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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航 局 文 件
民航发〔2012〕23号
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
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为深入推进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系统化管理,保证民航安
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航空安全保卫技术保障能力,确保航空
运输安全,我局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
现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旅客行李
X射线安全
检查设备定检周期应不大于六个日历月。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民航局公
安局反馈。
(此件发至各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检 查 设 备 ( 以 下 统 称 “ 民 航
安检设备”)的管理,保证民航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航空
安全保卫技术保障能力,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囯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囯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囯务院第412号令)等,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囯 境 内 使 用 的 民 航 安
检设备鉴定、使用许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定期
检测和日常维护等活动。
第 三 条 民 航 安 检 设 备 实 行 行 业 管 理 制 度 。
中囯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对全囯民航安检设
备实施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
民航安检设备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
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鉴定机构负责民航安检设备使用许可
鉴定工作,并可通过协议委托方式承担民航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
技术检测和定期检测工作。
民航安检设备使用单位、资产方负有安检设备使用验收技术
术档案。
民航安检设各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技术文件以及相
关的安全注意事项或者警示标志等随机文件。
第 三 章 民 航 安 检 设 备 的 使 用 验 收 技 术 检 测 管 理
第二十三条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民航安检设备在投入使
用前应当接受使用验收技术检测,未经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合格的
民航安检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 二 十 四 条 民 航 安 检 设 备 资 产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民航安检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使用验收技术检测管理制度。
第 二 十 五 条 民 航 安 检 设 备 资 产 方 或 其 指 定 的 机 构 应 当 与 民
航安检设备制造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签订民航安检设备安装、改造、
维修和日常维护等事项的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民 航 安 检 设 备 制 造 单 位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从 事 民 航 安 检 设 备 安
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工作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合作和配件供应,并且对受委托单位的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
护工作负责。
民航安检设备制造单位及其委托机构无法提供民航安检设备
的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服务的,民航安检设备资产方及其指定机
构可以选择其他单位提供民航安检设备的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
服务,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对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服务后的民航安
检设备质量及安全运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