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答疑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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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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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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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

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贵州省信志诚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备 案 机 构: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单位章)

日 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

目录

第一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须知正文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8

第二卷 ...............................................................12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23

第三卷 ...............................................................12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7

2

第一卷

3

第一章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详见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行政监督部门

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516号城投商务中心5楼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方式

招标人:

贵州省信志诚园区管

理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贵 州 智 汇 项 目 管 理 有

限公司

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董公寺街道汇川大道

商会大厦北塔18楼

地址:

遵 义 市 红 花 岗 区 东 联

络线理想城11栋6-4室

联系人:

伍主任

联系人:

王春英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贵州省信志诚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街道汇川大道商会

大厦北塔18楼

联系人:伍主任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智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络线理想城11栋6-4室

联系人:王春英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

1.1.4

招标项目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设

1.1.5

项目建设地点

遵义市汇川区

1.1.6

项目建设规模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205亩,总建筑面积约170096.0

5㎡,主要建设农产品创新产业园约150170.05㎡,

及绿化、亮化等配套设施工程;相关设备购置及安

装共39台(套)。

1.1.7

项目估算金额

项目总投资约:49181.58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255.01万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银行贷款。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

服务等。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

60日历天,仅供交易中心系统数据采集(备注:最

终服务期按业主要求提交服务成果及至项目竣工验

收)。

5

1.3.3 质量标准

勘察要求的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勘察强制性规范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满足现行的相关建设标准、

设计规范和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

注: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范、规

程、行业标准和政策法规。本项目优先选用国家标

准,如无国家标准再选用行业或者企业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信誉

本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

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

(1)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资质: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和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

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组

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

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

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

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作为评审因素。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营业执照。

2.财务要求

□不要求

☑要 求☑ 2023或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

构出具且合法有效,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

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信誉要求

6

投标人 不 要求。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4.1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

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 / 级及以上

注册 / 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具

备 中 级及以上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技术职称。

市政工程勘察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 / 级及以上注册 /

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具备 /

级及以上 / 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此项无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

项目负责人

☑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

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

证(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

位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截图

为准。)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2025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2 月。提供的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

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

的有效电子印章。

4.2 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

参与投标。

(1) 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

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

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

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约定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

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

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更换人员资格不得

低于更换前人员。

7

(2) 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

负责人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承揽新业务。若

被暂停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

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

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

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未提

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

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5.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本项目此项无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

相应人员的相关资料。

6.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

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

7.其他要求

(1) 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参与投标的,中标后

需将企业资质及本单位参与投标的所有人员在贵州

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登记。

特别说明:

(1) 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

描件(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

晰可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

作否决投标处理。

(2) 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

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

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

偿相应损失。

8

(3) 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 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

证明或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人事部门的人事证

明材料。

② 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必须以投标企业或企业

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缴

纳无效。

[提示: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如有)提交的

社会保险时间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个月起算,社

会保险缴纳时间1个月以上。]

注: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

求中,除1.4.1已列入的外,招标人不得脱离招标项

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

人要求。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

奖项要求;不得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

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

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

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

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

等;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不得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

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

地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不得限定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设

定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

格;不得设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

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不

得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

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否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

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9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配备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负

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与招标有关的联络

工作;联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被

有关部门通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联合体

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

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整体满足投标人资

质要求。

(2)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组成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联合

体中施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

人并负责联合体从投标报名直到完成本项目的所有

具体事宜。

(3)同一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

成不同的联合体再参加本次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

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

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共同签署联合体

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职责(联合体牵头人和

成员);明确联合体授权代表;明确联合体之间共

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以后的投标活动和履

行合同时,对各方约束的保证等;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

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其中,联合体牵头人负

责本项目报名、制作(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

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

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

自的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对工程质量、

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按照

合同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按

照合同规定对牵头企业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不

10

能免除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和各联合体成员企业作为联合

体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4.3。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踏勘地点:遵义市汇川区

现场踏勘费用及安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注: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

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

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

人进行现场踏勘。)

1.10.

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注:依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

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

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

人进行现场踏勘。)

1.11.

1

分包

☑不允许 □允 许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注: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不得违法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

“附件A: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中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

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

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

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

11

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

上的偏差的内容,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贵州省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

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贵州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若澄清文件

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并且澄清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

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形式

澄清文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

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于通过贵

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若修改文

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

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相应延长投标

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形式

修改文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投

标人未及时关注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

行负责。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方式一:固定单价

暂定工程量:□暂定工程量: ;□其他:

12

暂定设计费投标报价=暂定工程量×固定单价报价+

□BIM 技术费用报价+□专项设计费用报价+□施工

图审查费+□其他费用报价。

固定单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二:固定总价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外,设计费不调整。包括□BIM 技术费用,□施工图

审查费,□专项设计费用,□其他费用。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方式三:下浮率报价

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单价)折算投标报价估算

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

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服务费报价)栏,该

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

系统采集数据用,不作评标依据。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设计费固定单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暂定设计费

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其中□BIM技术费

用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专项设计费最高投标限

价为 元,□施工图审查费为 元,□其他费用最

高限价为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其最

高投标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设计费固定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其中□BI

M技术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专项设计费最

高投标限价为 元,□施工图审查费为 元,□其

他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不得超过其最高投标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

决投标处理。

☑其他:最高投标限价:*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其中:

13

①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2000100.00元

②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550000.00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

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

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投标总价、

服务费报价)栏,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

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据用,不作评标依

据。

注:

1、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

项目,应以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的设计费估算

(或概算)投资作为最高投标限价。采用单价招标

的,应以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的设计费估算(或

概算)投资计算出对应的单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

2、其他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

3、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共28000.00元(大

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

方式,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于发出中

标通知书后七日内时一次性支付。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户名:贵州智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开通会员可解锁*132752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兰家堡支行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投标人中标后为

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

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3.2.5

支付方式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行合同中约定。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提示: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3.2.5款中予以增加或修改相关内容,但增加或修

改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包括:

14

1、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

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

☑ 方案设计

(或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

设计、□编制BIM模型、□施工图审查费、

☑施工配

合。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

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

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

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

产生的一切费用。

□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

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

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专项设计另行委托设计。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

合考虑。

1、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主要含

项目□测量(包括1︰500地形管线测量及其他建构

筑物的物探、纵横断面测量、施工控制网测量、施

工单位进场前的原始地貌测量、竣工测量,以及满

足设计要求的其他测量等)、□可研勘察、□初步勘

察(含水文地质勘察)、

☑详细勘察、□专项勘察、

补充勘察、

☑周边环境调查、□配合招标人完成满足

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的BIM模型等产生的所有费

用等,并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成果。

☑以及提供相应

的技术服务(包括配合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

位、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勘察

交底服务及在施工期间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服

务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2、投标人自行对现场条件进行勘测。水、电、场地、

道路、环保措施等现场条件和涉及勘测措施所需的

手续办理及相关协调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招

标人协助;开展勘察测量工作涉及的各类工程责任

险、人员险等以及其他内容或形式的保险,在投标

报价中综合考虑,按项目统一购买,投标人因保险

15

投保义务履行的缺失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投

标人需将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纳入投标总报价中,包

干计取。

3、包括但不限于“七项费用”以及“高低温作业费”

等所有其他费用,其中“七项费用”是指办理工程

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费;拆除障碍物,

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费;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

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费;勘察材料以及加

工费;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费;勘察

作业大型机具搬运费;青苗、树木以及水域养殖物

赔偿费等。

☑3、其他:1.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所需全部费

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2.投标报价应包含国家、地方规定的税费。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不需要提交

☑需要

投标保证金金额: 贰 万元整(人民币)。

[提示: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及形式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规定,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递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证

保险、担保保函、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

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

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http://1

11.122.63.26:88/TPBidder/memberLogin确认投标

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

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

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

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16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

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

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

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

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

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

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

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

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

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

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

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

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

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

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

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的通知》

(遵市发改〔2023〕4号),在“信用中国”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

门门户网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

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17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

请】功能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

状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书面通知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

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

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投标保证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由投标人至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

算后支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银行转账账户信息:

户 名: 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账 号: 52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1

3.4.4

其他可以不予

退还投标保证金

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

求的;

(4)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 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3.5.2

财务状况表

□无要求

☑有要求☑ 2023或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

构出具且合法有效,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

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5.3

近年完成或正在

设计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不需要业绩□需要业绩,近 年,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资格审查不需要业绩,业绩作为商务加分项。类

似业绩为建筑类勘察设计业绩。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

2023 1 1 日至 投标截止时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允 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作

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

否决投标处理。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

代表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

人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注: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

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

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

求。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方盖单位印章

(可采用纸质版盖联合体各方单位章后扫描上传),

其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

处理。

19

3.7.5

编制要求

根据各交易中心制作软件进行编制。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制

作(可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下载中心下

载)。

1、电子版要求: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

(.ZYTF格式,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

标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U盘

壹份(此U盘模式针 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

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备

注 :若投标人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非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格式 U盘,或者格式

不正确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U盘开评标,

要求U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

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该投标文件被否决。(注:

本项目支持远程不见面开标,如选择远程开标的投

标人,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投标人须

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生成两个文件,一

个是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ZYTF),用于上传到网

上(.ZYTF格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

省·遵义市)“上传投标文件”模块上传);另一

个即为不加密.nZYTF格式文件,此文件请投标单位

自行妥善保管,作为开标过程中投标单位的应急备

用投标文件。(此非加密投标文件仅在开标过程中

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远程解密失败时

使用。当开标会现场招标代理要求提供时,由投标

单位在30分钟内将此非加密投标文件通过邮箱发送

至代理邮箱。如投标单位提供的非加密投标投标文

件与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不一致或无法提供与加密

投标文件一致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时,投标单位自行

承担此后果)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20

注: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和上传的

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2份。

4.1.1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进行制作,并通过数字证书认证和加密,最终

生成一份加密格式(注:此处对应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编标工具生成的文件格式)

的投标文件。

4.2.1

投标文件上传截

止时间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

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4.2.2

投标文件上传

平台

交易平台名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

http

//ggzyjy.zunyi.gov.cn/)。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

标文件( .ZYTF 格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指定位置 。上传时必须得到

系统“上传成功 ”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

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2、投标

人因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

与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软件公司遵义现

场技术部联系。 3、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

式)上传到如下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

子交易服务系统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远程(线上)开标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远程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数字证书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电子交易

系统)参加远程开标会。

☑线下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

州大道东100米9楼)

2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开标地点

参加线下开标会。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

间的,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

因投标人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远程(线上)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远程开标会。

(1) 登录电子开标系统,主持确认网上开标

会开始;

(2) 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件的投标人名称;

(3) 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

使用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为避免远程解

密失败,投标人可以派员持解密申请书及生成投标

文件的CA锁到投标文件递交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申请帮助解密,并在上述规定的30分钟内完成解密。

否则,作无效文件处理;[提示:如遇无法解密时,

投标人应立即向交易中心递交解密申请书申请帮助

解密。同时,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否则,

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4) 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

价、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

人姓名等内容,投标人在10分钟内确认显示内容;

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通过系统向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5) 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6) 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 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并在系统公开;

(8) 开标结束。

□线下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线下开标会。

(1) 宣布开标纪律;

22

(2) 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件的投标人名称;

(3) 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

使用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

(4) 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

价、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

人姓名等内容,投标人在10分钟内确认显示内容;

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通过系统向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5) 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6) 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 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有)、记录人

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提示:1.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系统的,视为未

递交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无法解密的,视为撤

销投标文件;

2.开标系统出现下列情形的,暂停开标,由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并视情况向监督部门报备:

(1)开标系统、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导致

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2)开标系统、交易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

错误,不能正常操作使用的;

(3)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风险的;

(4)交易系统计算机出现病毒,导致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的;

(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开标系统无法正常

进行的。]

投标人可自行选择远程(线上)开标或现场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

(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

23

的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5 人(专家库随

机抽取,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由招标人指

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6.3.2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为中标

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示期限: 3 日。

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

质量、设计服务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

称(如要求),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

关证书名称和编号、项目负责人投标业绩名称(如

要求);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

渠道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

☑是□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

补偿

☑不补偿□补偿,[提示:适用于评标办法采用设计方案评标

方式或综合评标方式的项目], 补偿标准采用以下

第 种方式:

□方式一

对排序第2的投标人补偿 万元;

对排序第3的投标人补偿 万元;

对排序第 的投标人补偿 万元;

除以上投标人外,不向其余投标人支付经济补偿。

□方式二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均补偿 万元(投标文件被评标

委员会否决,或者投标设计方案被评标委员会确认

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除外)。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24

□要 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

函、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大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 /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向中

标人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代理服务费共2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本

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时一次性支付。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户名:贵州智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开通会员可解锁*132752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兰家堡支行

10.2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

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设计服务期限的要求、管理

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

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

或者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

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

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

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

(招标人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也可不填)。

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

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3

项目负责人答辩

项目负责人答辩:

□有

25

☑无招标人设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按

照各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10.4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

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

系方式;

(2) 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

效联系方式;

(3) 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请求及主张;

(5) 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人

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

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议人

(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如有

关材料是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

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投标人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将被列入黑名单管

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贵州智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遵义市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6

10.5

关于对招标文件

及投标争议的

解释

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

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

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

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

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6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贵州省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

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

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

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

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

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10.7

开标异议

☑远程(线上)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开标程序后10分

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

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线下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开标程序后10分

钟内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即时作

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0.8

暗标评审

□不采用

☑采用,具体要求:遵照各交易平台编制要求或其他:文件编制要求为: 1、一级标题统一采用黑色

宋体加粗,字号为三号(其他标题均采用正文字

号),正文统一采用宋体,字号为小四号。2、图表

字号及大小要求:可以用彩图展示设计效果,插入

图片应清晰。3、页数应控制在500页内,超出页数

阐述与项目无关内容,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扣分。 5、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

“技术暗标”的正文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

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

27

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否则,其技术标文件按无效标

处理,计0分。

10.9

是否为远程评标

☑否□是

10.10

电子招投标的应

急措施

电子投标特别说明事项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及提交(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 成*.ZYTF(加密)及*.nZYTF (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 标文件(.ZYTF 格式)到遵义 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 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系统“上传成功 ”的确 认 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 正确;(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 格式)U 盘 一 份(此 U 盘模 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ZYTF及*.nZYTF 两份投标文件的U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投标文件制作要求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评标办法不一致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四)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电子开标、评标如出

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

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

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1)系统服务

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

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其他

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

公正和信息安全 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

28

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 经招标监督部门确

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U盘模式进行评审。远程评

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

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U盘投标文件进行

继续评审。

对非加密的电子U盘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

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

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

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 及*.nZYTF 两

份投标文件的 U 盘,

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

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

保密处理。

10.11

其他要求

1、投标环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投标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

10.12

特别说明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0.13

补充说明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一步核实的权利,若经招标人查实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报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处理,由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处理,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者选择重新招标。

10.14

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

本项目投标人可选择不到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2、招标文件中现场验证环节(若有)不约束未到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人。即未参与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只要按时解密其投标文件,不会因未到现场验证或

29

未现场递交相关资料、光盘等导致投标失败;3、本项目预约开标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可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处理本项目信息公布、提出异议、确认信息等相关沟通工作; 4、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后, 进入会员系统“开标沟通”页面通知投标人开始解密; 5、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按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并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及时获取相关开标信息,待招标人(招标代理)通知开始解密后进入“开标签到解密”菜单,在今日开标选项卡下选 择本项目,用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长30分钟,自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起算,若遇特殊情况,经投标人申请,招 标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长(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修改); 6、因投标人不可抗力原因,或按招标人要求,可用导入非加密文件方式解锁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提问功能由投标人添加在 附件中提交给招标代理。*.nZYTF(非加密投标文件)与*.ZYTF(上传到交易系统中的加密投标文件)须为同一套;7、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未解密的所有投标人明确放弃解密、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等3个条件,达到任一条件后招标人开始解密; 8、招标人解密完成并批量导入后,截图公布开标记录表; 9、若对开标环节有任何问题,投标人可在“开标沟通”页面提出,若 所有投标人都在群内回复无异议或开标记录表公布20分钟后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结束开标沟通,并在开标系统结束开标,进入评标程序.

30

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委托代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1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

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

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

.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

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

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32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踏勘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

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

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

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

33

容,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

市/州中心)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

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形式: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

.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修改招标文件

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形式: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

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资料(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等)。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4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

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

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银行转账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

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35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

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

3.5.1 “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设计

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

会计报表或资信证明,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

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

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

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

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

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

(如需要)、职称证、注册证(如要求)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

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如需要)、职称证、

注册证(如要求)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

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

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

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

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

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

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

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7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远程〈线上〉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线下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

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8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

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进行公告。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

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不大于中标

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

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39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

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

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应对投标

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

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

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

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

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40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相同。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

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41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

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附件

1:开标记录表

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报价

(单位)

项 目 负

责人

设计服务

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43

附件

2: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特征码

序号

投 标

硬盘序列号

网卡MAC地址

是 否

异 常

一致

是 否 为

无效标

备注

注:特征码异常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2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44

附件

3:问题澄清通知

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

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5

附件

4:问题的澄清

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46

附件

5: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名称)的 (项

目名称)(入场登记号: )已于 年 月 日在 (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内

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项资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价:

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号 。

勘察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号 。

第二中标候选人: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项资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价:

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47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号 。

勘察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号 。

第三中标候选人: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项资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价:

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号 。

勘察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号 。

中标公示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应

请先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 (行政监督部门名

称及电话)投诉。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8

附件

6: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入场登记号: )已于

年 月 日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公示,公示期

(无异议/有异议,但不影响中结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第一中标候

选人为中标人,现对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中标人:

投标价:

质量标准: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

注册证书号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9

附件

7:中标通知书

二维码(扫码查看中标通知书网上发放情况) 项目代码: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贵单位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

中标价格: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号:

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

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项目交易场所(交易中心):

招标人: (盖单位

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盖章)

年 月 日

5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

方法

中标候选人 排

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

(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

(2)勘察设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

(3)资信业绩得分由高到低;

(4)其他因素得分由高到低。

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

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

.1

形式评

审标准

……

……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

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不存在禁止投标

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51

承诺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承诺。

……

……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勘察设计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2.1

.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资信业绩部分:30分

勘察设计方案部分:55分

投标报价部分:10分

其他评分因素: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其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详见附件B: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2.2.4

(1)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30分)

类似项目业绩

(4分)

投标人每提供1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

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发布

时间为准)(建筑类勘察设计业绩中标通知书

金额或合同签订额不低于175万元)的类似勘

察设计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

类似业绩佐证资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至

少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金额、合同

签订日期、双方盖章页)。(如近年来,投标

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

52

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

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真实性。)

项目项目负责

人资历和业绩

(6分)

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具备建筑专业

高级工程师计

1分,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

业资格的计

2分,本项最多计3分。

勘察负责人:拟派勘察负责人具备岩土专业

高级工程师计

1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的计

2分,本项最多计3分。

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为佐证资料,未提供资

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计

0

分。

其他主要人员

(14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专业人员:

①勘察技术人员:具有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及

以上技术职称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证书的,计2分;

②建筑专业人员:具备建筑专业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且具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计2

分;

③结构专业人员:具有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及

以上技术职称的计1分,具备注册一级结构工

程师执业资格计1分,本小项最多计2分;

④暖通专业人员:具有暖通专业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的计1分,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执业资格计1分,本小项最多计2

分;

⑤电气专业人员:具有电气专业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的计1分,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

配电)执业资格计1分,本小项最多计2分;

⑥给排水专业人员: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及

以上技术职称的计1分,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计1分,本小项最

多计2分;

53

⑦造价专业人员:具备造价专业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且具有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的计2分。

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书的专业为准。

提供技术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扫描件为佐证

资料,未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的计0分。

拟投入的勘察设

备(6分)

自行承诺拟投入的勘察设备满足项目需求的

得6分,未承诺的不得分。

主要勘察方法和

具体指标(3分)

勘察方法合理、科学、准确,具体指标明确

优3-2.1分,良2.0-1.1分,中1.0-0.1分,差0

工期进度计划和

保障措施(3分)

科学合理的安排工期进度计划,相应保障措

施明确可行

优3-2.1分,良2.0-1.1分,中1.0-0.1分,差0

勘察质量及安全

保障措施(3分)

勘察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合理、科学、可行

优3-2.1分,良2.0-1.1分,中1.0-0.1分,差0

勘察质量薄弱环

节的预防措施(3

分)

明确影响勘察质量的薄弱环节和相应处理措

优3-2.1分,良2.0-1.1分,中1.0-0.1分,差0

勘察工作

大纲(15

分)

拟提供的勘察成

果(3分)

勘察成果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安全性、可靠

优3-2.1分,良2.0-1.1分,中1.0-0.1分,差0

2.2.4

(2)

设计方案

评分标准

(40分)

工程总体概述、设计服务方案

(12分)

1、对项目总体认识全面深刻,论述完整清

晰,总体组织符合实际、总体设计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合理,综合措施科学。得 10-12分

2、对项目总体认识基本全面, 论述基本完

整清晰,总体组织基本符合实际、总体设计基本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基本合理,综合措施基本科学。 得 5-9.9 分

54

3、对项目总体认识简单, 论述基本清晰,总体组织基本符合实际、总体设计基本符合规范,总体计划简单,综合措施不太科学。得 0-4.9 分

总平面图设计

(6分)

1、能够充分体现招标人的需求,项目整体规

划及布局非常合理,合理利用土地,设计层次非常鲜明,设计思想与符合性、实施可行性非常好,功能分区明确 得 4-6分;

2、能够较好体现招标人的需求,项目整体规

划及布局比较合理,较合理利用土地,设计层次较为鲜明,设计思想与符合性、实施可行性较好,功能分区较明确 得 2.5-3.9分;

3、能够基本体现招标人的需求,项目整体规划及布局基本合理,土地利用不够合理,设计层次不鲜明,设计思想与符合性、实施可行性不好,功能分区不太明确 得 0-2.4分。

单体设计(10分)

1、单体功能布局全面、细致、实用,满足本

项目的功能性、适用性、技术先进性,空间利用率高,图纸内容完整、细致、详实,外立面有特点并节约造价 得 8-10分;

2、单体功能布局比较全面、细致、实用;能

较好满足本项目的功能性、适用性、技术先进性,空间利用率比较高,图纸内容比较完整、细致、详实, 外立面比较有特点并比较节约造价 得 4-7.9 分;

3、单体功能布局不够全面、细致、实用,不

满足本项目的功能性、适用性、技术先进性,空间利用率一般,图纸内容不够完整、细致、详实, 外立面特点一般并不太节约造价 得 0-3.9 分。

注:评审以投标人提供设计图纸为准,包括但

不限于:主要单体平面图、剖面图、意向效果图等。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质量保证措施(4分)

1、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合理,

质量保证措施可靠,得 3-4 分;

2、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质量控制程序比

较合理,质量保证措施比较可靠,得1.5-2.9分;

3、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完善,质量控制程序不合理,质量保证措施不可靠,得 0-1.4分。

设计周期保证措施(4分)

1、设计周期保证措施科学可靠,可操作性

强,得 3-4 分;

55

2、设计周期保证措施比较可靠,可操作性一

般 ,得1.5-2.9分;3、设计周期保证措施不可靠,可操作性差,得 0-1.4分。

后期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4分)

1、投标人的后期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在科学

性、合理性、全面性、针对性等方面十分优秀,得 3-4 分;

2、投标人的后期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在科

学性、合理性、全面性、针对性等方面良好,得1.5-2.9分;

3、

投标人的后期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在科学性、

合理性、全面性、针对性等方面一般,得 0-1.4分。

2.2.4

(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10分)

投标总价得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 Bn)

÷n

B1 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

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

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

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

J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有效

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J│÷J×100%

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I=(10)-P×K×10

0

I——投标总价得分(I≥0)

P——偏差率

K——扣 分 系 数 : Bn 大 于 J 时 , K 取 1

( 1.0~2.0 ) ; Bn 小 于 J 时 , K 取 0.5

(0.5~1.0);Bn等于J时,K取0;按0.25为一

个步距。

56

2.2.4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5分

服务承诺(5分)

在投标书中承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服

务期、服务质量)并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项

目业主服务的得5分 ; 服务承诺不全的得3分

;无服务承诺不得分。

2.2.5

(1)

细微偏差

扣分因素

补正、修改的内

容或者评标委员

会发现投标书中

出现非实质性偏

差的内容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25分,共5分,扣完为

2.2.6

无效标条

一、开标无效标条款

1、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上传和送达的。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

参加开标会议的。

3、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标记和签署的(重复标记和

签署的除外);或者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4、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二、评标无效标条款

1、初步评审有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

2、投标函的投标报价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3、投标函无单位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

4、设计负责人和拟派各专业设计人员受聘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

一致的。

5、设计周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

6、设计费收费报价高于招标人确定的本工程设计收费上限的。

7、

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说明、补正的。

8、提供2个(含2个)以上设计方案的。

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雷同的。

1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11、投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应附无效标情况说

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布。

57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

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

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

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勘察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8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

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

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

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

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

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59

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60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

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序号

条 款

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A-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2条的要

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投标人的信誉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

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第4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投标人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5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6条

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7条的要求,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

资 格

评审

A-9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第3.1.2项规定的情形审

查情况记录,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

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

.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内容作实质性

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形 式

评审

A-12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4条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

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1

A-1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除外)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

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

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方盖单位印章(可采用纸质版盖

联合体各方单位章后扫描上传),其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

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

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

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8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9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否则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

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

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

响 应

性 评

A-22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次投标不

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

理。

4

投 标

函 部

分 评

A-23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

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

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2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

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

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规定

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2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

5

其他

........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

无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在其他栏写无。]

63

附件B: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一、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总

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

澄清、说明并承诺。

二、投标总价得分(I)(10分)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 Bn)÷n

B1 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一个

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个最

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投标

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J│÷J×100%

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I=(10)-P×K×100

I——投标总价得分(I≥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大于J时,K取 0.5 (0.25~0.5);Bn小于J时,K取 0.25 (0.2

5~0.5);Bn等于J时,K取0;按0.25为一个步距。

二、投标总价得分(I)(0-10分)根据招标人选定的其他报价方式,自行确定报价计算方式。

64

附表1:评标委员会名单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专家证号

1

2

3

4

5

……

……

……

年 月 日

65

附表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

审意见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

签字、盖章

符合投标人须知附表3.7.3要求,投标

文件中所有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

定代表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

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方

盖单位印章(可采用纸质版盖联合体各

方单位章后扫描上传),其他仅由联合

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

人印章。

3

投标文件

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求。

4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联合体分工。

5

备选投标方案

满足投标人须知正文3.6要求。

6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7

……

评审结论:

通过审查标注为“√”,未通过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

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

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6

附表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审意见

审 查 内

审查标准

1

营业

执照

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

资质

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

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

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3

财 务 要

求(如要

求)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审计

报告及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

具且合法有效,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

项 目 负

责人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 级及以上注

册 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具

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市政工程勘

察设计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

人本单位人员,□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

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具备 级

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67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

派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

的,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

注册证(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

执业单位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信息截图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

明材料。

社会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年 月至

年 月。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项

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

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

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履职承诺: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

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

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

的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更换人员

资格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

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

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承揽新业务。

5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要求

专业负责人:

① 专业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

专业负责人□具有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投

标人本单位注册。

② 专业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

专业负责人□具有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投

标人本单位注册。

......

提供有效的拟派人员□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

现专业的,可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

证、□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

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

68

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截图为准,投标人为其缴

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年 月至

年 月。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

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

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 (或起始参保时间),并

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

供相应人员的相关资料。

6

其 他 要

7

委 托 代

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

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

合体协议中明确。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

记录

1

独 立 法

人资格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

位)—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

2

与 招 标

人关系

没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3

同 一 人

或控股、

管理

同一人或控股、管理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

材料。

注: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政府管理部门出具

的澄清文件为准。

4

与 代 建

人关系

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

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

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

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69

5

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关系

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

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

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6

投 标 资

没有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

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

材料。

注:若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招标

人如实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有

关部门出具的澄清文件为准。

7

生 产 经

营状况

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

扣或者吊销执照—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

料。

8

履 约 能

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

履约能力的情形—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

料。

9

重 大 设

计质量

在最近三年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

设计质量问题—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 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以招标人如实提供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中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承诺函内容

为证明材料。

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由投标人

如实提供。

10

失信

行为

没 有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

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70

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由投标

人如实提供。

11

行 贿 犯

罪行为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

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人承诺

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

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12

承诺

具体为:

13

其 他 情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第3.1.2项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1.12、3.7.1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遵 章 守

没有发现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甄别及以

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3

澄 清 和

说 明 情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判断为准。

评审结论:

通过审查标注为“√”,未通过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

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

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1

附表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

审查

内容

审查标准

1

投标

报价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要求。

2

投标

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围”

为: ,承诺范围见投标函附录内容。

3

勘察设

计服务

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4

质量

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5

投标有

效期

承诺内容见投标函附录。

6

投标保

证金

已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7

权利

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

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投标函

符合第三章附录A的规定。

9

……

评审结论:

通过审查标注为“√”,未通过审查标注为“×”。其中

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

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5:算术错误检查表

72

算术错误检查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

名称

投 标 报

是否有算

术错误

修正后的

投标报价

算术错误

调整值

与投标总

价的正负

偏差率

算术错误

的原因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3

附表6: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评审因素

低于成本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4

附表7: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见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

……

……

2

……

……

3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A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5

附表8: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评 审

意见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

……

……

2

……

……

3

……

……

……

……

……

设计方案得分合计B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6

附表9: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

审意见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1

投标人投标报价

2

评标基准价

3

偏差率

4

投标报价得分C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7

附表10: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

……

……

2

……

……

3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8

附表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评分因素

分值

代码

1

资信业绩

A

2

设计方案

B

3

投标报价

C

4

其他因素

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9

附表12: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

得分合计

得分平均值

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8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只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81

GF-2015-0210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制定

8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设计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

3.工程内容及规模: 。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

5.工程投资估算: 。

6.工程进度安排: 。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 。

二、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范围:☑☑☑☑☑☑☑☑☑☑☑☑☑☑ ☑ 。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

3.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勘察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 ☑;

2.签约合同价为: ☑ ☑ 。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83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4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8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设计部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

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

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

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

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

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

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86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

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

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

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

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

提供且发包人应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

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

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

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

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

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

(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

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

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

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

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

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87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

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

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

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

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

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

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88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

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

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

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

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

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89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

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

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

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

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

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

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

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

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

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90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

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

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

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

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

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

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

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

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

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

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

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

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91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

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

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

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

由的,应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

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

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

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

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

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92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

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

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

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

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

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

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

康的要求应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

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设计人应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

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

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

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

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

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

发包人承担。

93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

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

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

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

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

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按规定同

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

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

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

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94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

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

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

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

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

合法律规定,

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

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

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

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

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

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

95

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

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

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

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

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

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

〔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

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

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

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应设

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

人应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96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

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

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

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

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

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

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

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严格按

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

97

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

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

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

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

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

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根据

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

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

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

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

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

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

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

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

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

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8

9.2 设计人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

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

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

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

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

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

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

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99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

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

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

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

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

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

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

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

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

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

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

100

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

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

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

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

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

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

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

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

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

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

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01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

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

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

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

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

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

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

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

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

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

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

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

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

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

应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

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102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

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

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

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

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

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03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

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

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

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

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

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

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

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

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04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

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

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

不影响其效力。

105

勘察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

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

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

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06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

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

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

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

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

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107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

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

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

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

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

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

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

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

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方。

108

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

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

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

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

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

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

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

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

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

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

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

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

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

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109

3条 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

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

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

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

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

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

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

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

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

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4条 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

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110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

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

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

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

.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

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5条 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111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

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

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

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

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

视为验收通过。

6条 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

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

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

相关资料。

7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

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

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112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

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

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

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

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

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

行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

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

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

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

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

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113

8条 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

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

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

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

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

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条 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

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

114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

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

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

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

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

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

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

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

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

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

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

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

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115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

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和保密等义务。

12条 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

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

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

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

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

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3条 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

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

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16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

险和其他保险。

14条 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

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

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

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

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

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

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

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

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

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17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

偿金额。

15条 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

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

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

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

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

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

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

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

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18

16条 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

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

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

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

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1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贵州省信志诚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1.2.3 勘察设计人:

1.1.2.5 项目负责人: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级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1.1.3.2勘察设计服务: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

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服务等。

1.1.4 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1.3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分数

提交地点

提交时间

备注

1

项初步设计及相关勘

察资料

按 甲 方 要

按 甲 方 要

按甲方要求

2

招标图纸设计文件

按 甲 方 要

按 甲 方 要

按甲方要求

3

施工图文件

按 甲 方 要

按 甲 方 要

按甲方要求

4

各阶段勘察设计资料

电子文档(可编制版)

按 甲 方 要

按 甲 方 要

按甲方要求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分数

提交地点

提交时间

备注

120

1

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水

文资料

1

/

/

2. 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按本合同 1.6.2 项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勘察设计人提交基

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

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6.2 发包人应派人参加现场踏勘工作。负责提供勘测、测量现场工作条件和协调

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土地征用、林地砍伐等;负责勘测设计过程

中与县级相关部门、行业、政府等机构和参建各方的协调工作。

2.6.3 发包人变更委托的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

有较大修改,造成勘察设计人勘察设计返工,双方应签订另外的补充协议(或另订

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勘察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人支

付返工费;若其中有设计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情况,造成的勘察设计返工,无需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

2.6.4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勘察

设计工作的,不退回发包人已付定金(或预付款);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

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已进行的相应设计阶段实际工作量,根据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折

算勘察设计费用。

2.6.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

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勘察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

的时间顺延。

2.6.6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

勘察设计人同意,不应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工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经双

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6.7 发包人不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

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2.6.8 发包人配合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启动会,

协调移民、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参加勘察设计人组织的实物指标调查和土地测量,

协调政府公示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及

专项复建方案批复。有关责任按现行相关政策确定。

2.6.9 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报告的咨询、审查、评估、报批等协调工作。

4. 勘察设计人义务

121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4 其他义务

(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本合同 1

.6.1 项约定的内容、时间、份数及质量向甲方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并对以上文

件、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在勘察/设计阶段,为满足工程需要,勘察设计人应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员在工

程现场处理有关地质和设计问题,开展技术服务、采购服务等工作,按计划交付勘

察设计成果,以满足项目的报批和施工需要。勘察设计人现场设代组须按工程建设

需要和投标文件承诺安排人员及设备进场,并遵循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采购进度和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采购的技术交流、

提供技术服务等。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参与外出技术交流、咨询、采购服务等,

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勘察设计人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

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3)勘察设计人负责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和错误采取修改和补充。由

于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

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数额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等有关补救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合同生效后,勘察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

已支付的定金(或预付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赔偿相应损失并承

担相应责任。

(5)具体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需要,由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

同商定。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延误交付时间,每延误 1 天,应减收相应勘察设计费

的千分之二.

(6)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

负责不超出原定合同范围内容的调整补充。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

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书面的设计交底和书面的安全交底、提出

技术设计要求、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勘察设计过程资料,包括钻孔、探坑(洞)、岩芯、土样、原始地质素描、试

验及检验数据等,应保存足够的时间,以满足追溯检查的需要。

(8)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

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9)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及时向发包人通报勘察设计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计划

安排,以便发包人 随时了解勘察设计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对于发

122

包人或发包人根据其它咨询单位提出的本阶段合理要求或合理化建议,勘察设计人

应及时进行研究并反馈发包人。

(10)勘察设计人协助项目所在地政府公示确认实物指标调查,协助政府调查移民

的基本情况、安置意愿和安置区域容量等。有关责任按现行相关政策确定。

(11)勘察设计人协助发包人做好本工程勘察设计报告的咨询、审查、评估、报批

等工作。

5. 勘察设计要求

5.2 勘察设计依据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项目规划及项建可研阶段相关成果资料及审批文件。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遵义市汇川区高坪创新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级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5.3.3 勘察设计阶段范围: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服务

等。

5.3.4 工作范围:包括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服务等。

9. 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4 勘察设计保险

勘察设计保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根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概(估)算编制规定》、《贵州省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贵州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计算

标准进行计算后最终以批复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所列科研勘察设计费为基数,下浮

%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合同价款,工作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勘测设计费也应做相

应调整。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本合同无定金或预付款。

12.3 中期支付

初步设计经批复且资金下达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施工图设计成果文

件提供10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25%的合同价款,累计

支付合同价款的95%。

12.4 费用结算

123

12.4.1 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5%的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合同价款100%。发包人

支付上述价款与乙方的同时,乙方须提供等额的发票。

15.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

求遵义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6. 其他

16.1 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投资增加

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经批准的工程静态投资增加的,属于违约勘察设计人违约,并

按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时直接扣除:

如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增加了工程静态投资4%以上时,应根据超过相应概算静态

投资的大小实行惩罚:1.超过限额10%以内者,扣相应比例的设计费,如超过限额5%,

扣设计费5%;2.超过限额10%--20%者,扣相应比例1.5倍的设计费。3.超过限额20%

以上者,扣相应比例2倍的设计费。4.2.超过限额30%者,如无特殊原因,建议设计

证书批准部门降低设计单位的设计等级。

16.2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

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

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16.3 到位履职情况

由于现场变化及设计深度导致变更,需设计人员到场时,设计人员2天内需到场并拿

出解决方案,若因设计单位原因不能及时到位履职造成的工期延误,可按监理单位

和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日损耗的10%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16.4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设计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履行完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终止,由发

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双方另行协商。

124

第二卷

125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

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

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勘察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文

物情况、地质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

3.勘察设计依据。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5.勘察设计人员要求。

6.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126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

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其他资料。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勘察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勘察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勘察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127

5.勘察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128

第三卷

12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不一致的

以工具为准。

2.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扫描

件。

3.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

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

130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

章)

年 月 日

131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 设计方案

八、其他资料(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等)

132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

标总报价, 其中设计费: 元,勘察费: 元的投标报价。

2.质量标准: 。

3.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4)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 5)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如 要 求 ) ;

( 6)资格审查资料;

(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资料(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 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133

电 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34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勘察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设计项目负责人

姓名:

3

服务期限

4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5

投标内容

6

投标有效期

7

权利义务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3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36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

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

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37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 自 愿 组 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

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

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

,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

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138

139

四、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若采用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有效凭证。

如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 (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

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

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

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

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140

五、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勘察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

序号

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141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

书( 如 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

况(包括但不限

于与投标人法定代

表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

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142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43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勘察、设计服务期

勘察、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44

(四)正在勘察、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勘察、设计服务期

勘察、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45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判决、裁决时间

1

……

……

……

……

……

……

……

……

……

……

……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146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序号

本项目任

姓名

证书名

级别

证号

147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

上岗

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48

七、勘察设计方案

勘察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勘察工作大纲

一、主要勘察方法和具体指标

二、工期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三、勘察质量及安全保障措施

四、勘察质量薄弱环节的预防措施

五、拟提供的勘察成果

设计方案

一、工程总体概述、设计服务方案

二、总平面图设计

三、单体设计

四、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五、设计周期保证措施

六、后期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149

八、其他资料(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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