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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韶关市金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改性工程塑料颗粒生产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韶关市金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改性工程塑料颗粒生产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仓库、预处理车间、造粒车间、综合楼等。项目主要利用PP(聚丙烯塑料)、PA(聚酰胺塑料)、PE(聚乙烯塑料)、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PS(聚苯乙烯塑料)等5种废塑料,通过预处理生产线、塑料造粒生产线等进行10万吨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4399.03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579.35万千瓦时、水消耗量不高于23169.28吨;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43.99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并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