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板铝合金锭54000吨建设项目(二期、三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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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板铝合金锭54000吨建设项目(二期、三期工程)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31号、《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铝合金板铝合金锭54000吨建设项目(二期、三期工程)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基本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降碳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二、三期工程占地面积27842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4平方米,新增主要生产设备能型时效炉、双层辊底式周期加热炉、平板机、龙门铣床、高速带锯、破碎机,原项目25t双室炉改造更换为50t双室炉,通过提高生产时间和效率,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新增超硬铝合金板材38000吨/年。 三、用能工艺:项目铝板加工采用热轧工艺,生产工艺流程分为熔炼工序、加热工序、热轧工序、加温淬火工序、时效工序及公辅系统用能。主要用能工序为熔炼工序,用能占比为55.32%。 四、用能设备 (一)主要用能设备:双室炉1台(50T,功率:140kW,2级能效)、破碎机1台(功率240kW,2级能效)、高速带锯4台(功率37kW,2级能效)、龙门铣床1台(功率55kW,2级能效)、加热炉1台(功率123.1kW,2级能效)、平板机1台(功率87kW,2级能效)、时效炉1台(功率66kW,2级能效)。 (二)辅助设备:变压器1台(额定容量1000KVA,S20-1000/10)。 五、计量器具:对电力、天然气及能耗工质新水等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项目外购能源进入厂区时进行一级计量,各车间设置二级计量,鼓励实现三级计量。 六、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8132.03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1040.50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584.25万立方米。热轧板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214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主要碳排放指标: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15859.95吨,其中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1261.98吨,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为4597.97吨;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不高于0.42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高于1.04吨二氧化碳/万元。 七、项目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基础上,应加强和改进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生产工艺、设备节能降碳 1.采用全流程热轧工艺,铸锭→加热→连续热轧→精整/矫直一体化,实现连续化生产。 2.生产采用PLC控制系统,提高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节约能耗。 3.采用蓄热式燃烧技术可提高热效率5%。提高加热能力,使加热板坯温度更均匀,降低能耗。 (二)能源计量和管理 1.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规范,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2.配备的电表、流量计和新水等介质的计量器具,精度要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要求。 3.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和碳排放情况报告。 (三)其他要求 1.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认真执行国家、省节能降碳政策要求,积极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并综合采取碳排放配额交易、项目碳排放等量替代等措施减少碳排放。 2.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碳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 3.加强能源和碳排放管理,对企业能耗、碳排放进行实时记录、监测和分析。 八、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九、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维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清远市正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降碳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我局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留存。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请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改造工作,加强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为高新区后续新增耗能项目建设腾出能耗空间。 十二、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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