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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广东南洋重工有限公司海工装备制造基地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南洋重工有限公司海工装备制造基地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广东南洋重工有限公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雷打石山、飞鼠山。项目总投资82000.00万元,占地面积113013.2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0359.32平方米,主要建设海工装备下料组件中心厂房、平直中心厂房、涂装中心厂房、打砂厂房、集配中心、分段焊后处理厂房、综合楼等。主要设备有激光切割机、T排激光复合焊生产线、智能焊接机器人系统、平面分段流水线、真空吸砂机、尘丸分离器、除湿机、VOCs处理设备、双梁桥式起重机、离心式空压机等。项目建成后生产10万吨自带动力海上牧场1艘/年、海上风电装备、海工平台,年生产能力为16万载重吨(9.412万修正总吨)。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3185.32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043.60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41.02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31.77吨、耗能工质氧气消耗量不高于1411.76吨、二氧化碳消耗量不高于1976.52吨,船舶修正总吨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338.43吨标准煤/万修正吨。项目碳排放情况: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9293.91吨,其中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3185.41吨、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6108.50吨,船舶修正总吨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987.45吨二氧化碳/万修正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项目自本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