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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华泽高端实木家具技术改造项目 |
| 建设地点: |
胶州市胶莱办事处纬三十二路北侧、经八路西侧 |
| 建设单位: |
青岛华泽木业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博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况: |
在现有4465平方米的厂房基础上,新增租赁青岛泰昊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3787平方米的现有厂房,建设华泽高端实木家具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购置直线锯、数控开料机等国产设备29台/套,原料为木材,通过下料、机加工、组装、喷漆等工序,年产高端实木家具10000万套。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机加工、砂光粉尘经中央集尘系统集中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做好源头防控,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擦涂填充剂、调漆、喷漆、晾干等易产生有机废气的区域全封闭,保持微负压状态,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擦涂填充剂、调漆、喷漆、晾干废气经负压收集至1套“水帘+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底漆打磨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拼板废气经车间机械排风和自然补风的通风装置排至生产车间外。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二甲苯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NMHC排放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韩家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须满足韩家村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桶(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白乳胶、填充剂)、漆渣、水帘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底漆打磨回收粉尘、沾染底漆的废滤袋、废刷子、废抹布、废砂纸、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下脚料和废木屑、回收木粉粉尘、一般废包装材料、一般废滤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委托相关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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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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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2663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