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聚银包装新材料(江门)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4万吨塑料包装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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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来《聚银包装新材料(江门)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4万吨塑料包装材料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聚银包装新材料(江门)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4万吨塑料包装材料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20332.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172.83平方米,计划建设1栋1层车间一、1栋4层车间二和1栋7层宿舍楼(包含食堂、宿舍、办公室、培训中心)。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车间一和宿舍楼,二期建设车间二。项目主要工艺为原料配比、吹膜、分切、对折、成品包装,主要设备包含吹膜机、混料机、空压机、对折机、分切机等,项目建成可年产2.4万吨塑料薄膜包装材料。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711.58吨标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201.65万千瓦时,年天然气用量不高于0.49万立方米;项目可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104.42千克标准煤/吨,办公室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9.2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产值能耗不高于0.168吨标准煤/万元。项目碳排放情况: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9738.55吨;间接排放能源品种为电力,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9729.09吨;直接排放能源品种为天然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9.46吨。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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