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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普宁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普宁市人民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普宁市人民医院的节能报告,项目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约125.01 亩,总建筑面积约39万平方米,设计床位为 2500 张;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科研教学楼、地下停车场、设备房等配套设施。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841.41吨标准煤(当量值)、10744.55吨标准煤(等价值),电力年消耗量不高于3430.07万千瓦时。项目单位面积电耗不高于105.74kWh/㎡,项目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14.19kgce/㎡。 三、你院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你院应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