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kW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二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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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报来的《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kW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二期)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进行节能评审,现就评审结果出具以下审查意见: 一、该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报告》有关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三环工业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本项目总投资10428万元,利用现有厂房进行适应性改造,购置叠层机、印刷机、窑炉等先进分析、试验和生产设备,建成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系统研发、测试及生产线,加快100kW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发电系统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完成后,年产6000kW的SOFC系统,实现年销售收入约80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801.2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耗电量为651.92万千瓦时,新鲜水消耗量为0.45万吨。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 五、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你公司是否按照节能报告要求落实节能相关工作,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对项目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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