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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江门市飞马塑业有限公司薄膜产品新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江门市飞马塑业有限公司薄膜产品新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八路北侧,占地面积2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4579.03平方米。拟建设车间、仓库、综合楼等,主要购置吹膜机,印刷机,复合机,制袋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年产薄膜产品25000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155.33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753.73万千瓦时,耗能工质水消费量不高于1.16万吨;成型薄膜工序产品能耗28.72千克标准煤/吨;印刷薄膜工序产品能耗21.86千克标准煤/吨;薄膜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6.21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