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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65
第六章
图
纸 ................................................................... 6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6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89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军工路分公司材料大棚加固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军工路分公司材料大棚加固项目,项目招标人为上海城
建物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
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 1 个单体,单层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 4400m2,钢结构厂房为单层门式刚架,南北
轴线总长 96.9m,东西向总宽度为 49.0m,各榀刚架间距主要为 4.5m~7.8m,层高东侧 8.7m,西
侧 13.0m。拟对原厂房结构加固,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本项目最高限价 502.9690 万元。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三
证合一),同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
的能力;
2) 投标人须具有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4) 投标人须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有行贿
犯罪行为。(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以
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和投标截止时间
4.1 招标文件发出时间:2026 年 1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 月 30 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上述获取时间段内每天上午 9:00~11:00,下午 13:00~16:00(节假日
除外)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800 号 1804 室购买招标文件。(购领招标文件,请提前一天电话联
系)报名携带资料:(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近 3 个月任意 1 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被委托人
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页面。 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每套售
价捌佰元 (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4.2
投标截止时间、地点:2026 年 2 月 28 日上午 11 时 00 分,具体以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
中的要求为准。地点为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800 号 1804 室。
5.投标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宜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 年 2 月 28 日上午 11 时 00 分,具体
以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中的要求为准,地点为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800 号 1804 室。
网上递交地址:供应链系统同步上传(https://stecmart.stec.net/portal/index)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世界路 125 号绿源天地广场 A 座
联系人:张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凯通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800 号 1804 室
联系人: 张老师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shktj123@163.com
4
第二章
投标须知
5
投标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单位: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世界路 125 号绿源天地广场 A 座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
1.1.3
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凯通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800 号 1804 室
联系人:张老师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shktj123@163.com
1.1.4
项目名称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军工路分公司材料大棚加固项目
1.1.5
建设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1.1.6
建设规模
项目 1 个单体,单层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 4400m2,钢结
构厂房为单层门式刚架,南北轴线总长 96.9m,东西向总宽度为
49.0m,各榀刚架间距主要为 4.5m~7.8m,层高东侧 8.7m,西侧 13.0m。
拟对原厂房结构加固,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2.1
建设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2.2
项目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项目范围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1)
投标
应具
资质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的相关内容
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备本
项目
施工
的条
件
1.4.1
(2)
项目经理资
格
建筑工程 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4.1
(3)
业绩要求
无
1.4.1
(4)
其他要求
/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1.9.1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组织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答疑会
不组织
1.10.3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
2026 年 2 月 28 日 11:00(北京时间)
1.11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1.1
(8)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补充文件(若有)
3.2.1
最高限价
502.9690 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3.4.1
投标文件有效期
90 日历天。
3.5.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00 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日前
3、交纳至:
开 户 行:上海凯通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
账号:31*开通会员可解锁*004193
4、付款备注: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军工路分公司材料大棚加固项
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目投标保证金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无
3.7.4
盖章和签字要求
盖章页: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标明
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
签字)。
3.7.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版 1 份(含投标文件盖章扫描件、清单
组价文件*.GBQ7 文件、PDF 导出文件)。
3.7.6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和硬封面装订。
4.1.1
投标文件包装要求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4.1.2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
招标人: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
注:投标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4.2.1
投标文件开启时间
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 1.10.3 项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 800 号 1804 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1
投标出席的人员须
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
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近 3 个月任意 1 个月在
本单位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
以上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6.1.1
评标委员会
依法组建,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7.1.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2
9
履约保证金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其他注意事项
否决条款详见评标办法
9
投标须知正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1.2.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项目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资格要求
1.4.1 投标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守以下
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10
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投标。
1.4.3 投标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政府采购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在公布期限内的;
(15)投标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不得擅自复印和用
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
勘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1.9.2 投标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会
1.10.1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投标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
地点参加答疑会。
1.11.分包
1.11.1 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暂
估价表”。投标中标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 投标拟在中标后,对本章第 1.11.1 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中标人自行施工范围内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拟分包计划表”
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 偏离
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在响应招标文件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
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中标人”,在招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
标”进行理解。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2
2.1.1 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招标文件,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招标文件按招标公告、评标办法、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
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投标要求澄清的问题,对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该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招标文件的投标,不足 15 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3.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投标在收
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3.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编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组成中若招标文件有提供格式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打印下
来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
13
3.1.1. 商务文件
(1)报价承诺书;
报价函;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
报价函附录 B;
(2)法定代表人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如有);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投标基本材料;
(6)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 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4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投标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
合体协议。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3.2.2 投标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进行报价。
3.2.3 投标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的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材料供应方式
3.3.1 本工程使用材料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
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
3.3.2 招标人并不放弃对本工程使用材料的甲定乙购、甲购供应或甲认可乙购权,招标人有
权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材料的供应方式。
3.3.3 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中标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
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还应附有质
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招标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
14
3.3.4 如中标人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存有疑问,有权对甲购供应的材料的质量要求复验,
复验由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中心承担。经复验检测后,甲购供应的材料如质量不符合本招标文件
规定的要求,由供货方负责清运至施工范围外,并由供货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包括复验检测
费用)。如质量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复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4 投标文件有效期
3.4.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同意延长的,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
其投标文件;投标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投标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金。
3.5 投标保证金
3.5.1 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
目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
投标基本账户转出。
3.5.2 投标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5.3 中标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予以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在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无息退还。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放弃项目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
金的。
3.6 投标基本资料
3.6.1“投标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
料的复印件。
3.6.2 项目管理机构应填写“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及“项目经理简历表”和“主要项目管
理人员简历表”。
(1)“项目经理简历表”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
证、学历证、距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之前三个月内的养老保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
15
聘用证);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类似项目定义和项目经理近年负责的类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中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
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如施工员、材料员、预算
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复印
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
标须知前附表。
3.6.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应按实填写。
3.6.5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工
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技术文件应针对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和难点进
行编制,如果未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的,应避免把标准、规范、规程和工法的具体内容
载入技术文件,且技术文件中不得提供与本工程无关内容。
3.7.3 技术文件文字部分应统一采用宋体小四号,字符间距为标准间距,行距为 1.5 倍行距,
纸张规格为 A4(除个别资料如平面布置图可采用 A3 纸),页数不超过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页
数(不包括封面、图纸、封底)
3.7.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本内容(不包括封面、目录、封底及图纸)
应双面打印或复印,需盖章和签字处应由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
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
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由投标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和盖章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编制目录,投标文件装订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投标文件提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
4.1.1 提交的投标文件包装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1.2 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如果投标文件未按投标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被误投或
提前拆封的责任。
4.2.5 投标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
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准备
5.1.1 投标代表出席开标时需提交的材料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1.1。
5.1.2 开标前,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5.1.3 招标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参加投标的投标代表应签名报到以
证明其出席。
5.2 拒绝接收
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5.2.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3 开标程序
5.3.1.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17
5.3.2.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大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大会。
5.3.3.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公布检查结果。对投标截
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授权委托人当众拆封唱标,宣读开标一览
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唱出的内容。
5.3.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招标人同时
做开标记录。
6.评审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或投标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投标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招标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
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
6.3.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1)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
投标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澄清、说
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
18
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6.3.3 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委员会中产生,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书
7.2.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
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
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
认。
7.2.3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
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或失去招投标文件要求具备的资质、
条件或相应能力要求且在招标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无法重新获得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的纪律要求
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
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
工作。
19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
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1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规
定,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2 名投标为中
标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
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
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技术、服
务等指标亦相同的,对采用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清单、环保产品清单中产品的优先排序及推荐)。
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承诺书;
2、报价函;
(二)投标出席投标时须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三)投标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本项指投标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还指投标存在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正文”第 1.4.3 项情形之一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或低于成本的。
本条指投标报价符合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22
2、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3、税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取的;
4、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6、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技术文件评审(30 分—60 分),评审内容如下:
(1)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科学合理,措施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12 分至 30 分);
(2)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及相关措施(3 分至 5 分)
(3)应急措施及预案(3 分至 5 分);
(4)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3 分至 5 分);
(5)称职的技术负责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及充足的技术力量配备(3 分至 5 分);
(6)施工机械配备是否齐全、先进、合理(3 分至 5 分);
(7)保证人员正常生活的措施(防扰民、出入安全等)(3 分至 5 分)。
2、商务文件评审(权重为 40 分),评审内容如下:
2.1 报价得分(40 分)
本工程报价的评分,由评标小组指定评标工作人员,根据评标细则的规定进行计算,并将计算结果
汇总成表交全体评委审定;
2.1.1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所有有效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1.2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1.3 得出计分平均评标基准价后,根据以下规定,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
⑴计分平均报价为基准分 37.5 分;
23
⑵投标报价每高出计分平均报价 1%扣 0.5 分,最多扣至 35 分;
⑶投标报价每低于计分平均报价 1%加 0.5 分,最多加至 40 分。
注:本评标办法所有得分计算过程和得分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军工路分公司材料大棚加固项目
工程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工程内容:
结构加固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总工期不变)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确保一次性验收通过 100%。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
万元(暂
定)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如有)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6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6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杨浦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份,承包人各
份。
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7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28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
资料;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质量保修书;6 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如有);7、补充合同;8、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9、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
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
的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视现场具体情况协商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29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
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上海市的建筑法规、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
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
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工程竣工验收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办法》和沪建建管(2001)第 003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规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2)施工承发包交易成交通知单;(3)
招投标文件预算书及其他附件(4)报名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
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经核准的图纸(9)工程量清单(10) 变更、签证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30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发包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
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包括土方、泥浆外运、材料进出运输、垃圾清运等
物业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一切手续及要求)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
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
31
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视现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视现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委派常驻施工现场协助其履行工程
管理、工程检查、工程协调等职权的工程人员。
(1) 委派和授权的工程师遵照发包人代表的指示完成以下职责:
a.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建议权;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核权;
b.有关批准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c.工程进度及进度款审查权;
d.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权;
e.对承包人施工现场(承包人或分包人为本合同准备的工作现场、加工场、工料棚或
其他地方等)在任何时间内进入权;
f.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权;
32
g.对承包人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检查权;
h.对承包人施工进度检查权;
i.对承包人安全施工检查权;
j.对承包人施工现场文明、标化检查权;
k.对承包人技术素质差,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及工期的班组、施工技术人员的撤换建议
权;
l.发包人代表授予之其他权利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本工程必须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
工和甲方的要求。施工用水源、电源从甲方现场接驳,甲方提供现场接驳点,具体事项和
费用事宜由中标单位与物业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投标报价中,凡涉及到配合的项目,一
概不予再行计费报价。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在措施费中计取包干使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完工检验之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3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按时参加工程例会等与工程有关的会议。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每人次伍万元
人民币的违约金,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
项目经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
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
人员。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半年期
限内不得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2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除本合同价款 3%的违约金
。
34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扣除本合同价款 3%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
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一天以内(含一天),应事先征得总监的同意,并任命适合的现场
管理人员代表,报告总监;若暂时离开现场 2 天以上(含 2 天),则除应事先征得总监的
同意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任命适合的代现场管理人员,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300-1000 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管理人员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
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不得分包的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
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
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料选材、施工人员资质、工程量核定、施工组织方案及工程
35
进度进行控制,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
责的服务活动。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实行全方位、全过
程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全面主持工程监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例会,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进度等进
行审核,对工程变更、签证、等办理和审查,以及发生工期增减的报告审核。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必
须为发包人及项目监理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办公室,并为之配备家具、提供照明、空调取暖,
负责清扫,维修及随后拆除办公室,另外还要提供汽车临时进出车道,停车场以及合适的
人行小道。在提供以上所有这些设施以前承包人应该首先把详细的建议提交建设单位申请
批准。有关发包人及项目监理办公室、家具、设备的提供、清扫维修及事后拆除的费用应
在措施费中报出,并包干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见监理合同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36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
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并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100%,未达到标准则按合同价的 2%进行处罚。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双方另行协商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
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三天内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
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
员进行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经含在合
同价款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由承包人编制。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工程要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并且施工
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标措施,经济处罚措施须在技术
标中注明)。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同工程款支付进度。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
37
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
到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
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
(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每推迟竣工 1 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承诺的违约
金(200 元/天)
,结算时按实际竣工日期累计计算。
3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周内非
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2)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4)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如
有暂定品牌的,甲方有权从暂定品牌中根据需要选择品牌、型号。如乙方使用与封样材料
不同品牌、规格的材料,乙方要无条件更换,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并且由甲
方对乙方处以该部分造价的5倍的处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39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10.2 工程变更权利
(1)本项目所有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
等均应由发包人以正式的书面形式下发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未按该规定擅自实施,所发
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2)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补充图,发包人将
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设计变更单,均应由监理人会同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协商,经
过费用预估确认后由设计人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承包人
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3)施工期间,凡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
单等须经设计确认后,由发包人委托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财务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结
算原则核定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再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
同协商确认后,由监理指令承包人完成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凡
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按“企业自报、设
计确认、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报发包人
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4)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
及工程量、工程费用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
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当发生涉及费用的现场签证单,签证事项发生时需有施工、
现场监理、财务监理、业主四方现场核实,施工单位 7 天以内出具书面签证单(需附预算
40
书)上报现场监理,现场总监收到签证单后 7 天以内出具意见,财务监理造价师收到现场
总监确认的签证单后 7 天内出具意见,业主代表收到财务监理确认的签证单后 7 天以内出
具意见。如施工单位超过 7 天未上报书面签字单,则视为已自动放弃索赔,其它相关单位
收到签证单后 7 天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已默认签证。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作调整,投标单位投标时需自行考虑因工程量变化而
引起的全部风险因素。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 2024 计价清单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
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 2024 计价清单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投标当
月“信息价”下浮 10%(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
http://zjw.sh.gov.cn/—政务公开-服务公开-造价定额发布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
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 http://zjw.sh.gov.cn/——造价管理专栏上公布的各类
材料价格折算率,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上海市现行 2024 清单计
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41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
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
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收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
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委托造价咨
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定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
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1. 价格调整(不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42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一)单价合同包含的内容:
(1)人工费、材料费(包括包装、运输费、检测费)、机械使用费、施工企业管理费、
施工企业利润、增值税等;
(2)政府规费(包括但不仅限于社会保障费等)、市政、路政、环卫、环保管理(手续)
费、竣工验收费;
(3)施工措施费、施工方案评审费、施工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费、施工用水、电费、竣工图编制费、已完工程保护、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与四大管
线的施工配合费等一切非实体性组成内容,而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工序或费用;
(4)总承包服务管理费:总承包服务管理费是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服务、管理发包
人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费用。
(5)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而可能产生的相应费用;
(6)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承包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根据招投标文件中预算文件的各项要素如工料机、消耗量、各类费率、下浮率等,在合同
履行期内不做调整。
确因工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设计缺陷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新增、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或减时,增或减的工程量均应以招投标文件中预算文件
单价为准,不作调整;
② 当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招投标文件中预算
文件单价为准;
43
③ 当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目类似的工作,应参照招投标文件中预
算文件类似工作的价格及招投标文件编制原则确定单价;
④当工作内容不属于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工程量根据 2024 计价
清单计算规则确定,工料机价格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发布的投标当月工料机价格确定;
若无法参照时,工料机价格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发布的投标当月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市
场价格信息,无信息价按市场价,工料机含量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原则及上海市 2024
计价清单系列相关子目、参照发包预算中的相应子目调整计取。
⑤新增、变更项目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费率、下浮率按照发包预算的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规费费率、下浮率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3)暂定项目的结算方法: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暂定工程的价格,当施工条件及性质与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项
目相同的工作,应以招投标文件中预算文件单价为准;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暂定工程的价格,应参照招投标文件中预算文件类似工作的价
格及招投标文件编制原则确定单价;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工程量根据 2024 计价清单计算规则
确定,工料机价格按发包预算编制时的工料机价格确定;无信息价按市场价。工料机含量
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原则及 2024 计价清单相关子目、参照发包预算中的相应子目调整
计取(工料机单价不含增值税)。若无法套用定额的,由建设单位、财务监理、施工单位
共同确认单价。
(4)当工作内容不属于前述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工程量根据 2024 计价
清单及计算规则确定,工料机价格按发包预算编制时的工料机价格确定;若无法参照时,
参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发布的投标当月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下浮 10%及当地市
场价计取。工料机含量按提供的工程量及 2024 计价清单子目、参照发包预算中的相应子目
调整计取。
新增、变更项目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费率、下浮率等按照发包预算的综合费率、
规费费率、下浮率等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44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的 30%(指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
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剩余的合同价)以及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的 50%作为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2024 计价清单。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完成节点。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完成节点。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合同价的 30%(指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
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后剩余的合同价)以及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的 50%作
为工程预付款。(2)待项目竣工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60%。(3)待审价报告出具后付
45
至审定价的 97%,留审定价 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
月内结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竣工报告后 7 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
执行。
46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
工,每推迟竣工 1 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承诺的违约金(200 元/天) ,结算时按实
际竣工日期累计计算。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若达不到一次验收
合格时,应予返修,同时,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过一次返修后
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用第三方进行维修,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
承包人(已经支付,承包人予以退还),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 3%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2、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将从合同价中提取总价的 3%作为质量风险金,
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时,质量达到要求,招标
人将质量和安全风险金全额拨付施工单位。若出现质量事故,视事故大小每次扣除风险金
的 1‰-5%,扣完为止。3、本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竣工接收证书后 7 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居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及报告后 14 天内
委托审价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必须以政府部门批准的竣工资料为依据),并在审价后按本
47
合同约定付款(审价时效按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文件规定执行)。
(2)、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齐全后,由发包人、投资监理、承包人三方共同进行工程竣
工结算资料的移交工作。工程结算造价由发包人推荐的(具有工程审价专业资质)的审价
单位在政府部门规定的时效内出具审价报告。结算审价报告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后作为
本工程结算造价,并作为付款依据。
(3)、根据有关规定,核减额在送审价 5%以内的审价费由发包人承担,超过 5%部分
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核增部分的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审价费按核减额
超 5%及核增额之和计算,费率按 5%计取。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
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办理工程结算单完成后 9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 年。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建设单位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施工单位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同时保留审定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质
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
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48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由于工程质量、进度未达合同要求而中途终
止合同时,承包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在保修
期满后(并已赔偿了发包人的损失)的第一个月内结清;(2)、承包人在发包人/发包人
代表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工程交接证书中注明的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及承包人在工
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限期满日期或其以前,按发包人/发包人代表的通知要求完成
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按本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
保修书”的第 2 条款执行。(3)、在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时间,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或其委派工程师可以以书面形式指示要求修复因施工、提供的设备材料或操作
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设计施工图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出现的任何
工程缺陷,并应将该书面指示在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天内通知承包
人,而承包人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 7 天内,到场开始自费修复任何缺陷,待缺陷修复后
承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缺陷修复竣工报告,该报告发出之日应被作为缺陷修复竣
工日期。(4)、如果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所指定的期限开始修复前款范围内的
缺陷,则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有权自行修补或另行招请他人完成修复其所指的所有缺陷,因
此而需支付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款项内扣除,支付予
执行者。如招请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缺陷责任保证金的款项,则发包
人可将其大于部分的费用作为债务,向承包人索取。(5)、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缺陷责任
期以工程交接证书中注明的交接日期起始。如果因某项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分部分项
工程或某项设备不能符合本合同规定及/或不能满足设计施工图要求及/或不能按原目的使
用的,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有权对工程或某一分部分项工程或某项设备的缺陷责任期提出延
49
长期限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所有缺陷修复后,发包
人/发包人代表立即签发履约证书,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第 15 条款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6)、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最低处罚标准合同价的 2%。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 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规定计
取利息。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50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擅自使用非投标承诺品牌的材料、制品、设备,经告
知后仍不纠正的,结算时不计该材料、制品、设备的价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每推
迟竣工 1 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承诺的违约金(200 元/天) ,结算时按实际竣工日
期累计计算 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若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时,
应予返修,同时,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过一次返修后仍达不到
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用第三方进行维修,该部分工程款,发包人不予支付承包人(已
经支付,承包人予以退还),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 3%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2、施工过程中,招标人将从合同价中提取总价的 3%作为质量风险金,若施工单位
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工程竣工时,质量达到要求,招标人将质量和
安全风险金全额拨付施工单位。若出现质量事故,视事故大小每次扣除风险金的 1‰-5%,
扣完为止。3、本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商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连续 12 小
时停水、停电(需提供相应的书面依据)以及其他经发包方确认的情况。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51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双方协商。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上海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杨浦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 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结算原则、工程量调整等
21.1 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
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
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
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
设备招标人提供或招标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权力。
21.2 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包括有关材料检测
费),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理,
52
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21.3 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
何检测的费用(如工作井、接收井等须由施工方或第三方监测的费用等),均由投标
人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
21.4 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指定承包人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招标人介绍供
货商,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招标人选择和确定。乙供
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招标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
须免费更换其他由招标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如因施工方造成
工期延长的,将支付同比例延期付款,直至同比率扣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施
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招标人提供材料和招标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
准后生效。
21.5 承包人应在工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签证办理手续,逾期未完
成办理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力。
21.6 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 号)”文件规定执行。
21.7 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
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
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
料,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21.8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
是一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工程中砂浆、混凝土均应采用商品砂
浆及商品混凝土。
21.9 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应
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
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
21.10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如有),不得私自更改品牌,否则承包
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1.11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供
应。
21.12 总包单位除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外,不得收取“专业分包”任何费用。发
53
现有人举报,建设单位有权自行与“专业分包”单位重新定立合同或由建设单位直接
扣总包工程款付给“专业分包”单位。
21.13、施工期间临时接水接电、 大型设施借地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14、承包人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自行办理(或
代办)相关水务作业许可、航道许可、相关管线监护手续。
21.15 承包人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动迁、管线搬迁等相关工作。
22.签证事项发生时需有施工、现场监理、财务监理、业主四方现场核实,签证事项处
理完成,施工单位 7 天以内出具书面签证单(需附预算书)上报现场监理,现场总监收到
签证单后 7 天以内出具意见,财务监理造价师收到现场总监确认的签证单后 7 天以内出具
意见,业主代表收到财务监理确认的签证单后 7 天以内出具意见。如施工单位超过 7 天未
上报书面签证单,则视为已自动放弃索赔,其它相关单位收到签证单后 7 天内为提出异议
视为已默认签证。
23.补充条款:
(1)发票类型:要求提供的发票是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包人仅在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如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
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
的义务。
(3)承包人应派专人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发包人,如逾期送达导致发包人损失的,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4)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承包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5)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承包人须保证“三流一致”(即收款方、开票方、货
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承包人)。
(6)要求承包人提供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
(7)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
(8)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
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发包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承包人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承包人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
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关于农民工工资事宜,本项目还需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
54
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 号文、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
筑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规范联〔2025〕8 号的所有规定。
(10)土方、废料外运需符合市容环境相关规定。
(11)本项目承包人应当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财务监理审核付款后,发包人支付工程
款前,承包人应当开具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款项,由
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55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为 1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算。
56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7
附件 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
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58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
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59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
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
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
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
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
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
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
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
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
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
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
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
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
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
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
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
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
60
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
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
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
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
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
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
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
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
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
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
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
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
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61
附件 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
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
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
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
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
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
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
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
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
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
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
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
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
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
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62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
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
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
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
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63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
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
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
(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
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
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
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
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
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
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
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
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
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
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
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
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
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
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
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4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
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
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
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
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
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
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
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
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6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另附)
66
第六章
图
纸
(另附)
6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8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军工路分公司材料大棚加固项目
1.1.2 工程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1.1.3 工程规模: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以上仅为该工程的简要描述,正式施工时施工范围以招标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
方共同确认的图纸和其它书面的工作内容及施工要求为准)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基本满足具备施工条件。招标人为本工程施工可提供
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用临电、施工用临水。
1.2.2 施工期间的临电头子由招标人在告知接驳位置。施工用临电接驳以及施工区域内
的临电布线和接装计量表具由投标负责(包括投标另需增加临电容量的接驳),相应的费用
由投标承担。
1.2.3 承包人被认为已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参与投标时就此给予
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无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
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
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按发包人要求。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材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69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
表”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
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
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工程
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
(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
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按发包人要求
。
2.4 承包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其详细要求如下: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指示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和《上海市建
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
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约定的工程师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工
程总报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
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 2.1.2 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
述 2.1.3 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70
3.2.4 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标准: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每推迟竣工 1 天,由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承诺的违约金(200 元/天)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
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4.1.2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
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中标人原因质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者,中
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2%金额的幅度计算质量违约金,同时不免除承包单位
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的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承担质量赔偿金,质量赔偿金
按照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计算。质量违约金和赔偿金互不抵冲。投标也可在投标书中自
报质量违约金标准,以资竞争。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招标人直接在中标人应得的工程
款中扣除。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及各
类专业标准图集,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
人应书面要求工程师予以澄清,除工程师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
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及适用
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
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71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
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
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
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
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
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
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
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
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
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
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
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
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
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72
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
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
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
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
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
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
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
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
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
和标定;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
的产品进行更换或纠正当之处;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
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
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
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
安全的需要和(或)工程师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
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工程师,以防止引起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
的沉降、变形或其他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
得工程师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
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
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工程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
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工程师。经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
73
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
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
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
方法。
6.1.15 当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时,在实施这些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之前,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
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
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
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
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
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
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
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
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
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
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
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
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工程师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
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
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
本知识和进行消防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
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现
74
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要进行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应当实行严格的
“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
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
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
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
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
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
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
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
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
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
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
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
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
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
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
75
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
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
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
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
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
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
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
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
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工程师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
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
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
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
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工程师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
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工程师书面批
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0)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
送工程师审批。
76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
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
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
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
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安
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
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
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
各项安全要求;
(5)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
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
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
箱放置;
77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
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
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
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
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
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
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
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
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
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
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
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
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
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
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
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
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
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
少于 28 天报工程师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
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
78
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
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
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
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
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
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现场
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
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
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
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
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
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
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
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
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
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
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
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
或水、弃渣等)污染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
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
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
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79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报送工程师。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环
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
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
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
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
定时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并报工程师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
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工程师批准
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
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
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
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参观
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
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
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
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
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
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
80
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双方另行约定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
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
前 7 天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应当严格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
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另见发包人
指示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另见发包人指示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按照发包人要求
。
9.1.2 对于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
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
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
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填写并提交样品报送单。工程师应及
时签收样品。
9.1.3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
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
合合同要求的 3 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工程师的书面审批
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工程师转交的样品以及工程师的审批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
面批复。工程师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知承包人对他相关样品所作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
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工
程师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工程师,要求尽快批
复。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
批准。
81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工程师
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
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
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
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
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如果在 28
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书面指示,应视为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
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工程师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
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格差值,并
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高出
部分的价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
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82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
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
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工程师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提交,
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 9 时前提交,月进度报表应随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提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
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
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
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
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 3 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
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
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工
程师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
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
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工程师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
文件的形式提交给发包人和工程师。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工程师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
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工程师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
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工程师准
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83
11.2.3 工程师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工程师应根据
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
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
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由工程师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
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工程师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
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对用于永
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按相关规定执
行 。
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
下: 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工程师批准
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
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
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
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
(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
合同约定,工程师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
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
材料、工程设备、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
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
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
取样,并送 甲方指定的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所有有关的材料检测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不再支付任何检测费用。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
84
费用。
13.计日工
13.1 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
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
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按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
表的格式,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工程师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
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批,工程师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
后 24 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 小时至 8
小时按 1 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
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
照经工程师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价)中的
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
定百分比,增值税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 小
时按 1 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
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工程师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当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
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 天内给予批复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
计价,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份数和内
容准备并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
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同时报
送工程师审批。
14.1.3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
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
85
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增值税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
86
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工程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它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工程师。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
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
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
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
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
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工程师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附下列内容:
(1)承 包 人的 自 行 检 查 和评 定 记 录 文 件,即 除 工程 师 同 意 列 入缺 陷 责 任 期 内完 成 的
尾 工(甩 项 )工 程 和缺 陷 修 补 工 作外 ,合 同 范围 内 的 全 部 单位 工 程 以 及 有关 工 作 ,包 括
合 同 要求 的 试 验 、 试运 行 以 及 检 验和 验 收 均 已 完成 , 并 符 合 合同 要 求 ;
(2)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
87
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师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现场进行清
理:
(1)从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
(2)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
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
外);
(4)工程师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88
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按国家、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图集执行。
第三节 特殊要求
承包人的进场、退场及阶段性出场时间,须严格服从甲方书面指令及工程施工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充分预判工程施工流程、分批次作业、交叉施工等可能导致的进出场次数,投标报
价已包含全部进出场相关费用(含人员、设备、材料的运输、装卸、现场调度等)。
8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0
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1
目
录
一、商务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书;(原件)
报价函(原件)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原件)
报价函附录 B;(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粘贴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联合体协议(原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无需提供)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中综合单价分析表可装订在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五)投标基本材料;
(六)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二、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92
一、商务文件
(一)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A、附录 B
报 价 承 诺 书
(本承诺书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
本公司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
项目的投标。
一、不提供有违真实的材料。
二、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与其他投标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或者控股、管理关系。
三、不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向招标人或评审小组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
五、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六、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七、不在报价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建造师不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上担任施工
项目负责人。
九、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质量员、安全员的数
量和人选的相关规定。
十、加强管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
十二、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不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
十三、本公司若违反本报价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承诺:
。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拟任项目经理(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
拟任项目经理手机:
年
月
日
93
报价函
致: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知晓贵公司具体报价要求,决定参加本次投标。
一、我单位本次投标
,后附报价清单。
二、我单位承诺:
1、我方承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2、我方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商业法规运营的企业。我单位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接管、冻结财产、破产等状态。
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
、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
一旦我方中标,我单位将严格履行相关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4、我单位具有贵单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提供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保证文
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我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均真实有效。
投标单位: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4
报价函附录 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报价情况汇总表
建设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位工程名称
报
价(万元)
备注
总计
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
单报价
措施费报价
其他项目费报价
增值税报价
合计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2.自报价施工工期_______日历天;
质量、工期奖罚条款:
3.项目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95
报价函附录 B
工程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工期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4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金额
5
分包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8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9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0
预付款额度
11
预付款保函金额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投标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96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标: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9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
为 我方 代理 人。 代理 人根 据 授权 ,以 我方 名义 签署 、 澄清 、说 明、 提交 、撤 回、 修 改
(项目名称)
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
方承担。
委托期限: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98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
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
明的内容。
99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号
100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
险复印件(退休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聘用证)。
101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02
(五)投标基本资料
投标基本资料
1.投标基本情况表
投标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
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103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合同价格
104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签约合同价
105
二、技术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
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
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
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特殊气候条件下(高温、冬季、雨季、台风等根据工程实际工期确定)施工方案;
(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
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
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1)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2)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
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3)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投资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106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07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108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
数
用
途
备注
109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10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
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
况和布置。
111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面 积(M
2)
位
置
需用时间
(二)其他材料
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材料或投标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由投标按实际情况提供或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