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4-10
发布于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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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山东青岛黄岛新街口110千伏变电站3号主变扩建工程
建设地点: 辛安街道江山中路东、辛安前河南
建设单位: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辛安街道江山中路东、辛安前河南,站内拟于原用地红线内进行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变电站内扩建及构筑物调整、站外电缆线路管廊建设及电缆敷设等,具体建设内容如下:变电站:在预留#3主变位置安装1台63MVA变压器,户外式,电压等级为110/35/10kV,下方新建20.4m3贮油坑1处;新增110kV电缆进线1回、35kV电缆出线3回、10kV电缆出线9回,调整35kV电缆出线1回;在配电装置楼内SVG室安装1组8Mvar电容器,楼外西北侧安装1套SVG散热器;将现有事故油池封存闲置,在#3主变南侧新建30m3事故油池(内设油水分离装置)1座;将消防棚迁移至新建事故油池西侧,消防棚与新建事故油池中间新建15m3集水池1座(用于收集事故油池不含油清水),在原消防棚位置安装#1接地变电器小电阻,在站内东侧安装#2、#3接地变压器小电阻;将化粪池向西迁移。输电线路:站外将110kV岛开乙线开断后改接至变电站,#2主变进线由改接后的110kV岛开乙线(岛厂侧)供电,形成220kV岛厂站~110kV新街口站110kV线路;#3主变进线由改接后的110kV岛开乙线(珠山侧)供电,形成220kV珠山站~110kV新街口站110kV线路。建设110kV输电线路1.28km,其中新建单回电缆线路0.635km(新建内径φ2.0m顶管长度0.245km,新建18+2孔排管长度0.325km,新建6+2孔排管长度0.065km),利用现有管廊敷设单回电缆线路0.645km。拆除现状电缆及电缆头共计1.18km;远期预留12+2孔排管0.02km。项目临时占地3817.5m2,位于新建电缆管廊两侧,包括临时施工场地、道路和堆场,不设置施工营地、取土场、弃土场、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水稳搅拌站等。项目总投资4114万元、环保投资88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电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并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二)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进行清洗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施工噪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变电站内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施工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处置;减少地表扰动,缩小开挖范围和临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和检修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临时暂存于贮油坑和事故油池,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退役废铅酸蓄电池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在厂区内暂存。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变电站设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贮油坑和事故油池,主变压器设置油面温度探测和控制装置,就近设置灭火器及消火栓、砂箱等措施,并将事故废变压器油、油污水等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问题整改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三楼
邮政编码: 2664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