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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年产1万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项目 |
| 建设地点: |
大泽山镇东岳石村北 |
| 建设单位: |
青岛一信循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华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190平方米,建设3500m2生产厂房1座,300m2办公用房1座,共设有10条造粒生产线(4条湿式、6条干式)、4条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万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生产过程中加强原材料管控,项目生产所用原料为来自食品包装袋生产、冰箱食品托盘生产、塑料餐具生产、塑料日用品生产行业的工业源废塑料,聚乙烯PE材质,进厂前须进行清理、分选。(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生产线干式破碎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挤出、成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水喷淋+除水雾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电助燃)”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DA002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未收集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厂界监控点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全厂VOCs、颗粒物年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26吨、0.26吨以内。(三)严格落实水污染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破碎、清洗废水及循环冷却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破碎和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做农肥。将回用水暂存池、污水处理站、化粪池等划为重点防渗区,其他区域划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的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防腐防渗。加强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材料、废过滤网、废布袋、污水站污泥、清洗沉渣、不合格品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或由相关单位处置;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喷淋废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分区特性、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及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设置规范的排放口、标志牌、采样平台、采样口、地下水监测井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加强环境精细化管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及时更换过滤棉、活性炭、催化剂、滤网等耗材,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相关情况。(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配齐备足应急物资,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八)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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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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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7号 |
| 邮政编码: |
2660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