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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环保塑料制品及感应复合膜制品自动化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 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环保塑料制品及感应复合膜制品自动化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代码:2503-44*开通会员可解锁*-265552)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端州区龙园三路3号,总投资435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利用现有厂房,通过购入注塑机、挤出生产线、吸塑机、挤吹机及其他辅助设施,建设环保塑料制品(包装盒、塑料瓶罐、瓶盖勺子)和感应复合膜等4条自动化生产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标准化程度。项目实施后实现年新增瓶盖勺子产品11500吨、感应复合膜产品1800吨、包装盒产品2400吨、塑料瓶罐产品800吨。 三、主要用能设备:注塑机8台(单台功率143KW)、挤出生产线1条(单条功率700KW)、造粒机1台(单台功率100KW)、吸塑机2台(三工位、单台功率210KW)、吸塑机1台(四工位、单台功率205.2KW)、挤吹机2台(单台功率119KW)等。 四、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204.86吨标准煤(当量值)、不高于2797.3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电力年消耗量不高于980.36万千瓦时。瓶盖勺子(注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41.95kgce/t、感应复合膜(挤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139.37kgce/t、包装盒(吸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144.17kgce/t、塑料瓶罐(吹塑)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164.64kgce/t。 项目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4332.19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不高于0.8576吨二氧化碳/万元。 五、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建议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建议针对耗能量占比大的生产工艺如注塑、吸塑等工序通过采取能量回馈、余热回收等技术实现节能降碳。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建议考虑利用建筑物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建议项目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广东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