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高性能合金材料与软磁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4-14
发布于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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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性能合金材料与软磁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三路6号,总投资约3.3亿元,预计*开通会员可解锁*投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新建设4栋厂房(A、B、C、D)及1栋员工宿舍楼,总建筑面积48920平方米,主要购置磁性材料制备专用成型液压机(伺服控制)、铜铁共烧一体电感氮气保护烧结炉、真空气真空雾化制粉炉、造粒设备等。预计建成达产后,年产高频高性能软磁粉芯1700吨、高性能软磁材料5200吨、高性能粉末冶金材料20000吨。 三、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142.14吨标准煤(当量值)、8766.0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357.92万千瓦时、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0.47吨。高频高性能软磁粉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47.33千克标准煤/吨,高性能软磁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19.23千克标准煤/吨,高性能粉末冶金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8.32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14872.25吨,其中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33.60吨,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14838.65吨。高频高性能软磁粉芯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2.3275吨二氧化碳/吨,高性能软磁材料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1.1478吨二氧化碳/吨,高性能粉末冶金材料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2457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1.4344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能源计量和管理 1. 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 配备的电表、柴油、水、氮气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二)其他要求 1. 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 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 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五、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六、请龙门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七、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龙门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八、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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