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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编号: zo26-04-043)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 2026年气 象数据资料与信息服务项目
2、采购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区域 机场管理分公司
3、拟采购服务的预算金额: 33.4万元
4、采购内容: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气象保障 所需的气象雷达资料、气象预报资料产品以及技术培训、 系统维护以及天气预警信息服务,租赁多普勒雷达专线 传输(气象数据专线)业务服务。
5、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期一年
6、项目地点:云南省景洪市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23 号)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 工作需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机构的常
规气象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 品资料、航危报以及其他各种气象资料。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 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 料共享工作的管理。《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令第27号)第四条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 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气象服务有地域性,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本 部地处西双版纳州,故选择本地西双版纳州气象局提供气象 数据资料与信息服务。
4. 由同一供应商提供气象数据资料与信息服务,是确保 气象数据的安全、稳定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促进西双版纳区 域机场管理分公司所辖机场的气象业务同质化管理,提高气 象预报及服务能力。
5. 西双版纳州气象服务中心为西双版纳州气象局唯一 对外服务部门,西双版纳州气象服务中心能够提供的普洱天 气雷达、勐腊天气雷达资料。普洱天气雷达扫描半径为300 公里,普洱天气雷达距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 98公里,距 普洱机场 6公里,距澜沧机场 135公里;勐腊天气雷达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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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径为 300公里,勐腊天气雷达距西双版纳嘎酒国际机场 89 公里,距普洱机场 150公里,距澜沧机场 201公里;普洱天 气雷达、勐腊天气雷达两部雷达扫描范围均覆盖双版纳嘎洒 国际机场、普洱机场和澜沧机场。
综上所述,本项目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西双版纳州气象 服务中心为该项目的唯一服务商。
1、供应商名称:西双版纳州气象服务中心
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嘎兰南路10号 2、助 四、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 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
|---|---|---|---|
| 专业 | 赵文伟 | 气象工程师 |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 | |
| | 公司西双版纳区域机场 | |||
| 人员 | 管理分公司航务部 | ||
| 信息 | 气象工程师 张奇 工程师 |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 | |
| 公司西双版纳区域机场 | |||
| 管理分公司航务部 | |||
| 项目 信息 | 项目名称: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 2026年气 | ||
| 象数据资料与信息服务项目 | |||
| 供应商名称:西双版纳州气象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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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研,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交通运输 部令第23号)第一百八十二条、《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第四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和《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 规则》(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第一百八十二条,西双版纳 州气象局为唯一合法提供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所辖 机场气象保障所需的气象数据资料及信息服务的单位。
气象服务有地域性,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本部 地处西双版纳州,故选择本地西双版纳州气象局提供气象数 业据资料与信息服务。 专
人 员 西双版纳州气象服务中心为西双版纳州气象局唯一对外 论 证服务部门,西双版纳州气象服务中心能够提供普洱天气雷达 意见 勐腊天气雷达资料。普洱天气雷达扫描半径为300公里,普 润天气,雷达距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 98公里,距普洱机场 6 公里,距澜沧机场135公里;勐腊天气雷达扫描半径为300 公里,勐腊天气雷达距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 89公里,距普 洱机场 150公里,距澜沧机场 201公里;普洱天气雷达、勐 腊天气雷达两部雷达扫描范围均覆盖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 普洱机场和澜沧机场。
由同一供应商提供气象服务,是确保气象数据的安全、 稳定的必要措施,有助于促进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 所辖机场的气象业务同质化管理,提高气象预报及服务能力。
综上所述,本项目供应商具有唯一性,西双版纳州气象 服务中心为该项目的唯一服务商。为保证后续机场气象保障 工作的持续开展,建议选择西双版纳州气象服务中心作为西 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气象数据资料与信息服务项目采 购商。 专业 彩票 人员 日期:2026年 8月12日 签字 x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 zo26 年 8 月 20日至 2026年 8 月 26 日止 六、其他补充事宜:无
七、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西双版纳区域机场管理分公司党群工作部 监督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7:00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区域机 场管理分公司
址:云南省景洪市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 案
联 系 人:毕勤勤
由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1: 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附件 2: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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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公布 自2016年4 月 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 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 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 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 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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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 要,获取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机构的常规气象资料、 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航危报以 及其他各种气象资料。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 要,通过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或者其他有效 方式获取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各种气象资料。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 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地 面观测总簿分为月总簿、年总簿。
第一百八十五条 凡配备自动观测设备的机场气象服务机 构,应当进行24小时全项或缺项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月 总簿和年总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按照民用航 空气象气候资料整编与分析的规定编制机场气候志或机场气候 概要:
(一)具有五年或者五年以上 24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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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 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 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 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 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 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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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发布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15年 6月1日起施行 根据 *开通会员可解锁*《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 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 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 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 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 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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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发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 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 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 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 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 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 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 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二)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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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