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雄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离型纸6万吨和离型膜1万吨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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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广东雄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离型纸6万吨和离型膜1万吨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第31号令)、《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广东雄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离型纸6万吨和离型膜1万吨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占地33.3亩,总建筑面积约106161.23平方米,计划新建两栋5层厂房,并新购置淋膜机10台、上硅机10台、印刷复卷机10台等生产设备,实现年产离型纸6万吨和离型膜1万吨。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工业总产值28000万元、工业增加值6365万元。 三、用能工艺:项目主要采用“电磁挤出淋膜+红外/热风混合干燥”工艺(离型纸)及“红外预热+高效热风干燥”工艺(离型膜)。离型纸生产过程的核心生产工序为基材处理(淋膜/覆膜)和离型层涂布与固化,主要包括淋膜、上硅以及印刷工序,耗能分别占总能耗的35.01%、14.85%、30.87%。离型膜生产过程主要包括上硅、卷取工序,耗能分别占总能耗的10.98%、1.52%。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用能设备:淋膜机组10套,含挤出机10台(混炼螺杆,额定功率:37KW)、电磁加热系统10套(额定功率:95KW)、基材预热装置10套(额定功率:40KW)、一体式冷水机组10套(风冷,额定功率:45KW);上硅/涂布机组10套,含干燥箱10台(红外+热风,额定功率:125KW);印刷复卷机组10套,含干燥箱10台(红外+热风,额定功率:50KW)、主传动系统10套(额定功率:55KW) (二)辅助设备:废气处理系统2套,含吸附风机2台(淋膜线,额定功率:18.5KW)、吸附风机2台(涂布线,额定功率:30KW)、吸附风机2台(印刷线,额定功率:45KW),均达到二级能效水平,以及供配电系统、电梯、空调、照明、物料运输和其他环保处理设施等辅助设备。 五、计量器具:对电力、能耗工质新水等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项目外购能源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各车间设置二级计量,重点用能设备设置三级计量。 六、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819.92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1480.81万千瓦时。离型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6.85千克标准煤/万平方米、离型膜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69千克标准煤/万平方米。   项目主要碳排放指标: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4995.27吨,其中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85.44吨,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4909.83吨;离型纸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115吨二氧化碳/万平方米、离型膜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005吨二氧化碳/万平方米,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不高于0.785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生产设备节能降碳 1.加强采购管理,做好设备的选型工作,与节能报告所述的设备方案保持一致。 2.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实施清洁能源,建设太阳能光伏系统。 (二)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新水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三)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广东雄星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广东雄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源潭镇人民政府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为后续新增耗能项目建设腾出能耗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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