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粤美精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新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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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来《广东粤美精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新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粤美精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厂房新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广东粤美精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设一栋生产楼、一间设备房及一座门卫室,主要生产设备包括车铣床、CNC加工中心、十六轴加工中心、磨床等。年生产机加工件产品5400万件,其中曲轴400万件(950吨)、轴承2500万件(30500吨)以及气缸2500万件(8550吨)。   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173.47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不高于1768.49万千瓦时;项目轴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40.67千克标准煤/吨,曲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72.98千克标准煤/吨,气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82.74千克标准煤/吨。项目碳排放主要指标: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7814.96吨,其中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不高于7814.96吨;轴承单位产品碳排放不高于0.146吨二氧化碳/吨,曲轴单位产品碳排放不高于0.262吨二氧化碳/吨,气缸单位产品碳排放不高于0.297吨二氧化碳/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 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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