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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
(含幼儿园)项目(二期)--
田径场改造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FCZC2026-C2-020020-YZLZ
二、项目名称: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防城区防港大道153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柒拾肆万肆仟贰佰陆拾壹元柒角贰分(¥744,261.7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
施工范围: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
田径场改造项目,建设改造内容包括田径场人工草坪、固定足球场门架、半场足球场门架及足球场划
线等,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招标控制价)。施工工期:60日历天。
项目经理:吴雪燕
执业证书信息:桂245080907520
五、评审专家名单:林大国、唐绩东、朱俊兵(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采购文件须知正文第32.2条规定的工程类收费标准采用差
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成交供应商一次性向采购代
理机构支付。
2.收费金额:人民币柒仟肆佰肆拾叁元整(¥7,443.00)。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为:85.67分。
2.网上查询地址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
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guangxi.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http://ggzy.jgswj.gxzf.gov.cn/fcgg
gzy/)。
3.监督部门
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兴教路88号
联系方式:李强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12楼1203室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福玉、包文杰、陈义廷、韦玉明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十、附件
1.采购文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
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FCZC2026-C2-020020-YZLZ
采 购 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三章 采购需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七章 合同文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
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
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
(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CZC2026-C2-020020-YZLZ
项目名称: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捌拾肆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捌分(¥845,745.88)
最高限价:人民币捌拾肆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捌分(¥845,745.88)
采购需求: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建设改
造内容包括田径场人工草坪、固定足球场门架、半场足球场门架及足球场划线等,具体内容详见供应
商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合同履行期限:60 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项目,参加本项目磋商
的供应商必须为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规定】、监狱企业【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 号)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6 年 5 月 27 日至 2026 年 6 月 3 日,每天上午 8 时 00 分至 12 时 00 分,下午 3 时 00 分
至 6 时 0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提供纸质文件,潜在供应商需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
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广西政府
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将有可能导致供应商
3
无法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及上传响应文件。
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 年 6 月 1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五、开启
1.时间:2026 年 6 月 1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开评标室 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网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uangxi.gov.cn/)、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防城港)(http://ggzy.jgswj.gxzf.gov.cn/fcgggzy/)。
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供应商竞标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竞标,供应商应
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
过网络上传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指后缀名为“jmbs”的文件),供应商在
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供应商登录广
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次进入“服务中心-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竞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
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查看电子竞标具体操作流程。
(2)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供
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平台上的 CA 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供
应商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网”,依次进入“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或者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依
次进入“服务中心-入驻与配置”中查看 CA 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流程。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
要技术支持,请致电客服热线:95763 或 *开通会员可解锁*)。
(3)CA 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竞标时,需凭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 认证)
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否则后果自负。
注:1)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
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 CA 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 CA 数字证书参与整个磋商活动。2)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
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补充、修改
4
后重新上传、提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提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4.磋商保证金:无。
5.监督部门
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6.评标说明:本项目为远程异地全流程电子评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兴教路 88 号
联系方式:李强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 12 楼 1203 室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熊福玉、包文杰、陈义廷、韦玉明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采购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27 日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3.1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6.2
不允许分包
12.1.1
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营
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必须提供,否
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供应商根据防财监〔2023〕58 号文要求提供的《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
诺函》(格式附后);(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
无效处理)
4.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
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6.除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
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 ,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必须提供的材料在第五
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其中,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
表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
理。
12.1.2
报价文件
1.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1.3
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
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格式后
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6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格式后附);(委
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建筑材料和设备节能环保要求承诺书(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处理)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
理)
6.技术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7.商务要求偏离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8.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
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9.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0.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 ,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必须提供的材料在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有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由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5.1
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
15.2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
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
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
有变动,则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编制提交,供应商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并按时递交最后报价文件,否则磋商无效。)
15.3
本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
17.1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9
本项目不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
20.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4.1
磋商小组的人数:3 人。
25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首次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30 分钟
28.1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9.1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
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
7
证明材料。
31.2
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形式或者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形式。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讯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海悦华府一单元 12 楼 1203
室
业务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 8 时 00 分到 12 时 00 分,下午 3 时 00 分到 6 时 00 分。
32.1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 32.2 条规定的工程类收费标准采用差额定率
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3.采购代理费收取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行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银行账号:81*开通会员可解锁*157977
33.1
解释: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
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磋商公
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
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以
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
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
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
释。
33.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 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开
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账户,也
可以使用银行保函。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33.3
1.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
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
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
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电子签章”、“电子签名”,是指经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认
可的 CA 认证的电子签名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印
8
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本磋商文件所称
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许可证等证照上的负责人。
4.本磋商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
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
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5.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
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9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
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
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5“竞标”是指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并希
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包含资格证明、报价、商务技术等所有
内容的文件。
2.8“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
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优于条款要求并有
利于采购人的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
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
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
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
3)为本分标的代建人;
(
4)为本分标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
5)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6)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7)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8)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4.竞标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磋商文件、勘查现场、编制
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的,
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
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将报财政部门查处;签订合同后发现的,
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
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11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
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
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
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
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
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磋商文件
8.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2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
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
出。
10.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
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3 商务技术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
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3
15.竞标报价
15.1 竞标报价应按磋商文件中“竞标报价表”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填写。
15.2 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本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4 竞标报价要求
15.4.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不得
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4.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单价最高限价的(如有
要求),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4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竞标函中的竞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20 条、第 21 条的有关要求。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18.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先安装“采购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下载),
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和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内容不
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8.2 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在广西政府
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
18.3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具体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响应文件格式规定
为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18.4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
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4
18.5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或者加盖电子签章。响应文件因涂
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电子备份响应文件
电子备份响应文件是指通过“采购云电子竞标客户端”在线编制生成且后缀名为“
bfbs”的文件,
是否接受电子备份响应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应在制
作完成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有效数字证书(
CA 认证锁)进行电子签章、加密,然后
通过网络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
20.2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
拒收。
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 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
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响应文件,
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上传),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提交(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
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注: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方式可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服务中心”中查看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与投送教程”)
21.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解密或提取响应文件。
22.响应文件的退回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根据本
须知正文第 17.4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四、评审及磋商
24.磋商小组成立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
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
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
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4.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基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抽(选)取评审专家。
2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和解密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供应
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
CA 锁,按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广
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采购代理机构依托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各供应商发出电子加
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
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响应文件或者解密失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6.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6.1 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6.2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6.3 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
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
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6.4 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
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6.5 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
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采购人同意后,应当
重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原有的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16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
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
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
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
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
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
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成交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
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7.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
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 4.3 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7.4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
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8.2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
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29.签订合同
29.1 签订电子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领取电子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电子采购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而放
17
弃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成交供
应商可追究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4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依据,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9.5 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单方面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任何磋商文件没有约定的条件或不合理的
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也不得协商另行订立背离磋商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6 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9.7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
采购金额的 10%。
29.8 供应商可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等在内的相关材料、信息,通过中征应收账
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线申请“政采贷”融资。
30.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
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
密。
3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
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
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8
31.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
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
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
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 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缴费账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金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 万元
1.1%
0.8%
0.7%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 万元
0.5%
0.25%
0.35%
19
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
1~5 亿元
0.05%
0.05%
0.05%
5~10 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 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 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 亿元以上
0.004%
0.004%
0.004%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项目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 150 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0 %= 1.0 万元
( 150-100 )万元 ×0.7% = 0.35 万元
合计收费= 1.0 + 0.35 = 1.35 万元
3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 本磋商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4 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
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
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
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
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0
第三章 采购需求
说明:
1
.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2.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满足按
响应文件无效处理的条款。
3.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项目概况: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建设
改造内容包括田径场人工草坪、固定足球场门架、半场足球场门架及足球场划线等。本项目采购预算:
人民币捌拾肆万伍仟柒佰肆拾伍元捌角捌分(¥845,745.88)
▲一、技术要求
序
号
标的的
名称
数量及
单位
所属
行业
技术要求
1
港口区
和平小
区九年
一贯制
学校(含
幼儿园)
项目(二
期)--田
径场改
造项目
1 项
建筑业
1.质量要求:达到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
(1)现场自然条件:满足施工要求。
(2)现场施工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3.技术要求:按照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
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专业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要求:投入本项目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至少
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等主要管理人
员,且以上管理人员不会相互兼任、不得缺位,并均为本单位在
职人员(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
1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或工资流水证明或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
扫描件)。
▲二、商务要求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建设地点
防城港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内。
合同签订时间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5 日内
竞标报价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
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
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最
后报价如有变动,则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编制提交,供应商须提前做
好相关准备并按时递交最后报价文件,否则磋商无效)
21
付款条件(进度
和方式)
1.每月 20-25 日(逾期不提交的待下月同期再提交)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
当月工程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同时在进度报表中附上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
提交上一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以及项目原材料进场登记表,经建设单位核实
后,合同内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后支付
至工程款总额的 97%,总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21 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外工程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2.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拨付相关款项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其他要求
1.工程竣工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对开工的工程场地进行清理及清洁。
2.工程量不明确的,供应商在现场考察时详细测量,磋商时必须详细列明所报工
作范围,并在施工方案中保证工程完整、全面。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具体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B 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施工员的
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以供评审。
三、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二)其他要求
以上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有任意一项负偏离(或漏项)的,竞标无效。
22
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资格审查
1.1 响应文件开启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1)查询渠道: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
采购网(www.ccgp.gov.cn)链接入口。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查询,截图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
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
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
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磋商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均通过资格审查。
1.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获取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缺少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
的文件资料的;
(4)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
“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5)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符合性审查
2.1 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
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
23
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电子澄清函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以电子回函形式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磋
商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磋商小
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加盖电子签章。
异常情况处理:如遇无法正常使用线上发送澄清函的情况,将启动书面形式办理。启动书面形式
办理的情况下,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
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3)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4)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
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
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无效
的。
5)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6)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
无效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5 条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情形的;
24
9)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磋商小组认定无效的;
10)磋商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时,
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1)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
12)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3)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4)技术及其他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报价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本工程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本工程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供应商未就本工程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
(磋商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本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
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
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有要求并公布了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
后报价)超过本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或者经供应商
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如本项目有要求并公布了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6)在总价包干工程中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竞标报价的;
7)竞标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不一致的;
8)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增值税不按广西区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报价的(园林
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除外);
9)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工程量任何一处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10)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特征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磋商小组要求澄清、
说明或补正,但供应商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设有暂估价(如: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等)、暂
列金额的,竞标时未按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估价总价、暂列金额总价计入竞标报价中的;
12)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减或对竞标范围进行调整的;
25
13)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磋商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14)竞标函的承诺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
15)未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6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
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
2.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磋商程序
3.1 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符合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磋商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磋商的视同
放弃参加磋商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
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3.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及时以电子澄清函形
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
加盖电子签章。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
按无效处理。
3.5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6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磋商内容进行记录。
3.7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2015〕124 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
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8 除本章第 3.7 条规定的情形外,对磋商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
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 最后报价
4.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
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的最后
报价,除本章第 4.3 条规定的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26
活动。
4.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案或
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大厅提交最后报价。如果供应商
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不一致的,不能只报竞标总报价,必须同时在最后报价环节上传调整过的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
4.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
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本章第 3.7 条规定情形的,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4.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
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4.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同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6 最后报价统一开启后,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4.7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修正。
4.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采取在线确认);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
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单
价最高限价的(如项目有要求并公布了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单价最高限价)。
4.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4.10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
(1)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①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 65%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
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
②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 65%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
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
③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6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④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
情形。
27
(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
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
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
间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其中,属于第③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
证明材料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
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相关供应
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
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
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
料提供便利。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
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
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4.11 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
,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
供应商。
4.12 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5.比较与评价
5.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5.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3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
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
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
6. 成交供应商推荐原则
6.1 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符合本章第 4.3 条情形
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
28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以商务评审分高的优先;商务评审分也
相等的,以企业用于该项工程竞标的资质高的优先;企业用于该项工程竞标的资质也相同的,以技术
标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
6.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
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
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二、评审标准
7.评审依据:磋商小组以磋商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
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序
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价格分
(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不再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
性扣除。
(2)以进入比较与评价环节的最低的最后报价为基准价,基准
价得分为 30 分。
(3)价格分计算公式:
报价得分=(基准价/最后报价)×30 分
30 分
2
技术分
评审标准
2.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60
分)
(
1)设备配置(满分 6 分)
优(
6 分):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辅助施工设备、器具齐
全完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设备型号、数量满足施工需
要,适配工程需求,选用国际、国内机械设备。
良(
4 分):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辅助施工设备、器具齐
全,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设备型号、数量满足施工需要,适
配工程需求,选用国际、国内机械设备。
中(
3 分):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辅助施工设备、器具齐
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无重大缺漏,设备型号、数量适配
6 分
29
施工需要,选用国际、国内机械设备。
一般(
2 分):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辅助施工设备、器具
齐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无重大缺漏,设备型号、数量适
配施工需要,选用国际、国内机械设备。
差(
0 分):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辅助施工设备、器具不
齐备,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存在重大缺漏,设备型号、数
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
(2)主要施工方法(满分 6 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
案,工艺成熟可靠、规范合规且适配性强、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
并确保安全。
评分内容:
优(6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
工技术方案,工艺成熟可靠、方法规范合规且适配性强、可行,完
全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方案完整性、贴合项目实际需求、
适配度及可操作性高;
良(4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具体的
施工技术方案,工艺、方法可行, 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方
案要素齐全,有明确适配场景和合理性;
中(3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但无详尽的施
工技术方案,满足现场施工指导需求并确保安全,方案适配项目实
际场景不足;
一般(2 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不符合项目实际,无详尽的
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方案不完整、未针
对项目实际场景设计、无适配性及可操作性;
差(0 分):施工方案内容不完整、有缺失,不能满足施工需
要。
6 分
(3)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满分 6 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
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评分内容:
优(6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
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精准高效,优于施工需要。
良(4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数量、选型配置、
进场时间安排合理,完全满足施工需要。
6 分
30
中(3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数量、选型配置、进
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一般(2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数量、选型配置、进
场时间安排存在不足但仍可执行,部分满足施工需要。
差(0 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没有组织计划,不能满足施工需
要。
(4)劳动力安排计划(满分 6 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
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优(6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
有详细的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充裕且合理,优于施
工需要。
良(4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
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中(3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
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较合理,较能满足施工需要。
一般(2 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
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0 分):主要施工工序的劳动力安排计划不详细,各工种劳
动力安排计划不明确,劳动力投入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6 分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 6 分)
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
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质控体系完整,能
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评分内容:
优(6 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内容完整,人员配备合
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完善,自控体
系完整,完全保证技术质量,优于承诺的质量标准;
良(4 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内容齐全,人员配备完
整,制度设置适配项目需求, 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
可落地执行,自控体系规范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
标准;
中(3 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内容不完整,人员配备
不足,制度不健全,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不完善,
自控体系不完整,基本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6 分
31
一般(2 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内容不完整,人员配备
不足,制度不健全,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不完善,
自控体系不完整,不能保证技术质量,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差(1 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内容有缺失,人员配备不
合理。
注: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计 0 分。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 6 分)
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
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
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补充完善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
施。
评分内容:
优(6 分):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条款设置完善,人员配备合
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契合实际且满足
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 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得力;
良(4 分):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条款适配项目需求,人员符
合要求,制度健全度达标,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明确,符
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
治安安全措施可行;
中(3 分):有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条款设置,人员配备合
理,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够详细,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
求。有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一般(2 分):有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条款设置,人员配备满足
要求,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无针对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无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
差(1 分):安全管理人员和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有缺失。
注: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计 0 分。
6 分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 6 分)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
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合
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评分内容:
6 分
32
优(6 分):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
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详实完整,各项计划图表编制
完善,安排合理,优于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良(4 分):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
术等方面的保证工期措施合理。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明确。施
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完整, 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合理, 符合本
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中(3 分):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
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措施合理。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
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有各项计划图表编制。
一般(2 分):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
技术等方面保证工期措施不够详细。没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
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没有各项计划图表编制。
差(1 分):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不完整。
注: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计 0 分。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 6 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
措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要求。
评分内容:
优(6 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完整的现场文明施工措
施、完整的环境保护措施,且措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要
求,各项措施全面、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
承诺;
良(4 分):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的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合
理、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措施内容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要
求,各项措施完整,有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中(3 分):有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详细,各项措
施完整,有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一般(2 分):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不够详细,各
项措施不完整,有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差(1 分):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不详细、不完整,仅
有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注: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计 0 分。
6 分
(9)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满分 6 分)
6 分
33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
点问题的方法是否可行。
评分内容:
优(6 分):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和难点有深入的表达,对重
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合理、完
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4 分):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和难点有详细的表达,对重
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
济、 安全、解决方案满足标准。
中(3 分):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和难点有了解,对重点、难
点有建议,解决方案满足最低标准。
一般(2 分):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和难点有了解,对重点、
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可实施保障程度不足。
差(1 分):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和难点表达不详细,对重
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
注: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计 0 分。
(10)新技术应用与承诺(满分 6 分)
优(6 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
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的保证措施得力、具体、
严谨。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充分,对新技术的实施有
安全生产 的可靠方案。
良(5 分):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新
技术的验证材料可靠,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对采用新技
术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预见。
中(3 分):有新技术措施,但验证材料不充分,对节约投资
和工期可能有收益的,对采用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风险预见不足。
差(1 分):采用的新技术针对性差或验证材料不可靠,对节
约投资和工期没有具体收益。
注:达不到以上标准的计 0 分。
6 分
3
商务分
评审标准
3.1
类似项目
业绩分
类似项目业绩(满分 10 分):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从签订施工合
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磋商截止之日止)承接过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
每有一个 得 5 分,最多 计 10 分 ( 须提 供施 工合 同复 印件 或扫 描
件)。
10 分
总得分=1+2+3
100 分
3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50500-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GB50854~GB50862-2013)、
2022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
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桂建标〔2016〕16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
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
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劳
动保险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桂造价〔2019〕1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关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
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 号)、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 号)、
《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操
作规程(桂财办〔2018〕107 号)、磋商文件、施工图等编制。计算规范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应在本
章第 1.4 款约定。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及
图纸等文件一起结合使用。
1.3 工程量清单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竞标
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1.4 补充清单项目的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无。
1.5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表格编号为计价规范相应表格编号,下同)
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调整依据。
1.6 本工程暂列金额:无。
1.7 本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详见《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
1.8 本工程部分材料和设备在磋商时作为暂估价计列,结算按实调整,具体内容详见《材料(工
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 12-2)。
1.9 磋商时暂估专业工程的价款属于暂估价,结算按实调整,具体内容详见《专业工程暂估价及
结算价表》(表 12-3)。
1.10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详见发布的工程量清单 。
1.11 工程量清单与磋商文件同时发布。 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附
35
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建设工程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的表格
提供,但规费和税费要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要求调整,具体包括:
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1)
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扉-1)
1.3 总说明(表-01)
1.4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1.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1.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1.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
1.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
1.9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
1.10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 12-1)
1.11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 12-2)
1.12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 12-3)
1.13 计日工表(表 12-4)
1.14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 12-5)
1.15 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1.16 规费、增值税计价表(表-15)
1.17 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
1.18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
1.19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1.20 本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4)
注:如本工程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造价信息价差调整法,1.18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
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载明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为本工程允许调整材料和工程
设备,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该表格,并应载明允许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风险系
数、基准单价等内容,且不能提供空白表。
以下表格视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如该工程不发生如下表格相关项目和费用,所编制工程量清单
则不需列入相应表格:
①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②暂列金额明细表(表 12-1)
③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 12-2)
④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 12-3)
⑤计日工表(表 12-4)
⑥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 12-5)
36
⑦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⑧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详见发出的招标控制价。
2.2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磋商文件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
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2.3 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磋商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规定编
制。
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5)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的综合单价
计算;
(6)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7)对建设单位创建优质工程的,鼓励在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中按广西区工程建设定额规定计列工
程优质费,并明确工程优质费不可竞争。
2.5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定确定,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2.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
3.竞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1 供应商应依据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自主报价,自主报价
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任何
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同时,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
利,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低于工程成本报价。
3.2 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
与工程量清单一致,供应商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3.3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磋商文件中划分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3.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
合单价计算。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供应商应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
为准,确定竞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3.5 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磋商文件及竞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
37
的规定自主确定。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不竞争
费用单列。
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5)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计
日工单价均不含规费和税金;
(6)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协
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7)对建设单位创建优质工程的,鼓励在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中按我区工程建设定额规定计列工程
优质费,并明确工程优质费不可竞争。
3.7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定确定,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3.8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供应商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
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9 竞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3.10 供应商应按《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的内容填报,不得擅自调整材料和设备
名称型号规格、单位、风险系数、基准单价。
3.11 竞标报价表格按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填写,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附上《工程量清
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和《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0)。
未尽事宜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以及现行《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注:因 2021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
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
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 号)中附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
体以采购人另册发放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4.图纸(另册)
3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9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0
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
式后附)。
41
防城港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我方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严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
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并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财务状况报告。
2.我方具有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我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
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
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2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1
2
3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
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在“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43
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相互关系
1
2
3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在“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44
竞标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 方 ( 供 应 商 名 称 ) 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法 供 应 商 , 经 营 地
址
。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
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更正公告(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
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
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
45
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
7.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
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46
供应商关于拟派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在参加本次
工程(项目编号:
)
竞争性磋商项目中,拟投入本项目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
码:
)不存在其他在建、已中标(或成交)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
(或成交)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2016﹞70 号、桂建管〔2020〕11 号文除外)。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
(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47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
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
日 期:
注:1.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
“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2.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
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
督。
49
二、报价文件格式
1.报价文件封面格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50
2.报价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式后
附)。
51
竞标函及竞标函附录
(一)竞标函
(采购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竞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
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 我方承认竞标函附录是我方竞标函的组成部分。
3. 如我方成交:
(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
3)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项目的其
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主
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
方成交资格。
4.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竞标函连同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
(其他补充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52
(二)竞标函附录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供应商响应情况
1
项目经理
专用条款
姓名:
2
竞标有效期
3
工期
专用条款
日历天
4
缺陷责任期
专用条款
5
发包人支付担保
专用条款
6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专用条款
7
分包
专用条款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8
逾期竣工违约金
专用条款
9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专用条款
10
质量标准
专用条款
11
预付款额度
专用条款
12
预付款保函金额
专用条款
13
质量保证金额度
专用条款
结算价的
%
……
……
说明: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53
竞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数量及单位
总价
备注
1
1 项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注:
1. 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加盖电子签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如为联合体竞标,“供应商名称”处必须列明联合体各方名称,标注联合体牵头
人名称,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 如为联合体竞标, 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牵头人电子签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
处理。
5.如有多分标,分别列明各分标的报价表,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5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相关表格及竞标报价说明填写。构成
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有关工程量清单、竞标报价以及其他
说明的内容。
2.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附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
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表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细则》要求的表格提供,但规费和税费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
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
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 号)调整,具体内容包括:
1.1 投标总价(封-3)
1.2 投标总价(扉-3)
1.3 总说明(表-01)
1.4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1.5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
1.6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
1.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
1.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
1.9 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表-10)【备注:可按要求有选择地提供】
1.10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
1.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
1.12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 12-1)
1.1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 12-2)
1.14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 12-3)
1.15 计日工表(表 12-4)
1.16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 12-5)
1.17 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1.18 规费、增值税计价表(表-15)
1.19 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
1.20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2)
55
1.21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1.22 本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4)
备注:
(1)供应商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应上传纸质投标总价封面的原件扫描件。投标总价封面必须经
供应商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同时由编制人签字盖专用章。
(2)1.8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 1.9 主要清单项目工料机分析表要求附上。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要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表格要求和内容填报。如本工程在
合同中约定采用造价信息价差调整法,1.18 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造价信息差
额调整法)(表-22)载明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为本工程允许调整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程量清
单必须提供该表格,且不能提供空白表。以下表格视工程实际需要选用,如该工程不发生如下表格相
关项目和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应列入该部分表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亦不包括这部分表格。
①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
②暂列金额明细表(表 12-1)
③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位及调整表(表 12-2)
④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表 12-3)
⑤计日工表(表 12-4)
⑥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 12-5)
⑦税前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4)
⑧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3)
注:因 2021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
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
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 号)中附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
体以采购人另册发放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56
三、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57
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分格
式后附)。
58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 IP 地址一致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
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
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
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
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
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59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60
授权委托书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
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
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
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
权委托书上签字或者电子签名,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61
建筑材料和设备节能环保要求承诺书
我方承诺,一旦成交,我方保证严格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
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
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
所有工程中涉及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如属于财库〔
2019〕19 号文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内标注“★”的产品,都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
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的处罚,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6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作为参与
(工程名称)项目的竞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我
方在此向采购人承诺:
1、一旦成交,我方保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成交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要求比例将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存入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
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保证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2、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
用管理细则》(桂建质〔
2015〕16 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
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桂建质〔
2015〕16 号文附件一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
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3、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
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
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4、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竹脚手架的
通知》(桂建管字〔
2003〕40 号)的有关规定,不使用竹脚手架。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
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5、一旦成交,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
31 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切坡、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起重吊装、临时活动板房等重大危
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检测的风险管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63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桂建质〔
2015〕16 号文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和要求
文明施工
与
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
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1. 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m。2. 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砌块等墙体。
七牌二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现场出入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节能公示等七牌以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效果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 道路畅通。2. 排水设施齐全畅通。3.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和外脚手架基础等)。
材料堆放
1.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应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1.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2.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
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和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
临时设施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 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1. 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开关箱
1.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 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 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
64
接地装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重复接地装置。
现场变配电装
置
总配电房建筑材料必须达到消防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
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施工
高处作业防护
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
设两道防护栏杆和 18cm 高的踢脚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通道口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cm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cm 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
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 1.5m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 2 层(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楼梯边
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栏,18cm 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它设施。
高处作业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它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它形式的通道。
基坑、物料平台
设 1.2m 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
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
其它
机械设备防护
中小型机械
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
垂直运输设备
1. 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等。2. 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物料平台搭设、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有安全通道、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
专家论证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
应急救援预案
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
非正常情况施工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65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磋商文件要求
竞标响应
偏离说明
1
2
3
4
5
…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逐条实质性响应,并作出
偏离说明。
2.供应商应根据竞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
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
“无偏离”。
3.供应商认为其竞标响应有正偏离的,请在项目需求偏离表中列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
供应商(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66
项目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供应商的响应
偏离说明
计划工期
建设地点
合同签订
时间
竞标报价
付 款 条 件
( 进 度 和
方式)
其他要求
注:
1. 说明: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逐条作出明确响应,并作出偏离说明。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的承诺,对照磋商文件要求在“偏离说明”中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者“无偏离”。既不属于“正偏离”也不属于“负偏离”即为“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67
施工组织设计
1. 供应商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
1)设备配置
(
2)主要施工方法
(
3)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
4)劳动力安排计划
(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
9)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
10)新技术应用与承诺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68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分标(如有):
岗位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
承担完工、在建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完工
/在建
主要项目
名称
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
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备注:
1.本表所列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可按以上格式扩展为多页填
写。
2.供应商应当在本表后附所有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
格证书(如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 1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或工资
流水证明或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 字 :
供 应 商 ( 电 子 签 章 ) :
日 期 :
69
(二)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项目经理
职称
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
职称获得时间
毕业时间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
注册专业
级别
证书编号
注册时间
注册单位
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B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经理的学历证(如有)、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等材料,本表所
列证书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7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职称
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
职称获得时间
毕业时间
担任……
年限
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
注册专业
级别
证书编号
注册时间
注册单位
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
C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增减表格内容,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等材料,本
表所列材料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
71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
72
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3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为:
74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
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
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
第七章 合同文本
76
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
(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
施工合同
(项目编号:FCZC2026-C2-020020-YZLZ)
发包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承包人:
(资质等级: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7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5. 工程内容:
,详
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
单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最终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2)规费中按规定向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的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5)暂列金额:
78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6)计税方法: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依法纳税。增值税率: % 。
2.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包干。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成交通知书;
(
2)磋商函及其附录;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7)图纸;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港口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79
发包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8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每一条均应填写完整!)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响应文件及其附件,磋商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法定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补
充协议。任何形式的会议纪要均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修改合同的依据。发包人
及监理人作出的口头承诺均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选址图、设计图纸或其他文件规定的范围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所占用的土
地。
81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
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验收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图纸 ;
(9) 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一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以图纸内容为准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1)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提供报建、报监及办理施工许可
证等所需要的所有资料;(2)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 7 天内应提供完善的(实施性)施工组
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及双方另行确定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报建手续开始前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实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含电子扫描版)及电子文档 ;
82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 28 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完整的设计文件,供甲方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 。
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联系单、变更申请、变更建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电子扫描版)。
发包人的工程管理部的印章(公章名称:)适用于:(1)通知、批准、证明、指示、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和确定等管理文件是有效的。(2)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所有与工程有关的技术
资料。
发包人的工程管理部的印章(公章名称:)不适用于:不适用于任何修改合同、减轻(或增
加)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如以上所述文件涉及到修改合同、减轻(或增加)双方合同权
利和义务时,该工作无效。涉及到修改合同、减轻(或增加)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时,必须加盖
发包人的公司公章。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通知、回复及其他任何文件,可采用
以下任一方式送达:(1)、一方采用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2)、一
方采用传真形式送达,收到另一方确认时视为已送达;双方送达传真号以本合同注明号码为准,
如果一方信息有变更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改后的信息。(3)、一方采用快递邮寄的
方式送达,另一方已经签收时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落款地址为准,如果一
方地址有变更的,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4)、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文件、通
知、回复,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在
《防城港日报》上公告送达,刊登文件、通知、回复的《防城港日报》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证据,
刊登 7 日后即视为已经送达。
1.8 严禁贿赂
如果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论承包人是否知晓)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
当利益或损害发包人权益的。承包人发生前述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因此等行为获得的额外费用必须退还发包人,造成的工程损
83
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并有权解除
本合同。同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 50 万元。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权利取得的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规划批复总平用地红线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
供任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场外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解决。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所有,承包
人不得向其他人转借、出售或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上述文件资料情况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适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本项目使用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
包人承担 。
(1)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
犯他人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而采用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
内。且承包人同意不受知识产权使用费限制,许可发包人及其发包人集团公司内部其它成员公司免
费使用承包人所有或受其控制的有关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包括发包人所需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
的设备、机械、材料或与本项目有关或部分有关的任何方法、技术和工艺的实际经验。
(3)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和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对上述施工工艺、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承包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和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施工工艺的权属属于承包人,但如果发包人参与了该施工
工艺形成主要决策过程的,则该施工工艺的权属属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共有。无论该施工工艺属于
承包人所有还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有的情形下,发包人及其发包人集团公司内部其它成员公司
84
均可以永久免费使用该施工工艺。
(5)承包人为本工程制作或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纸等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所有。
(6)如果发生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而造成第三方向发包人索赔或诉讼,发包
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自费处理上述问题并以发包人名义及时
对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进行协商或抗诉。承包人进行这种协商或争讼必须首先以保护发包人为条件,
这种保护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需的,承包人应设法保护发包人利益,避免或减少可能成为发包人责
任义务的任何赔偿、损害、费用和损失。在承包人请求时,发包人应给予一切可能的协助,来争
取索赔诉讼的顺利解决。若承包人未按时处理,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纠纷,发包人因此遭受
的赔偿、损害、费用及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回。
(7)在任何时候,如果发包人有理由认为上一条的保护不充分或者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涉及发包
人利益所进行争讼不满意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应讼,但并不因此减轻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并
且,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
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磋商工程量清单错
误、缺项、漏项,(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依据“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执行。(2)由于磋商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的,按照承包人磋商综合单
价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除以上情况之外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不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提供的措施费用清单仅供
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措施项目进行增减,磋商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措施项
目出现错误、缺项、漏项情况时,不属于调整价格范围。磋商图纸中的所有项目的措施费均包含
在本合同价格中,承包人不得以措施项目漏项为由提出任何补偿及图纸修改。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无。
承包人承诺,磋商合同总价中包含了本项目全部已预料的和(或)未预料到的单价措施和总
价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临时设施、施工用电、柴油发电、围堰、基坑支护、作业
平台、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便道及便桥、施工降排水、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未按
期竣工(其中包括承包人原因和征地拆迁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增加的全部费用。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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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代表: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
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工期延长、设计变更和现场收方等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办
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部分
施工现场。发包人根据征地进展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
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本工程可供承包人使用的场地仅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具体以发包人提
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资料为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
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
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影响承包人工程
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
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仅考虑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接至
施工场地的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若供电和供水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停水或承
包人未能及时报装,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的协助不能免除或减轻承
包人的任何责任。
临时占地属于本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
地、取土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与本工程有关
的临时占地。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
理人和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
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尽管承包人按照磋商文件中的
“临时占地计划表”所述用地开展施工,但仍不满足实际需要时,承包人需自费增加临时占地的
面积和使用期。
86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
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
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竣工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含电子扫描版)及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内及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市政公
用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市政公用)、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发生上述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包含于合同总价中)。2)充分考虑工地现场的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条件、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因素,应积极做好综合组织和协
调,负责解决施工扰民和民扰问题。3)承包人负责补遗工作,即对于任何属于本工程的工作范围,
但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属于承包人的工作,且未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发包人自
行完成的工作范围,此类工作应由承包人作为本工程的责任和义务自行完成。4)对于施工过程中
有需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提前足够时间通知发包人。5) 施工区内临时设施、水电管
线安装和保养,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临近市政公用物、构筑物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
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
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公共设施、劳动成果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
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工程款中相应核减。6) 承包人须在现场踏勘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场内临时道路的施工维护,并在合同总价中包含。7) 档案管理要求:
①承包人应设置负责施工档案管理的负责人。
②承包人应确保本单位施工档案的形成与施工进度同步,发包人在支付进度款时同时提供施
工档案(电子扫描版),如发现档案形成未与施工进度同步,可延迟支付相应进度款,直至同步
为止。
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将本单位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施工档案
87
(含电子扫描版),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移交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拒绝向其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④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投产验收(初验)前,将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档案
(含电子扫描版)移交给发包人,是发包人完全支付除质量保证金外剩余款项的必要条件之一,
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一定比例款项。
⑤移交给发包人的施工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移交范围: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科
技文件归档范围与整理细则》附件 3 所列相应的清单及所有资料的电子版;
移交档案质量要求:移交的档案应是原件而非复印件,每份档案齐全、无漏页与破损等情况,
签字与盖章手续完备,档案清晰,档案载体能长久保存。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
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
工种、联系电话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签字、备查,在申请工程款
时同时提交一份给发包方。
承包人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正式的二次设计施工图及相关计算书,包括但不限
于:设计说明、立面图、平面图、大样图、节点图及计算书等。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不得再要求发包人承担。
财政局和审计局在处理本项目的造价文件时,可能由于核减率超过相应范围,尽管造成超出
部分评审费名义上理应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此部分费用是承包人主张追加合同价款造成的,因
此此部分费用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提供取土和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并且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88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
管理,但未经过承包人签字、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
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1 天以上,如磋商文件承诺时间超过 21 天的,
按磋商文件执行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 3 万元罚
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
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0 元/日(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磋商时所承诺的
人员一致,并在 本工程开工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验收证书前,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 号和桂建管﹝2014﹞25 号
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20000 元/人•
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项目管
理机构人员不称职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出现偷工减料现象的、出现人员死亡事故的、重
复出现相同质量事故或出现问题不积极整改的、被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进度比原计划滞后
30 天以上的、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指令的、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
超过 30 天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出现打架斗殴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形。),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20000
元/人•次(人民币)。
3.2.5 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含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是磋商文
件中确认的人员,施工之后不能更换,确需更换人员的,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换人。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但新换项目经理及其余人员获得执业证
书的时间、等级、学历、工作业绩等全部优于原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 5)的期限:
开工时间前 7 天。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必须是磋商文件中确认的人员,施工之后不能更
换,确需更换人员的,更换后的人员相关资质及业绩、职称等要求不得低于磋商文件最低要求,
且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换人。
关于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21 天以上,如磋商文件
承诺时间超过 21 天的,按磋商文件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
89
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2000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1000 元/人•次
(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报发
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
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2000 元/
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2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
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1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
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
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300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
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300 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未经发包人批准禁止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如本项目允许合法分包的,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
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
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 6。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
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
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
及营业许可资格。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
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
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
90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
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
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
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他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7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三控三管一协调(主要指: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控制、
工程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信息管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面
组织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①批准
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②批准合
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③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④批准承包人的重大施工技术方
案和技术规范的变更;⑤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它主要管理
人员;⑥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分包人的选择;⑦工程量计量、工程款的审
核和确认权;⑧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或延误或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或建议;⑨批准
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⑩质量缺陷补救措施的认可;
⑪签
发工程竣工证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⑫专用条款约定的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职权。
当监理人行使上述职权时,监理人应当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配套文件,承包人应当核实
其真实性。如果无发包人事先认可文件时,发包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不限于工期延误和成本、费用支出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权利:①提出或批准变更、索赔(含工期、费用);②批准暂列金
额的使用;③暂估价费用确定;④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主体;⑤专用条款约
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示时,应自行审核该指示是否属于上述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的范围,
因承包人疏于审核监理人指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无权免除、减轻或变更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
91
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
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免除或变更。
(4)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
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
(5)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
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
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合同中的其余条款商定或确定。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提供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 ;
(2) 无 ;
(3)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
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 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24 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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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定时限
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
(桂建质安【2015】16 号文)的要求 。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无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 3 天提供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的标准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安
【2015】16 号文)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
则》(桂建质〔2015〕16号)和
防城港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但如承包人某个时期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投入不足或未达到磋商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实际投入及履行情况扣除
部分费用,此部分费用被扣除后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再支付。(2)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
以要求承包人提供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安全投入详细清单。
(1)、人员基本素质
承包商应保证参与本工程人员的基本素质满足下列要求:
(1)身体健康,无影响工作的残疾、无工作禁忌症、无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疾病。
(2)无刑事案件牵连。
(3)无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
(4)文化程度(教育水平)或技能水平与所从事的工种相适应(说明主要工种的文化水平、技
能水平要求)。
(5)工作经验(经历)与所从事的工种相适应(说明主要工种的工作经验/经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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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
承包商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以下文件:
11. 承包商应有职工体检制度和健康推进计划,其中应包括工时控制、休息娱乐、体育活动
方面的内容。
12. 承包商应有特殊健康检查制度,预防有禁忌症患者从事有关职业,如恐高 症患者不得从
事高处作业,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应符合国家
的规定。
13. 承包商应建立卫生防疫措施计划,做好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有灭蚊、灭鼠
和消毒的专项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制订预防SARS、H1N1流感、禽流感、疟疾、霍乱、肠道传染
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措施,有确保饮水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措
施。
14. 承包商应服从发包人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3)、交通、运输安全、环境管理
1) 承包商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特点,采取科学的施工工艺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
工期间道路的畅通及安全。
2) 上山道路的最小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5米;最大纵向坡度不得超过12%。
3) 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
弯道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
4)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挡
车防护土坎、安全标志牌等。
5) 上山道路应经常维护,保持道路畅通;上山道路的排水系统经常维护,保持其有效可用。
6) 通向装卸地点道路的坡度大于10%时,禁止汽车倒车行驶。
7)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严禁无证、酒后、超
速、超载、抢道、遗洒等违章行为。
8) 驾驶机动车辆时严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9) 装车时驾驶员禁止检查、维护车辆。
10) 装车时驾驶员不宜离开驾驶室,禁止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11) 严禁穿拖鞋驾驶车辆,或拖拉工作鞋驾驶车辆。
12) 卸载作业场地应经常保持平整,并保有3%~5%的反坡。
13) 卸载作业场地应有专人指挥,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
14) 卸载场地的倒车指挥人员,须穿反光衣、手持指挥小红旗、夜间配手持照明工具。
15) 车辆外缘至平台临边应保持3米以上距离。
16) 承包商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容车貌良好、车辆安全附属装置完好;严禁使用报废车
辆或无牌无证车辆。
17) 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运输,必须征得发包人的许可。
18) 承包商的运输车辆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良好。
19) 载重土石方运输车辆的土、石不得超过车厢边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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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车辆的装载必须符合车辆装载规定的要求,禁止超高、超宽、超重装载,禁止车辆在道
路上的遗洒。
21) 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必须有本质的安全防护措施。
22) 车辆在行驶中故障,必须有警示措施,这些警示措施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
23) 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转向轮胎严禁使用翻新胎或套胎;中、后桥的轮胎使用翻新胎或套胎
的,需制定发包人许可的更换标准并严格遵守。
24) 承包商必须对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进行日常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坑洼不平。
25) 承包商应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除尘;当洒水除尘效果不能满足发
包人的环保要求时,承包商有责任增加洒水车洒水除尘。
26) 上山道路雨天泥泞、湿滑应停止施工。
27) 车辆在运输时不能装得太满导致沿路遗撒,对撒落的渣料应及时清理。
28) 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依限速要求行驶,严禁超速、超载。
29) 承包商应建立占用公用道路施工控制程序,实施占道施工许可证管理并得到发包人的书
面批准。
30)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进入施工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
(4)、 施工队劳务(劳务工)安全、环境管理
1) 承包商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队伍中分包商、劳务工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活动的内容、
人数、与承包商合作的历史、劳务工来源等。
2) 承包商应对分包商、施工队、劳务提供单位的安全、环境资质实行有效控制,其安全、
环境资质的审查文件应提供给发包人检查。
3) 承包商的安全、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必须覆盖到分包队伍和所有人员。
4) 承包商必须确保以下各方面的安全、环境管理:
(a) 不得使用童工。
(b) 保障妇女的劳动保护权益。
(c) 施工队的劳务工工资按时足量发放,不得克扣、拖延。
(d) 施工队员工和临时劳务工的工作时间合理,不得超量加班,避免疲劳过度而发生事故。
(e) 为劳务工免费提供满足本合同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f) 为施工队劳务工提供符合三防、卫生、消防、安全要求的生活居住条件,并将居住场所
和人数以书面形式报给发包人。
(g) 必须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暂住证,并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提
交给发包人备案。
(h) 必须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上下班交通客车。
(i) 劳务工必须和职工一起编队分配工作并进行管理,严禁没有工作经验的劳务工单独承担
独立工作。
(5)、施工临建安全
1) 承包商禁止擅动现场公用设施,如占据消防通道、非事故情况下动用消防水、拆除安全
围栏和标志、揭开沟道、堵塞泄洪道、私接电源、擅自堆放物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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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包商应维持责任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厕所、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状态。
3) 承包商在发包人管辖区域内所建立的临建设施,如车间、仓库、加工场地、预制场地等
等,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规划要求,这些临建设施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性能,包括抗震、防台、防
雷、消防、逃生通道、安全距离、应急照明、通风空调、卫生、安全标志、防盗等性能。对于有
特殊风险的厂房,则必须配置专设安全装置。厂房内使用的特种机械,如行车、机床、充电设备
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特种设备的监察要求。存放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射线探伤装
置和放射源的设施,必须满足分隔存放等安全要求,禁止混放。
4) 长期使用(超过半年)的临时施工建筑的建设标准应不低于地方规范,建筑设计应报送
消防大队进行建筑设计消防审查。禁止使用毛竹、芦席、油毛毡等可燃材料搭制临时工棚和仓库。
5) 承包商应建立“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指定施工区域的安全负责人或协调人,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包括防火、照明、通风、防雷、防涝、防台风、物料管理、危险品管理、用
电安全管理、灭火器材管理、安全警示牌管理、清洁卫生等内容。
6) 禁止使用或出租发包人管辖区域内的设施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活动,与设施的安全生产条
件不符的活动或改做与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的用途。
(6)、 生活区安全、环境管理
1) 承包商应制定生活营地管理规定(包括劳务工的生活营地)并报发包人备案。
2) 开工前承包商需将所有人员的居住场所和人员数量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
方将进行核查,如不满足安全、环境保护要求,将建议整改,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将
不予支付临建经费。
3) 施工现场不允许安排生活临建。
4) 承包商的生活临建不允许是工棚、铁皮房、石棉瓦房等不符合三防要求的建筑物,严禁
租赁“危房”做生活营地。
5) 承包商的生活营地应满足消防、安全用电、卫生防疫、防抗台风、暴雨、雷击等方面的
安全条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尤其严格消防管理,禁止封锁逃生通道,禁止使用工作场所、
仓库、生活场所“三合一”的设施。
6) 承包商的食堂要满足卫生要求,人员要定期体检,不能有传染病;要有消毒、冷藏设施,
生、熟食要分开。
在采购食品时要注意食品安全,禁止提供变质、过期食品,防止集体食物中毒。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
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一、土地资源的保护
1) 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场地)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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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应重
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
2) 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
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
作蓄水池或鱼塘。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3) 在河床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对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的规定,即:“在行洪、排涝河流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4) 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振动、公
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5) 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植物的教育,在雇佣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
伐树木。
二、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1)、防水排水
1)在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的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
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2)因承包商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商自负。
3)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依次进行;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使
不积水。
(2)、冲刷与淤积
1)承包商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2)承包商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
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3)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对水文状态的改变。
4)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
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水域的污染。
5)承包商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
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以免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3)、废料废方的处理
1)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
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
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2)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3)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及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
交通,禁止直接排放到原有水系。
4)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
97
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
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尽可能对弃土方整平用作耕地;
d.隧道堆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
失。
三、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
(1)、保护水质
1)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2)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
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3)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它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4)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
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5)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动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
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2)、控制扬尘
1)为了减少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进行洒水或其他抑尘措施,使不出现
明显的降尘。
2)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
盖物覆盖。
3)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机站(场)、大型轧石机场等投料器均应
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4)如果承包商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的河流、湖泊、池塘、农田或卫生环境造成了危害,
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商负责。
(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
1)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 300 mm,而且应
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2)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3)如果承包商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
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保护绿色植被
(1)、承包商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
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2)、要保护道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
要尽量设法保护。
(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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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再发生其它形式的人为破坏。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磋商文件约定,磋商文件无
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如实际施工时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存
在缺陷,发包人可要求其对方案进行完善、修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直到发包人、监理人
批准通过,承包人不能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调整为由要求调整合同单价子目单价或总价子目合价,
也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变更或索赔。发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除完善施工组织设计
以外,还需编制临时工程或永久性工程的专项方案。但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任何同意并不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约定:开工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 天内。
(1)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 7 天),承包人应编制详
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说明以及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和发包人审查批准,该施工进度计划须涵盖整个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详细施工计划安排(包括主要
材料采购及人员进场计划)。该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应采用 P3E/C 或 Project2000 以上版本软件编
制。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批准或回复意见,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其中,施工组织设计不应对
磋商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实质性改变,只能是对其进一步细化。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
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的方案和操作规程的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应
当说明相应的施工方案、流程、人员组织、技术、设备力量、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进度控
制措施、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施工
组织机构图,应建立以其项目经理为核心的进度控制体系,并明确落实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各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在内的具体负责人员。组织机构中必须设置进度控制部门并
配置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并且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2)承包人提供的劳力和施工机械应不低于磋商文件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承诺的标准,
以实现工程进度的需要。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填写劳力和施工机械报表并呈
送,该报表详细说明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在各个时期雇用在现场的各类劳力数量、管理职员姓名以
及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及识别号码,这些号码应在施工机械的明显位置上,并指示出它
是自备的还是租用的。对于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提供该施工机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于承包人的证明。对于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劳力,在发包
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雇佣证明,其中:承包人自有雇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或该人员在承包人单位半年以上社保缴费证明;劳务分包人的雇员:应提供劳务分包合同
及;劳务分包人的雇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前述机械和人员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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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的,视为承包人未足额投入劳力和施工机械,发包人有权参照本合同中承包人
未能按约定足额投入劳力和施工机械的条款处理。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3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提供测量基准点和水准点,测量基准点和水准点距离本项目最近红线
距离小于 2km。如承包人需发包人增加测量基准点和水准点时,每增加一个点需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
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 8 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 8 小时(含 8 小时)影响正常
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
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
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工期相
应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
件造成的工期顺延,其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不得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
100
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
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
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
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
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4 %。
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并有可能导致延误工期的,经港口区
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业主有权分割部分工程进行发包,单价按成交单位原成交价格执行,
如确需上调价格,经分管领导审定,款项从总包单位的工程款扣除;造成施工中断或延误累计超
过 21 天的,经港口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将未完工工程另行发包,单
价按成交单位原成交标价格执行,已完工程经双方验收确认后,待整个工程竣工后结算。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指本工程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
(2) / ;
7.8 提前竣工
7.8.2 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
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
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磋商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
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磋商约定的风
险幅度的,结算时按磋商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101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
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
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
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
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
费用总价包干,由于承包人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承包人不得以预估
费用低于实际费用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道路及场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
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费用总价包干,由于承包人
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承包人不得以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或实际情
况发生变化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
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
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无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102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检验试验配
合费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计入本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增加以下内容:
(1)发包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部分,也可
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将要暂停的工作内容和暂停生效的日期;承包人应从这一生效日起暂
停所述工作内容,但应继续执行未被暂停的其他工作。
(2)发包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取消(或变更)执行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何部分,也
可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将要取消(或变更)的工作内容和暂停生效的日期;承包人应从这
一生效日起取消(或变更)所述工作内容,但应继续执行未被取消(或变更)的其他工作。
(3)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尽管变更或增加部分与本合同无实质性关联,发包人根据自身需
要,需要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关施工,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
承包人必须考虑其磋商报价的平衡性,不得以变更项目子目单价低或超出施工能力范围等为由拒
绝施工,也不得以变更或者增加部分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为由而拒绝执行。经发包人催告后 3 天仍
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指令的,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根据变更或增加部分的总费用及事情的重要
性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 1~5 万元/次。
(4)不属于变更范围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如果工程量的增减并不是执行发包人按本条规定发出的变更指示的结果,而是由于实际工
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此类增减不需要任何变更指示。
②工程图纸和现场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人在磋商阶段也未提出澄清,但在施工阶段因现
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质条件限制、场地限制、安全要求限制等)不能完成施工或不能按期完
成整个工程,需要修改图纸或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等),
不构成变更。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及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予顺延。
③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
出的局部变更设计,不构成变更。但局部变更设计须经发包人的批准,且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
承包人承担。
④若竣工图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认的施工图及工程变更不一致,则发包人对竣工图的接
收或确认不能证明发包人同意上述不一致之处的施工,也不构成本条约定的变更,因上述不一致
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3
⑤承包人编制的商务标取费与技术标的施工方案不能一一对应的,如工程图纸没有发生实质
性变化,但按照技术标的施工方案不能完成施工或不能按期完成整个工程,需要修改施工方案
(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等),不构成变更。因此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
延长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亦不予顺延。
⑥如工程图纸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不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描述,承包人在磋商阶
段也未提出澄清,但为完成工程图所发生的任何措施项目均不构成变更。
⑦本项目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应在磋商阶段通过实地考察水电接入点位置及用
电容量,如通过自发电或其他方式取得时,均不构成变更。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
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
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
包人。
(4)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前签证,需要变更的工程(或新增工程),由设计单
位、监理单位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向相关审批部门报告,
相关审批部门批复意见后方可实施。变更造价累计超出工程施工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用总和的
10%,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经发包人或项目委托后,经发包人集体研究,
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方可实施。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
过概算批复的,必须报投资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方可实施。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 。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后,如果承包人认为该指令属于变更的,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指令之日起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书。变更建议书应当阐明变更原因、
依据、内容,并同时提供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及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变更建议书后,认为变更不成立的可将变更建议书直接退回承
包人;若监理人认为变更成立的,则应上报发包人审查,发包人认为变更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监
理人报送的意见书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发包人认为变更是否成立不明确或需要承包
人进一步提交资料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提交补充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补充资料后 28 天内,应当向承包人发出正式变更令
或变更不成立的书面通知。
(3)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但承包人未在收到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指令、口头指令、会
104
议纪要等形式)之日起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书的,则视为该指令并不涉及费用增加或工
期顺延,或承包人放弃要求补偿由于该指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等一切权利。
(4)承包人未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补充资料
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补偿由于发包人指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等一切权利。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正式变更令或变更不成立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未向
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承包人对正式变更令或书面通知的认可。
(6)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无权就工程竣工证书签发前发包人的任何指令要求增加费
用。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需要变更的工程(或新增
工程),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发包人,由发包人向相
关审批部门报告,相关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待
竣工后由发包人一并报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变更造价累计超出工程施工合同价
中建安工程费用总和的 10%,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经项目业主或项目
委托后,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须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方可实施。项目变更后总投资超过概算批复的,必须报投资审批部门同意调整概算方可实施。变
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无
论多大,均不调整单价。
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但依据承包人报价中同类(或相似)项目的标准,若高于定额标准时
按定额取费标准计取;或在按本合同规定确定新单价时,如果计算出的新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
发包人可按以下任一原则对单价进行重新计算:
1)按照本项规定的新单价计算原则计算出与变更类似项目的价格(类似项目是指都为土石方
工程、或基础工程、或钢结构工程、或门窗工程),类似项目合同中价格与按变更原则计算价格
之比为变更单价的下浮率,按新单价的计算原则计算出变更新单价再乘以下浮率即为变更单价。
2)发包人有权从报价分析的材料/设备单价、广西或防城港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发布的该
变更发生期内“信息价”、市场调研得出的市场价或采购发票价中任选一项作为建立新单价的依
据,或通过补偿同类材料差额建立新单价,承包人不能对此提出异议(发包人变更过程中指定采
购厂家的除外)。
3)在市场调研得出的市场价、或承包人以前类似磋商报价、或发包人正在执行的其他项目类
似的磋商报价、或广西或防城港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发布的信息价的基础上调整。
4)在确定新单价的过程中,涉及单项材料/设备价格,承包人及时将采购策略和计划告知发
包人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后再开展采购工作,发包人视情况可参与采购全过程;当材料/设备价格达
到依法必需招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105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
(表 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 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或用于提
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
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等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暂列金额只能
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结算时,暂列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
所有,不支付给承包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工程项目价格调整的条件是: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调超过 15%时(价格以当
期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可对超出 15%的部分进行协商调价,15%(含 15%)以内部分不
做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磋商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
106
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防城港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合同条款
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磋商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磋商报价为基础
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磋商的风险范围时,
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磋商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 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整。
第 3 种方式:在合同工期范围内,乙方须承担主要材料±15%以内(含±15%)的材料价格
风险, 超出±15%的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调价,以磋商控制价采用的《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上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基准材料价格 。
11.2 不平衡报价调整方式
按防住建发〔2016〕31 号文《防城港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严重不平
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正。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 总价包干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本工程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和政策性(颁布单
位为地级市以上(不包含地级市)单位颁布的文件才属于政策性文件)调整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07
12.2 预付款
12.2.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拨付预付款前,预付款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
电汇或网上支付、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
12.2.2 预付款
12.2.3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金额与支付:合同价的 30% 。
担保的形式:担保可以银行保函、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只能以现金方
式缴纳的行为。
12.2.4 预付款抵扣的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分两次扣完,每次扣 50%。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工程量清单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细则(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GB50854~GB50862-2013);202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3 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4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
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 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
建标(2019)12 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资料、磋商文件、施工图等编制,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费率取中值。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 25 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
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
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08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
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
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每月 20-25 日(逾期不提交的待下月同期再提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
提交当月工程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同时在进度报表中附上农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提交上一期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以及项目原材料进场登记表(附件 17、18),经建设单位核实后,合同内
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后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 97%,总
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2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外工程
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拨付相关款项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
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09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
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1)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竣工图
编制费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2)承包人应协助发
包人办理城建档案馆手续,与城建档案馆手续未办理完成,视为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4 套及满足相关要求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5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
元)、10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之间含 1000 万元)、15 天(工程造价在 1000 万
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 2 套、4 套、6 套。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30 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 6 套及满足当地
档案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电子扫描版)。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或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10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增加以下内容:
竣工结算申请单资料清单应包括的内容:(1)结算申请函(2)完整施工图;(3)竣工图
(含电子版);(4)结算书(含软件版);(5)设计变更情况及批件;(6)工程洽商记录;(7)
现场签证单;(8)磋商文件;(9)施工合同;(10)开工报告;(11)原材料试验报告;(12)
竣工验收记录及质量评定结果;(13)成交通知书;(14)隐蔽工程记录;(15)计量资料;(16)
依据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双方约定。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
应顺延。
结算审核约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
2、工程结算经港口区财评中心核减(增)率在 8%以上时,因核减(增)部分产生的审核费
用由承包人负担。3.承包方逾期超过 60 天未完整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结算评审的,视为
自动放弃工程结算并放弃剩余工程款。
政府投资工程的结算如需港口区财评中心审定,最终结算金额以港口区财评中心出具的评审
报告为准,不能以承包人编制的结果或发包人审核的结果作为要求支付的依据。港口区财评中心
处理相关事宜需要一定时间,发包人不承担因港口区财评中心评审时间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双方约定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工程交付使用至质量缺陷期满后无工程质
量问题的,质量缺陷期满后承包方提交书面申请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按程序退还 (无息) 。
111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工程质量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 2。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112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84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9)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事先同意,擅自更换合同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他
主要管理人员。
(10)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及发包人支付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费用挪作他用。
(11)承包人违反第 8.2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又拒绝清除不合格的材料
或工程设备,或因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或修
复不合格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8.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
求等造成安全质量事故。
(13)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两次验收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4)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关于本工程的指令的;或以磋商工程量清单中
的措施项目出现错误、缺项、漏项情况为由,拒绝执行相应部分内容施工的;或以变更或增加部
分与本合同无实质性关联为由,拒绝执行的;或以变更增加部分子目单价低为由拒绝执行的;或
超出以变更增加部分子目施工能力范围等为由拒绝执行的;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15)如果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论承包人是否知晓)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
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发包人权益的。
(16)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行隐蔽工程的覆盖或其他工程下道工序的施工,或验
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通过隐蔽验收的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
(1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
或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或同一部位出现二次以上维修的。
(18)承包人无法定或合同约定依据,而未能按期开工、暂停施工或以暂停施工相威胁,连
续或累计超过 7 天(含 7 天)。
113
(19)承包人逾期竣工超过 60 天(含 60 天)或磋商文件承诺的节点或修改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诺的节点逾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
(20)承包人的雇员或其分包人的雇员、或承包人的供应商扰乱发包人生产、生活秩序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及《专用条款》第 16.2.1 项中(1)、(3)、(4)、
(7)、(8)、(9)、(12)、(18)、(19)、(2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除按照专用条款
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
2)承包人发生第 16.2.1 项中(13)的违约情况时,如合同工程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应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第二次仍验收不合格
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另行委托他人重建或修复,重建或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或拟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
约金及赔偿损失。
3)承包人发生第 16.2.1 项中(14)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且因承包人未在指定时间内执行的,发包人可自行将该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交由第三方实施,因
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如该工程是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已
有工作子目或类似子目变更的,则由此额外产生的费用及款项,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或拟付给承包
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如该工程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类似规定的,则该工程实
际产生的工程款较按第 10.4 计算的工程款或较按第 10.4 计算出的款项而多出的款项或费用将从
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4)承包人发生第 16.2.1 项中(15)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因此等行为获得的额外费用必须退还发包人,造成的工程损害、
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
同。
5)承包人发生除第 16.2.1 项中(1)、(3)、(4)、(7)、(8)、(9)、(12)、
(13)、(14)、(15)、(18)、(19)、(20)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均须
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即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费改正。如承包人在指定期限内整改但仍然造成工
期延误的,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如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发包
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调换项目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管理人员)的通知,如果承包人不执行或项目
部调换后仍然不能履约,发包人则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6)承包人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发包人仍要求承包人继续履
行本合同的,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7)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条款第 16.2.2 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
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
114
其违约行为告知防城港市港口区住建主管部门,作为承包方不良记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8)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缓工程建设,如承包方不主动作为,不推进工程进度,
造成项目无法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港口区教育系统的基建项目工程承包活动。
9)承包方要按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因承包方原因拖欠人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
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港口区教育系统的基建项目工程承包活动,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告知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承包方不良记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6.2.1 项中(2)、(3)、(11)、(12)、(17)
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 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6.2.1(6)、(13)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
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
约金金额均在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
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
4)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承包
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
请返还一半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其余罚款(违约金)不得返还。罚款(违约
金)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3)增加承包人违约金计算方法:
1)、解除合同的撤场规定
每逾期一天撤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2)、承包人违约金的支付情形及标准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工作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人,或
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
B.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又拒绝清除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
备,或因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或修复不合格
工程,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C. 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及发包人支付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费用挪作他用,每发现一次,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D. 违反上述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
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或将材料设备用于其它工程项目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
115
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E.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未按磋商文件确定的人员向本工程派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
人、其它主要管理人员)的或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类、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每季度实际在场
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累计达 22 天的,视为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其它主要管理
人员)。其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为人民币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违约金
为人民币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其它主要管理人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10 万元/人/次。发包人
同意(或要求)更换项目总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扣罚 10 万元违约金。
F.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等造成
安全质量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G. 如合同工程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数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 0.1%的违
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不足部分。如第二次仍验收不合
格的,承包人还应再次向发包人支付数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
H. 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关于本工程的指令,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1 万元/次。
I.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擅自进行隐蔽工程覆盖或其他工
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或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通过隐蔽验收的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每发
现一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 万元/处,且承包人必须拆除重建,因此支出的费用及
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J.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发包人或
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或同一部位出现二次以上维修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K.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暂停施工的违约金:每停工一天,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
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L. 在施工现场内或因承包人原因或因承包人的分包人原因或因供应商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的,
承包人按照重伤一人 5 万元、死亡一人 100 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M. 发生承包人知识产权侵权事故后,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处理,每发生一次,承包
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有关纠纷,发包人因此遭受的赔偿、
损害、费用及损失,发包人有权从签约合同价中直接扣回。
N. 如出现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或供应商的人员通过非理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伤、
自残、自杀行为、阻塞交通、阻碍施工管理、围堵、攻击发包人(包括但不限于与发包人有正常
业务往来)的人员、车辆、办公场所、静坐、游行等各种有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
声誉的行为)向发包人施加压力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①现 3 人以下的人员参与的非理性行为,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②出现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人员参与的非理性行为,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 万
元;
③出现 10 人以上的大规模的非理性行为且未出现严重后果的,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116
金 50 万元;
④无论人数的多少但造成严重后果(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或被政府通报、
或发生人员死亡、重伤,或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非理性行为,承包人
除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外,还应按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⑤与本项目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或与本项目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指使其他人)出现打架斗
殴的行为时,无论人数的多少,承包人除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 万元外,还应按本合同的
其他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O.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代签,一经发现,监理人和发包
人有权拒收并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P.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或监理人接到各分包
工程承包人对承包人管理配合服务不到位的投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发包人有权暂扣施工
总承包服务费直至监理人和发包人满意。
Q.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的,应负责整改,并且每发现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R. 未经发包人许可,各类挖掘机、汽车、搅拌站、砼输送泵、塔吊等主要施工设备未按时
进场,或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要求的时间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则每台机械每延误一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S. 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违约金:
① 被当地政府部门勒令停工整顿的,以实际停工的天数,每天 1 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②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工程或发包人带来负面影响、经济损失的,每被曝光一次 10 万元;
③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的行为,根据现场例会确定或现场管理规定检查,应当接受处罚的,相
应的处罚额即为违约金。
T. 若承包人的劳务人员投入不足,每违约一天,承包人应按照每天 100 元/人的标准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U. 承包人提交的价款调整、计量、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请求高估冒算的,或对分包合同的价
款调整、计量和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请求审核不力的,如承包人的申报或对分包/分供的审核额与经
发包人最终核定额超过 5%时,超出部分按 10%计算违约金。
V. 未按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和相应的支持文件结算,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签约合同价
的 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W.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竣工清场或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将工程或资料移交给发包
人,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 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X. 若承包人发生廉政违纪行为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次 10 万元或按相关协议执行。
Y.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仟元。
(3)尽管本条前面各款有其他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有其他承诺的除外),但逾期竣工
违约金累计总量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 10%;当违约金累计超过 10%后,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或终止
117
合同的权利。如供应商另有承诺的,可叠加处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和如下条款有冲突时,以如下条款为准):
(1)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
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磋商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
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
进度,造成工期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
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及磋商文件的承诺进场经发包人
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的;
10)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事先同意,擅自更换合同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其他
主要管理人员;
11)无正当理由,出现三次不执行本合同 10.2 中所述内容的情形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材料按照合同价格或市场价支付承包人,设备根据交付时
的新旧程度折价支付承包人,临时工程按照剩余工程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支付承包人,承包人文件
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免费提供给发包人使用。
(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
1)承包人应在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全套的已施工/在施工
技术文件资料的同时,应提交一份合同解除结算报告文件,包括:
① 已完成工程量;
② 已经验收送抵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清单及其价款;
③ 依据合同承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它费用;
④ 支持上述①至③项的证明文件资料。
2)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4.2 款竣工结算的约定计算已完工
程价款。
118
①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②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
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③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按第 19.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索赔的金额可在签署结算协议时,在结算额中直接扣除,并保留向承包人继续追索的权
利。
④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签订合同解除结算协议,按结算协议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⑤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0 条的约定办
理。
(3)解除合同的撤场规定
1)因承包人违约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立即妥善做好已完
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将施工人员及现场的材
料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时应遵守第 13.6 项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撤场,承
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可在发包人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
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2)如承包人拒不按期撤场或在规定的撤场期限届满后 7 天内仍未完成撤场的,发包人有权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直接将承包人驱逐出施工现场;届时,发包人可随时变卖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
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和未使用的材料,并直接用变卖的款项冲抵撤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不足部
分可在应付或拟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
(4)合同解除后材料设备及相关协议利益的处理
1)因承包人违约而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如果发包人通知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继续完成该工程
的,承包人则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妥善保管现场已购材料设备及施工装备、临时设施等直至将
该等材料设备全部转交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而不得擅自将该等材料设备运出现场。
2)协议利益的转让:如发包人决定继续使用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已订货但未到货的材料
设备、临时设施、已采购的服务或其他权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工程或劳务分包协议、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施工设备租赁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及利益以原有
条件转让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承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承包人应当全力配合。
3)发包人受让承包人的协议利益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海啸、瘟疫、
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及 13 级以上台风,但由于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雇员的原因引起的骚乱及
119
其他灾难性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发包人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不可抗力因素引
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继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三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要条
件。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其中: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现场承包人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5)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甲供材料和甲供的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承包人采购材料的损坏由承包人
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2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应
支付款项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本项目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发
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费用总价包干,承包人预估费用低于实际费用,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齐;
120
因承包人不投保或投保不足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并支付其保费,保险期限为项目建设期内(开工令发出 7 日内由承包人提供相关凭证)。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考虑 。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投保工程保险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中,费用总价包干,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
本项目是否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
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损失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
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进程中
产生争议时,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
诉。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防城港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
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
121
处以违约处罚金。
21.1.1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及磋商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
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时,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另行发包工程。
21.1.2 尽管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应与合同相符,若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约定的进场机械
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21.1.3 所有以上违约处罚金金额均在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工程师预先下发统一格式含有
违约处罚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违约处罚通知
书(不再陈述违约处罚理由)。
21.1.4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
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与工期有关(或里程碑罚款)的违约处罚金(不包括利息)。其余罚款不予退
回。
21.2 工程款的使用
21.2.1 本工程资金属发包人自筹,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资金的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
用,并自觉接受发包人和银行的监督,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
(1)农民工工资实行分账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防城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防住建管发
[2017]37 号)第二条,合同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款项分账
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农民工工资支付约定
合同承包人申请进度款应明确农民工工资金额,拨付进度款须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再经农
民工工资专户转至工人个人账户。
21.3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1.4 本工程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
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 号)要求执行。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工程款同步支付。
21.5 承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建安劳保费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账户。
21.6 承包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发包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并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届满后 14 天内开始建设工程(但因非承包方原因所引起的
除外);
(3)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但因非承包方原因所引起的
除外);
(4)在完工检查日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专业分包商从项目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
的工作人员,除非上述行为是为了保持或促进项目建设按合同完成所必须的。
122
21.7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尽管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已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场,但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仍不能满足合同进
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1.8 发包人有权随时终止本工程中任何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并按报价书中相应内容扣减分部
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相关费用,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21.9 在施工过程中征地及安置工作可能滞后,承包人应自行协调和处理当地群众及各安置住
户关系,确保正常施工。可能造成工程进度滞后或者费用增加,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和措施费
用中,由承包人承担。
21.10 防发改函[2017]43 号文件和防发改前期[2018]251 号文件,属于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21.1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的供应商或劳务工人等参建人员上访、投诉、静坐、
聚众闹事等事件时,(1)如聚集总人数在十人以下时,承包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接到发包
人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出授权人员到发包人指定的地方解决相应问题。(2)如聚集总人数在
十人以上时,承包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发包人指定的地方
解决相应问题。如承包人未能按照以上要求处理相关问题,视为承包人授权发包人代为处理,发
包人为解决相应问题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均视为已得到承包人的授权(承包人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从承包人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来代付承包人拖欠的费用;如以上费用不足时,
发包人可以先行垫付,待事情处理完毕 7 日后承包人再向发包人返还。)。承包人承诺,尽管承
包人不完全满意发包人所有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此事造成的最终后果,但处理的过程如在政府相关
部门或建设行政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见证下处理,承包人都同意发包人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及此
事造成的最终后果,承包人并承担所有责任。发包人为此做的任何工作将不会减轻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
21.12 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
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如发包人提出要求,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
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
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1.14 建安劳保费扣减金额与发包人实际缴纳金额相等,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金额在最终支
付给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减。(1)本工程如有进度款时,则在本合同的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
金额的 10%开始扣减建安劳保费,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金额的 30%时全部扣减完成。(2)本
工程如无进度款时,建安劳保费由承包人代缴。
21.15 尽管合同有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充分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特别是现场地质情况),
不管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当出现与地质有关的变更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
同综合单价。承包人的磋商文件中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比、开挖和运输)、地基与基础工程
123
等有关项目的综合单价已经考虑了上述风险。伐树、挖树根和清除表土的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土石
方单价中,不另行计算。
21.16 项目管理人员不称职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不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项目出
现偷工减料现象的、出现人员死亡事故的、重复出现相同质量缺陷(事故)或出现问题不积极整
改的、被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进度比原计划滞后 60 天以上的、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指
令的、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累计超过 60 天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规
定要求的、出现打架斗殴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尽管无法证明以上情形与被更换人
员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系,但当以上情形发生时,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组织机构里面的部分
或全部人员,并按照专用条款中的“16.2 承包人违约”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21.17 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21.18 承包人要规范管理工地,保障工地原材料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如出现
施工安全隐患、建筑材料乱堆乱放以及建筑垃圾等问题,监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限
内未整改到位的,每次处以 1 仟元至 3 仟元的扣款处罚,将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6: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8: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9: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0: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 11: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 12: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 13: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
14:总价合同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附件
15:欠薪催告函
附件
16: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明细表
附件
17:项目原材料进场登记表
附件 18: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
124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25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
承包人: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
**************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
,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
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
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
2 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
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
3 年);
4.绿化工程为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年;
5. 地下防水工程为
年(建议为
5 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 2
年(
运动场翻新改造工程);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6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127
附件
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
(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28
附件
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
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29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计划进场时间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30
附件
6: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
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31
附件
7: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已
于
年
月
日发放成交通知书,明确
(承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 承 包 人 ” ) 于
年
月
日 为
(工程名称)的成交人。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
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格式和文本可以自拟,但是必须包含以上
条款所列全部内容)
132
附件
8: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 据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 承 包 人 ” ) 与
( 发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 发 包 人 ” )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
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
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
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格式和文本可以自拟,但是必须包含以上
条款所列全部内容)
133
附件
9: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
“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
“主
合同
”),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
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
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
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
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
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
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
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134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
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
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
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
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
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 保函 或本 保函 相关 事项 发生 的纠 纷, 可由双 方协 商解 决, 协商 不成 的, 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格式和文本可以自拟,但是必须包含以上
条款所列全部内容)
135
附件
10: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额为
(大写)
元,
(小写)
元,请予核准。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序
号
名
称
申请金额(元)
复核金额(元)
备注
1
已签约合同价款金额
2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应支付的预付款
4
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5
合计应支付的预付款
复核意见:
□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合同约定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
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叁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136
附件
11: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
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合同款额为
(大写)
元,
(小写)
元,请予核准。
附:上述
3、4 详见附件清单。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序
号
名
称
实际金额
(元)
申请金额
(元)
复核金额
(元)
备注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4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4.1 本周期实际应抵扣的预付款4.2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
本周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其中:人工费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
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叁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137
附件
12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
支付竣工结算的工程款额为
(大写)
元,
(小写)
元,请予核准。
承包人(章)
造价人员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序
号
名
称
申请金额
(元)
复核金额
(元)
备注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
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叁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138
附件
13:
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缺陷修复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
付最终结清合同款额为
(大写)
元,
(小写)
元,请予核准。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序
号
名
称
申请金额
(元)
复核金额
(元)
备注
1
已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增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
修复金额
3
应扣减承包人不修复缺陷、发包
人组织修复的金额
4
最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
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如监理人已退场,监理工程师栏可空缺。
2.本表一式叁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139
附件
14:
总价合同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工程名称:
进度款期次
形象进度
进度款付款金额
(元)
备注
预付款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发包人代表签字:
发包人(盖公章)
日
期
承包人代表签字:
承包人(盖公章)
日
期
140
附件
15:
欠薪催函
公司:
由贵公司承包的
项目,经发现:
(人名),
工种:
,做工时间:
,工资:
元,
未按时支付。现要求贵公司收到此函之日起限于 15 日内足额支付 该 人 工 工 资 。 否 则 , 我 方 将 根 据 与 贵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第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1)条第⑨款:承包方要按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因承包方原因拖欠人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港口区教育系统的基建项目工程承包活动,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告知防城港市港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承包方不良记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之约定执行。
特此函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41
附件
16:
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明细表
施工单位(盖章):
填表人:
日期:
注:
1.此表作为施工方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依据,不提供的该费用不予结算。2.在申请工程
款时一并提交,并附上现场图片。
3.监理单位负有审核责任,因监理不到位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
追究责任。
4.施工单位对该表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后果自负。
序号
内容
规格
材质
数量
费用
(元)
备注
1
2
3
4
5
142
附件
17:
项目原材料进场登记表
施工单位(盖
章):
登记
人:
日
期:
序号
时间
品种
品牌
数量
等级
规格
型号
材质
施工
人员
签字
监理
人员
签字
备注
注:该表作为工程款申请附件,与请款函一并提交 1.施工方原材料进场要提前通知监
理方、现场监督管理员。2.施工方要提供原材料相关合格证、采购单、出货单等,将
以上资料发给业主审核存档。3.监理单位负有审核责任,因监理不到位按合同相关条款
约定追究责任。
4.施工单位对该表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后果自负。
143
附件
18:
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
施工单位(盖章);
填表人:
日期:
序
号
农民工姓名
电话号
码
工种
做工时
间
应付工
钱
(元)
已付工
钱
(元)
农民工签
字
备
注
注:1.该表与请款函一并提交。2.请款函要分列材料费和人工费,所列人工费要足额按时发
放。3.工资发放凭证一并提交。4.监理单位负有审核责任,因监理不到位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追
究责任。
5.施工单位对该表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后果自负。
7
5.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属于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防城港市港口区教育局(单位名称)的港
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
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港口区和平小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幼儿园)项目(二期)--田径场改造项目(标的
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152 人,营业收入为
11280.964261
万元,资产总额
为4821.643579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
(标的名称),属于
/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
为
/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
人,营业收入为
/
万元,资产总额为
/
万元,属于
/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章):广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2026
年
6
月
9
日
注:1.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
“
项目名称
”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2.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
单位的
/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
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
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
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