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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
(
2023 年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仁怀市
2017年城市棚改二期(钟鼓山片区、徐家湾片区
)第二安置点建设项目(
5号楼及地下室)10kV变配电
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3
使 用 说 明
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
子招标文件》) 是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的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
二、《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 目,供招
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或括号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
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 ”标示。
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
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
定。
三、招标人按照《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
请书,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
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
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在公布前,
招标人应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的有关要求:
1、关于“如要求 ”: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考察投标人能力的需要,可对投标人提
出要求,也可不提出要求。如果招标人未提出具体内容或指标的,投标人不提供相应的资料。除
暗标外,招标人未作要求,但投标人提供有相关资料的,不作为无效标依据。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贵州省现行相关计价
定额规定执行,因工程项目所处地点不同,其安全防护费会有差异。评标时,不得以投标人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合计未达到投标函中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比例,界定为无效标。
六、《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的有关要求:
4
1、关于“评标方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 ”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两种评标方法,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对投标报
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
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 ;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
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两种评标方法均应由招标人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
2、关于“评标标准 ”:技术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
特点及要求确定,但子项目不宜划分过细。《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 已确定的评分项目、
分值和权重,招标人原则上不得修改或调整,确需修改的,应提供修改依据。
3、关于“评标问题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
(1)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
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2)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
价低于成本警戒线或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
决投标;
(3)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
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4)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
门报告。
七、《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
招标人需增加的内容列在本章“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中,增加的内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招标人须知”、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本章所附表格可
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八、《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六章“ 图纸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编制。
九、《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 ”中
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第二节、第三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
5
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
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
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 ”字样。
十、施工总承包资质中已包含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再并列设置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
承包资质中未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或需要投标人具备两个及以上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
十一、招标人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的,业绩是指主持或参与完成项
目施工管理。其中,参与是指担任所提供类似业绩的项目副经理、生产经理、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
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未载明项目副经理、生产经理、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姓名的,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十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人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供投标人编制投
标报价,不得以下浮率替代投标报价进行招标。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建市规[2019]1 号)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即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
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十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规定,为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要求政
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原则上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推
行过程结算,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
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
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十五、招标人根据《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
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
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相抵触。
十六、《房屋市政标准施工电子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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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69
第六章 图纸(电子图) .....................................171
第七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有) ............174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76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78
1
工程建设招标不见面开标说明
1、本项目投标人可选择不到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参加开标;
2、招标文件中现场验证环节(若有)不约束未到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人。即未参与现场开
标的投标人只要按时解密其投标文件,不会因未到现场验证或未现场递交相关资料、光盘或 U 盘
等导致投标失败;
3、本项目预约开标时间到达后,招标人、招标代理、监督部门、各投标人可登录遵义市公共
资源交易会员系统,进入“开标沟通"页面处理本项目信息公布、提出异议、确认信息等相关沟通
工作;
4、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在开标系统中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进入会员系统“开
标沟通"页面通知投标人开始解密;
5、未到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按时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会员系统,并进入“开标沟通''页
面及时获取相关开标信息,待招标人(招标代理)通知开始解密后进入“开标签到解密”菜单,
在今日开标选项卡下选择本项目,用加密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长
30 分钟,
自公布投标人名单后起算,若遇特殊情况,经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长(招标
代理在开标系统中修改);
6、因投标人不可抗力原因,或按招标人要求,可用导入非加密文件方式解锁投标文件。非
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网上提问功能由投标人添加在附件中提交给招标代理。
*.nZYTF(非加密投标
文件)与
*.ZYTF (上传到交易系统中的加密投标文件)须为同一套;
7、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未解密的所有投标人明确放弃解密、所有投标人解密完成等 3 个
条件,达到任一条件后招标人开始解密;
8、招标人解密完成并批量导入后,截图公布开标记录表;
9、若对开标环节有任何问题,投标人可在“开标沟通''页面提出,若所有投标人都在群内
回复无异议或开标记录表公布
20 分钟后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操作结束开标沟通,并
在开标系统结束开标,进入评标程序。
2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未进行资格预审)
仁怀市2017年城市棚改二期(钟鼓山片区、徐家湾片区)第二安置点建设项目(5号楼及地下
室)10kV变配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公告内容详见媒体”(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贵州省·遵义市))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仁怀市中枢街道城投·葡萄井壹鼎写字楼 15-20 层
联系人:欧工、杨工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佰利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大唐·东原财富广场3号栋23楼)
从业人员姓名及编号:徐以美、申江伟、王丰、胡永林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王丰)
1.1.4
项目名称
仁怀市2017年城市棚改二期(钟鼓山片区、徐家湾片区)第二安置点建
设项目(5号楼及地下室)10kV变配电工程施工招标
1.1.5
建设地点
仁怀市中枢街道城北社区(注:规划区范围内)
1.2.1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仁怀市2017年城市棚改二期(
钟鼓山片区、徐家湾片区)第二安置点建设项目(5号楼及地下室)
10kV变配电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答疑及招标
期间补充通知等所示全部内容内的全部施工及与有关部门的验收、移交
工作。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3.3
工程质量、施工安
全文明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1.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
5
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电力行政监管部门核发的《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备机电工程专业
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
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
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
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未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
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要求提供电子注册证书而未提供的,视
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注册证。
财务状况要求:
− 无要求;
□ 有要求,提供近 / 年财务报表(含四表一注)。
信誉要求: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正文1.4.3项所列情形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
以上。
技术负责人附职称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养老保
险复印件或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技
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
单位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
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6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职称不作要求。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附职称证(如有)、岗位证、*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质量管
理负责人(质量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如有)、岗位
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如有)、岗位证的单
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
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3)安全管理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专职安全员1人(按住建部文件要求配备,人员数量可与安全管理负责
人合并计算),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2025年
06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管
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考核证所署单位以及
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考核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
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4)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材料员 1 人,造价员 1 人,资料
员 1 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项目质量员可以为同一人,安全管理负责
人与专职安全员可以为同一人)。附岗位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
时间前任意1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人员必须为投
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书所署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岗位证的
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
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注:上述人员配置为本项目投标最低人员要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
人保留要求中标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的权利,中标人应无条件
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员”处均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人员”理
解,造价员提供岗位证或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
均可。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7
投标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踏勘地点: 不组织
1.10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投标人能够自行施工允许分包的内容,不用填写拟分包企业。
2.1.1.3
(7)
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清单
−无
□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容:
2.1.2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
2.2.3、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的方式
1、澄清 (修改) 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
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
清 (修改)。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澄清 (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
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
3、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门户网站网址:http://11
1.124.94.50:88/TPBidder/)
4、开标前投标人自行关注系统,必须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导入最新
发布的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
3.2. 1
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没有填报的,招
标人将认为该项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中。投标人在
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中多报的项目招标人将不予接受,并将
被视为重大偏差,按无效标处理。投标报价编制原则详见本项目编制
意见。
2、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
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不一致的按无效标处理(明显文字错误
,以及因工程量导入时致小数点后数字产生偏差的除外)。
8
3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
) , 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标。
4、本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XML投标清
单数据(由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生成的.13gztb格式的XML清单数据)。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招标人或使用单位提出对设计修改、取
消工程内容等导致的工程量减少,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诉求赔偿。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工程成本警
戒线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本工程的投标工程成本
警戒线:9896020.60元。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
说明并承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澄清、说明
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无效标处
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
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
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3.2.4
税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为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
税率9%。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税金参照营改增 前的计价依
据执行。
3.3.1
投标有效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一、递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
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
随机码,随机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http://111.124.94.
50:88/TPBidder/确认投标后,至保证金查询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
写随机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到
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9
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
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
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4)担保保函:
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
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
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
函作为投标担保的通知》(遵市发改〔2023〕4号),在“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
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
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1: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省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
证金缴纳状态。保函、承诺函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
内,开标现场提交原件验证,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
函、保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2020〕20号相关附件。
注2: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缴纳的,提供扫描件(加盖投标
10
人单位印章)应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组成部分,装订(上传)在投
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现场递交至招标人处。以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
保证金缴纳状态系统自动判断,投标人无需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扫描
件。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2)对中
标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
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
知中的方式任选其一均可。
2、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遵
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账
户;(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施工合
同原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法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投标保证金将不
予退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
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2
财务状况要求
− 无要求
□ 有要求,近1年财务报表(含四表一注)
3.5.3、
3.5.4
近年完成或正在
施工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不需要业绩
□ 需要业绩近 / 年,指2026年 / 月 / 日至 / 。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允许
11
3.7.1
投标文件制作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
)及*.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YTF格
式)到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
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
件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nZYTF格式)光盘 一 份
(此光盘模式针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
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
*.ZYTF及*.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5)中标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相应份数的纸质投
标文件。
3.7.3
投标文件盖章要
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造价人员除外)的CA印章签
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CA印
章。
(3)工程量清单报价封面的签字、盖章另按如下要求:采用纸质工程
量清单报价封面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鲜章、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执
业资格专用章鲜章并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本单位无造价人
员,应委托具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并在封面
指定位置加盖其注册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和中介机构资质章、公
章。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要求。
4. 1
投标文件加密
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ZYTF(加密)及
*.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4.2.1
投标文件上传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
12
截止时间
关内容为准。
4.2.2
投标文件上传平
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门户网站http:
//111.124.94.50:88/TPBidder/会员系统http://220.197.200.182:88/Z
YHY/)(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4.2.3
投标文件上传回
执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
上传回执凭证。上传时间以回执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
投标文件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
1、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
2、未按规定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
3、上传投标文件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发出上传回执凭证,投标
人未收到回执凭证。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远程(线上)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远程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 (贵州省·省/市/州中心) 遵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门户网站http://111.124.94.50:88/TPBidder/ 会员系统http://220.
197.200.182:88/ZYHY/) (电子交易系统) 参加远程开标会。
5.2
开标程序
−远程(线上)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主持远程开标会。
(1)登录电子开标系统,主持确认网上开标会开始;
(2)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
解密;投标人可以同步派员持解密申请书到投标文件递交地的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如遇远程无法解密时,立即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解密申
请书申请帮助解密,并在上述规定的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则,作无效
文件处理;
(4)解密后,系统显示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姓名、类似项目业绩、单列
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比例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在10分钟内确
认显示内容;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通过系统向招标人(招
13
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人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
技术员进行处理;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6)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
(7)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8)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并在系统公开;
(9)开标结束。
□线下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线下开标会。
(1)宣布开标纪律;
(2)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 核验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
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或
复印件加盖印章;投标人应携带投标企业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备用光盘;
(4)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
解密;
(5)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
标、工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等内
容,投标人在10分钟内确认显示内容;如显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
人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提出异议,招标(招标 代理机构)人可暂
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7)评标基准价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算术
平均值×(1−下浮值F%)的,当众进行随机抽取下浮值F%(如有);
(8)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9)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
(如有) 、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开标注意事项
14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
致无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
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
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
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
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投标。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
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
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
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
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
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
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
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ZYTF及*.nZYTF两份投标
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
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3
开标异议
−远程(线上)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上述第(6)项程序后10分钟内在线提出
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1. 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 (由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5 人(专家库
15
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媒介: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
服务平台及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3日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不需要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支票、汇票、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0%。
对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中标的,每低于工程成本警戒线1个百分点,
增加10%履约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
履约保证金将在本工程拨付进度款时同比例返还。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仁怀市甘醇路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指:详见第三章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10.1.2
暗标评审
□不采用
−采用。具体要求为:
(1)封面后即为正文,不得设置目录、内封面及空白页;
(2)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0厘米,其余均为2.5厘米,不编页码,不设页
眉、页脚;
(3)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文字内容(含正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
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
行,段前段后间距为0;
(4)标题及正文部分所有文字均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体,图表内文
16
字采用“宋体”常规五号字体,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
、下划线等标记;
(5)正文标题序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排:一级为1、2、3……;二级
为1.1、1.2……;三级为1.1.1、1.1.2……,依此类推;
(6)每一章(以一级序号标识)结束后另起一页,章内内容连续编排。
图表前文字不满页时,图表可另起一页;
(7)技术标封面、正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企业标识、可识别投标人
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删除痕迹、荣誉及其他特殊标记和内容等;
(8)技术标总页数不得超过800页;
(9)版面要求:统一采用A4纸张,文字、图表颜色均设置为黑色;
注:未按照上述第(7)项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作无效标处理,不符合
除(7)之外要求的,技术标评审得分按零分计算。
10.1.3
严禁转包和违法
分包
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不得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
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规定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
10.1.4
招标文件内容
冲突解决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正
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
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标人一方的解释。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3.5.4仅作为资格审查项,本项目类似业绩不
作为资格审查项,类似业绩要求以第三章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规定为准。
10.1.5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
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 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
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2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重要内容,作为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1、本工程承包方式:发布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范围采取施工总承包。
2、本工程结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缺项、暂估价、暂定价的计价原则
约定为:
(1)本工程结算原则:招标人发布的图纸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包干。
17
(2)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清单缺项计价原则:
(2.1)中标价或最高投标限价中已有的相同或类似清单项的按如下方式调整
A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15%(含±15%)
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照孰低原则选用最高投标限
价与中标价较低的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备注:综合单价为执行仁府常议〔2018〕5号
会议纪要(实行总价下浮5%)后的单价〕;工程量减少时,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
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不变。
B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相差超过±15%的,工程量
增加时,其增加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执行2016版《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
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及仁府常议〔2018〕5号会议纪要(实行总价下浮5%),并乘以浮
动率计算综合单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工程量减少时,其减
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不变。
(2.2)中标价或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的分项按如下方式调整
执行2016版《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及仁府常议〔2018〕5号会议
纪要(实行总价下浮5%),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无相应定额项
目套用的,由承包人提出并乘以浮动率[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后
经招标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
(3)对暂定价、暂估价等的计价原则
执行2016版《贵州省工程计价定额》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及仁府常议〔2018〕5号会议
纪要(实行总价下浮5%),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无相应定额项
目套用的,由承包人提出并乘以浮动率[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后
经招标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
(4)在施工期间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相应调价
文件,对本工程的造价带来实质性影响的,以仁怀市人民政府批复明确意见为准,没有
明确意见的不执行。
3、工程主要材料价结算调整原则和要求:
(1)投标时主要材料基准价:参照《南方电网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电网工程主要设备
材料信息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6年第1期遵义地区价格,造价信息中
缺项的材料按专业测定价、广材网及市场价格综合计取。并应综合考虑地方材料市场行
情进行报价。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价格调差原则:①商品混凝土以仁怀市施工同期市场价为
18
准调差,其他材料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主要材料参考价(遵义地
区没有的参考贵阳地区价格)为准调差(施工同期时间点以“材料报验单"中写明的材
料进场,监理验收签证日期之前28天为准),以上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上述工程基准
价±10%时,其超过部分给予调整,具体调差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附录A.2.3条款执行;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合同工程基准价±
10%以内的,不予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本项目辅材不作调整。②材料价差在工程款支
付价款或结算价款中单列,中标单价不作调整。
(3)本工程主要材料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外,应遵照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
、本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材料规格型号、品牌等要求,提前送样,经甲方确定后方可
组织施工。
4、请各投标人自行按本工程施工图纸和本招标文件的内容,慎重报价。本工程所有项
目造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编制,参照贵州省2016版
五部计价定额和相关调费配套文件(黔建建字[2019]121号文、黔建建字[2019]317号
文等)及仁府常议【2018】5号会议纪要(实行总价下浮5%)。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
中(结算)发包人保留要求澄清或修改不平衡报价的权利。
5、投标人须按招标人给出的图纸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工程量清单特征与图纸不
相符时投标人须在开标前10天书面提出,招标人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按实进行更
正;如果投标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已经认可工程量清单,中标后在工程的实施和
结算中不得提出调整及索赔等要求。
6、本工程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
7、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根据发包人资金情况,原则上按月支付(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
),发包人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足额增值税专项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
绝付款,具体约定如下:
(1)支付比例的约定:
①进度款按照审核完成进度的80%支付(合同内、合同外应分别计算和支付,合同外的
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和补充设计、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等在完善变更、增加程序以及发
包人决策流程前提下,按相同比例与当期进度款一并支付。)
②竣工结算经审定并竣工备案完成及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发包人付至审定结算造价
的97%,剩余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届满,且承包人已履行完毕保修义务
后30日内,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③如工程获得专项资金、上级补助、项目贷款等指定用途资金,且该等资金使用要求与
19
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及时间不一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资金管理要求签署补充
协议调整支付安排。在达成补充协议前,仍按本合同上述条款的约定执行。
(2)支付方式的约定:
工程款支付方式不限于现金、不动产或其他实物资产等方式,其中,不动产或其他资产
占为合同工程价款的5%,具体资产价值(不动产以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为准,其他资产以市场价值为准)、其他产权过户及税费承担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资
产抵偿协议予以明确。
(3)民工工资支付的约定:农民工工资约占完成产值20%,发包人拨付工程款时,将按
照工程承包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
求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工管理实施实名制管理,实
名制管理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按相关要求,建立
完善“一金三制”制度及8个百分之百等要求,若中标单位未履行相关要求,招标人不
予支付进度款。施工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时,须附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台账、工资明细、劳
务合同、离场结算、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考勤设备中导出打印并经工人签字监理单
位审核)工资明细、工人劳动合同、离场结算单、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等资料,发包
人拨付工程款时,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
数额或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若中标单位未按照相关要求或虚假申报,招标人不予支付进度款。若发生拖
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招标人将停止支付进度款,经招标人与劳动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等核实后从中标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民工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支付时抵扣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发生违约
情况的违约金。
(5)为确保工程顺利如期完工,若出现发包人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短时间内不能跟上
施工进度时,承包人须利用自有资金确保工程不停工、不怠工。
(6)本工程有专项资金、上级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时,按其要求和招标人研究意见进
行拨付。
8、中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特殊情况为2个月)提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叁套(一套PDF格式的电子资料,两套纸质资料),承包人未能向
招标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
确回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为结算价,其责任由承
包人自负。 承包人应保证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准确,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
20
约定和工程实际编制,承包方所报送的工程结算金额审减率超过相应范围(具体以本工
程竣工结算审计合同为准)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有权在付款时直接扣除。本项目审计效益收费计算标准:核减率在8%以内的,
由招标人承担;核减率在8%以外的,按核减额的4%计取效益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主
要材料核减核增不计入核减率和效益收费(具体以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合同为准)。如
本项目委托跟踪审计单位,采取分段结算,效益收费按本条约定执行。
9、本工程招标人提供的拦标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含按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费。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中标人提取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
用不得低于该文件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标准不得低于2.5%)。其支付方式根据发
包人建设工程管理部、安全部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
10、本工程不计取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安拆费及远征费。
11、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部分)均须由甲方、乙方及监理
方三方现场收方签证验收。
1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招标人或使用单位提出对设计修改、取消工程内容等导致
的工程量减少,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诉求赔偿。
13、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价审核方法: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一式三份(各种资料齐全)
送业主。经业主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如需报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计的,
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如
因承包人原因不配合审核的,发包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核结果并作为结算
依据)。
14、本工程总工期为60日历天(开工日期按招标人和监理人批准开工日期为准), 因
中标人原因工期延误30(不含30)日历天以内,每日历天应付违约金为2000元,工期延
误超过30日历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工期延误违约金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合同
总价的2%。
15、承包人必须保证在文件约定的工期内完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会根据工程
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召开施工例会,若因施工单位原因三
次不能按例会上需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节点工期要求完成,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处
罚并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剩余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
,以确保工期。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清场处理,并解除施工合同。
16、在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规划调整、工程总体安排等原因而令工程不再实
21
施或无法实施的,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17、本工程中标人为施工人员缴纳的工伤保险不得低于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一。
18、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将被认定
为无效标。本项目暂估价、暂列金额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013)和2016版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取费规定计取税金(9%),同时执行仁府常议〔
2018〕5号纪要(总价下浮5%),投标人在填报其它项目措施费按招标人发布的编制意
见中载明暂估价分项进行填报。
19、本项目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察,由各投标人自行组织。
20、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严格遵循本招标文件及国家颁布的相关规程、规范、定额标准的
规定测算综合单价及合价,招标人保留在投标人中标后对其中标综合单价进行二次清标
并对综合单价中违反国家相关计价规定、不合理的取费套价(如擅自改变定额含量、定
额工日、工日单价及机械台班单价等)进行修正的权利,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对中
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明显过高或过低的子项单价进行修正。
10.2.2
(1)投标人须承诺:中标人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和技术负责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经招标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
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骨干。若擅自更换的,中标人应向招
标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2万元/人,其余人员为1
万元/人。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被替人员的资格等级须经招标人批准,并且要求和
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招标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中标人还应
向招标人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额约定为1万元/人,投标人须按照上述意思提供承诺。
(2)投标人须承诺:任何专业队伍进场我单位都无条件配合并满足施工要求。
(3)投标人须承诺:如我单位中标,如因我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此而产生的监
理等服务性费用的增加全部由我单位承担。
(4)投标人须承诺:本工程不拖欠民工工资,严格落实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按1万元/次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乙方拒不处理的移交相关部
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经劳动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核实后将从中
标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民工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处理以上事件的相关违约费用
在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投标人、施工管理人、合同签署人必须是同一家单位,不允许任
何形式的变相转包和违法分包。
(5)投标人履行或接受管理和配合承诺:如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必须履行或接受相应
22
的管理和配合责任,同时为减少多个专业工程施工过程相互阻碍,也对每个专业工程进
行协调管理,同时提供或接受配合服务。我单位将严格履行管理和配合责任。否则,我
单位愿承担合同有关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6)投标人须承诺:如我单位中标,招标人为规范中标人的施工行为,加强施工现场
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中标人承诺严格遵守招标人工程管
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违规处罚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有权进行违
约处罚,中标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7)投标人须承诺: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8)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
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
义市)查询)。注:若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
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涉及投标人到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交告知函,投
标人无须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交告知函,可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
询并提供查询截图。
以上承诺函内容投标人不得以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或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等字样进行承诺,
须逐条进行承诺,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标处理。
10.2.3
中标人施工安全责任和违约条款约定:
(1)中标人对包括但不限于高边坡、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管控不
到位的违约责任,承担2万元/项/次的违约金;
(2)因中标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直接或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向
建设单位缴纳安全违约金,一般事故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每
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由于安全事故给招标人带来
的直接、间接经济和名誉赔偿责任。
(3)因中标人现场管理不到位,被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违约责任,市级通报2万
元/次,地区级5万元/次,省级10万元/次,国家级20万元/次;
(4)在招标人、监理、行业主管部门等在现场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行为和问题
的:包括但不限于绿色文明施工、脚手架、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机械设备、消防安全
、临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发现没有做到位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缴纳安全违约
金,其中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未配齐和员工作业未佩戴的,100元/人/次;楼梯口
、电口、梯井口、预留洞口和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施工的楼
口和梯段边、没有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防护不到位的,500
23
元/次;施工现场用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电缆等私拉乱接、安装布置不合理的,
1000元/次;施工现场未配备消防设备的,200元/次;未按照上级管理单位的要求文明
施工与环境保护的,2000元/次。
(5)在施工过程中对招标人、监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
工质量问题等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
处罚,直至经整改后满足要求。
(6)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未按响应到岗履职的,本项目经理5万元/人/次、安全员4
万元/人/次、技术总工3万元/人/次、其他1万元/人/次兑现违约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到
岗履职且同意其变更的,违约金减半。
(7)国家、省、遵义市、仁怀市等检查组和招标人外聘专家组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
隐患的,违约金2万元/起,限期整改逾期未到位的违约金5万元/起。
(8)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违约金50万元/人。
(9)因承包单位方面原因造成民工或相关班组上访、恶意讨薪等行为的,违约金2万元
/次。
(10)施工单位未认真读图,审图且将图纸明显错误继续施工的,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
位承担相应责任。
(11)因承包人承诺严格遵守发包人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违规处罚细则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进行违约处罚,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10.2.4
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进一步核实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包括人员资格、业
绩、财务状况等,如有弄虚作假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上报相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0.2.5
参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以中标价为基数计算后并下浮50%,本
项目的施工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10.2.6
参照黔发改财金【2019】1035号精神,投标人不得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被法院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如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10.2.7
农民工管理实施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后,必须严格按相关要求,建立完善“一金三制”制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设施设备安
装,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工。若中标单位未履行相关要求,招标人不予支付进
度款,施工单位应按月申报工程进度,并附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台账(考勤设备中导出打
印并经工人签字监理单位审核)。
24
10.2.8
关于本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成本警戒线、投标报价: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及计价标准:计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版 )及相
关配套文件执行。
(一)招标控制价: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2.若投标报价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时,应当提供经详尽的成本测算资料(包括人工费分
析表、材料费分析表、机械费分析表、周转材料费用分析表、管理费及利润分析表、应
上缴的规费税费分析表)及相关说明,同时另提供一份已完工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
的同类项目成本资料,并启动投标成本评审程序。
3.以低于投标成本警戒线中标的,每低于工程成本警戒线1个百分点,增加10%履约担保
额度,最高不超过50%。若不能按本款规定足额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招标人有权选择经公示的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二)投标报价:
计价标准可按照自身的企业定额标准,结合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价格,由投标
人根据自身掌握的市场行情测算后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
制价,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三)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有关
内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标准文件要求,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启动投标人工程
成本评审程序;需要投标人提供补充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发出问题澄清通知,要求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
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为无效标处
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将约谈参与
评审的评标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招标文件中凡涉及此项内容
的均以本修改内容为准。
10.2.9
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提供与投标一致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软件版工程量清单、商务标
、技术标)
10.2.10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
25
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
建造师(含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及日期(日期
应在有效期内),未手写签名及日期或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二)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
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
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
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
,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
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
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
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5)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
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
投标情形;
(6)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三)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串通投标
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法否决其投标
,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26
招标项目评审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
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
”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以及异议、投
诉。
10.2.11
电子投标文件须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提供的格式与招标文
件提供的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提供的格式为准。
10.2.1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内容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10.2.13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可以是分公司缴纳社保的人员,但分公司必须为非独立法
人,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证明材料。
10.2.14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详情参照交易中心官网——下载中心——《遵义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电子招标系统电子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27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 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 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 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 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财务状况要求(如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6)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
7)主要管理人员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8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
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的;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 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29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 1. 1 本招标文件包括:
(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
3)评标办法;
(
4)合同条款及格式;
(
5)工程量清单;
(
6)图纸(电子图);
(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有);
(
8)技术标准和要求;
(
9)投标文件格式;
(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并且澄清内容
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
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0
3. 1. 1 投标文件(含商务标、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商务标:
(
1)投标函;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4)投标承诺函
(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6)项目管理机构;
(
7)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
8)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 、技术标
施工组织设计。
3.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 1. 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 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
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税金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 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
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
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
人递交。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 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书面
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
31
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仍未书面
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将视为招标人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主动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自愿放弃中标的;
(3)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
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财务状况”应附财务报表(含四表一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如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具体年份要
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和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
)扫描件或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
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标文件 制作软
件制作。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
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32
投标文件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上传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上传电
子投标文件。
4.2.3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上传回执凭证。
上传时间以回执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4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投
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后5日内退还。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
行制作、加密和上传,并标明
“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线上/线下提出,招标人即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 1.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33
(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 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提供的担保形式自行选择,并按招标文 件第
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
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
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 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工程款支付担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签订合同
7.5. 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4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35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
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附表一:解密申请书
解密申请书(适用于远程开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我公司已成功上传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按要求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完 成 远 程 解 密 。 因 原 因 解 密 失 败 , 现 委 派 公 司 职 工
(姓名)代表我公司持“解决密 申请书 ”前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
称),请求贵中心帮助解决投标文件解密问题。
特此申请。
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职工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公司职工: (签字)
年 月 日
37
附表二: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序号
投标人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总价
(元)
安 全
文 明
施工
费
(%)
质量
标准
工期
信用
分值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工程成
本警戒线(元)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38
附表三:开标异议处理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异议处理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39
一、异议提出
异议如下:
1、
2、
......
(投标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姓名)提出
40
二、异议提答复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对异议答复如下:
1、
2、
......
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41
附表四(
1):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备注:特征码异常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三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特征码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计价软件
加密锁
硬盘
序列号
CPU
序列号
网卡 MAC
地址
是否
异常
一致
是否为
无效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42
附表四(
2):投标计价清单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投标计价清单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备注:特征码异常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不同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另外两个及以上特征码异常一致的,评标委员会
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特征码
序号
投标人名称
计价软件
加密锁
硬盘
序列号
CPU
序列号
网卡 MAC
地址
是否
异常
一致
是否为
无效标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43
附表五: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 前,通
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回复本评标委员会。超过上述时间又未说明原因的,视为拒
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4
附表六: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评标委员会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45
附表七: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
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 (专业) (级注册建造
师) (注册证号) (执业证号)。
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质量管理负责人: (姓名
),安全管理负责人: (姓名),施工员: (姓名),质量员(如有):
(姓名),材料员: (姓名),造价员: (姓名),资料员: (姓名),
专职安全员(如有) (姓名),专职安全员(如有)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
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7.4. 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6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
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
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制作
1. 1. 1
形式评审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财务状况
(如要求)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符合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情形
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3.1.2项(1)(2
)、(3)目规定
投标内容
工期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
化
1.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7
投标保证金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及投标价格
是否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且投标总价及其他
价格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
承诺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2.2条内容作
出承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不予通过响应性审查,
作无效标处理。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 1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施工组织设计
20 分
项目管理机构
10 分
投
标 报 价 65 分
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细微偏差扣分
5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公式
☑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
□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价
后的算术平均值
×(1−下浮值 F%)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计算
详见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分值及标准
2.2.4(1)
施工组织设
计评分标准
(20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5分)
结合工程实际分析项目重点、难点,编制详细的施工方
案与技术措施。
(1)方案措施齐全,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施工要求的得
[5-4]分;
(2)方案措施齐全,较满足本项目实际施工要求的得
(4-2]分;
(3)方案措施齐全,基本满足本项目实际施工要求的得
(2-0)分;缺项的得0分。
48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质量保证措施
(2分)
对项目难点、重点认识充分,编制详细的质量控制方
案。
(1)质量措施方案正确完善,质量控制目标明确,完善
性、目标明确性、有针对性强的得[2-1.5]分;
(2)质量措施方案完善性、目标明确性、针对性较弱的
得(1.5-1]分;
(3)质量措施方案完善性、目标明确性、针对性欠缺或
不当的得(1-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总进度(包
括施工进度计划
横道图、网络
图)及保证措施
(2分)
针对本项目的进度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进
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1)施工进度计划全面、措施齐全,完全满足本项目实
际施工要求的得[2-1.5]分;
(2)施工进度计划全面、措施齐全,较满足本项目实际
施工要求的得(1.5-1]分;
(3)施工进度计划全面、措施齐全,基本满足本项目实
际施工要求的得(1-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安全措施
(2分)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措施全面周
到、完整,关键地点、或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得力
得[2-1.5]分;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措施基本全
面周到、完整,或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
基本得(1.5-1]分;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措施不全面
不周到、不完整,或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
施不合理得(1-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49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文明施工措施
(2分)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文明施工措施,措施目标明确
性、合理性、针对性强的得[2-1.5]分;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文明施工措施,措施完善性、目
标明确性、针对性较弱的得(1.5-1]分;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文明施工措施,措施欠缺或不当
的得(1-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场地治安保
卫管理(2分)
(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施工场
地治安保卫管理、保证措施的周密性、合理性、针对性
强的得[2-1.5]分;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施工场
地治安保卫管理、保证措施的周密性、合理性、针对性
较弱的得(1.5-1]分;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施工场
地治安保卫管理、保证措施欠缺或不当的得(1-0)分;
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环保措施
(2分)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环保措施(包含但不限于噪声控
制、扬尘、建筑垃圾堆放等)。
(1)环保措施完整,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施工要求的得
[2-1.5]分;
(2)环保措施完整,较满足本项目实际施工要求的得(1
.5-1]分;
(3)环保措施完整,基本满足本项目实际施工要求的得
(1-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施工现场总平面
图布置图(1分)
编制正确恰当比例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图,材料、
设备摆放位置合理,临时设施布置合理,施工运输合理
50
流畅。
(1)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图布置合理性、针对性强的
得[1-0.8]分;
(2)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图布置合理性、针对性较弱
的得(0.8-0.4]分;
(3)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图布置欠缺或不当的得(0.
4-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现场组织管理机
构(1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要求、配备合理、齐
全、组织分工明确,并应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纳入
组织机构配置图中,合理性、针对性强的得[1-0.8]分;
合理性、针对性较弱的得(0.8-0.4]分;欠缺或不当的
得(0.4-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与发包人、监理
及设计单位、专
业分包工程的配
合(1分)
与各方配合协调工作措施得当,合理性、针对性强的得[
1-0.8]分;合理性、针对性较弱的得(0.8-0.4]分;欠
缺或不当的得(0.4-0)分;缺项的得0分。
注:“[”、“]”为包含边界分值,“(”、“)”为
不包含边界分值,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职称
(3分)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
提供职称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
供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职称
(3分)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3分。
提供职称证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
供不得分。
2.2.4(3)
项目管理机构评
分标准
(10分)
其他主要人员
(4分)
投标人拟派的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
员1人持有岗位证或投标人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造价员
1人持有岗位证或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注册造价工程
师证书,安全员1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此项满分4分。
51
提供相关岗位证或投标人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复印件或
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造价员1人持有岗位证或投标人
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未提供或提供
不齐全不得分。
2.2.4(4)
投标报价评分标
准(65分)
详见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2.2.4(6)
其他
因素评分
标准(5分)
企业业绩(5分)
投标人近3年(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至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止),每提供1个单项合同(单项合同是指:合同名称或
合同内容包电力工程或供配电工程相关专业类型等业绩
)金额为不低于510万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0%) ,
得2.5分,最多得5分。
注:
①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印章,时间以合同协议书(或施
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②若提供的业绩材料中合同内容未体现合同金额,还需
提供能体现合同金额的其他印证性材料。
2.2.4(7)
细 微 偏 差 扣
分标准(5分)
补正、修改的内
容或者评标委员
会发现投标书中
出现非实质性偏
差(如明显 文字
错误、计算错误
、多余标识等)
的内容
每出现一处细微偏差扣0.5分(同一错误出现两次以上
的,按一处计,扣0.5分)
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即
主观分)得分统计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
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30%(含 30%)范围内的评
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52
3.1.2(4)
无效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B:无效标条件
3.2.4
对低于投标
警戒线的,
需判断投标
报价是否低
于其工程成
本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53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
相等的, 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 1.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 1 分值构成
(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阐述方案(如要求):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5)企业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7)细微偏差扣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阐述方案(如要求)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5)企业信用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7)细微偏差扣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4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
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其他无效标条件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3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阐述方案(如要求)计算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得分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得分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信用计算得分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得分F;
(7)按本章第 2.2.4(7)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扣分因素计算扣分分值G。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C+D+F-G。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投标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该
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
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5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6
附件
A: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投标总价得分
65分
详见投标总价计算公式二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一、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总价)低于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并承
诺。
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计算公式:
D=L-(L-S-T) ×W%
D–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
L–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S–安全文明施工费
T-税金
W–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
W 的取值范围可参考下列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5~8;其他工
程(如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等)
6~10。
本项目的投标工程成本警戒值为:
5 % 。
二、 投标总价得分(
65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
J=(B1+B2+ …+ Bn )÷n
B1 B2 … …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n≤ 9时,J 为去掉一个最
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时,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
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
≤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 │÷J× 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Ⅰ=65-P×K × 100
Ⅰ–--投标总价得分(Ⅰ≥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 大于J时,K取5;Bn小于J时,K取5;Bn等于J时,K取0。
57
附件
B:无效标条件
无效标条件
一、开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记录,评标时交
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
3.上传投标文件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未发出上传回执凭证,投标人未收到回执凭证的;
4.由于投标人原因,导致上传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三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或出现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和另外两个及
以上特征码异常一致的;
6.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及其他价格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二、评标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企业信誉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未在电子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
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获取(采用资格后审的)申报的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不一致的(因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同意已提交变更手续且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除外)。
6.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外(措施项目除外)多报项目的;
7.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
8.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9.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10.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
11.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
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8
1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15.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出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10条规定情形的。
备注:1.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2.列入无效标条款的,必须是影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
3.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文件的原因,应向投标人公开。
59
附件
C: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办法
备注:对投标报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的,应当启动投标人工程成本评审程序,具体详“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60
附表
1: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
形式审查、资格审查记录表(适用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形式审查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
投标函盖章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
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3
投标文件制作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采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兼容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制作。
4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资格审查
1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等级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
电力行政监管部门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
4
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资格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单位注册并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
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
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身
61
份参加本次投标。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2025年06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注册证、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B证)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缴纳养老保
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未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纸质证书扫
描件或复印件。要求提供电子注册证书而未提供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无注册证。
5
主要管理人员
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5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附职称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复印件
或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单
位人员,以职称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
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职称不作要求。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附职称证(如有)、岗位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前
任意1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必须为投标
人单位人员,以职称证(如有)、岗位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职称证
(如有)、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
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3)安全管理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专职安全员1人(按住建部文件要求配备,人员数量可与安全管理负责人合并计算),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
时间前任意1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
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考核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考核证上的单位
62
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
(4)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造价员1人,资料员1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
与项目质量员可以为同一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可以为同一人)。附岗位
证、*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管理
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书所署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岗位证的单
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注:上述人员配置为本项目投标最低人员要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
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的权利,中标人应无条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员”处均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人员”理解,造价员提供岗
位证或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均可。
信誉要求: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第 1.4.3 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独立法人资格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
2
与招标人关系
没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
料。
3
设计或咨询服务
没有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
构(单位)——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4
同一人或控股、
管理
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政府管理
部门出具的澄清文件为准。
5
与监理人关系
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
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
63
料。
6
与代建人关系
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
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7
与招标代理机构
关系
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
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
为证明材料。
8
投标资格
没有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
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澄清文件为准。
9
生产经营状况
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投标人承诺函内
容为证明材料。
10
履约能力
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投标人承诺函内
容为证明材料。
11
重大工程质量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由投标人如实提供。
12
失信行为
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由投标人如实提供。
64
13
行贿犯罪行为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
为---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14
其他情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 ”第 3.1.2 项(2)和(3) 目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澄清和说明情况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判断为准。
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
中遵章守法
没有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甄别及以
投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形式审查结论: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通过” ,未通过形式审查标注为“ ×”。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资格审查结论: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通过 ”,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
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65
附表
2: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内容
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仁怀市2017年城市棚改二期(
钟鼓山片区、徐家湾片区)第二安置点建设项目(5号楼及地下室)10kV
变配电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答疑及招标期间
补充通知等所示全部内容内的全部施工及与有关部门的验收、移交工作
。
2
工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划工期”为:60日历天。
3
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
施工安全文明
标准化
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5
投标有效期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
6
投标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银行支票或汇票或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的金额为
:5万元。提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7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
受的条件。
8
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及投标价
是否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且投标总价及其他价格是否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投标
66
格
限价及其他相应价格。
9
承诺
(1)投标人须承诺:中标人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投标时所报的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经招标人批
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
及技术管理骨干。若擅自更换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违约金,违约
金额约定为: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2万元/人,其余人员为1万元/
人。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被替人员的资格等级须经招标人批准,并
且要求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经招标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项目
负责人)的,中标人还应向招标人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额约定为1万元/
人,投标人须按照上述意思提供承诺。
(2)投标人须承诺:任何专业队伍进场我单位都无条件配合并满足施工
要求。
(3)投标人须承诺:如我单位中标,如因我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
此而产生的监理等服务性费用的增加全部由我单位承担。
(4)投标人须承诺:本工程不拖欠民工工资,严格落实执行《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在24小时
内处理完毕,否则按1万元/天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为止,期间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拒不处理的移交相
关部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经劳动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招标人核实后将从中标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民工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备案,处理以上事件的相关违约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投标人、施
工管理人、合同签署人必须是同一家单位,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变相转包
和违法分包。
67
(5)投标人履行或接受管理和配合承诺:如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必须履
行或接受相应的管理和配合责任,同时为减少多个专业工程施工过程相
互阻碍,也对每个专业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同时提供或接受配合服务。
我单位将严格履行管理和配合责任。否则,我单位愿承担合同有关违约
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6)投标人须承诺:如我单位中标,招标人为规范中标人的施工行为,
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中标
人承诺严格遵守招标人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工程项目违规处罚细
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有权进行违约处罚,中标人不得有任
何异议。
(7)投标人须承诺: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8)投标人信用承诺书:按黔发改财金[2014]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
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文件在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查询)。注:若黔发改财金[2014
]1712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涉
及投标人到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交告知函,投标人无须
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提交告知函,可自行在中国裁判文
书网查询并提供查询截图。
以上承诺函内容投标人不得以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或全面响应招标文件等
字样进行承诺,须逐条进行承诺,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无效
标处理。
10
技术标准和
要求
严格执行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
标准等----以投标承诺内容为证明材料。
68
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通过”,未通过的标注为“×”。
其中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69
附表
3: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统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评委姓名及评分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委
1
评委
2
评委
3
评委
4
评委
5
评分基
准值
评分基准值
±30% (含 30%)范围
投标人
得分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5
分
2
质量保证措施
2
分
3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
图)及保证措施
2
分
4
施工安全措施
2
分
5
文明施工措施
2
分
6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2
分
7
施工环保措施
2
分
8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图
1
分
9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
分
10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
配合
1
分
合计
2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70
注:本表分值来源于附表 3-1 的“得分 ”栏。
71
附表
3- 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或暗标代码)及得分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5
分
2
质量保证措施
2
分
3
施工总进度(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及
保证措施
2
分
4
施工安全措施
2
分
5
文明施工措施
2
分
6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
2
分
7
施工环保措施
2
分
8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图
1
分
9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1
分
10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1
分
合计
2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72
附表
5: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序
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称
3分
2
技术负责人职称
3分
3
其他主要人员
4分
合计
10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73
附表
6: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投标总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投标总价
2
评标基准价
3
偏差率
4
投标总价得分
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74
附表
7: 企业信用评审记录表
企业信用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企业信用
5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75
附表
8: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企业业绩
5分
合计
5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76
附表
9: 细微偏差扣分记录表
细微偏差扣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扣分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细微偏差扣分(每处扣
0.5 分)
......
扣分合计
5 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77
附表
10: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及得分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代码
投标人
1
投标人
2
投标人
3
投标人
4
投标人
5
1
施工组织设计
A
2
阐述方案(如要求)
B
3
项目管理机构
C
4
投标报价
D
5
企业信用
E
6
其他因素
F
7
细微偏差扣分
G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A+C+D+F-G
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7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最终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项目名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79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80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
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
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81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82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 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83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84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85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
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86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
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
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
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87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
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
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88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89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
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
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9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
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
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
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
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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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
,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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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
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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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
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
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
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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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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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
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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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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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
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
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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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
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
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
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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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
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
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
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
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及正在采取的紧
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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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
全 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
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101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
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
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
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
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
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
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
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
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
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103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104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
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
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
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
包人逾 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
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
105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
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
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
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
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
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06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
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107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
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108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109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
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10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
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
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
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111
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
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
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
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
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
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
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
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12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
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
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
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
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
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
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
113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
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
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
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114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
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
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115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
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
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
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
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116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
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
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
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117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18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
,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
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119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
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
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
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
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
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
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0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
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
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
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
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
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
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
122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
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
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
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
验收合格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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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
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 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24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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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
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26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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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128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9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
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
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
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
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
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
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 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130
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
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
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
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
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
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
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31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
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
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
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32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
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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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134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
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 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
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
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35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13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37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38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39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140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141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142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 。
7.5 工期延误
143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44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45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0-5%)时,或材
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0-5%)时,
其超过部分
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0-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0-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0-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
调
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46
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原 则 上 为 合 同 总 价 (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 的
10%~30%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关于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的约定: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具体付款比例由双方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47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8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4.4.3 本工程 (采用或不采用)过程结算。
采用过程结算的,按时间节点 (关键时间),或进度节点 (单位工
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
、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95%。
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
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49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0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1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52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一)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53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154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55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
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156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 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157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158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市政公用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
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道路工程为 年(路基、路面、桥面为 2 年);
3 .排水(雨水)工程为 年(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 3 年);
4 .绿化工程为 年;
5. 地下防水工程为 年(5 年);
6 .其他附属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
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59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160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61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
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162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63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64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
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65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
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
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
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
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66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应发包人的申
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
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
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
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
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
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 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 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167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
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
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
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
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
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
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68
附件
11- 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69
附件
11-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70
附件
1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7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172
第二卷
173
第六章 图纸(电子图)
174
1 .图纸(电子图)清单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175
2 .图纸(电子图)
176
第七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本章由招标人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黔建建通〔2020〕79号) , 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
况编制。
177
第三卷
178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79
第四卷
180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
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求投标文件以专业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181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2
目 录
一、投标函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二、授权委托书 ...............................................( )
三、投标承诺函 ...............................................( )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
五、项目管理机构 .............................................( )
(一)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 )
(二)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 )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 ( )
(一)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
七、资格审查资料 ............................................. ( )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 )
(二)投标保证金 ......................................... ( )
八、其他材料 ................................................. ( )
183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
“本工程” )施工招标
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含税总价(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
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
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
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
%
(房屋建筑工程
3% ,市政工程 1.5% ,机电安装工程 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并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 天
(日历日) 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
化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份,为人民币(大写): 元。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 (项目名称、标段)和 (项目名称、
标段)
…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具备 专业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其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 (项目名称)和 (项目名称)
… …。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之间
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85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等,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86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
一、针对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第
1.4.3 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
1) (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与或不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3) (为或不为)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
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
4) (与或不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5) (与或不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6) (为或不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
7) (为或不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
8) (为或不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
9) (与或不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0) (与或不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
11) (被或未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
12) (被或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13) (有或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14)在最近三年内 (有或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
15) (被或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
(
16) (被或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有或没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18) (有或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针对第三章
“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 3.1.2 项(2) 目规定情形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 (有或没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针对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四、针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拟派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在投标截止
日,没有在其他在建建设工程(含已获得中标通知书未开工)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中
的施工负责人)。
187
(2)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不会更换拟派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五、针对危大工程承诺
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37
号令)《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
31号)《贵州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黔建建通〔2020〕
79 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暗挖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重大危险源专
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监测、安全巡视的风险管理。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88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
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89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序
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身份证
号
岗位证号
(任职文
件)
缴纳
养老保险
考核证号
1
项目负责人(项目
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质量管理负责人
4
安全管理负责人
5
施工员
6
质量员
7
材料员
8
造价员
9
资料员
10
专职安全员
11
……
注:
1 、除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外
的管理人员,如施工员、质量员(如有
) 、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专职安全员(如有)等应
附岗位证、考核证(
C 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2 、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岗位证、考核证所署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考核证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岗位证的单位与
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 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
,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分别按主要
管理人员简历表附
1 、附 2 、附 3 、附 4 要求提供。
190
(二)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毕业学校
建造师执业
资格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
1. 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或扫描件。
2.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3.已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电子注册证书;未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
或复印件。要求提供电子注册证书而未提供的,视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注册证。
191
附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拥有的执业资格
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
1.附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注册证(如有)、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
标人单位人员,以证书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
2.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扫描件或复印
件。
192
附3:质量管理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职称
岗位证号(任职文件)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
1.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职称证
(如有)、岗位证、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
2.职称证
(如有)、岗位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
动合同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无岗位证的,可提供投标人单位的任职文件。
193
附4:安全管理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养老保险
职称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担任职务
注:附安全管理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 证)、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安全管
理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以考核证所署单位以及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考核证上的单
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材料。
194
六、企业类似项目情况
(一)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①提供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印章,时间以
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②若提供的业绩材料中合同内容未体现合同金额,还需提供能体现合同金额的其他印证性材
料。
195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其中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备注:本表后应附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园林绿化、电梯安装等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除外)、企业认证体系证书(如要求) 的扫描件或
复印件。
196
(二)投标保证金
197
八、其他材料
198
用于暗标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年 月 日
199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生产
能力
用于
施工
部位
备注
200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 途
备注
201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202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
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3.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
203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 纸张大小由投标人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