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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水质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 建设地点: |
胶州市李哥庄镇棘洪滩水库水厂内 |
| 建设单位: |
青岛中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银燕环保科技研究所 |
| 公示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况: |
年检测水样品1000份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废气集中收集至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VOCs排放浓度集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集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氨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丙酮浓度应分别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和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氮氧化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定期外运作农肥。(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废液、设备和容器清洗废液、实验过程产生废弃手套、废培养基、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过期废试剂、实验室检测完及剩余的样品、废活性炭、废瓶和试管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相关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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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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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2663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