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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5
第三章 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 .......................................... 33
第四章 评审办法 .................................................... 41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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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一、采购条件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为其进行谈判。目前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
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采购范围及内容: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具体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
2.最高限价:37.60 万元(人民币)。各供应商报价不得超最高限价,否则
作否决处理。
3.计划建设工期:设计周期不超过 15 个日历天,施工周期:利用非工作时间
进行施工,计划施工周期为 60 天以内。具体进度安排将根据大厦运营的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4.项目质量保修期:整体工程不少于 2 年,且防水工程不少于 5 年。
5.建设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
范围:本谈判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本次项目为其中的:
(01)
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项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有效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信誉。供应商须保证,在本次招投
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能力、
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
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
(4)近三年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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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必须提供在竞争性
谈判公告起始时间之后的查询页面截图)
(5)供应商须具有以下资质;
1)施工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
证;
2)设计资质:建筑行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设计综合资质。
(6)供应商本项目负责人:
1)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
2)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7)本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禁止转包。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1、凡愿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可于 2025 年 08 月 23 日至 2025 年 08 月 27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北京时间),登录沪港国际电
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huganggroup.com),上传如下材料: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其他说明:
1)竞争性谈判文件工本费:每包件 0 元,售后不退。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规定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3、沪港国际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操作:
(1)供应商注册:
供 应 商 登 录 “ 沪 港 国 际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注 册 ( 网 址 :
https://bid.huganggroup.com)。
(2)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流程:
系统操作:进入“沪港国际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应商界面(网址:
https://bid.huganggroup.com )—“可登记项目”模块-找到本项目并点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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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登记”-审批通过后支付文件费—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
(3)支付方式:
网上在线支付购买:微信/支付宝支付,转账请在汇款附言上注明采购编号
和供应商名称。
提示: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竞争性谈判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
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
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cebpubservice.com)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截止时间:2025 年 09 月 02 日 10 时 00 分
2、递交方式: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徐汇区斜土路 2364 号 7 楼会议室(电
子版投标文件同时上传“沪港国际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六、响应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 年 09 月 02 日 10 时 00 分
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至徐汇区斜土路 2364 号 7 楼会
议室(电子版投标文件同时上传“沪港国际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本机构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供应商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
本电脑、无线网卡、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出席人为法人)或法定代表
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出席人为委托代理人)出席响应文件开启会议。除网上
响应文件以外,供应商还需提供网上响应文件的纸质响应文件,装订成册,提供
整套响应文件的电子 U 盘。纸质版响应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如有不同以电子版为准。
七、其他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介:
沪港国际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bid.huganggroup.com)、中国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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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
联 系 人:何劲草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9121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2364 号
邮
编:200030
联 系 人:曹春波、阮班康、梁娟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ruanbankang@huganggrou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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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目 录 名 称
内 容
1
采购人
采 购 人: 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
联 系 人:何劲草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9121
2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2364号
邮
编:200030
联 系 人:曹春波、阮班康、梁娟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件:ruanbankang@huganggroup.com
3
项目名称
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项目
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5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已落实
6
建设规模
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
7
采购范围
本项目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
8
计划工期
设计周期不超过 15 个日历天,施工周期: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施工,计划施工周期为 60 天以内。具体进度安排将根据大厦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自报工期处罚承诺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违约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0.02%/天。
9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自报质量承诺不低于合同价 5%处罚罚款
10
最高限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是 供应商的报价总价应不得超出 37.60 万元人民币(含税)□否 不设置最高限价
1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项目的条件
(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有效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2)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信誉。供应商须保证,在本次招投标工作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期限内,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其具备的相应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 4 ) 近 三 年 供 应 商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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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目 录 名 称
内 容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必须提供在竞争性谈判公告起始时间之后的查询页面截图)(5)供应商须具有以下资质;1)施工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2)设计资质:建筑行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设计综合资质。(6)供应商本项目负责人:1)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2)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7)本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谈判,禁止转包。
12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 2025 年 09 月 28 日 9 时 00 分踏勘集中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联系人:阮班康、曹春波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13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方式: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提交至沪港国际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电话告知采购代理;联 系 人:曹春波/阮班康;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操作步骤:进入“沪港国际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应商界面(网址:https://bid.huganggroup.com)—“我的项目”模块找到本项目—点击“答疑澄清”—上传加盖公章的“提疑函”扫描件,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14
补充文件发出时间
发放时间:根据采购人时间要求获 取 方 式 : 登 录 沪 港 国 际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https://bid.huganggroup.com)下载
15
构成谈判文件的其他材料
补充文件(如有)
16
谈判有效期
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不少于 120 天
17
谈判保证金
□无需提供☑谈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2400 元整(贰仟肆佰元整);保证金形式:网上支付。登记系统进入投标项目后才能进入该节点,需缴纳保证金的项目需在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缴纳,过了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不能再缴纳保证金:银行转账点击「申请子账号」,系统自动生成缴费账号,通过转账到缴纳子账号中即完成保证金缴纳,转账后点击「查询到账信息」可查看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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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目 录 名 称
内 容
18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19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年份要求:指 2022 年 1 月起至今止,近年完成或在进行施工的类似项目,以合同文件的签订日期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20
响应文件份数
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21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可行性研究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注:编制设计文件的最低要求为施工图设计。
22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共分 3 册,分别为:1、商务标,(纸质文件递交)综合单价分析表一份附商务标中及供应商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正本 1 份,副本 2 份2、技术标(设计篇)纸质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3、技术标(施工篇)纸质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4、电子文档:1 份(,以 U 盘的形式提供盖公章的 PDF 版本以及由广联达云计价软件编制的后缀名为 GBQ6 的工程量清单文件。(1)、(2)、(3)、(4)册的装订均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不得采用硬封面装订。
23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采用,供应商应严格按“响应文件格式”中“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和包装要求”编制、装订和包装。
2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响应文件的外包装上应写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同时标明“响应文件”字样,响应文件需加贴密封封条(有缝必封),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章。
25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 年 09 月 02 日 10 时 00 分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纸质响应文件递交至徐汇区斜土路 2364号 7 楼会议室(电子版响应文件同时在线解密)本机构不提供无线网络,届时请各供应商委派代表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出席人为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出席人为委托代理人)出响应文件开启会议。除网上响应文件以外,供应商还需提供网上响应文件的纸质响应文件,装订成册。纸质版响应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响应文件仅作备查使用,如有不同以电子版为准。
26
递交响应文件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谈判保证金汇款凭证(如有);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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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目 录 名 称
内 容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签署,并携带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谈判保证金汇款凭证(如有);
27
报价
本项目为一轮谈判,二轮报价的形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谈判。※本项目谈判(谈判以及二次报价)具体时间并非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具体时间将通过邮箱的方式通知给各位供应商(另行通知)。
28
评审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
29
否决条款
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带“
”的条款均为实质性响应指标要求,
必须全部响应。若有一项带“
”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均
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按否决处理。
30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情况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采购人认为的其他情况。
31
采购服务费支付
专家费为 2400 元整,由成交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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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
段施工进行采购。
1.1.2.本项目采购人: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1.1.3.本标段采购代理机构: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1.1.4 本标段建设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
1.1.5 本标段建设规模: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项目。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100%。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 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采购范围: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竞争
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谈判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响应协
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共同响应
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
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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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响应。
(4)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在投标文件中签字或盖章,
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且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
本标段响应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重新采购后,原供应商在前次采购中有串通采购、弄虚作假、行贿等
违法行为的。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未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
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
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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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
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
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响应预备会(如有)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响应预备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响应预备会。
1.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
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将提
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解答。
1.10.3 响应预备会后,采购文件的澄清将被作为补充采购文件在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补充采购文件发出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
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补充采购文件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天,则相应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
1.11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
在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响应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
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2 同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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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采购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
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采购阶段应当分别按
“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2.1.1 采购文件包括:
(1)竞争性谈判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主要设计技术标准及要求;
(4)评审办法;
(5)合同条款及格式;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采购文件,均构成采
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
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响应阶
段的规定,按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
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
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
责解释。
2.3 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2.3.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采购文件,
并作为补充采购文件发放给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
时间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天且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则相应延长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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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应主动领取补充采购文件。否则,供应商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
受采购文件及补充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
2.3.3 供应商收到补充采购文件后,应及时向采购人办理签收手续或以书面
方式确认其收到。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商务标
(1)响应承诺书;
(2)响应公函
(3)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共同响应协议;
(6)报价汇总表
(7)设计报价表
(8)建筑安装工程报价表,应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室内建筑布局、
暂定金额)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响应文件商务标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
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标(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3.1.2.1 设计篇(A3 幅面)
①设计方案:
②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③设计周期计划表:列出各阶段设计周期;
④设计图纸;
⑤服务保证。
3.1.2.2 技术标:施工篇(A4 幅面):
(1)编制说明
(2)施工方案:工程描述、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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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劳动力等)、图纸、表格等技术相关资料
(4)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含管理人员以及项目经理、工程师简历及证明文
件);
(5)施工单位的资质、本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及业绩情况;
(6)主要原材料及部件性能和生产厂家、指导材料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
保养方案措施;
(7)关于质量保证期的说明(含产品设备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
措施、承诺)
(9)其他材料:其余技术要求详见第三章《主要设计技术标准及要求》
3.1.3 副册资料(如需、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执行)
(1)供应商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如下:
营业执照;
相关资质证书;
如为联合体谈判,应附联合体协议;
(2)近年完成或在进行的设计和施工类似项目情况表
(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3.1.4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如需)
3.1.5 供应商基本材料;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的供应商基本资料所附支持性材料;(如需)
3.1.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谈判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
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共同响应协议。
3.2 报价
3.2.1 供应商根据设计与施工两大部分内容,应按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编制价格清单。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
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设计,自行测算工程量,
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报价。
3.2.3 本工程报价中设计费用和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供应商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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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主要求、设计图纸、工程技术规范以及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自行编制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和合价,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
需的费用,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及供应商的期
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税金除外),并考虑采购文件中规定的
或供应商为完成该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可能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
供应商的优惠让利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承受能力及市场
变化等情况在综合单价中体现,不允许总价优惠。根据各供应商设计图纸自行编
制工程量清单。特别说明: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可对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要
求、方案图等进行深化设计并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在本次采购范围工作内
的项目在结算时若供应商提出的增项或增量或变更增加等申请要求将不予确认,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风险。
3.2.4 报价包含设计图纸、规范和采购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价格,包括人
工费、材料设备费(含损耗)、材料的测试及检测费(包括但不限于屏蔽检测、
环境检测、通风空调检测、空气检测、消防检测等所有检测费)、机械使用费、
水电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增值税、必须的加班费、费率的变动、专利费、包
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办理验收直
至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保修费用、图签费、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
费用及报价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同时应充分考
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设备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施工条件确定风险
系数计入综合单价;并考虑采购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因素
涉及的费用,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对应
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除合同另行
约定外,所报综合单价不随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增减、工资、物价、费率
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而发生变化。
3.2.5 措施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供应商应在对采购文件、补
充采购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投标要求、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
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除本采购文件、补充采购
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各项内容为一项固定的费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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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本工程特点、现场情况、采购
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结合采购人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可增加措施项目),自
行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四项费用、垂直运输费用、
夜间施工费用、成品保护费用、确保不停业施工费用、脚手架搭拆费、拆除费、
垃圾外运费用等所有费用。一经成交,该费用视作已包含成交单位完成本工程所
需的全部措施费用不作调整。
3.2.6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
或其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7 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8 报价依据
1)主要报价依据为:
①本采购文件;
②施工总承包报价:供应商根据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执行计
划等自行计量、列项、竞争报价;
③国家和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其它现行文件和规定
等(具体详见“3.2.9 报价说明”)。
2)报价包含按本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补充文件)采购范围所述明的工程
建造实施全过程中所含的一切费用,其范围包括:设计、施工,全部设备材料、
部件,建筑,安装,运输,劳务,检测实验,调试验收,维护保修,管理服务,
保险,劳保,利润,税收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范围及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风险、
责任等全部费用。
3)成交人必须确保施工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要求。
4)供应商所供货物(材料、配件、备品等)的价格均为货物到现场的价格
(包括本身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的关税、增值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以及保险费),
并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卸车、保管、检验等相关费用。
5)由于采购人原因而带来提高或降低,以经过技术和商务谈判所确定的价
格为准。
6)由成交人自身设计错误引起修改而增加的费用,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
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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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报价说明
3.2.9.1 报价应根据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采购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
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采购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3.2.9.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2.9.3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
规则(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
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执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本市建设
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
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3.2.9.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
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
同)。
3.2.9.5“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
目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2.9.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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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
成内容确定报价。
3.2.9.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
的综合单价。
3.2.9.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
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报价。
3.2.9.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
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
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
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
内容。
3.2.9.6.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
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
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
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
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
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
用均应在报价中考虑。
3.2.10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2.10.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
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
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3.2.10.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
3.2.10.3 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供
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三
章“主要设计技术标准及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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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采购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采购人给出的措施
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
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3.2.10.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竞争
性谈判文件约定的供应商成交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
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3.2.10.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
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3.2.11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3.2.11.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
金额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统一给定的。本项目不涉及。
3.2.11.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
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
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本项目不涉及。
3.2.11.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
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
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
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
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
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3.2.12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采购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
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2.13 税金:设计:按增值税 6%计算;施工:按增值税 9%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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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 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
3.2.14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响应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
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
现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2.15 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
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2.16 供应商在报价中应考虑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
相关的费用。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
成本。
3.2.17 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
完成采购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
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18 有关报价的其他说明:
3.3 其他说明
3.3.1 词语和定义
3.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税金的名称和相应
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固定单价。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
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
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3.1.4 子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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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
目编码同义。
3.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
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3.1.6 规费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
联〔2023】120 号)相关要求执行。
3.3.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设计:按增值税 6%计算;施工:按增值
税 9%计算。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
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3.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
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
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3.3 其他补充说明
3.3.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3.3.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总价及报价总说明
3.3.4.2 建设工程报价汇总表
3.3.4.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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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3.3.4.5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
3.3.4.5.1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3.3.4.5.1-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
3.3.4.5.2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3.3.4.6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3.3.4.6-1 暂列金额明细表
3.3.4.6-2 材料暂估单价表
3.3.4.6-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3.3.4.6-4 计日工表
3.3.4.6-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3.3.4.6 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3.3.4.7 主要综合单价分析项目汇总表
3.3.4.8 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
3.4 谈判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响应文件。
3.4.2 在原谈判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
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
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
绝延长的,其响应自原谈判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谈判保证金。
3.5 谈判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供应商基本资料
3.6.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
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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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
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负责
人近年负责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项目负责人任职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
理(如有)、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
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
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
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主要业绩所附支持性材料的,应按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6.3“近年完成或在进行施工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类似项目
定义同本章第 3.6.2(1)目,近年完成或在进行施工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近年完成或在进行施工的类似项目所附支持
性材料的,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按实填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需提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所附支持性材料的,
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内容另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6.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谈判的,本章第 3.5.1 项、第 3.6.3
项至第 3.6.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工期、谈判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技术标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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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和难点进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
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载入技术标,且技术标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
容。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
录、封底及图纸)宜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响应文
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
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
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装订
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6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技术标为暗标的,响应文件应严格满足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凡本采购文件各处
涉及技术标编制、装订及包装等要求与该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均以该要求为准。
4.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启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开标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响应文件未按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
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 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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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4 项
的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谈判
5.1 谈判准备
5.1.1 响应人代表出席谈判会需提交的材料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5.1.1。
5.1.2 谈判前,根据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响应人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
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2 拒绝接收
响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
5.2.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响应文件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
5.2.3 响应人未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5.1.1 提交材料的或提交材料不完整的
(附注内容除外);
5.2.4 响应人未按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如有)。
5.3 谈判程序
采购人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和谈判地点公
开谈判。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谈判纪律;
(2)公布在响应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名称;
(3)宣布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结果;
(4)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宣布响应文件的谈判顺序;
(5)按照宣布的谈判顺序当众谈判并记录在案;
(6)谈判结束。
6. 评审
6.1 评审委员会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组成见响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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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前附表。采购人的评审代表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熟悉有关采购响应法律法规,且不得存在与招响应业务相关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违
法违规的行为记录。
6.1.2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响应人或响应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响应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响应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招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6.3.2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进行响应人评审现场答辩的,响应人应根据
规定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评审现场答辩。
6.3.3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后的价格经响应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6.3.4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人对所提交响应文
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响应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
的除外)。响应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审委员会对响应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响
应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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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在评审委员会中产生,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
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
总表及评审委员会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
6.4 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采购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
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
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数
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7.1.2 定标后的备案期间,如发现成交人的成交项目经理存在担任其他在建
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情形,其成交资格将被取消。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
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
购。
7.2 成交通知书
7.2.1 在本章第 3.3.1 项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
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响应人。
7.2.2 成交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采购
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由原评审委员会按照谈
判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
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
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
要求。
7.3.2 成交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当成交价比最高响应限价低 20%及以上时,成交人还应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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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提交“低价成交风险担保金”。低价成交风险担保金=(最高响应限价-成交
价)*10%。如成交人不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及“低价成交风险担保金”,导致
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谈判文
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与装修总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纳入装修总承包单位的
管理范围。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
人退还响应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
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标段合同形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
8.1 重新采购
8.1.1 有下列情况者,采购人将依法重新采购:
(1)响应截止时间止,响应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采购的其他情形。
8.1.2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8.2 不再采购
重新采购后响应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采购。
8.3 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在评审时,
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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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
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
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2 家,谈判小
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单位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失
败公告。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响应人的纪律要求
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
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
行。
9.5 监督
本标段的采购响应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采购
响应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采购响应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监督
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9.6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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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谈判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截止时
间 10 日前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
答复并予以记录。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响应截止时间;
采购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及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
规定,调整响应截止时间。
9.6.2 响应人对谈判有异议的,是指对响应文件提交、响应截止时间、谈判
程序、响应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宣读内容、谈判记录等存在异议,应当在谈判
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答复形式可包括提
交评审委员会评审。采购人不当场答复的,不能开展评审活动。
9.6.3 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包括评审结果是否
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
形式向采购人提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
记录;采购人未作出书面答复的,招响应监管部门不予以办理采购响应情况书面
报告备案。异议成立的,采购人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报告招响应监管部门,并组
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
9.7 投诉
9.7.1 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
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7.2 响应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章第 9.6.1 项、第 9.6.2 项、第 9.6.3
项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前项规定的期限
内。
10.其他注意事项
10.1 询问与质疑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等书面署名和盖章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
保密的内容。
(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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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采购代理单位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
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
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
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
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
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
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采购代理单位提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
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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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邮箱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
限公司,联系电话:(各招标部门负责人电话),邮箱地址:见谈判邀请。
(6) 采购代理单位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
续进行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单位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
性谈判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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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项目
2、 项目位置:中银大厦 30 楼。
3、 总体概况:30 楼公区女卫生间现建筑面积为 31 ㎡,男卫生间现建筑面
积为 29 ㎡,共计改建建筑面积为 60 ㎡(以实测为准)。
4、 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实施方式。
二、设计依据
1、 专业竣工图(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 年版);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
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划》GB50084-2017;
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18;
11、《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13、《室内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95;
14、其他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
若上述规范标准有新的规范,则应适应新规范标准,并满足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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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三、设计要求
(一)设计理念
1. 功能性优化:科学分区(如厕区、洗手区),提升使用效率,优化
动线设计。
2. 环保节能:采用节水洁具(如感应水龙头、节水马桶)、低能耗 LED
灯具、智能照明系统,降低水、电消耗。
3. 智能化设计:部署自动照明、感应洗手设备、智能通风系统,提升
卫生标准与用户体验。
4. 美观与舒适:以现代简约风格为主,搭配柔和灯光,选用环保、耐
用、易清洁的高品质材料,营造温馨、宜人的空间氛围。
(二)具体设计要求
1. 空间布局:
1)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确保人流顺畅,避免交叉污染;
2) 男卫生间需包含小便斗区、坐便区、洗手区,女卫生间需包含坐便
区、洗手区。
2. 材质:
1) 选用绿色环保建材,满足防火、防潮、抗菌、易清洁要求(如高品
质瓷砖、人造石台面、防水石膏板吊顶等)。
3. 机电系统:
1) 升级通风净化系统,加大排风量,减少异味;
2) 强电系统需满足照明(智能控制)、插座及设备用电需求;
3) 弱电系统预留智能设备接口(如感应装置);
4) 给排水系统需更新老旧管道(尤其铸铁管道),避免施工对相邻楼
层(如 29 楼天花)的影响,确保隐蔽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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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与环保:
1) 符合防火规范,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2) 控制室内环境污染,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及有害物质释放量需符
合 GB50325-2020 标准;
四、
设计内容和范围:
1. 装饰设计:
1) 平面功能布局优化,明确各区域尺寸与流线;
2) 地面、墙面、天花造型设计,包含材料选样、色彩搭配;
3) 卫生洁具(马桶、小便斗、洗手台等)、五金配件选型及安装定
位;
4) 软装元素(如标识等元素)。
2. 机电设计:
1) 强电:照明系统(智能控制)、插座布置、设备配电;
2) 弱电:网络等末端点位设计;
3) 暖通:通风系统改造,确保风量符合规范;
4) 给排水:管道更新、洁具给排水接口设计,节水设备选型。
3. 设计范围
1) 空间范围:30 楼公区男、女卫生间全部区域,总建筑面积约 60
㎡;
2) 专业范围:装饰装修、机电系统(含改造与更新)、智能化设备
集成。
五、
设计成果
一、设计阶段与成果
(一)概念方案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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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计文件:
1) 方案说明书:阐述设计理念、功能布局、风格定位及技术要点;
2) 平面布置图:初步规划各功能区位置;
3) 效果图:主要空间透视效果图(含色彩、材质意向);
4) 材料样板:主要装饰材料小样(如瓷砖、石材、涂料等);
5) 投资估算:基于方案的初步造价估算。
2. 成果形式:
1) PPT 文本、A3 规格文本各 1 套;
2) AutoCAD 电子文件(dwg 格式)、渲染图电子文件(分辨率满足
A0 图纸打印要求)。
(二)方案深化设计阶段
3. 设计文件:
1) 包括但不限于深化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明确尺寸与构造;
2) 机电系统原理图、设备布置图;
3) 材料清单:详细列出各区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技术参数;
4) 造价预算:按分项工程编制详细预算。
4. 成果形式:
1) 纸质蓝图(盖章确认)、电子文件(含 CAD、PDF 格式)。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5. 设计文件:
1) 全套施工图纸:包括装饰、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消防设
备等专业施工图,明确节点构造、材料做法及安装要求;
2) 设备清单:卫生洁具(科勒、箭牌、九牧或同档次品牌)、机电
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及采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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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说明:包含施工工艺、验收标准及注意事项。
6. 成果形式:
1) 蓝图(加盖出图章及注册章)、电子文件(CAD、PDF 格式)。
六、
设计周期
设计周期不超过 15 个日历天。
七、
施工要求:
1. 涉及消防工程由大厦现有的消防维保公司配合施工。
2.材料管理与验收:
1) 所有进场材料(包括主材、辅材、设备)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及地
方标准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尤其需满足 GB50325-2020《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及防火规范要求),并提交监理
/甲方代表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必须严格按照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
材料样板和设备清单执行,不得擅自更换。如需变更,须提前书
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3.施工工艺与质量:
1)防水工程:
1
卫生间地面、墙面(尤其是管井周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
行防水处理。防水层高度不低于 1.8 米。
2
防水施工前基层必须清理干净、平整、干燥。涂刷应均匀、无遗
漏、无气泡,达到规定厚度。
3
防水层施工完毕必须进行闭水试验,持续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
闭水试验前必须书面通知物业及 29 楼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 29 楼天
花无渗漏迹象。试验过程及结果须有详细记录并经各方签字确认。
2)瓷砖/石材铺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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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墙面、地面铺贴必须牢固、平整、缝隙均匀、无空鼓。
2
地砖必须保证坡度准确,坡向地漏,确保排水顺畅,无积水。
3)吊顶工程:
1
吊顶龙骨安装必须牢固、水平、符合承重要求。灯具、风口、喷
淋头、烟感器等开孔位置准确、边缘整齐。
2
所有吊顶内管线(水管、电线管、风管)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支
架牢固,保温完整,并在封板前完成隐蔽验收。
4)机电安装:
1
给排水:更换老旧铸铁管道必须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优质管材
(如 PP-R、PVC-U 等)。管道连接必须严密、牢固、无渗漏。所有给排水
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系统试压和通水试验,确保无渗漏、排水畅通、水
压符合洁具要求。特别注意接口密封和穿越楼板处的防水处理。
2
电气:电线管敷设规范,接头可靠,绝缘良好。强弱电线管应
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屏蔽措施。所有线路需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并记录。开
关、插座、感应器安装位置准确、平整、牢固。智能照明系统调试到位。
3
暖通:通风管道及设备安装牢固,连接严密。风管保温完整无
破损。系统调试后需确保换气次数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无明显噪音。新
风口、排风口位置合理。
5)洁具及五金安装:
1
所有卫生洁具(感应水龙头、节水马桶、小便斗、洗手盆等)及
五金配件(纸巾架、置物架等)安装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及设计要求
进行,位置准确、水平、垂直、牢固、无松动,接驳严密无渗漏。
2
感应设备需调试灵敏、可靠。
4.
成品保护:
要注意对 29 楼天花、管道井周边及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保护。施
工区域内易被污染的成品(如洁具、台面)应在验收前保留原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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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隐蔽工程验收:
所有隐蔽工程(如防水层、吊顶内管线、墙体/地面内管线、防水
层保护层等)在覆盖或封闭前,必须进行四方(施工方、设计方、监
理方/甲方代表、物业方)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有完整记录(文字、
照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 施工协调与沟通:
1
设立现场负责人,负责与物业、监理/甲方、设计方、消防维保
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日常沟通协调。
2
定期(如每周)向物业及甲方提交施工进度报告。
3
遇到影响周边区域、结构安全、设备运行或需要停水停电等重大
情况,必须提前向物业及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制定详细方案,获得批准后
方可实施。
7. 调试与验收:
1
所有机电系统(给排水、电气、暖通、智能系统)安装完成后,
必须进行系统调试,确保功能正常、符合设计要求。
2
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全面的自检自查,修复所有缺陷。
3
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设备操作维护手册、主要材
料质保书/检测报告、隐蔽工程记录、调试记录、合格证等)。
4
配合完成由甲方、设计、监理、物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如消防)
组织的竣工验收。
8.保修与维护: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提供明确的质量保修期(通常
装饰工程不少于 2 年,防水工程不少于 5 年,机电系统按设备厂家保修期
不少于 2 年)。
2
在保修期内,对出现的任何因施工质量导致的问题,施工单位应
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应,并按约定时间完成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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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向物业移交必要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八、
施工周期
施工周期: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施工,计划施工周期为 60 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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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办法
综合本项目的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保护竞争,维护采购工
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评审办法,作为选定本次采购成交人的依据。
一、竞争性谈判原则
1. 本竞争性谈判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经采购人认可,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
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在谈判评审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
2. 本项目谈判小组成员人数为:3 人。
3. 本次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4. 报价的修正:谈判小组将组织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
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
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
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
不一致的,按照前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加盖公章或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5. 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
不靠外部证据。谈判小组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
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为一轮谈判,二轮报价的形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
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谈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7. 谈判小组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
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的供应商。
8. 违反本谈判办法的谈判无效。
二、评审程序
1、初步评审:出现以下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谈判。
1.1 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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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应文件封面(仅需供应商盖章)、响应函;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标书情况汇总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仅需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
1.2 谈判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响应协议
(1)联合体供应商,未提交与联合体各方实际资质相符的共同响应协议;
联合体牵头人非施工单位;
(2)联合体组成与谈判报名时不一致。
1.3 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人员资格:项目经理不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且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满足注册建造师已备案且无
在建项目;
(2)资质等级: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及其资质范围的要求。
1.4 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但采购文件要求提
交备选响应的除外
(1)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报价的作否决响应处理。
1.5 低于成本或者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1)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1.6 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供应商名称:与谈判报名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一致或无效;
(2)响应文件格式:按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填写,内容
不齐全、字迹不清楚;
2、详细评审
谈判小组可就项目需求、技术细节、服务要求等与通过合规性审查的供应商
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
谈判内容需书面记录,谈判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调整需求(非实质性变更),
并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根据谈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响应文件(含最终报价),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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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未提交视为放弃。
3、授标
从通过资格审查和合规性审查的供应商中,选取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
成交候选供应商。
若最低报价相同,由谈判小组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无效,依次选取次低报价
供应商。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采购
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
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4、评审注意事项
(1)参加评审的评委在评审、决标期间,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将成交结果通知各供应商,但无义务向未成交单位解释
未成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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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
设 计 合 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
项目建设地点: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发包人: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设计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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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发包人):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36941D
法定代表人:余未迟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
邮编: 200120
电话: 38824500-9001
乙方 (设计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
电话:
甲方、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且乙方愿意承接甲方所发包的相应的
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现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本
项目”)设计,就该等工程设计的发包设计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
同,以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2 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
性法律法规。
1.3 本建设工程的各项批复文件及建设证照。
第二条 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2.1 工程项目的名称: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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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程项目的地点: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3 工程项目的规模:
;
2.4 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
;
2.5 工程项目的设计范围:
2.6 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甲方提交的资料文件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如下表所列: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原建筑设计资料
1
第四条 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与资料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与资料的种类、名称、份数、提交时间以及其他
相关要求如下表所列:
序
号
设计文件与资料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备注
1
2
A
B
C
D
就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双方同意除乙方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均归甲方所有,乙
方需要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等设计成果的,需提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需赔偿
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设计费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设计费总价款包含了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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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非标准设备设计费、软件编制费、浮动幅度以及其他一切应当收取的设计费,包
含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成本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税费和其他一切
费用与支出,并包含了乙方因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应获取的相应利润;该设计费价格为
总价包干价格,即除非事前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且实际设计内容超出了本合同第二条
之第 2.6 款约定的设计内容(超出部分的设计内容亦应当事前经过甲方的同意及确认),
否则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应当支付的设计费不得超过前述约定的估算设计费总价款金
额。
5.2 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为如下:
5.2.1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要求提交全部设计文件与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合
格,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其开具的足额发票后的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 5.1 条
所约定的设计费总价款的 80%。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5.2.2
工程竣工并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根据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目设计工作
的决算结果,甲方应向乙方结清余下应付工程设计费,前提是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其
开具的足额发票。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5.3 收费说明
5.3.1 本条所约定的设计费用的收费计算标准是: /
。
5.3.2
本合同项目的最终实际设计内容少于本合同第二条之第 2.6 款约定的设
计内容的,乙方应当按比例减少收取相应设计费。
5.3.3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严格按照如下开票信息开立:
甲方(付款方)
乙方(收款方)
名称
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开通会员可解锁*36941D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账号
442959219333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
件。乙方认为甲方提交资料不完全的,应及时与甲方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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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资
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
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根据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合理返工费。
6.1.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前述情况下,甲方应根据
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 对于乙方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甲方无义务负责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
便条件,乙方应自行解决。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名称、内容、时间、份数及其他相关要
求向甲方交付全部设计文件。
6.2.2
乙方对设计文件与资料出现的遗漏、错误或者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情况应
当负责免费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文件与资料的遗漏、错误或者不符合甲方要求
的情况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
设计费,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2.3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期限交付设计文件与资料的,每延误一天,
应减收本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若减收的设计费金额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6.2.4 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6.2.5
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与资料应当经甲方确认接受后方为合格。乙方提交
设计文件与资料后,应参加甲方召开的设计审查会议并根据设计审查会议的审查结论
负责对设计文件与资料做出相应的修改、调整或补充;不需要召开设计审查会议的,
应当根据甲方的审查及要求予以修改、调整或补充。该等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的设计
费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费用。
6.2.6
在本项所涉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或者本项
目工程建设的需要,指派相关合格人员接受有关设计文件的相关咨询、图纸交底并负
责解释说明及参加有关施工的相关会议并就有关设计的问题提出相应意见。该等费用
已包括在本合同的设计费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费用。
6.2.7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任何文件资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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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当严格保守在本合同洽谈、履行过程中所知晓或持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泄露、扩散、转让或其他任何非法的处置。乙方违反本项约定的,甲方有
权索赔。本合同终止、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乙方的前述保密义务。
6.2.8 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
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或税务登记事项(如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变更)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特别违约责任,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
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明确表示或以其
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或违反任一承诺或陈述保证事项,均属于
违约行为,应向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行为而使
守约方遭致或支付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债务、税费、损害赔偿、判决、和解及开
支,包括律师费用和开支(合称“损失”)。为免疑问,就乙方应承担的各违约金和
/或赔偿款等,甲方有权直接在其应支付的价款中抵扣。
7.2
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
合同的权利,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关于送达地址的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双方确认有效的
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合同履行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将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地
址。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任意一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在本合同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
和法院、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一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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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其他
9.1
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第 6.2 条等项下义务,若甲方在本合同约定之外,额
外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长期是指从本项目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
门购买。
9.3
双方特别确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对应的费用均
已计入本合同项下设计费,乙方不得另收工本费。
9.4
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
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9.5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应当另行支付费用。
9.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7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8 其他约定事项
9.8.1 如项目超出本合同第二条之第 2.6 款约定的设计内容,则超出的部分应当
由甲方事前同意确认并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及书面确定。
9.8.2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支付至乙方在本合同正文
首页载明的金融机构账户,即视为甲方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乙方变更其收款的金融机
构账户的,至少应提前_7_个工作日告知甲方。
9.9
甲乙双方应当各委派一名相关人员负责有关本合同履行的沟通接洽、签字
签证相关工作。涉及到乙方签字签证的,由乙方所委派的人员签字后即为有效;涉及
到甲方签字签证的应当由甲方所委派的人员签字并提交甲方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确认
后方为有效。各方所委派的人员如下:
甲方委派的人员: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位: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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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委派的人员:
姓名:
所在部门及职位: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9.10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等
权利,任何一方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不应排除该方以其他方式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其他权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法规赋予一方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本合同的条款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方面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9.11 本合同更新及取代甲乙双方之前的所有洽谈、纪要、记录、及邮件书信往
来之内容,该等内容如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应当以本合同为准。
9.1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13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 30 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需)。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1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时应当同时签署本合同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廉政
责任书》,该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1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发包人):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乙方(设计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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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中银大厦 XXXX 改造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建设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余未迟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200 号
邮编:200120
电话: 38824500
设计单位(乙方)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
电话: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
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
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
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
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有关
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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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
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
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
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
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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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
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
签订日期
:2025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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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中银大厦
项目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海中银大厦30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以下简称“本工程”)
工程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工程内容: 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详见附件一)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发包人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述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
的所有工程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
承包方式: 按交钥匙工程原则承包本工程,按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工期、
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协调管理和包验收通过移交的施工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自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的
日历天(必须完成整个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
的竣工验收通过和交付移交发包人)。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其中,供货期
日历天,现场
施工期
日历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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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施工,XX;安装质量须符合 XX 等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及行业通用标准;并通
过验收,工程质量确保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中标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风险包干。合同金额中已包含材料/设备出厂价、运杂费、包
装费、装卸费、仓储费、工地卸车费、运输保险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水电费、企
业管理费、利润、税金、成品保护费、措施费、办理验收直至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
保修费用、工程竣工时提供给招标人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相应费用以及按政策性文件规
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不论有关项目是否在规范、图纸或
工程合同里有特别说明,不受任何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对于招标清单上有的内容,承
包人投标时候未作报价的视做让利,竣工结算时不做调整。
本合同虽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对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的工
作量进行增减。发包方提出工程量增减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对于以上原因的
调整,在工程竣工后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的结算价格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造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实施期间,经双方确认并签署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成交通知书
(7) 竞争性谈判文件
(8) 响应文件
以上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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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本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有关词语含义,应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一致。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两年内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本工程承包范围中的所有内容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
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住 所:银城中路 200 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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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38824500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9*开通会员可解锁*36941D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442959219333
账
号:
邮政编码:200120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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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1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
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规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
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保修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
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
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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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
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
相对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指从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
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北京时间)。
试车:指设备安装完成后的试运行。根据不同的设备及其组成系统的情况,有单机无负
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
双方:指本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2 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一般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
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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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成交通知书;
竞争性谈判文件;
响应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
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
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所作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用汉语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和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及规范但有行
业标准、规范的,可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的,
可约定工程所在地适用的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
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4 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发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
要求时,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或复制给第三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
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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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为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行使其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
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在行使此类职权
前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应依据本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
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的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属于自己的职权,并可在其认为
必要时撤消委派。委派和撤消委派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
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消委派通知发包人。委派和撤消委派的通知将成为本合同
的附件之一。
6.2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
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
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加以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有
错误时,工程师应及时进行纠正。
6.3 工程师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通知。所发的指令、通知经工
程师本人签字后应交给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并注明收到
时间后即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承包人应执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对工程师未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口头指令,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的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如工程师在承包人
提出确认要求后的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则该口头指令应视为已被确认。
6.4 如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则应在收到该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指
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的报告后的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
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紧急情况下,当工程师
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某一指令时,或承包人对某一指令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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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时,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耽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6.5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
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耽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6.7 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新任命的工程
师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其前任的职权,履行其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
审核承包人项目经理资质后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并注明收到时间后即生效。
7.3 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
安全的应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的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发
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责任
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工期不作调整。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发包人的同意。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其前任的职权,履
行其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 有权书面通知更换承包人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7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
具备相关资格的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 发包人的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承包人进行施工交底;
(2)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 8.1 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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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
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
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
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
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工作。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 9.1 条规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
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
程师,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予确认
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将视为同意。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
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
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
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未作答复的,将被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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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
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
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12.1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的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
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
求,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
在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的 48 小时内未作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作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由于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的原因所
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不可抗力;
(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应在上述 13.1 条所列情况发生后的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
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
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的,
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补充协议,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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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补充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所
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追加合同价款等内
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
全质量责任制,除确定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15.2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
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3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15.4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 XX 质量检查和记录。
15.5 如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返修。
15.6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国家或
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未达
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5.7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
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对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
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执行,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
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
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应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且承包人自验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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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至少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中应包
括隐蔽工程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前,承包人应准备好
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且工程师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施工
或继续施工。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后重新要
求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验收通知中指定的时间进行验收时,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的 24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在上述规
定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且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做好验收
记录,工程师对此验收记录应予以承认。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的,验收结束 24 小时
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认可了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
隐蔽施工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18.1 不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应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上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进行工程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的,应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至
少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
人应准备好验收记录表。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
车合格后,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表上签字。
19.2 工程师不能按试车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参加试车时,应在收到试车通知后的 24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在上述规
定时间内提出延期要求,且不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试车,并做好试车
记录,工程师对此试车记录应予以承认。
19.3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的,应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至
少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及对承包
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后,双方应在试车记录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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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19.4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原因致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重新
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9.5 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
施工,施工现场须配备安全员,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施工不力造成事故
的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
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
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
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1.2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
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
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3 工程预付款
23.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
间和数额。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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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工程量的确认
2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
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
后不参加计量,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
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
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 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5 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2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款(进度款)。
25.2 按上述第 22 条确认的调整合同价款、按下述第 29 条得出的工程变更价款以及在
本通用条款的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支
付。
25.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修金。
25.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
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
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
2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以及有关标准的要
求进行采购,并向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材料、设备的明细清单。承包人应
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并在材料、设备到货前至少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的约定或有关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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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将其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
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 承包人在使用由其采购的材料、设备之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26.4 一旦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与专用条款的约定或有关要求不符的材料、设
备时,应要求承包人拆除、重新采购和返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5 承包人要求使用代用材料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应
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6.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商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7 工程变更
27.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时,应至少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
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设计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7.2 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应由发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应相应
顺延。
27.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
用和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或者涉及材料、
设备的换用时,须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
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其他变更
28.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或变更其他实质性工程事项时,应
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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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确定变更价款
29.1 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 28 天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投
资监理、伴随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
于本通用条款第 22.2 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工程变更调价方法时,按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工程变更调价方法时,可参照该方法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工程变更调价方法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投资监理、伴随审计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执行。
29.2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 28 天内,未向工程师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
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9.3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的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
师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自报告送达之日起的 28 天后,视为该变更工程价款报
告已被工程师接受。
29.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处理。
29.5 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将作为追加或扣减的合同价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
一并结算。
29.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大,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
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0.2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
验收,并在验收后的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
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修改费用。
30.3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的 14
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所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0.4 若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则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应视为
实际竣工日期。若工程系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则实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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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应为承包人完成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0.5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的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的,应从第 29 天
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0.6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强行使用,
则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 竣工结算
31.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
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的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
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
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的 14 天内,应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1.3 保修金结算方式按专用条款 25.1.3 款约定执行。
31.4 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
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1.5 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后 28 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
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确认后 56 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
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
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7 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6 条处理。
32 缺陷责任
3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
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32.2 因承包人负责的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
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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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
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3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 14 天内支付剩余的保修金。
33 质量保修
33.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
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3.2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3.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认定为发包人违约: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本通用条款第 25.5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本通用条款第 31.4 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4.2 发包人应承担由上述情况导致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且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赔偿
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或其计算方法。
34.3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认定为承包人违约:
本通用条款第 14.2 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本通用条款第 15.1 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
准;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4.4 承包人应承担由上述情况导致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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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支付的
违约金金额或其计算方法。
34.5 任何一方违约后,如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则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
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 索赔
35.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
效证据。
35.2 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
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者造成承包人的其他经
济损失时,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
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
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
35.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答复,且未要求
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视为该项索赔已得到认可。
35.5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
终了后的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答复程序与上述
第 35.3 条和第 35.4 条的规定相同。
35.6 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
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者造成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时,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
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给予答复,
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的 28 天内未予答复,且
未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视为该项索赔已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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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地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
事件终了后的 28 天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索赔答复
程序与上述第(3)和第(4)条的规定相同。
36 争议
36.1 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
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发包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
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 他
37 不可抗力事件
37.1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
然灾害。
3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
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
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所需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按下列方式处置: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
产损失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及待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双方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所需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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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
应责任。
38 保险
38.1 承包人必须为本工程购买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为本工程施工人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38.2 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38.3 本合同项下的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9 履约担保
39.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方的各项义务。
40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0.1 发包人要求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
担申报、试验及使用等各项费用;承包人提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
的,应事先得到工程师认可,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和承担有关费用。
40.2 任何一方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 合同解除
41.1 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41.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5.5 条所述的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
程款(进度款)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1.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1.4 任何一方依据本通用条款第 41.2~41.3 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的 7 天之前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
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6 条处理。
41.5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本方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
提供必要条件,支付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已
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定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
货或解除定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而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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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42 合同生效和终止
42.1 双方应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的生效方式。
42.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
告终止。
42.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
义务。
43 合同份数
43.1 本合同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44 补充条款
44.1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
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详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的“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顺序(按优先顺序排列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成交通知书;
竞争性谈判文件;
响应文件。
3 语言文字及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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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仅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规。
3.3 适用标准和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当有最新版本时,以最新版本为准。
4 图纸
4.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的套数:
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5.2.1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
姓名:
职务: 现场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
5.2.2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本工程施工和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监理,详见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5.2.3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详见发
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6 工程师的委派的指令
6.1 工程指令、指示和工程联系单
6.1.1 工程指令、指示是发包人向承包人联系本工程建设中有关事宜的书面文件,一般
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工程指令——由发包人发出:
(1)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或变更材料规格、颜色等;
(2)变更施工方案,以及影响合同造价与工期的重大事件处理。
工程指示——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出:
(1)要求承包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发现有关合同文件有差异时,经承、发包人明确的处理方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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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承包人进行本合同或规范规定的检查和试验;
(4)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或实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并将其撤离现场;
(5)要求矫正、修复或拆除工程缺陷;
(6)处理突发紧急事件;
(7)其他符合本合同的合理要求。
6.1.2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指令、指示后,应立即执行,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或监理单
位的工程指令、指示后 24 小时内未书面表示异议,即视为已确认。
6.1.3 工程联系单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联系本工程建设中有关事项的书面文件,一般在以
下情况下使用:
(1)承包人认为按发包人指令、指示进行施工不妥,要求发包人澄清说明;
(2)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共同研究、排除工程现场出现的不可遇见的障碍;
(3)对发包人发出的工程指令、指示的内容进行确认及回复;
(4)通知发包人检查施工质量,进行工程验收;
(5)通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6)其它符合本合同的合理要求。
6.1.4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联系单》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回复。
6.1.5 工程中发生的工程指令、指示、工程联系单,只作为认可工程量之凭证。工程结
算时以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或审计确认的价格为准。
6.1.6 工程中发生的工程指令、指示、工程联系单由承包人在一周内报发包人备案。承、
发包双方每月核对一次,以免遗漏。
7 项目经理
7.1 姓名:
职务: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7.1.1 承包人委派和调换项目经理及下属人员应与发包人谈判,委派的人选应为发包人
所接受。
7.1.2 承包人任命
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
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
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2)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
公章,送交发包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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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承包人项目经理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
求组织施工。
7.6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工程施工现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或承包人自行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停止
支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8 发包人的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 负责安排、落实施工用的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8.1.2 发包人联系人为:(1)姓名:
联系电话:
;
(2)姓名:
联系电话:
。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反映总进度计划外,还应在每月 25 日向发包人代表报告
当月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工作量、下月进度计划安排,提出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要求
(备忘录),均需书面形式交发包人代表签收。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照明的责任: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区域的安全防卫。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因安全原因发出的任何
指令。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个人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由此
发生的费用。
(3)在开工前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解决自身人员办公用房。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完成需承包人办理的
有关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
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承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的构筑物进行保护,并对造成的相应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布置施工现场,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工程结束,
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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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9.3 承包人因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经提交发包人确认后,
作为合同的附件。
发包人必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15 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给予批准。
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10.2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接受发包人对
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
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10.3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报
发包人批准后再实施。在此之前,承包人仍应按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发包人发
出暂停施工指令除外)。
10.4 承包人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返修费用,如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须赔偿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收款项中扣回。
10.5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有:
(1)工程概况;
(2)总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技术措施和方案;
(4)质量保证措施;
(5)施工力量和机具的配备;
(6)安全保卫措施;
(7)应急预案;
(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9)需发包人提供的水、电。
10.6 发包人有权针对工程进展情况调整工序安排及进度计划,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调整人力、物力按期完成。
13 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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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或多项情况,造成工程延误的,合同
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按专用条款第 36 条约定)发生后,按实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工
期。
(2)本合同约定的和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
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8 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质量标准”的要求,工程师或发
包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
直到符合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承包人承担返工
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9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请求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定。
15.10 工程质量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15.11 严格执行承、发包双方确认的施工中适用的各分部分项质量规范标准。
16 检查与返工
16.5 检查检验合格后,在保修期限内发现由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
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 承包人负责工地的安全,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为施工场地
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施工期间
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其它相关法规、规范、国家
标准,若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有新的国家和本地规定出台,应满足新的标准。如
因承包人违规造成的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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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20.4 承包人在施工进场前应针对本工程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施工人员
发生安全事故的(含伤亡等),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事故
导致发包人和第三方的直接人身和财产损失、发包人遭受行政机关的处罚、发包
人的商誉损失、发包人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导致发包
人、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本
工程合同总价的 1-5%扣罚承包人,处罚金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或第三方所遭受的
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补足。
20.5 承包人必须服从新中物业上海中银大厦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中银大厦
物业管理制度中有关施工的一切规定,并与新中物业上海中银大厦管理处签订《安
全责任协议书》。
20.6 承包人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工作必须达到上海市有关标准。所有
安全及文明工作要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如因安全、文明工作不到
位,经受不起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使得发包人的声誉、
形象受损,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之权利,承包人对此应作出
相应赔偿。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万元。工程竣工后,
按专用条款约定,将所有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
进行审价,工程实际造价以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双方应予以认可。
22.1.1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签证单在最终结算时计算,中间不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
的依据。
22.1.2 双方约定本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依据:
(1)在合同执行中,其他新增项目的合同单价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a) 新增的工程项目与投标中工程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以投标中的单价为结算单
价。
(b) 新增的工程与投标中工程内容无相近,应根据投标的组价原则重新组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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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投标的人工单价、费率及材料单价组价后报投资监理、审计单位和发包人核定后,以
审计单位审定的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单价;
(2)本项目的措施费用按投标费用闭口包干,不再调整。
22.2.4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支票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22.2.5 除本条约内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专用条款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明示承担的费用外,
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3 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30%(计人民币
元整)
作为工程预付款。
24 工程量确认
24.1 承包人根据工程完成进度,编制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并经发包人审批。
24.3 发包人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4.4 临时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全局,如发生二次搬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5.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以取得承包人提供合格、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为前
提。
25.1.1 本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30%(计人民币
元
整)作为工程预付款。
25.1.2 本工程主要设备(XXXX)货物到施工现场,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共同验收合格
后 15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的 30%(计人民币
元整)作
为工程主要设备提货款。
25.1.3 本工程经甲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
同价款的 20%(计人民币
元整)作为验收付款。
25.1.4 本工程通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经审价单位对工程结算审核,本工程竣工结算
审计结束后 15 天内支付至审定价的 97% ,留取审定价的 3%作为工程保修金;
所留 3%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后 20 个工
作日内支付。
25.1.5 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
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各项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且须向发包人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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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发票:
(1)开具虚假、作废、无效发票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或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发票信息错误的;
(4)因承包人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的其他情况。
如承包人拒绝重新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
求,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
损失。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
26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乙供材料)
26.1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和
质量保证书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应资料等,否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进
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成品等都必须符
合要求,满足有关质量标准,并对所采购的材料、成品等的质量负责。承包人所
采购的需由发包人、伴随审计单位和投资监理事先确认价格部分的材料、成品等,
应在采购前 30 天向发包人、伴随审计单位和投资监理推荐若干(至少三家)拟采
购厂家,并提供样品,由发包人、伴随审计单位、投资监理和监理单位审核其产
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询价招标,择优选定供货商并将其样品封存。发包人、伴
随审计单位、投资监理和监理单位书面确定规格、质量、价格、供货商等后由承
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按发包人、伴随审计单位、投资监理书面确认的价格
调整。推荐过程中,如有发现承包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价格,发包人将以违约处
罚,处罚数额视具体情况,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进货。承
包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验收标准为
准。
30.1.2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供三套竣工图(其中一套竣工图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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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和电子版 U 盘 1 个。
30.1.3 承包人提供竣工结算资料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供二套结算书、二套工程联系单
及二套签证单(其中一套资料为原件)。
31 竣工结算
31.1 承包人应在竣工移交之日起 3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
31.2.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 15 天内送投资监理进行结算审价和伴随审计
单位审计,并在审计后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造价以伴随审计单
位审定的金额为准,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31.2.2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后,由发包人指定的审价机构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竣
工结算资料确认。根据沪建计联(2005)834#、沪价费(2005)056#相关规定,
支付给审价机构的审价费,核减额在送审价 5%以内的由发包人承担,超过 5%部
分的由承包人承担,核增额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
31.3 保修金结算方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25.1.3 的约定执行。
31.8 由于工程质量、进度未达合同要求而中途终止合同时,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经
投资监理审价和伴随审计单位审计在正式退场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结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 违约
3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5.5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按《民法典》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发布必要的指令,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等违反合同约
定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
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34.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 14.2 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工期每延误一日历天向
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的误期赔偿费。
(2)本合同通用条款 15.1 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若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
合格率 100%,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计算。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的责任:
①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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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②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规范,属承包人违约。
除由承包人返工,使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自己承担返工费用外,还须赔偿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顺延。
③本工程承包范围中的所有内容一律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
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34.3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延时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
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4.4 无正当理由承包人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擅自终止合同属违约,除向对方赔偿合同
终止所造成的对方损失外,另还须支付未完工程总价的 5%违约金。
34.5 如有违约行为发生,按专用条款 35 条约定索赔,双方对违约事实、责任承担和违
约金或赔偿金数额没有异议的,违约方应在双方确认后 10 天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或赔偿金、逾期支付的应按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五/天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35 索赔
35.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规
定和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有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时间发生时的有
关证据。
(2)索赔时间发生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据,逾
期则视为放弃。
(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
由和证据,发包人在 3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35.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或延期竣工,发包人可按以下规定向承包人
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时间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时间发生后 30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承包人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
和证据,承包人在 1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这项索赔已被批准。
35.4 如双方对索赔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按专用条款 36 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36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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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首先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未能达成协议,应向发包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6.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继续,保护
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有生效的书面协议)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36.3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上海市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十一、其他
37 不可抗力
37.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坠物或其他非承、发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为不可抗力。
(2)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认可的灾害性气候为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
发包人代表通报受害情况。若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10 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
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38 保险
38.3.1 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因工程工地或施工所引起对任何人士的任何人
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38.3.2 承包人应负责和保障发包人免于因工程工地或施工所引致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
产的损伤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38.3.3 无论承包人是否于投标时填报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承担一切可能于合同履行
过程中产生风险的经济责任。
38.3.4 投保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在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继续
发生,承包人应在 15 天后每 10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42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4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竣工结算发包
人支付剩余款项后终止;但对承、发包双方人的未完成项目本合同继续有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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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项目在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有效外,其他条款
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44 补充条款
44.1 本合同所订专用条款如与通用条款有悖,以专用条款为准。
44.2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4.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如有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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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附 件
附件 1.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技术要求
一、项目施工要求
本次改造区域面积共计 67 ㎡左右,其中四楼演讲厅接待室面积约 43 ㎡,四楼多
功能厅接待室面积约为 24 ㎡(具体按实际面积结算)。具体施工要求如下:
1. 本项目采用 EPC 的实施方式。
2. 为避免造成对会议厅正常运营和使用的影响,计划对两个接待室分二期施工,并
做好外围墙面施工装饰保护措施。
3. 消防工程由大厦现有的消防维保公司配合施工。
4. 所有施工安排要在符合本大厦物业施工管理要求下进行。
5. 外墙面需利用原大理石墙面,工程完工后要保持与原外立面整体效果一致。
二、装饰工程标准和具体要求
(一)拆除工程
精准拆除指定墙体隔断,避免对周边结构造成破坏。拆除过程中,对保留的建筑
结构、设施设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碰撞损坏。
及时清理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至指定地点,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避免
影响大厦其他区域正常运营。
(二)墙面工程
演讲厅接待室背景墙:参照画作制作,保证图案、色彩还原度高。采用高质量技
术,保证画作耐久性和色彩稳定性。基层处理牢固平整,保证成品不出现脱落、变形
等问题。
多功能厅接待室墙面:竖向线条与黑色格栅安装牢固,线条笔直,格栅间距均匀。
蓝灰色立体几何图案墙面施工工艺精细,图案拼接准确,立体感强。墙面基层平整,
阴阳角垂直方正,误差控制在规范范围内。
(三)地面工程
地面基层处理平整、坚实,无空鼓、开裂现象。防潮、隔音处理符合相关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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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地毯或石材铺贴后性能稳定。
地毯铺设:地毯拼接严密,图案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和色差。固定牢固,不出现
起皱、翘边现象。与墙面、家具等交接处处理美观,收口精细。
石材铺贴:石材排版合理,纹理连贯,色泽均匀。铺贴牢固,无松动、空鼓现象。
表面平整光洁,相邻板块高差符合规范要求,缝隙宽度一致,填缝饱满、美观。
(四)天花板工程
多功能厅接待室采光顶:采光顶材质透光性好、强度高,具备良好的防水、防渗漏
性能。安装牢固,密封胶条密封严密,防止渗漏变形。骨架结构稳固,满足承载要求。
嵌入式筒灯安装:筒灯位置分布均匀,与采光顶或吊顶配合协调。安装牢固,接线
规范,灯具表面与天花板平齐,无明显偏差。灯光效果均匀、柔和,无频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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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立协议单位
甲方: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
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
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的特点,
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
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
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
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
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
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
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
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
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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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本合同总金额的 l ~ 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
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施工承包合同的
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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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甲方: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乙方:
为落实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
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甲方备
案。
二、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
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
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每次
按责任违约给予 500-1000 元的经济处理。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
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
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行使或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权。同时,还可以按责任违约给予
责任单位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幅度按乙方的工程造价 2%来确定,
最低为 1000 元,最高至 10 万元人民币(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
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
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六、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
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
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干部,
并报甲方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
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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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
明确要求,签定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
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
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
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
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九、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
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
十、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
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
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
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
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
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十四、乙方联系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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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甲方: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乙方: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
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施工区域内的文明
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
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
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乙方应按照上述两项规定认真做好文明施工各项措施,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
甲方应督促乙方将各项文明施工措施落到实处。
三、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
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出入
证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
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
便道。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
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
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
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监护。
6、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
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四、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97
制。做到“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
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凡乙方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以
乙方责任违约,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处理(1000~5000 元人民币),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
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八、乙方联系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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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甲方:上海中银大厦有限公司
乙方:
为切实抓好上海中银大厦 30 楼公区卫生间样板间改造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
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
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与乙方签约工程合同时应明确施工现场治安防火的要求,落实责任、加
强指导。
2.甲方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
向乙方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乙方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
协调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乙方有关人员发生
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
约给相应的经济处理(500~1000 元人民币/次)。
4.乙方的违章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按《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
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
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4)其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章及违法相关问题。
5.乙方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
部门调查处理: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乙方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
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乙方进行 2000-50000 元人民币的一
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甲方对乙方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甲方开具书面通知单给乙方认可。处理款
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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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
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甲方备案。
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执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
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乙方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市
管辖区域公安分局和甲方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甲方布置的“创建治
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甲方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
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乙方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
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甲方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甲方)的损失,由
乙方承担。
5.乙方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
复议。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
有权向甲方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00
6.合同工程量清单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01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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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承诺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响应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_____________项目的谈判响应。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采购人不存在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
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串通谈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
益。
四、不向采购人或谈判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五、不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谈判响应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工程
的现场服务。
九、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
的岗位负责制。
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
施工项目经理。
十一、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
员的数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十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三、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和施工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
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十四、本公司若违反本谈判响应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其他承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任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盖执业章):________________
拟任项目负责人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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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函格式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地址)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研究了贵方的采购文件(编号)、补遗以及附录中所列明的事项。我们己
了解和审核了这些文件,并且未发现其中有任何错误。据此,我们以人民币(大
写)________元整,并按本合同条件以及所附建议书要求,恰当地设计、勘察、实施
并完成上述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至保修期结束。
我们同意至______日遵守本响应书。在该日以前的任何时间,本响应书一直对我们具
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们在此认可响应书附录构成我们响应书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将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在收到业主代表开工通知后尽快开工,
并在响应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完成工程。
在签署一份正式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书应构成在我们双方之间
有约束力的契约。
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必须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响应或任何响应。
正式授权签署响应书的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承包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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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函附录格式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
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姓名:_______
姓名:_______
2
工期
天数:_______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5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6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价的_____﹪
7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8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9
预付款额度
10
预付款保函金额
11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2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牵头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成员二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成员三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_日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05
联合体协议(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项目名称)(报建编号及标段号)(以下简称
本工程)的施工响应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
响应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响应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响应文
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响应和中标
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履行响应义务和中
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
的分工,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
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响应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
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
失效。
牵头人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06
成员二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07
法定代表人证明
供应商: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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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
称)(项目编号)施工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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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一览表(首次)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费用合计
备注
1
设计费报价
2
建安工程费报价
3
报价总计(1+2)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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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一览表(最终)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费用合计
备注
1
设计费报价
2
建安工程费报价
3
报价总计(1+2)
注:本表开标时另行携带,无需装订至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1
工程总价
采购人:
工程名称:
总价(小写):
(大写):
供应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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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报价汇总表(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材料暂估价
(元)
1
单体工程价格汇总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3.1
暂列金额
3.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计日工
3.4
总承包服务费
4
税金
合计=1+2+3+4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材料暂估价
(元)
合计
注:群体工程应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分开汇总,并填写单体工程名称。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
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
称
项目
特征
描述
工
程
内
容
计
量
单
位
工程
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合价
其中
人工
费
材料
暂估
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表中人工费指规费按人工费计取的应填写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5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合计:
注:如需多层次汇总措施项目报价的,表式相同。表 2-5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6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说明
金额(元)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详见表
2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3
垂直运输
4
拆除工程
5
垃圾外运
6
周边安全围护搭建
7
其他
8
……
合计
注:1.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7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金额
1
环境保护
1.1
沪措 0109010
粉尘控制
1.2
沪措 0109020
噪音控制
1.3
沪措 0109030
有毒有害气味控制
小计
2
文明施工
2.1
沪措 0110010
安全警示标志牌
2.2
沪措 0110020
现场围挡
2.3
沪措 0110030
各类图表
2.4
沪措 0110040
企业标志
2.5
沪措 0110050
场容场貌
2.6
沪措 0110060
材料堆放
2.7
沪措 0110070
现场防火
2.8
沪措 0110080
垃圾清运
小计
3
安全施工
3.1.1
沪措 0112010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防护
3.1.2
沪措 0112020
通道口防护
3.1.3
沪措 0112030
预留洞口防护
3.1.4
沪措 0112040
电梯井口防护
3.1.5
沪措 0112050
楼梯边防护
3.1.6
沪措 0112060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3.1.7
沪措 0112070
高空作业防护
3.1.8
沪措 0112080
操作平台交叉作业
3.1.9
沪措 0112090
作业人员必备安全防护用品
小计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8
4
临时设施
4.1
沪措 0111010
办公用房
4.2
生活用房
4.2.1
沪措 0111020
宿舍
4.2.2
沪措 0111030
食堂
4.2.3
沪措 0111040
厕所、浴室、开水房等
……
4.3
生产用房
4.3.1
沪措 0111050
水泥仓库
4.3.2
沪措 0111060
木工棚、钢筋棚
4.3.3
沪措 0111070
其他库房
……
4.4
临时用电
4.4.1
沪措 0111080
配电线路
4.4.2
沪措 0111090
配电开关箱
4.4.3
沪措 0111100
接地保护装置
……
4.5
临时给排水
4.5.1
沪措 0111110
供水管线
4.5.2
沪措 0111120
排水管、沟
4.5.3
沪措 0111130
沉淀池
……
4.6
临时道路
4.6.1
沪措 0111140
临时道路
4.6.2
沪措 0111150
硬地坪
小计
合计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1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 目
编码
项 目
名称
项 目
特 征
描述
工 程 内
容
计 量
单位
工 程
量
金额(元)
综合单
价
合价
其中
人工
费
本页小计
合计
注:1、表中人工费指规费按人工费计取的应填写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本表适用于以
综合单价形式计价的措施项目 2、市政工程措施项目中所列模版、支架、脚手架、施工
排水、井点降水应计入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20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明细详见表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表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表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表
5
其它
合计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21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列金额
(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
注:此表由采购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供应商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总价中。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22
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清
单编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拟发包
(采
购)方
式
发
包
(采购)
人
单
价
(元)
合价
(元)
注:1.此表由采购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供应
商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2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拟发包(采购)
方式
发包(采购)
人
金额(元)
合计
注:此表由采购人填写,供应商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总价中。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24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编号
人工工种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一
人工
1
2
3
4
二
1
2
3
4
5
6
三
1
2
3
4
合计
注: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采购人填写,谈判时,单价由供应商自主报价,计入总价中。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25
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税金
按文件规定
合计
./tmp/76f11059-92c6-4846-b150-352ee94c6bb6-html.html126
主要综合单价分析项目清单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综合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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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序号
项目
编码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金额(元)
单价
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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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
项目编
码
项目名
称
工程数量
计量单
位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
额
编
号
定额
名称
定
额
单
位
数
量
单价
合价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械
费
管理
费和
利润
人工
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和利润
人工单价
小计
元/工日
未计价材料费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材
料
费
明
细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暂估
单价
(元)
暂估
合价
(元)
其它材料费
—
—
材料费小计
—
—
注:1.如不使用本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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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用(表 2)
单位:元
设计名称、阶段、内容
计费过程
费用小计
……
合计
(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
表表 3 栏内)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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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资料表
设计主要人员情况表
表 1
名称
姓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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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表
设计单位企业概况表
资表 1
单位名称
成立日期
证书等级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隶属关系
地址
承担任务
范围
职工总数
人
技术人员
总数
高工
工程师
助工
技术员
近三年承
担的主要
建筑设计
项目
目前承担
设计项目
近五年设
计获奖项
目
质量体系
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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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表
施工单位企业概况表
资表 3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
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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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承建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资表 4
业主
项目名称及建设
地点
建 设 规
模
装 修 类
型
开竣工日
期
合同价格
质量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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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承建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资表 5
业主
项 目 名 称 及 建
设地点
建设
规模
装修
类型
开竣工
日期
合同
价格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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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剩余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资表 6
剩余人员数 共计:人
其中
有职称管理人员
高级工程
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其他管理人
员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8 级以上
6-8 级
4-6 级
1-3 级
剩余机械或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总 功 率
(KW/HP)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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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资 7
基本资料
资产总额
元
其中
固定资产
元
流动资产
元
负债总额
元
其中
长期负债
元
流动负债
元
年平均完成投资
元
最高年施工能力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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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注:以上需提供详细清单(列明人员、岗位与是否驻场)、有效证书扫描件和
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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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工程
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
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
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
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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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
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
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
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8)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
(9)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0)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
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1)与发包人、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2)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若供应商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暗标”方式评审,则施工
组织设计的编制、装订和包装应按附表七“技术暗标编制、装订及包装要求”
编制、装订和包装。
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
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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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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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
号
设备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
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
施
工部
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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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
号
仪器
设备
名称
型
号
规
格
数量
国
别
产
地
制
造
年
份
已使用
台
时数
用途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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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
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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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采购文件要求的
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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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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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评审项目
技术要求
偏离
页码
备注
说明:报价单位应对照采购文件注明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并在备注中
注明偏离的具体内容。有负偏离未如实注明的,将视为虚假报价。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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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
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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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由供应商按实
际情况提供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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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报价情况汇总表
单 位 工
程名称
报 价 总 计
(万元)
设计费用
建安工程费
设 计 周
期(天)
施工
日历天
自 报 质
量
外来工
(工日)
设计费
(万元)
总价
(万元)
其中主要指标
分 部 分 项 工
程量报价(万
元)
措 施 费
报价(万
元)
其 他 项
目 报 价
(万元)
主要说明:
注:请供应商注意,在确定拟派项目经理人员时,必须遵守并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号】中关于“注册
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规定。
注册建造师姓名、身份证号及手机号: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万元)。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供应商:(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