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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城市更新大局,优化消防审验标准适用,我局近期组织对《武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进行了修编。本次修编在前期公开征求修编意见的基础上,调整了原“指南”既有建筑改造相关章节,并新增“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四类改造工程相关条款,更名为《武汉市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1),并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其发送至邮箱:flyinghawk1996@163.com
附件:
1.意见反馈表
2.《武汉市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郝云鹏 ;手机:*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武汉市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表
| 文件名称 |
《武汉市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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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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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建议和理由: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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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武汉市城市更新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指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26年8月
前 言
为加快城市更新步伐,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既有建筑功能转换与品质提升,*开通会员可解锁*,原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实施了《武汉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规范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
近年来,随着城市更新进程不断加快,新兴业态持续涌现,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需求日趋复杂多元。为进一步落实《武汉市实施“五改四好”加快推进高质量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5—2027年)》(武办文〔2025〕34号)中关于“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市,实现以城市更新推动城市发展方式转型”的工作目标,现行《指南》在覆盖范围、技术措施等方面已难以全面适应新形势下的实践需求,亟须修编完善。
为此,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武汉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中心、武汉珈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泛调研和社会意见征集,经专家评审、报批等程序,对《指南》进行了修编更新,形成《武汉市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本次重点对新增和修改条款进行充分研究,增加了编制说明及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相关内容,并与最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相衔接,以期覆盖和解决城市更新建设工程遇到的更多问题,进一步提高《指引》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指引》以不降低城市更新项目原有消防安全水平为基本前提,在执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城市更新建设工程不同改造类型,提出新旧消防技术标准适用原则及代偿性技术措施,力求改善和提升城市更新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为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引》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包括:总则、基本规定、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防火设计、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施、老旧片区消防设计及附录。
本《指引》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由武汉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至×××,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组织单位: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主编单位:武汉市规划建设技术审查中心
武汉珈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
主要审查人员:
目 录
1 总 则- 1 -
2 基本规定- 3 -
2.1改造类别- 3 -
2.2 通用要求- 4 -
2.3 消防改造可行性评价- 6 -
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防火设计- 9 -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9 -
3.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9 -
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2 -
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13 -
3.5 建筑构造- 16 -
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施- 18 -
4.1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8 -
4.2 防排烟系统- 22 -
4.3 消防电气- 25 -
5 老旧片区消防设计- 29 -
5.1 一般规定- 29 -
5.2老旧小区改造- 30 -
5.3 老旧街区改造- 33 -
5.4 老旧厂区改造- 35 -
5.5 城中村改造- 35 -
附录A 用词说明- 36 -
附录B- 38 -
1 总 则
1.1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城市更新建设,指导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结合本市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1.2 城市更新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优先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受场地、建筑结构安全限制确有困难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采取代偿性消防安全措施,力求改善、提升建筑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所规定的性能要求。
【编制说明】本《指引》编制原则:
1、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036等系列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为基础依据,针对城市更新建设工程中存在的消防难点问题,以补充、修改、完善等方式提出规定性条文,不贪大求全,以解决城市更新中高频率出现的消防难点问题为主,目的是尽量减少“一事一议”情形;
2、在工程改造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执行现行标准。当工程改造条件不允许或代价过大时,根据具体条件将现行标准中部分条文进行适当放宽,但以不低于原设计标准且不降低建筑原有消防水平为底线;
3、引入代偿性消防设计理念,通过弱项补偿,常规项加强,整体性保证城市更新建设工程改造后消防安全性能。
1.3 本指引中既有建筑改造适用范围: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改造;
2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民用建筑改造;
3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审批管理规定,由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功能的建筑改造。
【编制说明】这里的工业建筑指的是原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工业厂房和仓库。甲、乙类厂房和仓库改造为民用建筑不适用本指引,应严格按新建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1.4 本指引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工业厂房或仓库(不含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及房屋建筑扩建。无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改造,包括以下情形:
1 仅对机电设备设施的产品进行维修保养或同规格更新替换,且不改变原消防设计指标参数的;
2 对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更换,旨在恢复或维持其原有设计性能,且不改变原设计技术指标参数的;
3 在不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且未影响建筑原有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条件的前提下,仅对顶棚、墙面、地面采用A级不燃材料进行饰面修缮,更换家具、电器等可移动设备的;
4 在缩减建筑使用面积后,其保留使用部分未进行任何改造,且保留使用部分的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条件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5其他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等技术要求,不涉及消防设计的改造。
1.5 本指引中老旧片区适用范围:
1 纳入专项改造规划或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
2 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外,其他老旧街区改造;
3 改变使用功能的老旧工业园区、厂区改造;
4 整治提升及拆整结合型城中村改造。
【编制说明】老旧街区中的历史风貌街区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第十七条执行。
1.6 本《指引》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编制说明】当客观条件允许时,涉及采用的产品、材料、防火技术和措施还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以改造为由,有意违反本可以实现的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任意降低安全性。
1.7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本指引不能解决的城市更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出专项消防设计方案,并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说明】依据《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九条提出“既有建筑改造因受建筑本身以及周边场地等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消防设计,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于确实难以满足要求的,这里明确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这里专题研究论证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专项消防设计方案,应包新旧消防技术标准适用原则、代偿性技术措施及验证分析,验证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技术安全评估、数值模拟计算、火灾试验等。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消防设计审查依据。
2 基本规定
2.1改造类别
2.1.1 本指引涉及的既有建筑改造类型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和专项改造。
【编制说明】为简化改造类型,本次修编将建筑内部装修、立面改造、修缮工程等均归类为专项改造。
2.1.2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改造,属于整体改造:
1 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2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和用途、平面布置与分隔、消防设施等任一消防条件,且改造范围大于总建筑面积50%;
3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 3.1.1、3.1.3、5.1.1条判定建筑分类发生改变的改造工程。
【编制说明】改造范围占比按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分别核算,任一区域改造面积超过对应区域总建筑面积50%的,该区域按整体改造执行。
2.1.3局部改造是指改变既有建筑局部建筑使用功能和用途、平面布置与分隔、消防设施等任一消防条件,且改造面积不大于总建筑面积50%的改造工程。
【编制说明】《指引》第 2.1.2、2.1.3 条规定了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的定义,整体、局部改造是对既有建筑改造程度的定性,其判别依据主要结合改造范围的大小,以及改造结果对既有建筑性质功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救援条件等防火性能的影响程度。整体改造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建筑的改造量达到一定阈值,二是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发生变化,属于上述情形其中之一的,该工程则属于整体改造。
2.1.4 专项改造是指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安全疏散、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仅实施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内部装修、结构、机电系统等专项内容的改造工程。
【编制说明】常见的专项改造工程主要包括: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和建筑修缮工程,具体详见以下:
1、立面改造工程指外围护节能改造、外立面整体装饰改造、外立面部分构件更换和增设等专项改造工程。
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变平面分隔、结构柱、承重墙、楼板、疏散楼梯、防火分区划分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其中,不改变平面分隔指的是平面分隔完全不改变或仅局部改变但不影响防火分区、疏散方式及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性的改变。
3、建筑修缮工程指结构加固、建筑设施或构件拆换、设备或管件拆换、屋面防水改造、平屋面改坡屋面、无障碍出入口改造等专项改造工程。
各类专项改造应保证建筑内部疏散和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消防救援设施的性能及正常使用。
2.2 通用要求
2.2.1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改造前后内部使用用途相同或建筑内部同类型用途业态的相互转换;
2 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建筑中增设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设施;
3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4商业建筑内部的使用用途及业态的调整或者互换,包括:零售、超市、 便利店、咖啡、日杂、药房等零售商业场所;健身运动、电影院、桌面类剧本 杀、棋牌等公共活动场所;美发美甲, 不含住院及手术功能的诊所、体检中心、宠物医院、眼科、口腔、保健康复、美容整形等商业医疗场所;展陈空间;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场所等。
【编制说明】注意对于设置位置有专门要求的用途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多功能厅等,其平面布置尚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2.2.2 当改造区域的消防设计与非改造区域有关联时,应对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的灭火救援条件、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进行统筹考虑,且改造区域不得对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当改造工程对非改造区域产生不利影响时,相关非改造区域也应纳入消防改造范围。
【编制说明】当拟改造区域会对非改造区域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将受影响区域纳入改造范围,或调整拟改造功能,以保证建筑防火系统的整体有效性。如因局部改造导致疏散楼梯需要由敞开楼梯改造为封闭楼梯的,则拟改造区域外的楼梯间受改造区域功能的影响,也应纳入改造范围并进行相应改造。
2.2.3 既有建筑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
【编制说明】特殊使用功能场所见附件A.0.6。《指引》提及的特殊使用功能场所是从空间内部的火灾荷载、人员清醒程度或行动能力的角度判断,具有较高火灾风险的场所,例如: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住院楼,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密室逃脱等新型娱乐场所。上述特殊功能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因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需注意,当既有建筑功能原本就为特殊功能场所,进行不改变原功能的改造时,改造区域内也应执行现行规范标准。
2.2.4建筑整体改造工程仅保留主要结构柱、承重墙、楼板、楼梯等主要结构构件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2.2.5局部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
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降低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不得降低建筑整体消防安全水平;
2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疏散距离、装饰装修材料、供电电源及消防线路应执行现行标准。未改动且不受影响的既有部分可维持现状,但不得降低原消防安全水平。
2.2.6专项改造中的内部装修工程,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更换或增设的设备产品、构件、器具等,应满足现行产品和施工标准要求;
3 室内消火栓、火灾报警探测器、喷头、排烟口等消防末端点位及管线根据改造需求进行局部调整时,可按原系统设计标准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保护范围、间距、数量、动作逻辑、系统可靠性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编制说明】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 6.5.1 条,“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因此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首先应执行上述规范规定。喷淋、排烟口等末端点位可根据装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布局的调整,但其数量、间距、尺寸等应至少满足原设计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2.7当专项改造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更换外门窗或对饰面涂刷更新的立面改造工程,其外墙系统的燃烧性能可维持现状;新增或更换有耐火性能要求的外门、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维持现状;
2 涉及外墙外保温系统、幕墙构造、外墙装饰材料更新或增设的,其燃烧性能、防火封堵、防火隔离带等应执行现行标准;
3 外立面改造不得遮挡、取消或降低消防救援口、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排烟口、加压送风口等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编制说明】立面改造不应影响消防救援以及防排烟条件,且外墙保温系统的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标准。鉴于近年来外墙保温引发的火灾频发,因此鼓励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及时更新提高外墙防火性能。
2.2.8专项改造中的建筑修缮工程不应影响已有消防设施的有效性。拆换或增设建筑设备、构件、管线的,宜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拆换或增设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强弱电线缆选型与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其他未涉及改造的部分可维持现状。
2.2.9建筑修缮中的屋面改造工程(包括加装光伏、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屋面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救援的功能,不应遮挡进出风口,不应影响排烟排热设施的功能;
2 涉及屋面保温系统改造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3 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线缆、器具的选型与安装,应满足现行产品和施工标准要求。
2.2.10 危房原址恢复重建的改造工程,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层数及总建筑面积的,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受场地既有条件限制,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满足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按原标准执行。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其他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改变功能或扩大规模的重建工程,应按新建工程执行现行标准。
【编制说明】本条款根据《武汉市实施“五改四好”加快推进高质量城市更新行动方案(2025—2027年)》(武办文〔2025〕34号),提出的“推进危旧房改造,消除居住和公共建筑隐患”制定,旨在支持城市更新,改善市民生活条件。
2.3 消防改造可行性评价
2.3.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前对建筑消防现状、适用消防设计标准、技术可行性等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价,以确定是否具备工程改造条件。
1 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2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3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局部改造;
4涉及特殊使用功能场所的改造;
5原设计为特殊消防设计的改造工程。
【编制说明】按照《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 第 4.1.1条,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或整体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价。本条将部分改造情形的可行性评价作为改造工程的必要前置工作,其他情形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鼓励开展可行性评价。
本条第 3 款是指,改造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情形。若原建筑为特殊建设工程,但是局部改造工程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情形,则不涉及此款规定。
2.3.2 可行性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及层数、建筑面积等,以及原有规划、消防审验、备案资料、是否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等);
2 既有建筑的现状消防条件(包括周边条件、建筑分类、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救援、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及结构安全);
3改造目标、改造工程定性以及消防设计标准适用性;
4改造区域的消防设计与非改造区域的关联性和影响分析。
【编制说明】可行性评价应包括基础资料收集、现场踏勘、检测鉴定、建筑消防安全现状研判、拟改造方案消防技术可行性分析等内容。评价结论应明确可改造性、标准适用原则、主要难点及补偿措施方向。
2.3.3消防设计可行性评价应依据现行标准、原有标准及本指引进行,优先顺序为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执行本指引提出的补偿措施及允许采用的原有标准。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 改造消防设计原则依据《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既有建筑改造因受建筑本身以及周边场地等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消防设计,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专项消防设计应当按照改造后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没有原建造时的标准或者原建造时的标准无法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进行。
2.3.4可行性评价应参照《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价》表格进行填写,且应有明确的结论意见。经可行性评价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参照1.7执行。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尤其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时,由于标准的不同,可能出现人员密度、疏散宽度、防火分区面积等要素的差异,往往涉及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增设消防设施系统的改造,该类调整受既有建筑现状的客观限制较大,当可行性评价不具备改造条件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调整拟改造功能,或者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一步研究,采用代偿措施,整体量体裁衣进行消防设计。
2.3.5既有建筑为消防性能化论证或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改造前,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评价时,应复核改造工程是否影响原消防性能化设计或特殊消防设计内容;有影响时,改造工程应补充消防性能化分析报告或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参考特殊消防设计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评审同意的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编制说明】鼓励邀请原消防性能化论证或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防火设计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标准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并执行相应标准。
【编制说明】本条为确定既有建筑改造建筑防火分类的基本原则,明确正文三项要素任一发生变化时,改造工程应根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等进行消防分类定性,包括建筑分类、建筑耐火等级等。
3.1.2 新增、替换、补强的建筑构件,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改造后建筑分类未发生变化的,改造范围内保留的建筑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时,应采取包覆砂浆或防火板、涂刷防火涂料等一项或多项防火保护措施,不应低于原建造标准。
【编制说明】本条为对改造部位结构构件防火基本要求,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规范对不同耐火等级下建筑构件的相应要求。建筑分类升级如二类高层变一类高层),保留构件仍按原标准执行无法满足对应耐火等级的要求,因此,改造后建筑分类提高的,保留构件应满足现行标准对应耐火等级要求,确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3.1.3 拆除加建或违建部分导致建筑面积或高度减小的,保留部分可执行原有标准。
【编制说明】本条为拆除工程导致建筑面积和高度发生变化的,保留部分可采用建成时标准进行技术复核。
3.2 总平面布局及消防救援
3.2.1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的既有建筑,与甲类厂房、甲类仓库、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除指引3.2.1条规定的建筑外,整体改造的既有建筑与相邻其他既有建筑的防火间距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防火间距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当相邻建筑为高层建筑且防火间距小于4.0m时,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建筑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当相邻建筑为高层建筑且防火间距小于4.0m时,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建筑外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不应正对,且错开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m;
3 当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0m时,单、多层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2.00h,高层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或高层建筑与单、多层建筑的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00h;
4 根据相邻建筑的建筑高度和间距、外墙的材料特性和开口情况等采取防火措施,且应能防止任意一侧建筑发生火灾后对相对建筑外墙产生的热辐射作用引燃相邻建筑外墙、屋面或建筑内的可燃物。
【编制说明】结合实际工程情况对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以及补偿措施进行了细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要求了甲类厂房、甲乙类仓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既有建筑改造与上述建筑相邻时,必须符合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允许采用补偿措施,当防火间距不满足时,应拆除或迁移。既有建筑间距形成的历史原因可能较为复杂,相对位置也难以改变,因此对不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作了相关补偿措施的要求,以达到防止火灾蔓延的性能目标。
3.2.3 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不符合现行标准中关于防火间距要求的外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设置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编制说明】本条所指的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是指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
3.2.4整体改造宜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原有外部轮廓且增加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但应保障清晰、连续、可识别的消防救援路径。
【编制说明】本条中“原有外部轮廓”排除违建、临时搭建情形。
3.2.5 既有高层建筑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下列补偿措施:
1 借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用地或城市道路设置消防救援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同时应征得借用场地的主管部门或权属人书面认可;
2 需取得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消防车现场测试合格的结论。
【编制说明】本条针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既有建筑,当现状场地紧张且难以改变既有建筑外部消防救援条件,提出了现场测试的解决办法,建设各单位需将上述证明材料纳入改造工程必要设计依据。
3.2.6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专项改造在改造范围内的消防救援口设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编制说明】对于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局部改造所在防火分区未有消防救援口的,尽量增设消防救援口。
3.2.7 因功能变化原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应增设消防电梯;在5层及以上楼层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且该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应增设消防电梯。
3.2.8既有消防电梯宜每层停靠,新增消防电梯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除地下商业外,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但必须在首层设置明显的服务楼层标识。保留使用的消防电梯停靠楼层可按原标准执行;
2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消防电梯,但1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不应超过2个。共用消防电梯设置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第4.3.4条规定;
3 首层和通向下沉式广场的防火分区可不增设消防电梯;
4 埋深超过10m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商业应按现行规范标准设置消防电梯。除地下商业外,确有困难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5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前室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保留使用消防电梯前室短边长度可适用原标准。
【编制说明】由于增加的消防电梯需增设电梯基坑及集水坑,如通至底层,将破坏既有建筑结构底板,导致底板防水层无法封闭,造成很大的漏水隐患。需增设消防电梯时,可将消防电梯通至底层的上一楼层;如要求增加的消防电梯通至顶层,电梯机房可能会高出屋面,影响城市规划要求,还可能会对建筑立面效果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坡屋面建筑。综合以上原因,规定除地下商业外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临下沉式广场的防火分区救援力量可较便捷地达到,因此放宽其对消防电梯设置的要求,下沉式广场要求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相关要求。
地下大型商业建筑人员较多、可燃物较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救援相对困难,对此类建筑的消防电梯设置应从严要求,当面积大于3000㎡商业位于地下室底层且埋深大于10m时,消防电梯也应到达该层,若不具备改造条件则应调整拟改造功能。
3.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3.1 使用功能不改变的整体或局部改造,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可维持现状,但应采取下列措施:
1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措施,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措施;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确有困难的,疏散走道长度不应大于15m,并增设应急照明与机械排烟设施。变配电室应完善防火封堵、挡油槛与气体灭火设施。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储油量不应大于1m³。
【编制说明】本条主要针对原标准未对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楼层、设置面积等提出要求的情况。既有建筑改造时改变上述机房的位置困难较大,因此本《指引》针对上述机房维持原状位置的情况下,增加了相应补偿性措施对其现状消防安全性能进行提升。
3.3.2 因改造局部增加面积(夹层、中庭封堵等)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建筑层数增加的,产生变动的各层防火分区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3.3.3 既有商业营业厅内增加的餐饮用房符合下列规定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商业营业厅设计:
1 餐饮用房的厨房应为无明火厨房,厨房与其他区域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2餐饮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所在商业营业厅防火分区面积的10%,且设置在地上时单个餐饮用房不宜大于5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宜大于 200㎡;
3餐饮用房的厨房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编制说明】本条主要针对既有商业建筑中增设餐饮的情形,按餐饮的火灾危险性进行细分,将火灾危险性较低的按商业进行设计。其中,无就餐区或仅以提供饮料、甜品、简餐为主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50㎡的小型营业性场所可不计入餐饮用房的总建筑面积。第 1 款中的无明火厨房指采用电加热方式,无燃气、燃油、卡式炉等固定及移动式明火源的厨房。
3.4 安全疏散和避难
3.4.1 既有建筑中已有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改造时其设置楼层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改造时防火分区不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的疏散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明确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儿童活动场所改造时的楼层疏散设计要求。上述两类场所使用人员均为行为能力受限或自救能力较弱的群体,火灾时疏散困难,现行标准对其设置楼层有严格限制。另外,对于局部改造,虽防火分区不变,但房间分隔调整可能改变疏散路径和距离,若沿用原标准可能留下安全隐患。要求所属防火分区疏散设计执行现行标准,旨在确保任何局部改造都不降低疏散安全水平,保障弱势群体消防安全。
3.4.2 既有建筑增设儿童活动场所、剧场、电影院和礼堂时,应依据现行标准增设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4.3 既有建筑中的疏散走道、新增的疏散门和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度和净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于保留使用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门,受结构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其净高度不应小于2.0m,且应设置明显的限高警示标识。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疏散设施净宽与净高度的标准适用问题。新增疏散设施作为改造提升部分,须严格执行现行标准以确保疏散能力;既有疏散楼梯和未改造疏散门受原建筑条件限制,完全达标困难,故适当放宽净高要求至2.0m,兼顾安全与可行。本条旨在区分“新增”与“既有”设施,分类施策,在保障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减少改造障碍。
本条放宽仅适用于既有建筑保留部分,新增疏散设施净高度必须满足现行标准2.1m要求。
3.4.4建筑局部改造将敞开楼梯改造为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时,该楼梯在各层均应满足有关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首层出口应满足现行标准相关要求。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既有建筑局部改造中敞开楼梯升级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的标准适用问题。敞开楼梯改造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涉及竖向防火分隔完整性,若部分楼层不满足要求将导致楼梯间失去防火防烟功能。要求各层均满足相应标准,首层出口执行现行标准,旨在确保改造后楼梯间的整体安全性和疏散有效性。
3.4.5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电梯层门可开向楼梯间内,电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普通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电梯应具备火灾时自动迫降至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开门的联动功能;
2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普通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编制说明】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时会将电梯包含在内。因此,对电梯轿厢装修材料和电梯门的耐火极限等相关防火技术提出要求,确保封闭楼梯间的安全性。
3.4.6当地上和地下楼层的既有疏散楼梯间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共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维持共用疏散楼梯间的现状,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2 除地下为人员密集场所外,当难以在首层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可在地下楼梯间内第一个半平台位置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同时应在楼梯首层设置显著的灯光疏散指示标识。
【编制说明】由于原消防标准无相关要求,既有建筑中地上与地下共用楼梯间的现象较为普遍,改造时应优先考虑在首层采取防火隔墙对地上与地下楼梯进行有效分隔,当难以在首层进行分隔时,需要采用合理的疏散指示标志进行引导,保证地下人员能有效疏散至室外。
本条仅适用于地下不超过2层且地下二层为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第一个半平台指地下一层至地下二层之间的首个休息平台;分隔处应设置明显的疏散引导标识。
3.4.7 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时,楼梯总疏散宽度不应低于原有标准要求;改变使用功能时,疏散楼梯的数量、分布及总疏散宽度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8 既有建筑改造保留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当其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梯净宽度要求时,单个安全出口、单部楼梯的实际净宽度不小于规定最小净宽度的90%,可计作安全出口,防火分区总疏散宽度仍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疏散楼梯净宽度不足的判定问题。既有建筑受结构限制,楼梯宽度难以完全按现行标准扩建。规定实际净宽不低于标准值90%时可计作安全出口,不足90%则仅作平时出入口,旨在兼顾安全与可行性,避免因宽度微差导致大量楼梯被废弃造成改造困难,同时防止宽度严重不足的楼梯冒用安全出口,确保疏散可靠性。本条不适用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医院病房楼等特殊使用功能场所。
3.4.9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外的既有公共建筑,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的多功能组合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时,受建筑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办公综合楼内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部分,商店建筑中商业与其他非商业部分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共用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或防火隔间的使用面积,对于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
2 前室或防火隔间不应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洞口,入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前室或防火隔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编制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办公建筑设计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等均对部分类型的建筑不同功能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提出了相关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对不同功能的分区提出了进行防火分隔的要求。该类要求既涉及竖向防火分区,也涉及水平防火分区。
由于现行标准与旧版标准在条文规定和疏散宽度计算规则上有差异,针对局部改造工程,增加疏散楼梯的改造难度较大,本条通过增加楼梯间设置前室或防火隔间的补偿性措施要求,以提高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不适用本条共用规定。
3.4.10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外,既有公共建筑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公共建筑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用一个疏散楼梯,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两防火分区通往共用疏散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2 楼梯疏散净宽度应满足2个防火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
3 共用楼梯的疏散净宽度与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
【编制说明】楼梯疏散宽度满足2个防火分区同时疏散的要求,一般可按大于楼梯间门总净宽度进行控制。第3款指的是通过共用楼梯疏散的净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其余疏散宽度应通过本防火分区独立安全出口或借用相邻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解决。
3.4.11 既有建筑改造为医院病房楼或老年人照料设施时,应按现行标准设置避难间。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为医院病房楼或老年人照料设施时避难间的设置要求。上述场所使用人员多为行动不便或自救能力弱者,火灾时疏散极为困难,避难间是保障其生命安全的关键设施。要求改造时须按现行标准设置避难间,目的在于以功能转换为契机全面提升安全标准,弥补既有建筑先天不足,确保改造后安全水平不低于新建同类建筑。
3.5 建筑构造
3.5.1 涉及结构安全的既有建筑改造,开展相关消防设计时,应优先满足结构安全性能要求。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改造应考虑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提出的与消防相关 的结构鉴定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所有相关检测鉴定报告的结论,采取相应的 结构加固措施,保证满足结构整体安全和耐火性能的要求
3.5.2新增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构件上,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保留使用的防火墙可维持现状,防火墙下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制说明】支撑防火墙的结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耐火极限。 因防火墙改造难度较大,保留的既有防火墙可维持现状位置。针对改造范围内维持现状的防火墙设在楼板上等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情况,可视条件采取合理措施提高承重结构耐火性能以保证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3.5.3改造部位保留的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但涉及到承重墙、 承重柱、承重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等建筑构件时,应注意复核防火构造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为保证结构受力传递的可靠,还应复核保留建筑构件与原有主体结构连接节点构造,若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使其不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性能要求。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改造过程中尽量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但需注意改造部位除了复核结构构件承载力还需复核结构构件防火构造要求以及节点构造可靠性,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极限,例如:很多既有建筑楼板采用预制空心板,由于其保护层厚度较薄,难以满足现行规范对耐火极限要求,设计时应特别注意采取合理加强措施。
3.5.4 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采用植筋、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料、粘贴钢板或型钢等加固方法时,应采用耐环境因素作用的胶粘剂,并采取可靠防火保护措施,其防护层应符合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求。
【编制说明】对既有建筑结构构件加固时,应对其外部加固采用的钢材、纤维复合材料等进行防火防护设计。例如采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料时,应依据《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工程应用技术标准》GB50608-2020第5.7节进行耐火设计。普通结构胶粘剂在高温下易失效,因此要求涂刷防火层,避免火灾情况下加固材 料失效导致的结构安全问题。此外,若构件处于特殊环境(如高温、高湿、介质腐蚀等),还应合理选择耐环境作用的结构胶粘剂。
3.5.5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卷帘宽度宜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防火卷帘现状宽度,但其可靠性、耐火极限、防烟性能、信号反馈功能等性能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编制说明】现行标准对防火卷帘宽度提出限制要求的原因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性问题,因此本条文增加了对防火卷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要求,要求其改造时更换高质量产品,有利于提高既有建筑的消 防安全性,达到防火要求。
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施
4.1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4.1.1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确有困难时,可按以下要求执行:
1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建筑修缮及内部装修的专项改造工程,灭火器配置应执行现行标准,其它消防灭火设施不应低于原标准;
2 整体改造和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因条件限制确需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水箱),其位置 、有效储水容积的计算方式可执行原标准,消防水量及其他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编制说明】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建筑改造,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本条区分整体改造、功能发生变化与功能未发生变化的局部改造,结合既有建筑地下室及室外场地受限,水池扩容、结构加固成本极高的实际情况,提出执行标准。其中,对整体改造和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当因场地及现有建筑条件限制,需保留使用既有的消防水池(水箱)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等计算若按新标执行,新旧标准计算的水量差异较大,故提出储水容积的水位计算执行原标准。建筑灭火器属于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移动式灭火器材,能有效控制和扑灭初期火灾,改造项目一般均具备设置建筑灭火器的条件,建筑灭火器设置应按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4.1.2既有建筑改造室外消火栓系统由市政环状管网供水时,当两条引入管分别接在环状管网中被检修阀门隔开的独立管段上时,可认定为两路消防供水。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改造普遍存在消防水量不足、水源可靠性认定困难的问题,为便于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3.2.1条规定,明确当市政管网本身为环状,且两条引入管分别接在环状管网中被检修阀门隔开的独立管段上时,可被认定为两路。项目实施前,需向项目属地的城市供水公司申请调取对应片区的现状管网拓扑资料,核实市政管网的实际情况,避免人为加装阀门。
4.1.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消防水池及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参数发生变化时,消防水池及消防供水设施均应纳入改造设计范围。
【编制说明】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可靠性是系统性工程,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而言,无论何种改造类别,当既有消防灭火系统不能满足改造后的使用需求时,无论消防水池、消防供水设施及相关配电、控制设施是否在改造区域内,均应纳入改造设计范围。消防供水设施主要包括: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稳压泵等设施。
4.1.4既有建筑改造室外消防用水储存于消防水池,当因现场条件受限,增加消防水池容积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室外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现行标准要求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扣减符合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供水量;
2 改造建筑位于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 150m 的消防车通行距离范围内,且与相关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之间订有授权用水协议的,该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满足要求的取水口出流量按 15L/s 确定,可用于扣减改造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设计流量。
【编制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通常会遇到因规范适应性带来的室外消防水量不足问题。同一功能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按现行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较原有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增加5~10L/s。为解决既有建筑地下室及室外场地受限,水池扩容、结构加固成本高,增加消防水池容量的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对储存于消防水池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提出可实施的扣减措施。当市政供水可靠、在周边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可将市政消火栓流量等计入室外消防用水量,折减水池所需容积。当改造建筑周边有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取用通行距离不大于150m, 改造方与相关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授权协议,不会因消防取水产生物权纠纷时,相邻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其流量可相应扣减。
4.1.5 现状无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房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因改造需增设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但增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替代。
【编制说明】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因无法增加建筑面积,在原室内空间增设水池、水泵房极困难。室外埋地安装的一体化消防给水泵站占地小,施工安装便利,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4.1.6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和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应按现行标准对现有消防供水设施进行复核。当改造确需利旧时,需对既有消防水泵参数、管道、阀门及附件的流量适配及承压能力等进行复核,不满足要求的,应更换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和功能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需根据其改造后功能按现行标准对现有消防系统进行复核计算。当消防系统的流量、扬程有所增加,又确需利旧时,消防系统水泵、管道、阀门及附件应按照现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等进行复核和选择。
4.1.7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的消防给水系统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局部改造工程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时,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属于改造范围的,消防水系统的启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2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时,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及其他改造区域的消防水系统启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3 非改造区域的消火栓可保留原启泵按钮方式;
4 新增或更换的消防水系统启动控制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并应具备与保留使用的消防设施协同工作的功能和性能。
【编制说明】既有消火栓系统通常仅有消火栓按钮联动启泵、无直接连锁回路,改造时必须增设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水箱出水管流量开关等,信号直接接入水泵控制柜,才能实现不受报警主机手自动状态限制的连锁直启。
对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属于改造区域的局部改造,提出消防水系统启动控制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的要求。对仅楼层或区域局部改造、修缮等,只更换室内消防管道、不调整消火栓点位、未改动消防给水主干管、水池、水箱及水泵的情况,可沿用原有标准。对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建筑定性随功能改变而发生变化,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消防水系统启动控制(消防水泵、消防水箱出水管的压力、流量等触发信号设置)、改造区域的消火栓报警按钮设置等应执行现行标准,非改造区域的消火栓可保留原启泵按钮方式。
改造增设、替换的消防水系统启动控制设备,设备参数、防护等级、接线规范、启停逻辑、消防认证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标准。同时,新旧设备应能实现信号互通、火灾联动、操作权限、故障反馈等全域协同。
4.1.8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高位消防水箱,当其设置位置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最不利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以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编制说明】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高位水箱设置受限,无法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2.2条“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规定要求时,采取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措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4.1.9 既有建筑改造时,灭火设施的配置与设置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及规模进行确定。
【编制说明】对于改造工程,存在改造后需增设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对于是否增设对应的消防系统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规模进行判断,特别是单、多层建筑,若本次改造面积较小,但建筑中该功能的总规模超过现行规范要求,仍应设置相应的消防灭火系统。举例:
1. 在“不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5000m3、不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增设“展览、商店、旅馆、医疗、图书馆、老年人照料设施、大中型幼儿园和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且按照本《指引》2.2.2条判定为使用功能改变时,设计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建筑总体积及建筑高度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2. 单、多层建筑局部改造为展览、商业、餐饮和旅馆以及医疗设施时,改造后本建筑对应该功能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单、多层公共建筑局部改造新增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后,该建筑中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区域总面积大于3000m2时,应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需增设消防灭火系统的改造工程,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统筹考虑,其实施范围应依据本《指引》2.2.4 条进行综合判断确定。
4.1.10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4.1.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现行标准设计室内消火栓系统。当局部改造无法改造其他使用楼层或区域时,允许仅在改造层或改造区域内增设消火栓灭火系统,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未设置消火栓系统,局部改造无法改造其他使用楼层或区域时,局部改造范围的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设计执行现行标准,并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既有建筑设置有消火栓系统,仅楼层 /区域局部改造、修缮或装修,只更换室内消防管道、不调整消火栓点位、未改动消防给水主干管、水池及水泵的情况,可沿用原有标准;局部改造涉及改动消防主干管、区域消防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应执行现行标准,并应为其他区域后续改造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1.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现行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局部改造工程允许仅在改造层或改造区域内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预留条件。
4.1.13 建筑局部改造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难度时,可按现行标准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既有建筑局部改造中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度大的问题。局部改造空间受限,独立增设消防水源和供水设施既不经济也难以实施。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场景,允许其合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供水设施,旨在降低改造成本和施工难度,在保障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改造可行性,促进改造项目落地实施。
4.1.14 对于建筑内部净空高度大于 8m 的场所,按照现行标准优先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既有建筑改造中高大空间场所灭火系统设置的现实困难。净空高度大于8m的场所火灾蔓延快、扑救难度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首选。但既有建筑改造常面临消防水源不足、管网改造受限等问题。规定水源改造困难或建筑条件受限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目的在于在确保灭火能力的前提下,为改造项目提供替代技术路径,避免因设施无法增设导致改造无法推进。
4.1.1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现行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消防改造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建筑全生命周期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经济性较差时,在满足保护对象安全性和灭火有效性的前提下,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干粉等相适应其它的自动灭火系统, 并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编制说明】本条结合既有建筑本体结构、既有管线布置等现有改造制约因素,明确既有建筑消防改造自动灭火系统的选型原则。明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既有建筑改造优先选用型式,落实现行消防标准对自动灭火设施的基础设置要求;针对建筑楼面承载力不足、室内净空高度受限、现有建筑布局无法布设喷淋管网等客观工程难题,允许选用适配的替代自动灭火系统。同时统筹项目全生命周期运维经济性,气体灭火系统设备造价、后期运维及药剂更换成本偏高,无需在常规防护场所强制设置。本条严格划定管控底线:所有替代灭火系统的灭火效能、防护等级不得低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需满足防护对象的消防安全防控要求;水喷雾、细水雾、干粉等系统,其设计、施工、检测及验收均须执行对应的国家现行标准。
4.1.1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消防电梯集水坑有效容积无法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且难以改造时,应增大排水泵的排水流量,排水泵的总排水流量不应小于 15L/s。
4.2 防排烟系统
4.2.1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改造中更换的防排烟设备、管道及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制说明】本条明确新增的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含消防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与其他省市地标要求基本一致。
对于机械防排烟系统,仅对既有系统增加支管、风口或布置调整时,不属于新增系统。对某场所的外窗或幕墙进行整体更换、重新设计自然通风/排烟设施时,属于新增系统。当房间布置调整、利用既有可开启外窗(含改变开窗形式)进行自然排烟时,不属于新增系统。
既有建筑改造中,已损坏的防排烟设施设备将直接影响系统性能及正常运行,应进行维修或更换;更换的防排烟设备、附件及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当内部装修改造引起排烟口等末端点位及管线局部调整时,按照本《指引》第 4.2.7 条,此部分可执行原标准。
4.2.2 既有建筑改造为特殊使用功能场所时,改造所涉及的防排烟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制说明】本章所述“特殊使用功能场所”为本《指引》A.0.6条定义的特殊场所,该类场所火灾风险大、人员疏散要求高,无论改造归属为局部改造、整体改造,抑或原本就是特殊使用功能场所进行改造时,涉及的防排烟系统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实践中,常存在防排烟风机设于改造区域以外的情况,为保障防排烟系统的性能,这些涉及到的部分也应执行现行标准。例如:为改造区域服务的既有排烟风机未设于专用机房内时,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改造;设置机房有难度时,可按本《指引》第4.2.4-4.2.5 条的要求,把风机设于室外防护罩或专用小室内。
4.2.3 既有建筑改造时,防排烟系统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和自然排烟系统。
4.2.4既有建筑改造保留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其室外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且必须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场地受限无法满足6m间距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防火隔墙,且防火隔墙高度不应低于风机顶部以上0.5m。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编制说明】原10m间距要求多数老旧项目无法实现,本次修订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版)》,改为6米。
4.2.5当受改造条件限制,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吊装于建筑室内时,应设置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耐火极限要求、便于检修的专用风机小室,且该风机小室不应布置在办公、车间等有人员工作或生产的场所。专用风机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A级材料)搭建(围合)且检修门达到甲级防火门标准,风机周围满足检修操作要求的空间。当防烟排烟系统的新设风机设置于建筑室外时,参照4.2.4条执行。
【编制说明】本条适用于改造时,没有专用机房的情形。所设风机小室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低于正常风机房标准。
4.2.6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保留使用原防烟、排烟土建风道时,土建风道内表面应光滑,土建风道的密闭性应满足火灾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的防排烟系统多采用土建井道,改造中常因结构限制难 以在井道中增设管道。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当改造困难时,允许在风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封堵保证严密性后继续利用。原井道风量不足时,可增设系统或竖向风井以满足要求。机械补风竖向井道亦按此执行。
风道漏风量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第3.2.1条要求,且风速不大于15m/s。
4.2.7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防烟系统设置原则如下:
1 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疏散门大小、个数均未调整,自然通风外窗形式/面积均未改动时,防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2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疏散门,自然通风外窗进行改动时,对应的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3当原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竖向风道允许的最大送风量满足现行标准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可利用原有竖向风道;
4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高度不大于50m,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设计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编制说明】
原条款遗漏了自然通风外窗改造情况,本次修订补充完善。
第3款,当原有机械加压送风竖向风道风量、风速、气密性均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可继续利用原有竖向风道,风道管控要求参照本指南4.2.6条执行。
第4款,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2.3 条规定,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超50m建筑使用直灌式送风易造成风压不足、烟气倒灌,存在安全隐患。这里“服务高度”不含服务区段外的风管高度,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出口小间的高度可不计入。
4.2.8 根据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排烟系统设置原则如下:
1建筑整体改造,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2建筑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排烟系统及补风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非改造区域原有排烟风机、竖向风道原则上不改动;仅做室内装修、外立面修缮、不改动排烟系统的专项改造工程,原有排烟设施可执行原标准。
3当原有机械排烟系统竖向风道允许的最大排烟量、风速、气密性均满足现行规范时,机械排烟系统可利用原有竖向风道。
【编制说明】对局部改造,本着尽量不大动的利旧原则进行,确需执行新规但确有困难的,须通过权威机构组织消防专家评审确认。
4.2.9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其他改造建筑自然排烟设施宜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改造工程涉及改动自然排烟外窗、开口等核心条件的,优先执行现行标准;
2 局部改造及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中保留使用的自然排烟窗(口),位于房间储烟仓以内或净高 1/2 以上的部分,均可计入排烟窗(口)有效面积。
【编制说明】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对自然排烟窗的标高要求(储烟仓内)严格,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仅要求自然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鉴于改造时立面、层高及既有窗位难以调整,因此,本条文允许位于储烟仓以内、净高 1/2 以上的窗(口)有效面积均可计入有效面积。
4.2.10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净高不大于 6.0m 空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当改造项目需执行现行标准时,其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 量可按排烟口有效面积与风速的乘积确定,且风速不应大于 10m/s。
【编制说明】考虑改造工程增加排烟口数量存在难度,对于净高不大于6m的非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允许以排烟口风速不大于10m/s来控制单个排烟口的最大排烟量。
4.2.10既有建筑改造时,受原有梁体、结构限制,防烟分区排烟净高无法满足2.1m要求时,可采用电动式挡烟垂壁,排烟时最低净高按1.8m控制,但排烟量、防烟分区面积不得突破现行标准。
【编制说明】武汉大量早年建成建筑梁底高度偏低,2.1m净高要求难以实现;仅放宽构造要求,核心消防参数不降。
4.2.11既有建筑改造时,在排烟量、开口面积、烟气流向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采用侧墙排烟方式。
【编制说明】既有建筑吊顶空间不足,无法设置顶部排烟口,可采用侧排排烟形式,排烟口风量标准参照本指引第4.2.10条执行。
4.3 消防电气
4.3.1 一般规定
1 整体改造时,消防电气设计应执行现行标准;
2 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消防与非消防电线电缆选型与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3 若改造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利旧,需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编制说明】电气设备包含消防配电系统、电线电缆、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配电箱柜内开关断路器、双电源切换装置损坏或失效,超过20年的电线线缆出线绝缘老化、铜芯氧化等以上问题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
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中,应急灯具蓄电池老化、亮度不足,无集中控制功能;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指向错误,不符合现行消防应急规范。
根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气敏元件、光纤感烟激光器件使用寿命不超过5 年。
4.3.2 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按照现行标准确定,电源及配电系统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
2 当消防负荷为一级及以上负荷设置双重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电源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3 因建筑改造新增或变更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编制说明】当建筑物局部改造工程未改变使用功能时,改造工程区域内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及其配电系统可执行原设计标准。
4.3.3 既有建筑改造对接地要求有改变时,应对已有的接地系统进行检测,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时,应做更新改造。
4.3.4既有建筑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认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产品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应在原系统处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区域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区域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编制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个子系统应该保证新老系统的兼容性。当存在多个产品时,各个产品之间应能互相通信。
4.3.5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4.3.6 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可按原设计标准执行。
4.3.7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应保证系统兼容性。当原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独立系统。独立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改造区域内合适位置,报警信号送至有人值班场所,值班场所内设置声光报警器;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各主机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编制说明】当新增的消防设备无法接入原有系统时,应为改造区域增设火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还应增设联动控制器)等消防主机,并与原有系统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信。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1.1条、6.1.4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只有报警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由于其各类信息均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集中显示,发生火灾时也不需要人工介入操作,不需要有专人看管,可设置在改造区域无人值班的场所。
4.3.8 改造新增的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照现行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编制说明】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3.3条,对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作出要求。
4.3.9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4.3.10 原消防箱内的报警按钮有启动消防泵和火灾报警两项功能,局部改造可予以保留。
4.3.11 改造区域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编制说明】这里“不具备条件”指的是当原建筑未设置,且改造后也无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情形。
4.3.12 因建筑改造新增及更换的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的消防联动控制,应执行现行标准。
4.2.13 既有建筑改造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建筑已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部分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原系统;
2 原建筑未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负荷根据现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监控器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所在的值班室内。
4.3.14 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2局部改造为整层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应满足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局部改造为非整层改造,且仅涉及末端设备调整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型式可维持不变,但灯具的选择、布置及管线等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3 应具备火灾时启动全楼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功能。
【编制说明】由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原标准与现行标准差异较大,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宜优先采用现行标准。
改造区域不得影响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中,既有建筑改造时,非改造区域和改造区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体系,为保障整栋建筑消防完整性,火灾时,应具备启动全楼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功能。当改造后的建筑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自动启动非改造区和改造区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当改造后的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手动启动非改造区和改造区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4.3.15 既有建筑已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局部改造及专项改造中的内部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集中控制型时,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间按现行标准改造(含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 原建筑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非集中控制型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间按现行标准改造(含更换)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建筑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处通过手动控制启动应急照明;建筑内已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增加联动控制模块,对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进行联动控制,自动启动应急照明。
5 老旧片区消防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老旧片区改造不得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鼓励按照消防技术现行标准进行改造,在技术和经济可行基础上,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编制说明】本条是老旧片区消防设计的总体原则,旨在确立城市更新中消防安全的基本底线与提升方向。老旧片区包括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和城中村,受历史条件所限,消防设施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完全按现行标准改造既不现实也不经济。本条明确“不得降低原有消防安全水平”为刚性底线,防止因改造行为导致消防隐患增加;同时鼓励在技术和经济可行前提下按现行标准提升消防安全性能,既兼顾现实可行性,又为有条件项目指明提升方向,避免“为改而降”或“可升不升”。本条作为老旧片区章节的总领性条款,旨在统一各类改造项目的消防安全目标,为后续各章节具体技术措施提供基本原则与编制依据,确保改造后安全水平不降低、有条件时见成效。
5.1.2 针对老旧片区建筑耐火极限低、密集度大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系统,控制火灾蔓延,提升消防救援条件。
【编制说明】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1.0.4条,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火栓系统。特别对于老旧街区、城中村改造,既有建筑耐火极限低,建筑未考虑防火间距等,需要采取设置防火墙、防火隔离带等防火分隔措施控制火灾蔓延;通过拆除违搭违建打通消防通道、设置消防通道,提高消防救援条件;通过设置室外消防水池、连通市政管网,增设市政消火栓,提高消防灭火能力。
5.1.3老旧片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全技术规范》GB 47371-2026、《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4年)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客观条件限制,防火间距无法满足上述标准要求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顶棚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且应在相邻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墙应高出停车场顶棚不小于500mm,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编制说明】老旧片区在室外增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较为普遍,但往往受限于场地条件,防火间距难以满足规范标准要求,因此本条针对此类情况,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提出了相应的补偿措施。在相邻建筑之间增设的防火墙除高度有要求外,其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或相邻外墙长度的较小值。除防火间距外,其他防火设计措施均应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全技术规范》GB 47371-2026、《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等规范要求。
5.1.4 老旧片区增设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应贴邻修车库、甲乙类厂房、仓库、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布置,确需贴邻时,应采用不开设任何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分隔,且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防火墙上;
2 既有公共建筑中集中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数量大于 25 辆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的相关要求;
3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车库和独立建造的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时,不得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5.1.5 因保护需求或总平面布局限制,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确难以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本指引要求的,可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消防审验技术现定,编制加强技术措施方案。
【编制说明】本条针对老旧片区因保护需求或总平面限制无法完全执行现行消防标准的情形,设置特殊技术路径。老旧片区(尤其是老旧街区、城中村)受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及既有建筑密集布局影响,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刚性指标难以达标。依据《湖北省城市更新项目消防审验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允许编制加强型技术措施方案,以性能化设计为导向,通过增设消防设施、加强管理等措施弥补先天不足。本条规定旨在为无法满足常规标准的项目提供合法合规的技术出路,避免改造停滞,确保消防安全水平不降低。
5.2老旧小区改造
5.2.1 老旧小区改造不得改变住宅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确需改变主体结构或功能的,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5.2.2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公共活动用房、配套服务用房等住宅建筑以外的既有建筑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类建筑改造应按照本指引相关章节执行;
2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消防技术标准。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明确老旧小区内非住宅类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设计依据。依据《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DB4201/T679-2023,老旧小区分为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和提升类改造。这类改造除住宅外,常设有社区活动中心、物业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建筑,其改造消防标准此前缺乏明确指引。规定此类建筑按本指引执行,旨在实现老旧小区各类建筑改造消防标准的统一,填补标准空白,确保改造安全可控。
5.2.3老旧小区相邻两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维持现状。
1 相邻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
2 建筑对应部位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3 建筑对应部位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当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时,采取下列补偿技术措施:
1 应在两栋住宅建筑之间分散布置不少于2具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
2 应在住宅建筑户内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
3 户内宜配置一套轻便消防水龙。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老旧小区建筑防火间距不足的历史遗留问题。老旧小区建成年代早,间距普遍不满足现行标准,强制拆除改造既不现实也不经济。规定在具备不燃墙体、无门窗洞口等安全条件时可维持现状,不符合时采取增设消火栓、报警器、轻便水龙等补偿措施,目的在于在现状基础上提升火灾防控与初期扑救能力,确保安全水平不降低。其中,轻便消防水龙作为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简易灭火器具,其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配置公称直径25mm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m,并配置当量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应安装或放置在便于接管的位置,如厨房、卫生间等水龙头附近。
5.2.4消防车道应结合小区内部道路进行改造,改造后的消防通道不得降低原有设计标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救援场地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按原标准,并应按本指引第3.2.5条采取补偿措施。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老旧小区改造中消防车道达标难的问题。老旧小区道路狭窄,按现行标准改造消防车道往往受建筑间距、绿化等限制难以实现。要求结合现状道路改造且不降低原有标准,旨在利用现有条件最大限度保障消防通行能力。高层住宅救援场地确有困难的,允许按原标准并辅以补偿措施,旨在平衡需求与可行性,防止因标准过高导致改造停滞。
5.2.5老旧小区改造应按照《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DB4201/T-2023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当使用功能不改变时,其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尺寸、新增或保留使用的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前室尺寸和面积、普通门窗及防火门窗的尺寸可适用原标准;原标准未提及的内容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执行现行标准影响结构安全时,可维持现状。
【编制说明】老旧小区受现场条件限制,改造难度较大,为适应城市更新迅速推进的步伐,本《指引》在《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DB4201/T-2023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对于按原标准设计,部分项目在原工程设计时可能无相关标准规定,如住宅的首层疏散外门尺寸,宜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改造,但因为建筑结构形式的原因,改造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时,可维持现状。
5.2.6 老旧小区宜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居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设置应满足《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武汉市消防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5.2.7 老旧小区确实无法按照现行标准设置消防车道的,所在社区宜联合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在社区微型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
1 道路净宽度为3-4m时,配置小型消防车;
2 道路净宽度为2-3m时,配置消防摩托车。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车道难以达标的问题。老旧小区空间受限,大型消防车无法通行。要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设置微型消防站,并按道路宽度分级配置小型消防车或摩托车,旨在以灵活、经济的方式弥补公共消防力量覆盖空白,实现初期火灾快速到场处置。
5.2.8 老旧小区在首层应设置直接通向宽敞地带或市政道路的室外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3m。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老旧小区首层疏散不畅的问题。老旧小区首层常存在封堵、改造等导致疏散路径受阻的情况。要求设置净宽不小于3m的室外疏散通道并直通市政道路或宽敞地带,目的在于确保人员从楼梯间出来后能快速安全疏散至室外,避免因首层堵塞导致逃生延误。
5.2.9 住宅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不宜设置可燃气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确需设置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紧急切断阀。
【编制说明】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4.1条要求,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5.2.10 住宅建筑增设的油烟管道或公共烟道不应贴邻敞开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口布置。
【编制说明】油烟管道贴邻自然通风口,易导致高温油烟倒灌进入楼梯间,污染疏散空气,影响自然通风效果,并可能引发火灾蔓延,危及人员逃生安全。
5.2.11 老旧小区住宅楼增设电梯应符合《武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导则(试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设电梯不得侵占消防车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4m、净高不应低于4m;
2 增设电梯不应降低原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不得占用或影响原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开启后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 电梯井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贴邻住宅外墙设置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井道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4 增设电梯不应降低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与防排烟性能,采用自然排烟时有效开窗面积应符合现行消防标准要求。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规范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消防设计,解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缺乏统一消防标准的问题。增设电梯涉及防火间距、疏散宽度、防排烟及消防车道等消防要素,若设计不当将降低原建筑安全水平。要求电梯井道耐火、防火间距、防排烟及疏散宽度等满足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增设电梯后消防安全水平不降低,确保居民疏散安全。
5.2.12老旧小区消防改造优先依托现状市政给水作为消防水源,市政消火栓可叠加计入小区室外消防消火栓总量。
5.2.13 老旧小区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住宅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15L/s;
3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 计算;
4 距离住宅建筑30m范围内无消防车道时,应在住宅周围增设室外消火栓,以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
5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时,应有明显标识。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老旧小区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缺失或不足的现实问题。老旧小区建设年代较早,普遍存在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车道不畅等问题。本条规定明确了老旧小区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条件与技术参数,从可不设置的门槛(人数≤500人且层数≤3层)、设计流量(≥15L/s)、保护半径(≤150m)到无消防车道时的增补要求,形成完整的技术闭环。其目的在于:一是为老旧小区消防改造提供明确的技术依据,避免因标准不一导致的执行困难;二是在保障基本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兼顾老旧小区改造的经济性与可实施性,防止过度设计造成资源浪费;三是通过地上式优先、地下式标识等要求,确保设施在紧急情况下易于识别和使用,切实提升老旧小区火灾扑救能力,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5.3 老旧街区改造
5.3.1老旧街区改造应遵循街区保护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要求。老旧街区的消防道路、消防站、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供配电等应因地制宜、统筹设置。
【编制说明】协调老旧街区风貌与消防安全的矛盾,老旧街区建筑密集、通道狭窄,市政供水供电管网老化,难以按现行标准独立配置设施。规定须兼顾保护规划与消防专项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统筹消防道路、水源、供电等设施,旨在为改造提供统一依据,防止各自为政,确保在有限条件下切实补齐消防短板,提升区域整体防灾能力。
5.3.2 老旧街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保护规划和其中各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情况采取防止区域火灾蔓延的措施,方便人员疏散,消防救援。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应对老旧街区建筑密集、火灾蔓延风险高、疏散救援条件差等突出问题。要求防火设计必须结合保护规划和建筑火灾危险性,因地制宜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确保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通道顺畅,旨在从源头遏制火灾扩大,为改造提供统一技术方向,切实保障区域安全。
5.3.3老旧街区内对于高密度的连片既有建筑,除特殊使用功能外,当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建筑功能单一、耐火极限不低于二级、各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采用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编制说明】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2.4条的“成组布置”,提出对于老旧街区改造中的高密度既有建筑,除了特殊使用功能外(《指引》附录A.0.6),在使用功能一样,如多栋3层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寓酒店,因各栋建筑规模小,火灾危险性基本一样,可进行成组布置,按照一栋建筑考虑,但各栋建筑的安全疏散应满足相关要求。
5.3.4老旧街区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周边消防救援力量、地理环境等因素设置微型消防站。
5.3.5 老旧街区微型消防站的设置位置应满足接警后3分钟内到达保护区边缘的要求。微型消防站建设可参考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2025]3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说明】老旧街区建筑密集、道路狭窄,专业消防队难以快速到达。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微型消防站,并规定3分钟到场,微型消防站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知识普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5.3.6 老旧街区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条件。无市政给水管网或市政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消防水池,保障消防供水。
5.3.7 老旧街区应整体规划建设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应沿老旧街区周围、消防道路均匀布置。
【编制说明】本条旨在解决老旧街区室外消火栓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老旧街区建筑密集且通道狭窄,供水盲区多。要求整体规划建设消火栓系统并沿街区周边及消防道路均匀布置,目的在于保障救援水源全覆盖,确保任何起火点均有可及水源,提升区域整体供水保障能力。
5.3.8老旧街区室外消火栓附近宜配置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应配备DN65的有内衬里消防水带、当量喷嘴直径19mm的直流水雾两用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开启工具等器材。位于室外的消防器材箱外观应与环境风貌相协调。
【编制说明】老旧街区建筑密度大,部分存在消防通道不通达,为提升初期火灾处置效率,可通过配套齐全消防器材箱并配备水带、水枪、卷盘及开启工具,确保消火栓即开即用。外观与风貌协调的要求,则是为了在完善消防功能的同时兼顾街区保护要求。
5.4 老旧厂区改造
5.4.1老旧厂区建筑功能发生变化的改造,应按照改造后的功能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及本指引补偿措施。
【编制说明】老旧厂区改造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一是整体功能转换型,如工业厂房转为文创园、商业综合体、养老设施等;二是局部功能调整型,如部分车间改为办公或配套服务;三是建筑加层或扩建型。不同改造形式引发的火灾风险各异,须按改造后实际功能对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难以完全满足的,依据本指引采取等效补偿措施,确保改造后消防安全水平不低于标准要求。
5.4.2 保留原工业装置、储罐区改造为文化展示空间的,应进行专项火灾风险评估。
5.5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按以下三种类型分别执行消防技术标准:
1 拆除重建型改造,应按改造后功能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2 整治提升型改造,参照本指引第5.2章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3 拆整结合型改造,根据具体改造形式分别按本条第1款或第2款执行。
【编制说明】城中村改造类型多样,消防风险差异大,标准适用不宜一刀切。拆除重建型按新建项目执行现行标准,确保安全水平;整治提升型以修缮为主,参照老旧小区改造,兼顾可行性与经济性;拆整结合型根据实际分别适用。本条旨在分类施策,精准匹配消防设计,防止标准套用混乱,确保改造安全可行。
附录A 用词说明
A.0.1 现行标准
指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统称。
A.0.2 原有标准
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查)执行前后设计且不需要经过施工图审查的,指原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A.0.3 使用性质
使用性质为建筑工程性质的分类,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建筑工程按照使用性质可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A.0.4 使用功能
使用功能为建筑整体的定位,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表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按使用功能又分为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办公、旅馆、商业服务、交通、医疗、体育、图书馆、博览、剧场、社会民生等类型。工业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厂房和仓库。
A.0.5 使用用途
建筑使用用途为建筑内部空间的具体生产生活经营场所的分类,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表1,使用用途可分为政务办公、商务办公、会议室、展厅、报告厅、宿舍、教室、实验室、超市、餐饮、厨房、健身、银行、金融、客房、报告厅、电影院、培训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等。
A.0.6 特殊使用功能场所
指具有较高火灾风险、人员疏散能力较弱的场所,本《指引》所指的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如下:
1、车库类:修车库;
2、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类:易燃易爆库房或零售店;
3、特殊人群场所: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托老所、日托站、老年活动中心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儿童福利院、12岁以下儿童教学用房、幼儿园、托育机构、12岁以下儿童游戏培训活动场所等儿童活动场所;残疾人照护、培训活动场所等特殊人群使用场所;
4、医疗护理类场所:医疗建筑中的病房楼、住院楼、手术中心;带手术住院功能的社区卫生中心、月子中心、康复中心、体检中心等其他医疗护理场所;
5、歌舞娱乐游艺类场所: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厅和具有上述娱乐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如电子游艺厅、密室逃脱(在特定受限空间场景内进行真人逃脱、剧本杀、情景剧类活动的场所)、游戏厅、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真人 CS 等;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足疗、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6、设备类用房:室内冰雪场所设备区、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等较高火灾危险性设备场所;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价参考格式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改造实施之前,可按照表1对拟改造功能的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表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价表
| 项目名称 |
改造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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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
产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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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性质 |
自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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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建筑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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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状况 |
□全部建筑产权证 □改造部分从产权证 □全部建筑租赁使用合同 □改造部分租赁使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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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高度 |
m |
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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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耐火等级 |
建筑功能 |
设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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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使用功能 |
原工程建设时批准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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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次改建时批准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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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件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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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造工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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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造形式 |
□建筑整体改造 □ 局部改造(改造范围: ) □专项改造(室内装修;立面改造;修缮工程 ) |
改造面积 |
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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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造前使用功能(用途) |
(功能及分布情况) |
拟改建功能 |
(功能及分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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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计可行性评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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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计要点 |
改造前情况 |
拟改造的情况 |
改造适用标准情况 |
改造符合本指引情况 |
备注 (改造情况或采取的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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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标准 |
原有标准 |
符合 |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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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防火 |
建筑类别 |
建筑类别描述(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单多层) |
是否改变建筑类别及改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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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耐火等级 |
建筑耐火等级描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是否改造建筑耐火等级及改造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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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间距 |
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
是否新增防火墙,防火门窗,以及改造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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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车道 |
消防车设置情况(环形消防车道及2处与其他道路连通、净宽、净高、坡度、与建筑外墙的距离) |
是否新增消防车道,以及改造技术措施 |
||||||
|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情况(位置、长度、宽度、与建筑外墙距离、坡度、是否在救援场地对应范围内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
是否新增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改造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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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救援口 |
改造区域的消防救援窗的设置位置、高宽尺寸; |
是否新增消防救援口,以及改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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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排烟窗 |
防烟楼梯间顶部应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宽尺寸及面积 |
是否新增应急排烟窗,以及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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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电梯 |
改造区域的各防火分区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及个数、前室面积及停靠楼层情况 |
是否新增消防电梯、停靠楼层以及改造条件等 |
||||||
| 防火分区 |
改造区域的防火分区面积、划分及功能 |
是否改变防火分区划分以及改造条件等 |
||||||
| 防火分隔 |
改造区域内的防火隔墙的材质、耐火极限;防火卷帘设置位置、长度、耐火极限;防火门窗耐火极限; |
是否改变防火分隔以及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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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面布置 |
改造区域的相关用途房间的平面布置情况(所在楼层、位置) |
是否改变用途房间的位置以及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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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出口 |
改造区域的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 |
是否新增安全出口以及改造条件等 |
||||||
| 疏散宽度 |
改造区域内疏散走道、房间疏散门的疏散宽度 |
是否增加疏散宽度以及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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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散距离 |
改造区域疏散距离 |
是否改变疏散距离以及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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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散楼梯 |
改造区域的疏散楼梯间形式、疏散宽度以及前室面积 |
是否改变楼梯间形式或新增疏散楼梯以及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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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难层(间),避难走道 |
改造区域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位置、面积、疏散宽度;避难走道防烟前室等; |
是否新增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以及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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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墙外保温系统 |
改造立面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构造形式等 |
是否改变建筑外保温体系及改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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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给水系统 |
消防用水量 |
改造区域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及各系统持续供水时间;市政供水管数量、位置、管径及压力 |
包括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市政供水条件等情况 |
|||||
| 消防水泵房 |
为改造区域服务的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疏散条件;泵房内吸水管数量;各消防系统水泵配置台数、备用情况、水泵参数等 |
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改造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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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水池 |
为改造区域服务的消防水池有效容积、最低及最高有效水位、设置位置及消防车取水口位置 |
消防水池位置、容积和改造条件等 |
||||||
| 高位消防水箱 |
为改造区域服务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最低及最高有效水位、设置位置 |
高位消防水箱位置、容积和改造条件等 |
||||||
| 室外消火栓系统 |
室外消火栓设设置情况、水量、水压等 |
是否新增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市政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
||||||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改造区域的消火栓系统设置情况、分区、管材;稳压措施及参数;启泵控制方式 |
是否新增室内消火栓系统、系统用水量标准等 |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改造区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情况、分区、报警阀设置情况、管材;稳压措施及参数;启泵控制方式 |
是否新增系统、系统用水量标准等 |
||||||
| 其他自动灭火系统 |
改造区域内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情况、设置部位、设计参数、设备及管道材料(若有) |
包括气体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细水雾系统等 |
||||||
| 防排烟系统 |
防烟系统 |
改造区域涉及的防烟系统形式(自然通风/机械加压送风),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位置及面积情况;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机位置、技术参数、服务楼层、立管(竖 井)、阀门与风口的情况 |
是否新增系统,机械加压送风和自然通风的改造内容及改造条件说明 |
|||||
| 排烟系统 |
改造区域涉及的排烟系统形式(自然排烟/机械排烟),自然排烟方式的可开启外窗位置及有效面积情况;机械排烟系统的风机位置、技术参数、服务区域/楼层、立管(竖 井)、阀门与风口的情况 |
是否新增系统,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的改造内容及改造条件说明等 |
||||||
| 防烟分区 |
防烟分区设置情况、分隔措施 |
是否改变防烟分区划分及分隔,及改造条件等 |
||||||
| 消防电气 |
消防电源 |
消防电源设置情况(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及容量、外部供电电源、柴油发电机台数及容量等) |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及容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新增柴油发电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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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情况(消防广播、防火门监控等子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位置、火灾报警主机台数及容量等) |
是否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增加火灾报警主机台数、是否新增消防子系统等,以及改造条件说明等 |
||||||
|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消防联动控制设置情况(消防联动控制主机台数及容量、防排烟风机及消防水泵控制方式等) |
是否增加消防联动控制主机台数,是否改变防排烟风机及消防水泵控制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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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照度、蓄电池时间等) |
是否新增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改变系统形式、是否提高照度、是否增加蓄电池时间等 |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改造区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电气电气控制器设置位置、功能) |
是否新增电气火灾监控器,以及改造条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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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电线电缆 |
消防电线电缆设置情况(电线电缆型号、敷设方式、耐火时间等) |
是否更换电线电缆、是否改变敷设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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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 |
是否需要进行与消防相关的结构鉴定 |
□是(结构鉴定结论:□符合 □不符合)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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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行性评价结论 该改造工程 □涉及 □不涉及 消防设计 该改造工程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价结论为: □可行 □不可行 |
可行性评价人员(签名): 可行性评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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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提供的格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评估内容应结合实际项目的情况自行增减相关内容,以保证可行性评估的完整性和实用性;
2、消防设施(即可行性评估内容)设置依据改造后的建筑整体功能情况按现行标准判断;
3、本表中的“改造条件”是指,是否具备采取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防火技术措施以实现改造目的的土建及机电系统条件,以及拟采取技术措施的简要描 述;
4、图纸、批件、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需要说明的问题、计算数据、检测报告另附;
5、本表可供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单位使用。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