 13 条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最后报价

15.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

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不得少于 3 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

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

1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章第 13 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7.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

出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

商的保证金。

18.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

19.磋商小组收齐某一分标最后报价后统一开启,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

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20.响应文件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5.4 条的规定修正。

21.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

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

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2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23.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38

(五)比较与评价

2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

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

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27.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

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二、评审标准

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方面

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序号

评分

因素

评分标准

1

价格

(20

分)

报价

(满

分 20

分)

(1)本项目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中《中小

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填报及提供声明函原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原件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响应无效。价格评

审时,参加本次项目供应商不重复享受政策,其评审报价=最后报价。

(2)报价方式:本项目为折扣率报价(如某供应商报价折扣率为 98 折,

报价折扣率应填写 98%;若无折扣,报价折扣率应填写 100%);

(3)有效报价范围:折扣率>0%,且折扣率≤100%;

(4)评标基准价: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评审报价最低的评审报价为评

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例如:某分标有效供应商共三家,报价

分别为 A 供应商折扣率 98%,B 供应商折扣率 95%,C 供应商折扣率 92%。

则 92%折扣率最优,设置为基准价)

(5)价格分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报价)×20。

2

技术

(满

分 45

分)

配送

服务

及应

急方

案(满

分 15

供应商提供的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由磋商小组成员根据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提供配送服务及应急方案的不得

分。

一档(2 分):管理制度、配送服务方案仅满足要求,能保证配送

服务;

二档(4 分):项目配送供货时间安排合理,管理制度、配送服务

39

分) 方案仅满足要求,有具体实施步骤,能保证配送服务,有问题食材发生

有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三档(6 分):项目配送体系、供货时间安排合理,有完善的管理

制度、配送服务方案,描述详细,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描述详细,在保

证配送服务业务外有机动人员用于紧急事件处理,问题食材发生紧急事

件处理预案内容详细;

四档(9 分):配送工作体系健全完善,配送供货时间安排合理,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配送服务方案,描述详细,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描

述详细,在保证配送服务业务外有机动人员用于紧急事件处理,对配送

及应急处理响应快,问题食材发生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内容完整详细,人

员配备齐全;

五档(15 分):配送工作体系健全完善,配送供货时间安排合理,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能提供全面细致、可靠的管理制度、配送服务方案,

描述详细,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描述全面,具有可行性,优于本项目需

求,对问题食材发生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内容描述全面,在保证配送服务

业务外有机动人员用于紧急事件处理,人员配备充裕,对配送及应急处

理响应迅速,有可行性,方案具有针对性,有重点,预案清晰且能根据

具体情况做出全面细致方案且能保证采购食材卫生安全等重要因素的。

食材

安全

措施

(满

分 15

分)

包括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食材质量

标准、追溯方式等情况进行独立评审。

供应商提供的食材安全措施由磋商小组成员根据评审程序、评审方

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定其档次。未提供食材安全措施方案的不

得分。

一档(2 分):对进货采购渠道、食材质量标准有描述;

二档(4 分):对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食材质量标

准有描述,有检验检疫措施描述;

三档(6 分):对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食材质量标

准、追溯方式有描述,描述清晰、详细,检验检疫措施描述全面;

四档(9 分):对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食材质量标

准、追溯方式描述清晰,详细,检验检疫措施详细、全面,能严格进行

食材质量把关,能主动开展检验工作,承诺每年提供食品安监部门或国

家承认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五档(15 分):对进货采购渠道、食材控制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

施、食材质量标准、追溯方式全部描述具体,清晰,详细,检验检疫措

40

施详细、全面,各项措施安排合理,针对本项目具有操作性、可行性,能

严格进行食材质量把关,能主动开展检验工作,承诺每季度提供食品安

监部门或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售后

服务

承诺

(满

分 15

分)

对售后服务要求的响应程度及提供的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措施(包

括:承诺如何确保按期、按质、按量供货;出现问题时如何采取相应的

措施;如何保障后期服务)等进行独立评审。

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内容由磋商小组成员根据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定其档次。未提供售后服务方案的不

得分。

一档(2 分):承诺退换时间 2 小时以上(不含),服务承诺、措

施、后期服务承诺响应不全面,仅满足项目需求。

二档(4 分):承诺退换时间不超 2 小时(含)但超过 1.5 小时(不

含),有服务承诺、措施、后期服务承诺响应,满足项目需求。

三档(6 分)承诺退换时间 1.5 小时(含)内,服务承诺、措施、

后期服务承诺响应详细,满足项目需求。

四档(9 分):对发生紧急事件问题处理预案内容描述具体、全面,

并承诺退换时间 1 小时内,有健全、详细的服务承诺、后期售后服务方

式多样有效,措施可行,满足项目需求。

五档(15 分):对发生紧急事件问题处理预案内容描述具体、全面,

并承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退换时间在 1 小时内

的,有健全、详细、高效的服务承诺、后期售后服务方式多样有效,措

施可行且有针对性,优于项目需求。

3

商务

(满

分 35

分)

综合实

力(满

分 35

分)

(1)业绩分(10 分):供应商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类似生鲜食材

定点配送业绩,每一个业绩得 1 分,满分 10 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

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的不得

分。】;

(2)配送能力分(4 分):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专用冷链车在满

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辆,加 1 分,满分 2 分;供应商拟投入

本项目的专用配送货车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辆,加 1 分,

满分 2 分。

注:【响应文件中提供车辆有效证明材料(自有车辆的提供车辆行

驶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车辆为供应商或供应商法人所有;车辆

为租赁的,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租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否则视为该车辆非供应商拟派本项目固定使用车辆,不计入数量计算;

41

提供车辆彩色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计分】);

(3)实施人员分(10 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实施人员,在投

入 4 人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加 2.5 分,满分 10 分。(提供实施人员的身

份证、健康证及供应商为其员工缴纳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

内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或供应商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

件。);

(4)供应商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效期内)每次事故赔偿

限额 300(不含)-350 万元(不含)的得 1 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50

万元(含)-400 万元(不含)的得 2 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00 万元(含)

-450 万元(不含)的得 3 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50 万元(含)-500

万元(不含)的得 4 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 万元(含)及以上的得

5 分,满分 5 分(提供相关保单、发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原件备查);

(5)供应商具有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 或 GB/T

19001-2016)、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

证(ISO14001 或 GB/T 24001-201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

或 GB/T 22000-2006)且有效的,每提供一项得 1.5 分,满分 6 分。(提

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上述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否则不得分)

总得分为以上各项评审因素得分合计(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无政策功能分。)

三、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折扣率)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综合评分第一名的为第一成交候

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

42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43

响应文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4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5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46

竞标声明

致: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

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

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4)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

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本项目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电子函件:

开户银行:账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

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注: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

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月日

47

联合体竞标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

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竞标。现就联合体竞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竞标活动,

签署文件及对文件的盖章,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磋商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竞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和盖章的一切文件和处

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联合体协议签订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48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

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

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

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

日 期:

注: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

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9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

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50

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报价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51

2.报价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

目录(部分格式后附)。

52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53

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如有)

序号

服务名称

单位

1

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生鲜配送服务

1 项

折扣率: %

服务期限:

备注:

1.报价方式:本项目为折扣率报价(如某供应商报价折扣率为 98 折,报价折扣率应填写

98%;若无折扣,报价折扣率应填写 100%);

2.有效报价范围:折扣率>0%,且折扣率≤100%;

3.例如:有效供应商共三家,报价分别为 A 供应商折扣率 98%,B 供应商折扣率 95%,C

供应商折扣率 92%。则 92%折扣率最优。

注:

1.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其响应

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如为联合体竞标,“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人名

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如为联合体竞标,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联合体竞标的只需牵头人出具。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

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

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5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

□自然人本人),现授权(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

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

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

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

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

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

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

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5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竞标格式)

(如有委托时)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牵头人名称)与(联合体其

他成员名称)签订的《联合体竞标协议书》的内容,(牵头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现授权(姓名)为联合委托

代理人,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

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

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

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牵头人(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

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以联合体形式竞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自然

人。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竞争性

磋商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57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

条款要求

是否偏离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

商务条款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8

服务方案

59

技术需求偏离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分标号:

序号

名称

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

响应文件具体响应

响应

/偏

说明

1

2

3

说明: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逐条说

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需求做出了实质性

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需求条文的响应和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0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格式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所竞分标:分标

姓名 职务

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或者

职业资格或者

执业资格证或

者其他证书

证书编号

参加本单位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编号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2.供应商应当附本表所列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1

第六章

合同编号:

采购单位(甲方) 供 应 商(乙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

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乙方响应文件及其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项目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数 量

折扣率

详见开标一览表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所有费用。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

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

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

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

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本

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服务期限: 起至 ,服务地点:。

2、日常订货与临时订货

(1)日常订货:甲方提前 8 小时以电话或网络传输方式订货,供货方应于 (以响应

文件中承诺的时间为准) 按订单数量送达(送货到达时间以乙方送货员签到为准)。

62

(2)临时订货:甲方因临时补货时,乙方接到甲方临时或紧急进货通知后 (以响应文

件中承诺的时间为准) 内送达。

3、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

(1)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将甲方所订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必须确保运输车辆和周转包装容器的清洁卫生,运输车辆必须专车且加有防盗

防投毒措施的门,车内外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及个人生活用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如受到污染造成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响应文件的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所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5、乙方提供不符合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6、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进

行验收,逾期不开始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

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甲乙双方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双方合同、响应文

件验收。

8、甲方在验收后如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满足响应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按服务内

容的市场价格进行相应扣款。

9、甲方验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

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服务验收合格单。

第五条 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所附的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

的服务。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件是供应商的义

务,在合同期内供应商应提供具有销售相应种类物料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产品检

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无证产品甲方不予接受。

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对所提供货物

的质量、卫生、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4、禁止一切质量有问题的物料进入甲方库房,在验收时发现以下问题的物料一律拒收(包

括但不限于):

①感官品质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②货品有腐烂变质现象;

③超过保质期限;

④内包装损坏;

⑤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标签内容不充分;

⑥需冷藏、冷冻食品的温度同规格要求不一致的食品;

63

⑦未经国家卫生监管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原料;

⑧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5. 乙方所提供的货品虽经甲方抽检验收,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必须及时给

予退换货品。

6.乙方所供所有米粉必须按规定进行包装。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

违约金。

(1)乙方成交后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的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缴入甲方账户,乙

方因经营不善无法向甲方供货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甲方一次性退回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如乙方不能按要求终止合同,则

以违约处理,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2)乙方未达到甲方供货标准和要求时,经甲方知会后但不进行整改,发生三次,甲方

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无故不按时供货,无正当理由又无不可抗力原因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并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4)乙方无能力按承诺的优惠率供货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的履

约保证金。

(5)因乙方供货不及时,应提前电话告知甲方。除自然天气原因等特殊情况外,如无故

迟到时间超过 10 分钟时,每次扣货款 200 元;如无故迟到时间超过 30 分钟时,每次扣货款

300 元,如无故迟到时间超过 60 分钟时,甲方将自行采购,每次扣除乙方当月货款的 10%(从

乙方当月结算货款中扣除)。乙方有三次无故迟到时间超过 60 分钟时,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

合同,且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6)乙方未能按质量标准供货,导致甲方食用后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

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物料来源的渠道说明,禁止不合格物料的流入;

2、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

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64

3、甲方延期付款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转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供货。每

天向乙方偿付延期款额 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款额 5%。

4、当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时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违约一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 10%的违约金。

5、所供食材因质量问题发生食物中毒、食材中混有其他杂物(如其他动物尸体)等事故,

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所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且甲方有

权视情况上报财政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签订合同后,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实地考察,若出现与响应文件响应情况不一致(如负

偏离、业绩虚假等情况)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违约处理。

7、所供食材不符合配送、品质和验收要求的,乙方须及时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的,则

由甲方约谈乙方并扣除 4000 元/次(从当月货款内扣除),两个月内累计发生三次扣款情况

的,甲方将视情况上报财政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当因政策性问题或其它因素影响导致合同需要调整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

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

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需后附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书

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

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65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采购合同;

2.采购需求

3.竞标声明;

5.报价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售后服务承诺;

8.技术需求偏离表;

9.成交通知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

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乙方

一份,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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