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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青岛博泰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高性能商用车底盘件铸造产能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汽车产业新城解放大道103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博泰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珩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况: |
利用现有铸造车间内南部厂房区域实施高性能商用车底盘件铸造产能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总投资1280.5万元,扩建一条铁型覆砂铸造生产线,生产高性能商用车底盘产品铸造件,年设计铸件产能约70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电炉炉盖与除尘收集罩一体化设计,废气由炉盖直接引至集气管道;球化站独立封闭。新增熔化、球化废气经各自集气管道收集后,汇入1套新增TA002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引至现有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新增制芯、造型、浇注、开箱和落砂废气分别经各自集气罩收集,与现有工程制芯废气一并汇入1套TA004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引入TA005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现有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新增抛丸废气经集气管道引入1套新增TA007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引至现有15米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DA002排气筒中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DA001、DA002、DA003排气筒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的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标准要求。项目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中排放限值。加强各工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及时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确保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达到有关要求。建立环保设备运行及相关耗材购买、更换、处置等台账。(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即墨区北部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项目须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危险废物暂存间须采取重点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排放限值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钢丸、废炉衬料、炉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废布袋、废覆膜砂、废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综合利用或处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产抢修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问题整改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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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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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即墨区振武路496号 |
| 邮政编码: |
2662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