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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佛山国家高新区云东海生物港污水处理厂(首期)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东侧、西乐大道南侧、宝盛路北侧,总投资约5.3亿元,预计*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项目为首期工程,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2万立方米/天(其中,污泥脱水机房等附属构筑物按远期规模5万立方米/天设计),主要处理设施建构筑物包括: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精细格栅、水解酸化池、调节池、事故池、改良A²O反应沉淀一体池、高效沉淀池、臭氧接触池、MBBR池、改良磁混沉淀池、消毒池、尾水及中水泵房、臭氧制备间、液氧站、冷却塔等。 三、项目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二级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其中,医药废水及电子信息产业园废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调节池(事故池)+水解酸化池+改良A²O反应沉淀一体化池+高效沉淀池+臭氧接触氧化池+后置MBBR池+改良磁混凝沉淀池+紫外消毒”,其他废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事故池)+改良A²O反应沉淀一体化池+后置MBBR池+改良磁混凝沉淀池+紫外消毒”。污泥通过重力浓缩+机械脱水至含水率≦60%后外运处置。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设备。8台磁悬浮风机(2台功率30千瓦、6台功率50千瓦,2级能效),3台臭氧发生器(功率112.5千瓦),4台尾水潜污泵(功率43千瓦、2级能效),4台进料柱塞泵(功率37千瓦),3台中水立式离心泵(功率26千瓦、2级能效),2台板框压滤机(25千瓦)、1套恒压冲洗系统(功率75千瓦),1套紫外消毒系统(功率30千瓦),36台(套)潜水搅拌器(6套功率6千瓦、4套功率5.5千瓦、2台功率3千瓦、8套功率1.5千瓦、16套功率0.85千瓦)、12台潜污泵(8台功率11千瓦、1台功率5.5千瓦、3台功率4.5千瓦)。 (二)辅助设备。3台空压机(1台功率22千瓦、排气压力0.8兆帕、产气量3.3立方米/分钟;1台功率5.5千瓦、排气压力0.8兆帕、产气量0.67立方米/分钟;1台功率4千瓦、排气压力0.8兆帕、产气量0.48立方米/分钟;均为2级能效),3台变压器(厂区2台1600千伏安变压器、空载损耗1.58千瓦、负载损耗10.24千瓦;1#提升泵站1台160千伏安变压器、空载损耗0.345千瓦、负载损耗1.855千瓦;均为2级能效),及冷却塔、风机、水泵、照明和环保处理设施等辅助设备。 五、计量器具。 项目主要对电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项目外购能源资源进入厂区、各提升泵站时进行一级计量,各楼栋、车间设置二级计量,臭氧发生器设置三级计量。 六、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004.95吨标准煤,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631.37万千瓦时。项目单位污水处理综合能耗不高于0.275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10083.37吨,其中直接排放量不高于2252.15吨,间接排放量不高于7831.22吨。项目单位污水处理碳排放量不高于13.813吨二氧化碳/万吨。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工艺节能降碳。 1.二级生物处理工艺中使用磁悬浮风机进行鼓风,采用高速电机+变频器+磁悬浮轴承一体化结构,实现高转速无极变转速调节,提高风机运行效率。 2.深度处理工艺中选用高效臭氧发生器,提高臭氧利用率,减少臭氧消耗。 3.废水提升工艺中核心用能设备均选用高效节能型号,运行模式采用变频控制、智能调节等节能技术。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项目新增辅助用能设备的能效水平满足相关标准二级能效以上要求。 2.选用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合理选配装机容量,使之在经济负荷率范围内运行;在生产区域、生产车间负荷中心设置供配电点,以就近供电;就地进行无功补偿,使功率因数在0.95以上。 3.电气照明选择合理的照度标准,严格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选用高效LED节能灯具,充分利用自然光和太阳能光源。 (三)建筑节能降碳。 1.合理设计建筑的结构、朝向、隔热要求,建筑布置尽量南北向,主要建筑的东、西面外墙尽量少开窗,以减少日照对建筑的影响,降低夏季冷源消耗。 2.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外墙面积与所包围建筑体积的比值,在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的条件下,合理确定门和窗的面积。 (四)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和新水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五)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广东佛高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广东佛高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