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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2万m2/a电镀(镍、铜、铬、锡)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空港工业聚集区) |
| 建设单位: |
青岛盛聚诚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启诚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160万元,主要从事金属件表面处理加工,将现有1条五金机械配件镀镍、铜、铬、锡综合生产线拆分为1条金属制品镀镍、铬、锡生产线;1条金属制品镀铜生产线;新增1条工艺品(含金属件和塑料件)镀仿白金、代用金、黄铜、锡钴合金生产线)。产品由2万m2/a五金机械配件变更为金属制品0.88万m2/a和工艺品(含金属件和塑料件)1.12万m2/a,镀件面积仍为2万m2/a(对应镀层面积3.32万m2/a),技改后不新增产能,镀种新增了镀仿金。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电镀生产线保持全线封闭。铬酸雾废气、氰化氢废气分别经负压收集后引入铬酸雾净化塔、氰化氢净化塔处理,尾气分别通过DA002、DA003排气筒排放;喷漆设备自带水帘装置,喷漆废气经水帘式装置去除漆雾后,与密闭负压收集的调漆、烘干、退漆废气一并进入有机废气净化塔处理,尾气通过DA004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中氯化氢及硫酸雾、DA002排气筒中铬酸雾、DA003排气筒中氰化氢基准排放浓度均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要求;DA004排气筒中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要求。电镀中心厂界监控点氯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氰化氢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VOCs、二甲苯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加强各工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及时更换过滤棉、活性炭等,确保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达到有关要求。建立环保设备运行及相关耗材购买、更换、处置等台账。项目技改后,公司全厂年VOCs排放量应控制在0.046吨以内(含二甲苯0.029吨)。(二)严格落实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含镍废水单独收集后经镍漂洗水回用设备处理,出水回用到水洗槽中,浓液回用到镀暗镍工序,均不外排;喷漆水帘废水定期加入凝聚剂除渣,循环使用后定期作为废液交由电镀中心进一步处理;综合废水、含铬废水、含氰废水由专用托水盘及管道分类收集,分别排入各自集水池后,再通过相应废水管道排入电镀中心污水处理站分质处理(含铬废水经“还原法+化学沉淀”工艺处理,含氰废水经“二级碱性氯化+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与“絮凝沉淀”后的综合废水一并经“微滤+酸碱中和”工艺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阳城区污水处理厂。电镀中心污水处理站含铬废水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要求,其他污染物须满足与城阳城区污水处理厂协议进水水质要求。项目技改后,公司总铬从1.32千克/年减排至1.29千克/年。项目须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对电镀车间、废水集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易制毒仓库、剧毒仓库、污水输送管道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后,电镀中心边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酸液、废钝化液、废镀铬液、喷漆水帘废水分别由专用容器收集并定期运至电镀中心污水处理站处理。不合格产品、废外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滤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依法定期综合利用或处置。废脱脂液、废酸液、废钝化液、废镀铬液、喷漆水帘废液等液态危险废物收集后直接送至电镀中心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电镀中心依法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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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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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邮政编码: |
2660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