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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盈利高智能可穿戴设备制造与组装生产厂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盈利高智能可穿戴设备制造与组装生产厂房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占地面积31247平方米,建筑面积72192平方米(包括4栋厂房,2栋宿舍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主要采用立式CNC加工中心、高速精密钻铣攻牙加工中心等生产线加工设备,建设完成后,年生产20万件智能穿戴手表,260万件智能手表表带、表带配件和2420万件智能手表表壳。主要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804.76吨标准煤(当量值)、3978.37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456.84万千瓦时。 三、请贵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等标准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贵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贵单位按有关要求组织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 五、请贵单位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将依法处理,并通过“信用惠州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