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5-13
发布于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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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年生产15台油气田增产设备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河东路10-1号
建设单位: 山东宏润智兴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汇清(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概况: 为适应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22万元建设“年生产15台油气田增产设备生产项目”。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利用原有车间进行建设。主要包括切割机、焊接机、喷砂机等设备约9台套,新建喷漆房1座。主要原材料为外购铁板、不锈钢、成品工件等,主要生产工艺为下料、焊接、喷涂等,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生产15台油气田增产设备。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项目在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噪声和固废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下料加工废气、焊接废气、调漆喷漆及烘干废气,调漆喷漆及烘干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进行。切割、喷砂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支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调漆、喷漆、烘干废气经微负压收集后进入一套“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支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设备处理后于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P2排气筒VOCs、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厂界VOCs、二甲苯无组织监控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厂内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NMHC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颗粒物0.201吨、VOCs0.191吨以内,全厂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颗粒物0.205吨、VOCs0.191吨以内。(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不新增职工生活用水。(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固定噪声源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声功能区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普通废包装材料、废金属料、废钢砂、焊渣、除尘器回收尘、废滤筒、废布袋等一般工业固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废切削液(桶)、沾染切削液的金属屑、废包装桶(油性漆、稀释剂、固化剂)、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危废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加强各类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环境管理,避免产生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操作管理,控制事故风险,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环境安全。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监测孔、监测平台和环保图形标志,制定监测计划并自行监测,按规定公示监测结果。(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197号
邮政编码: 266109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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