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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湛江钢铁厚板厂热处理产品拓展改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第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条年处理能力约3万吨的热处理产线,配置2座40吨室式炉、1套40吨全自动有轨装取料机、1台40吨上料台架、1台40吨下料台架及1套淬火水系统等。新增一套PLC用于炉子、自动装取料机、淬火冷却系统控制及通讯,对L2、L3、L4计算机系统接口进行适应性改造。配套通信、公辅设施等适应性改造。 三、用能工艺。 本项目生产工艺主要分为淬火工艺和回火工艺。 淬火工艺:行车吊钢板上料台架,40T装取料机送入室式炉,关炉门加热;结束后开门取料,厚板快速入淬水池倾斜料架冷却至200摄氏度以下,再送下料台架,行车吊离,重复上述过程。 回火工艺:装取料机从上料或下料台架取板入炉,关炉门加热;结束后开门取料(炉门关保温),送下料台架,重复上述过程。 四、用能设备。 助燃风机(设备2台,总功率180千瓦,2级能效)、排烟风机(设备2台,总功率90千瓦,2级能效)、炉门提升液压站电机(设备1台,总功率30千瓦,2级能效)、大车电机(设备4台,总功率44千瓦,2级能效)、小车电机(设备2台,总功率30千瓦,2级能效)、液压站电机(设备1台,总功率75千瓦,2级能效)、潜水搅拌器(设备15台,总功率75千瓦,2级能效)、室式炉(设备2台,最大装载40吨)等。 五、计量器具。 项目主要对电力、混合煤气及耗能工质压缩空气、氮气、循环水和工业水等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项目外购能源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各车间设置二级计量,三级计量满足GB17167-2025的标准要求。 六、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主要指标。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2118.22吨标准煤(当量值),2414.1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84.05万千瓦时,年混合煤气消耗量不高于601.98万立方米;项目淬火加回火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不高于70.61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7050.57吨,其中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5928.60吨,间接碳排放量不高于1121.97吨,项目淬火加回火单位产品工序碳排放量不高于235.02千克二氧化碳/吨。 七、项目应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 (一)工艺节能降碳。 1.热处理炉通过合理分配供热比例,将燃烧控制在最佳空燃比范围内,提高热处理质量的同时减少煤气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 2.热处理炉采用低氨燃烧技术,降低碳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国家及地方超低排放要求,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3.采用计算机控制和管理。车间配备有计算机系统,实现了生产过程自动化,并对生产过程科学管理及优化,节省了能耗。 4.提高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循环率达99.6%),减少能源消耗。 5.所有能源介质系统,均设有计量仪表,便于节能管理。 6.采用先进、高效的水处理技术及设备,以达到节水目的。 7.动力设施尽可能选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如变频电机等,达到节能的目的。 (二)辅助及附属生产设施节能降碳。 1.高、低压配电系统设置电容补偿装置,提升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减少无功损耗。 2.合理选择高低压供配电线路,缩短线路距离,对低压配电设备合理配置电缆截面,以降低线路损耗。 3.项目新增的主要用能设备、控制元器件等均选用节能型新产品。 (三)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和混合煤气、工业水、循环水、压缩空气、氮气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四)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项目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碳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复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请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生产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