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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23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投资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我省实
际编制。
二、《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工程设计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
三、《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
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
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与
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不允许修改。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通用合同条
款不允许修改。
四、《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招标时应细化和补充,中标后应按照招标合同签订。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一般应将建筑工程的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招标人需要分阶段招标的,应在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六、《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
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七、《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注的章、节、条、款、项、目,
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凡以“□”标示的为选择项目,供招标人根据实际情
况选择使用。以空格或下划线标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填写,也可以直接引用或修改完善已有的示范性填写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
在空格或下划线上用“/”标示。除“□”、空格、下划线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
行必要的勾选、细化补充以及“[提示]”明确可以增加补充的外,不得对《标准设
计电子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标准设计电子招
标文件》已约定的内容矛盾。文中标注为“[提示]”“注:”的文字在编制招标文
件过程中应删除。
八、《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和完善,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电子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yinyan@guizhou
.gov.cn。
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
第 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1
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70
第二卷
....................................................................................................................115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15
第 三卷
...................................................................................................................118
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18
1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贵州航锐航空精密零部件制造总部及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设计
“公告内容详见媒体
”(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贵州省 ·遵义市))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贵州航锐航空精密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盈田工谷12栋
联系人:周松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清禧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11栋6-4项目联系人:张明燕、李杰生、杨雪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贵州航锐航空精密零部件制造总部及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设计
1.1.5
项目建设地点
遵义市红花岗区
1.1.6
项目建设规模
本项目占地面积84.23亩(56150平方米),新建螺
栓厂、螺母厂、结构件厂、热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
设面积36000平方米,形成年产超4千万件以上钛合
金、高温合金等高端紧固件的生产能力。主要建设
内容包括厂房及配套用房主体工程、设备搬迁、新
购及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
强弱电智能化工程及外道路、绿化及配套基础设施
等
1.1.7
项目估算金额
总投资:9000万元,设计合同估算金额:156.8万
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
配合与服务等,
1.3.2
服务期限
60日历天,仅供交易中心系统数据采集(备注:满
足招标人对各阶段成果时间要求及合同签订至工程
竣工验收)
1.3.3
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和贵州省现行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招标人
3
要求的设计深度。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信誉
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
(1)投标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
设计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投
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
证书。
(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
业执照。注: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
围作为评审因素。
2.财务要求
□不要求
☑要 求
☑ 2024 或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
计机构出具且合法有效,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
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信誉要求:无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4.1 投标人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
单位人员,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
派项目负责人注册证(需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注
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位以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查 询 信 息 截 图 为
准)、身份证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材料。
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2026年1
月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
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
4
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4.2 投标人须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
参与投标。
(1) 履职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
在本项目履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
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
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履职的,按合同相关约定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
任。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
换的,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更换人员资格不得
低于更换前人员。
(2) 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要求:承诺拟派项目
负责人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承揽新业务。若
被暂停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
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有权
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
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3)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
项目负责人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未提
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
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以上承诺同时作为合同的附件。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只做评分标准,不做资格评审。
6.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7.其他要求
(1) 省外入黔设计企业参与投标的,中标后需将
企业资质及本单位参与投标的所有人员在贵州省
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登记。
特别说明:
(1) 上述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
(原件或复印件的扫描件均可),扫描件须清晰可
辨,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
5
决投标处理。
(2) 投标人须自行承诺其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
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合同
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
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
应损失。
(3) 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 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事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
证明或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人事部门的人事
证明材料。
② 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必须以投标企业或企业
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企业名义缴
纳无效。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 1.4.3款
情形之一
1.9.1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踏勘地点: 遵义市红花岗区永安大道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 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不得违法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附件A:否决投标情况一览
表”中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
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
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
6
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
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
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
上的偏差的内容,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省.遵义市) 向招标人提出
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
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的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全国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省.遵义市) 发布。若澄
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并且
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形式
澄清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省.遵义
市) 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
澄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澄清文件造成的损失,由
投标人自行负责。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于通过全
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省.遵义市) 发布。若修
改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
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相应延长
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形式
修改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省.遵
义市) 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该修改。投标人未及时关注修改文件造成的损失,
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按国家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3.2.3
报价方式
☑方式二:固定总价
设计费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除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外,设计费不调整。包括□BIM 技术费用,□施工
7
图审查费,□专项设计费用,□其他费用。
固定总价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
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他: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156.80万元; 根
据建安费参考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
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文计算后下浮0%;估算金额为 156.8万元
投标成本警戒线:下浮40%;估算金额为94.08万元
投标人根据投标报价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的
“标
书信息确认
”的“投标报价
”(投标总价、服务费报价)栏,
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
采集数据用,不作评标依据
注:1、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
投资的项目,应以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的设计
费估算(或概算)投资作为最高投标限价。采用单
价招标的,应以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的设计费
估算(或概算)投资计算出对应的单价作为最高投
标限价。
2、其他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
3、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代理合同签订为准。
4、其他费用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增加,如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预算费用等,具体内容可以在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包括:
1、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
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为实
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
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
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
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所产生的
8
一切费用。
2、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
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
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不需要
☑需 要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
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省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的保证金账户,
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14位缴费码,
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http://2
20.197.200.182: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
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
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金
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CA密钥登录遵义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 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
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
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 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
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单有效期、保险公司
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
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 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
9
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
金节点内,开标现场 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
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格式可
参考黔建建通〔2020〕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担保保函由工程担保公司出具,
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
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工程担保公司官
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
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 站验证真伪,
如验证
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
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按照《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的通知》(遵
市发改〔2023〕4号),在“信用中国 ”网站、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
门户网站上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
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通过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
功能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
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
态。
二、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 :(1)对非中标人,
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
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2)对中标人,
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
任选其一均可。
10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
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
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违反投标人须知第9.2款对投标人的纪律要
求的;
(4)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 投标人行贿企图谋取中标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
/
3.5.2
财务状况表
□无要求
☑有要求
☑ 2024或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
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
所或审计机构出具且合法有效,财务报表须至少包
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
3.5.3
近年完成或正在
设计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不需要业绩
☑需要业绩,近 三 年,指 2023年 1月 1日至
招标公告发布前。(此项只作评分依据,不作为资
格审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
及仲裁情况
指*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 许
3.7.1
投标文件格式
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作
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
否决投标处理。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
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
代表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
人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11
注: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
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
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要求,(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
否决投标处理)
3.7.5
编制要求
根据交易中心制作软件进行编制。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 :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制
作 (可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下载中心下
载)。
1、电子版要求: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
(. ZYTF格式,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
投标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格式)U盘壹
份(此U盘模式针 对投标人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传了投标文件后,但在
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备
注 :若投标人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非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 .nZYTF格式 U盘,或者格
式不正确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U盘开评标,
要求U盘中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
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该投标文件被否决。
(注:本项目支持远程不见面开标,如选择远程开
标的投标人,只需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1份。
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生成两
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ZYTF),用
于上传到网上( .ZYTF格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贵州省 ·遵义市)“上传投标文件 ”模块
上传);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ZYTF格式文件,此文
件请投标单位自行妥善保管,作为开标过程中投标
单位的应急备用投标文件。(此非加密投标文件仅
在开标过程中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
远程解密失败时使用。当开标会现场招标代理要求
提供时,由投标单位在30分钟内将此非加密投标文
12
件通过邮箱发送至代理邮箱。如投标单位提供的非
加密投标投标文件与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不一致
或无法提供与加密投标文件一致的非加密投标文
件时,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此后果)本项目不要求投
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4.1.1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
软件进行制作,并通过数字证书认证和加密,最终
生成一份加密格式(注:此处对应各交易中心编标
工具生成的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
4.2.1
投标文件上传截
止时间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
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4.2.2
投标文件上传
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
省·遵义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5.1.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远程(线上)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远程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数字证书登
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电子
交易系统)参加远程开标会。
☑线下开标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蒲新区播州
大道东100米9楼)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开标地点参
加线下开标会。
5.1.2
解密时间
解密时长为30分钟。
特别注意: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
招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延长解密时间;因投标人
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远程(线上)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远程开标会。
(1) 登录电子开标系统,主持确认网上开标会开
始;
(2) 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
13
投标人名称;
(3) 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
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为避免远程解密失
败,投标人可以派员持解密申请书及生成投标文件
的CA锁到投标文件递交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
帮助解密,并在上述规定的30分钟内完成解密。否
则,作无效文件处理;
(4) 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
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姓
名等内容,投标人在10分钟内确认显示内容;如显
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通过系统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5) 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6) 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 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并在系统公开;
(8) 开标结束。
☑线下开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线下开标会。
(1) 宣布开标纪律;
(2) 系统显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名称;
(3) 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
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
(4) 解密后,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
投标保证金递交、质量目标、工期、项目负责人姓
名等内容,投标人在10分钟内确认显示内容;如显
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投标人可通过系统向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
构)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员进行处理;
(5) 重申最高投标限价;
(6) 提出异议,处理异议;
(7) 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代表、招标人(招
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有)、记录人等有
14
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开标系统出现下列情形的,暂停开标,由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并视情况向监督部门报告:
(1)开标系统、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导致
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2)开标系统、交易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
错误,不能正常操作使用的;
(3)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风险的;
(4)交易系统计算机出现病毒,导致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的;
(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开标系统无法正常
进行的。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由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
代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4 人(专家库随
机抽取,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由招标人指
定。)。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以上单数,其中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
推荐经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1-3名为中标
候选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贵州省招
标 投 标公 共 服务 平 台 和全国公共 资源 交易平台
(贵州省•遵义市)。
公示期限: 3 日。
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
量、设计服务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
(如要求),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
书名称和编号、项目负责人投标业绩名称(如要
求);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
和方式。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 □是
15
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7.6
技术成果经济
补偿
☑不补偿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 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
函、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大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本项
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向中标
人提供设计费支付担保。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现厂房用地土石方不外运,核算出土石方量;
2.根据我公司特性,设计合理厂房布置;
3.从投入和运行成本考虑,设计合理的采暖设备(系统)
4.车间地面使用环氧树脂,对特殊设备(冲床类)需考虑浇筑地基;
5.污水处理站建设在热处理区域;对废水处理的设计;
6.分区域使用独立变压器(箱式变压器);
7.检测中心和成品库建议建立在一起,建设三层,含员工活动中心。
8.厂房使用钢结构,办公楼采用混凝土浇筑;
9.根据保密现有要求,确定围墙高度;考虑进出厂、车辆管理方式和
停放地点。
10.2
低于成本报价评审: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
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设计服务期限的要求、管理
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
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投标人不能说明
或者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问题
澄清、说明和补正理由不充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16
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如果因为评标专家评审不认真,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履行合同
约定,经招标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约谈参与评审的评标
专家,并清退出专家库,今后不得再申请入库。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 / (招标人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也可
不填)。
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
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10.3
项目负责人答辩
项目负责人答辩:
□有
☑无
招标人设有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则整个答辩过程按
照各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10.4
异议、投诉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招标文
件(含澄清修改)、开标情况、评标结果等事项提
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提出异议或投诉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异议人或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
式;
(2) 被异议人或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
系方式;
(3) 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 请求及主张;
(5) 涉及事项的证据、证明材料。
异议人或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法
人章;异议人或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
异议书或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异
议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如有关材料是外文,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
17
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投标人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
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将被列入黑名单管
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异议受理单位: 贵州清禧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5
关于对招标文件
及投标争议的
解释
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
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
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
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
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10.6
投标人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贵州省电子招投标系统,将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未按规定加密将无法上传。投标
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未
完成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应按时解密,在评标结束前应在线或在现
场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通讯联系正常。如评标
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
投标人应确保及时回复,
否则视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
说明或补正。
10.7
开标异议
☑远程(线上)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开标程序后10分
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线即
时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线下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完成开标程序后10分
钟内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即时作
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0.8
其他
招标代理费:(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下浮 60%
18
10.9
技术标(暗标)要
求
(1)封面后即为正文,不得设置目录、内封面及
空白页;
(2)页边距要求上边距2.0厘米,其余均为2.5厘
米,不编页码,不设页眉、页脚;
(3)正文行间距为固定值25磅,文字内容(含正
文标题、正文及表格标题)统一设为左对齐,首行
缩进2字符,不得有空格,段落前后不设置空行,
段前段后间距为0;
(4)标题及正文部分所有文字均采用“宋体”四
号常规字体,图表内文字采用“宋体”常规五号字
体,所有字体均不得出现加粗、加色、倾斜、下划
线等标记;
(5)正文标题序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排:一级
为1、2、3……;二级为1.1、1.2……;三级为1.1
.1、1.1.2……,依此类推;
(6)每一章(以一级序号标识)结束后另起一页,
章内内容连续编排。图表前文字不满页时,图表可
另起一页;
(7)技术标封面、正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企
业标识、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
删除痕迹、荣誉及其他特殊标记和内容等;
(8)技术标总页数不得超过500页;
(9)版面要求:统一采用A4纸张,文字、图表颜
色均设置为黑色。
未按照上述第(7)项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作无
效标处理,不符合除(7)之外要求的,技术标评
审得分按零分计算。
10.10
第三章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
设置为准
19
投标人须知正文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
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委托代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
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
.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踏勘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
作出响应。
22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文字表述不清,图
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
的内容,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
省/市/州中心)向招标人提出需澄清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澄清发出的时间
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形式: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
布。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
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修改招标
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形式: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
布。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
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其他资料(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等)。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24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
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
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银行转账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
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
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25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
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
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
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
3.5.1 “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
财务会计报表或资信证明,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
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
书;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
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
,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
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
历证(如需要)、职称证、注册证(如要求)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管理过的项
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如需要)、职
称证、注册证(如要求)和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26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
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
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
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
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
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7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
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
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
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
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远程〈线上〉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线下开标)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28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
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
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29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
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
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进行公告。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
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不大
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
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
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应对
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有效投标人的经济、
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
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
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1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相同。
9.2.3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
人名义投标。
9.2.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2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
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
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附件1:开标记录表(具体以系统为准)
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报价
(单位)
项目负
责人
设计服务
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
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34
附件2: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具体以系统为准)
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
投标文件特征码核查记录表
特征码
序号
投标人
硬盘序列号
网卡MAC地址
是否异
常一致
是否为
无效标
备注
注:特征码异常情况,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文件评审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出现2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35
附件3:问题澄清通知(具体以系统为准)
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
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前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6
附件4:问题的澄清(具体以系统为准)
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7
附件5:中标候选人公示(具体以系统为准)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名称)的 (
项目名称)(入场登记号: )已于 年 月 日在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开标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现公示下列
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项资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价:
质量标准:
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
格,注册证书号 。
第二中标候选人: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项资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价:
质量标准:
38
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
格,注册证书号 。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 级及以上 专项资质。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价:
质量标准:
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
格,注册证书号 。
中标公示至 年 月 日,在公示期内,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
,应请先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 (行政监督部
门名称及电话)投诉。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9
附件6:中标结果公告(具体以系统为准)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入场登记号: )已于
年 月 日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公示,公示期
(无异议/有异议,但不影响中结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第一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现对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中标人:
投标价:
质量标准:
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
格,注册证书号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40
附件7:中标通知书(具体以系统为准)
二维码(扫码查看中标通知书网上发放情况) 项目代码: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贵单位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
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
中标价格: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号:
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
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项目交易场所(交易中心):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
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
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依次按下列因素排序:
(1)投标报价由低到高;
(2)设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
(3)资信业绩得分由高到低;
(4)其他因素得分由高到低。
上述因素仍不能排定顺序的,由招标人自行确
定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备选投标方案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
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
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主要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42
承诺
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承诺,(格式自
理)
……
……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
2.1.3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资信业绩部分:30分
设计方案部分:60分
投标报价部分:1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如有)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其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详见附件B: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信誉(2分)
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
缺项或不提供不得分。(提供证书扫描件)
类似项目业绩
(6分)
投标人近三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招标公告发布
前)承担过房屋建筑项目设计业绩,项目规模
占地面积不低于50000平方米,每提供1个业绩
得3分,本项满分6分。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合同。
2.2.4
(1)
资信业
绩评分
标准
(30分)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
业绩(6分)
①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
资格得3分,同时具有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及
43
以上证书加3分,本项满分6分;
注: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书及缴纳养老保险(缴
纳年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
意连续3个月)
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人员注册单位须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
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
和业绩(16分)
1.结构专业:具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得2分,
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得3分;
2.给排水专业: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
排水)得2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得3分;
3.电气专业: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得2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得3分;4.暖通专业: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得2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得3分;5.工程造价专业: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每提供一人得1分,本项满分2分;6.工程咨询专业:具备咨询工程师得2分;
提供以上人员相关证书及缴纳养老保险(缴纳
年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
连续3个月)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人员注册单位须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
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
规划设计
根据投标人规划设计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总平面布局
根据投标人总平面布局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单体布局
根据投标人单体布局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建筑造型
根据投标人建筑造型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结构设计
根据投标人结构设计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投资估算
根据投标人投资估算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2.2.4
(2)
设 计 方
案评分
(60分)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投标人设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44
后续服务保障措施
根据投标人后续服务保障措施方案按好、中、差进行打分,好7.5-5分,中4-3分,差2-1分,缺项0分;
偏差率
P=│Bn-J│÷J×100%
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2.2.4
(3)
投标报
价评分
标准 投标总价得分计算
公式
I=(10)-P×K×100
I——投标总价得分(I≥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大于J时,K取 1
(1.0~2.0);Bn小于J时,
K取 0.5 (0.5~1.
0);Bn等于J时,K取0;按0.25为一个步距。
2.2.4
(4)
其他因
素评分
标准
……
……
注:评标委员会认定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
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号)》相关要求。(网址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
〕296号)》
https://ggzy.guizhou.gov.cn/zwfw/jcxxgk/zcfg/202407/t20240719_85134923.h
tml)
一、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
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
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
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
45
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
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
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
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
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
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并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
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依
法否决其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招标项目评审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项目评
标评审活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
全省一张网”推送至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的串通投标问题线
索以及异议、投诉。
三、保障工作措施
(一)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46
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第20项规定进行记录和责令改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招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招标
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领域工作实
际,出台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雷同性细化认定标准。
(二)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领域招标项目评标
评审要求,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电子辅助评标评审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要根据需要改造评标系统,加快完善电子辅助评标功能,并在投标文件(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解密后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
示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开展辅助评标系统
操作培训,推动评标专家主动加强辅助评标结果运用。
(三)规范评标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应当将雷同情形、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规定,对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
定或者作出相应处理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和《贵州省评标专家评价考核办法》中《严重不良行为情形》
第11项规定进行处理。
(四)依法加强监督。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
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
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依法对违法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串通投
标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交公
安机关立案。
47
评标办法正文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
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
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8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电子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
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
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
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
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49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B
;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
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
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
50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
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序号
条款
名称
否决投标条件
A-1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
第 1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2 条的
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A-3 投标人的信誉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3 条的要求,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4 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第
4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5 投标人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第
5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6 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第 6
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7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第 7 条的要
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8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
资格
评审
A-9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第 3.1.2 项规定的情形
审查情况记录,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0 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
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 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内容作实质性
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
形式
评审
A-12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在联合体协议书第 4 条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
51
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3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除外)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电
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
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方盖单位印章(可采用纸质版盖
联合体各方单位章后扫描上传),其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
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交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4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5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6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否则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7 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否则
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8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否则由评
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19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否则由
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0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否则由
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1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
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
响应
性评
审
A-22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本次投标不
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
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
理。
4
投标
函部
分评
审
A-23 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盖章)
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 CA 数字证书
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
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2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
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
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4 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5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
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6 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7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规
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A-2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 2 个特征码异常一致的。
5
其他
........
[提示:招标人必须将所有否决投标条款集中罗列于此表,若无其他否
决投标条款,在其他栏写无。]
53
附件B: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一、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总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标。对投标报价(
总价)低于投标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投标工程成本评审程序,要求投标
人澄清、说明并承诺。
R二、投标总价得分(I)(10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 Bn)÷n
B1 B2……Bn为n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且n≤9时,J为去掉
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9时,J为去掉二
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n≤3时,J为全部有效
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工程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J│÷J×100%
Bn——第n个有效投标总价
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I=(0-10)-P×K×100
I——投标总价得分(I≥0)
P——偏差率
K——扣分系数:Bn大于J时,K取 1 (1.0~2.0);Bn小于J时,K取 0.5 (
0.5~1.0);Bn等于J时,K取0;按0.25为一个步距。
£二、投标总价得分(I)(0-10分)
根据招标人选定的其他报价方式,自行确定报价计算方式。
54
附表1:评标委员会名单
评标委员会名单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专家证号
1
2
3
4
5
……
……
……
年 月 日
55
附表2: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
审意见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
签字、盖章
符合投标人须知附表3.7.3要求,投标文
件中所有要求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印章的,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
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电子
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方盖
单位印章(可采用纸质版盖联合体各方单
位章后扫描上传),其他仅由联合体牵头
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3
投标文件
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求。
4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联合体分工。
5
备选投标方案
满足投标人须知正文3.6要求。
6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7
……
评审结论:
通过审查标注为“√”,未通过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
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
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56
附表3: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
审意见
序
号
审查内
容
审查标准
1
营业
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
营业执照
2
资质
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
质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
相应的资质证书。
3
财务要
求(如要
求)
□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
告及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
且合法有效,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招标公告发布之后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
项目负
责人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具备 级
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市政工程设计项目投标
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具有 级及以上注册 执业资格并已在投标
人本单位注册,□具备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
职称。
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7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
派项目负责人□职称证
(职称证书无法体现专业的,
可以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注册
证(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注册执业单
位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信息截
图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年 月至
年 月。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项目
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
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
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履职承诺: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履
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
中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的,
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更
换前人员;
未被禁止参与投标承诺: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承揽新业务。
5
其他主
要人员
要求
专业负责人:
① 专业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
专业负责人□具有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投
标人本单位注册。
② 专业负责人
投标人拟派的
专业负责人□具有 级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投
标人本单位注册。
......
提供有效的拟派人员□职称证(职称证书无法体现
专业的,可提供学历证书或注册证书)、身份证、□
注册证(国家未开展注册工作的,投标人提供执业
资格证书即可);注册证书不显示注册执业单位的,
注册执业单位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58
查询信息截图为准,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
明材料。
社会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 年 月至
年 月。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
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
称、本单位参保时间 (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
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
相应人员的相关资料。
6
其他要
求
7
委托代
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
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委托代理人,并在联合体
协议中明确。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1.4.3项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审查情况记
录
1
独立法
人资格
不是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以营业执照为证明材料
2
与招标
人关系
没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3
同一人
或控股、
管理
同一人或控股、管理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或存在
控股、
管理关系—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若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以招标人如实提供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澄
清文件为准。
4
与代建
人关系
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不存在相
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
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照和以投标人
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5
与招标
代理机
构关系
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不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关系或者为同一法
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以营业执
照和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59
6
投标资
格
没有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
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
证明材料。
注:若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招标人
如实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有关
部门出具的澄清文件为准。
7
生产经
营状况
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8
履约能
力
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
约能力的情形—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9
重大设
计质量
在最近三年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
设计质量问题—以投标人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注: 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以招标人如实提供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没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中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承诺函内容
为证明材料。
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由投标人如
实提供。
10
失信
行为
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
//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人承诺函
内容为证明材料。
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由投标人如
实提供。
11
行贿犯
罪行为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
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投标人承诺函内
容为证明材料。
60
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站
(https:
//wenshu.court.gov.cn)
的查询结果为准。
12
承诺
具体为:
13
其他情
形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第3.1.2项规定的情形审查情况记录
1
实质性
要求和
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1.12、3.7.1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2
投标人
在投标
过程中
遵章守
法
没有发现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甄别及以投
标承诺函内容为证明材料。
3
澄清和
说明情
况
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和说明—以评标委员会
成员的判断为准。
评审结论:
通过审查标注为“√”,未通过审查标注为“×”。其中任何一
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步评
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1
附表4: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
见
序
号
审查
内容
审查标准
1
投标
报价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要求。
2
投标
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范围”
为: ,承诺范围见投标函附录内容。
3
设计服
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4
质量
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5
投标有
效期
承诺内容见投标函附录。
6
投标保
证金
已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7
权利
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
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
投标函
符合第三章附录A的规定。
9
……
评审结论:
通过审查标注为“√”,未通过审查标注为“×”。其中任
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
下一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 5:算术错误检查表
62
算术错误检查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序号
投标人
名称
投标报
价
是否有算
术错误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算术错误
调整值
与投标总价的正负
偏差率
算术错误
的原因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3
附表6: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
低于成本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评审因素
低于成本
评审结论:符合/不符合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4
附表7: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
资信业绩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
意见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
……
……
2
……
……
3
……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A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5
附表8: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
设计方案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
意见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
……
……
2
……
……
3
……
……
……
……
……
勘察设计方案得分合计B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6
附表9: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
投标报价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
审意见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1
投标人投标报价
2
评标基准价
3
偏差率
4
投标报价得分C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7
附表10: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
……
……
2
……
……
3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D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8
附表11: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序
号
评分因素
分值
代码
1
资信业绩
A
2
设计方案
B
3
投标报价
C
4
其他因素
D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69
附表12:评标结果汇总表
评标结果汇总表(具体详见系统)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招标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
姓名
……
得分合计
得分平均值
投标人排序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7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只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双方另行协商)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应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71
GF—2015—0209(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7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 ☑ ☑
设计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
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2.工程地点:☑☑☑☑☑☑☑☑☑☑☑☑ ☑☑☑ 。
3.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 米。
4.建筑功能: 、 、 等。
5.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 ☑;
2.签约合同价为:☑☑☑ ☑ ☑。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
73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
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
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74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7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
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
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
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
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
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
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
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76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
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
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
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
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
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
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
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
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
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
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
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
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
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77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
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
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
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
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
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
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
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78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
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
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79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
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
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
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
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
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
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
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
80
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
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
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
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
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
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
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81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
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
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
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
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
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
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
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
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
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82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
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
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
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
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
理由的,应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
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
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
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
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
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
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
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
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
计费;
83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
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
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
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
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
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
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
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84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
术指标控制值应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
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
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
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
,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
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
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
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
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
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
设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
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85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
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
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
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
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
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
编制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
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
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86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
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
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
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
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
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
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
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
87
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
明后,
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
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
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另行支
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
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
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
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
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
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相应延长,复工应
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
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88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
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
发包人应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
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
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
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
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
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
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
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
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
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
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9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
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
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
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
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
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严格按照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
包人要求,发包人应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
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
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
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
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
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
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
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
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
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90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
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
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
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
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
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
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
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
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
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
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
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91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
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
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
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
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
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
,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92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
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
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
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
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
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
,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变
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
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
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
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
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
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93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
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
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
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
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
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
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
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
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
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
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
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
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4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
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
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
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
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
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
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
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
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
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
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95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
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
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
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外,应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
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
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
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
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必要的证明。
96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
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
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
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
,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
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
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
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7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
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
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
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
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照执行。
98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
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
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
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9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 ☑☑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00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
身份证号:☑☑☑☑☑☑☑ ☑☑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 ☑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 ;
注册证书号:☑☑☑☑☑☑☑☑☑☑☑☑☑ ☑ ;
101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102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
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103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
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形式: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
计日期 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04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05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设计进度表
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106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
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
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
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
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
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
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
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
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
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2.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
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107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
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
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3.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
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
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4.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
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
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
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
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
工作;
(6)
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
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108
附件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
数
提交日期
有关
事宜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各1
方案开始3天前
2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
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
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1
方案开始3天前
3
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各1
方案开始3天前
4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1
方案开始3天前
5
工程勘察报告
2
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
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
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
细勘察报告
6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
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
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
批意见
7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
1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8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
域位置图
1
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
9
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
1
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
10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1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5天内
11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
道路、热力、通讯等)
1
方案设计开始
3天前
12
其它设计资料
1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天前
13
竣工验收报告
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天内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109
附件3: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
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
宜
1
方案设计文件
天
2
初步设计文件
天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天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
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
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
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
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110
附件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注册执业资
格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
副负责人
建筑专业
负责人
结构专业
负责人
给水排水
专业负责人
暖通空调
专业负责人
建筑电气
专业负责人
111
附件5:
设计进度表
112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元/平方米或费率 %)
□其他: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
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
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
少补。
(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
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
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4)其它: 。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
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初步设
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
113
费总额的4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
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
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及支付时间如下:
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5 %(一般为
15%-2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
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的10%,计 元。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的20%,计 元。
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
额的30%,计 元。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
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 元。
6.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 元。
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114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115
第二卷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
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
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设计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设计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树木情况、
文物情况、地质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设计范围及内容。
3.设计依据。
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
5.设计人员要求。
6.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16
(1)纸质版的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
( 3)其他要求。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如办公室数量及面积、空调等。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如电脑、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等。
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
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
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其他资料。
……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
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117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
……
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
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
118
第三卷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19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20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四、设计费用清单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其他资料(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等)
12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设计费进行报价:
投标总报价为根据建安费参考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
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计算后下浮0%;估算金额为:
下浮 %,人民币(大写 )(¥ 元),
2.质量标准: 。
3.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3) 联 合体 协 议 书 (如 有);
( 4)设计费用清单;
( 5)资格审查资料;
( 6)设计方案;
( 7) 其 他 资 料 (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有 关 承 诺 )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 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122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23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
姓名:
2
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
3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4
投标内容
5
投标有效期
6
权利义务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2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25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
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
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
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26
三、投标保证金(如要求)
若采用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有效凭证。
如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的投标, (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
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
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
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
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127
四、设计费用清单
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
序号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
备注
1
2
3
4
5
……
……
合计报价
128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 如 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其
中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
与投标人法定代表
人为同一人或者存
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
标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129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1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2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判决、裁决时间
1
……
……
……
……
……
……
……
……
……
……
……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133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
称
专
业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134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5
六、其他资料(含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承诺等)
136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技术标(暗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