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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 项目名称: |
歌尔科技产业项目一期B栋改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松岭路500号 |
| 建设单位: |
歌尔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璟丰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公示时间: |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项目概况: |
歌尔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对歌尔科技产业项目进行改造,改造后年产微型麦克风、传感器、微系统集成模块0.5亿个,使用负一楼和二楼部分厂房对1楼生产使用的原材料PCB印刷电路板、产品整机或者部件进行相关研发测试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纯水制备废水、实验废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张村河水质净化厂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作规定的因子须满足下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光敏树脂打印废气及固化废气、乙醇清洗废气、乙醇擦拭废气、聚乳酸打印废气、高分子材料热学测试废气、胶水测试废气、点胶废气经工位处设置的可移动式集气罩收集,3D扫描测试喷涂废气经密闭透明箱收集,由集气管道引入楼顶“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26m高排气筒排放(DA001)排放。非金属材料切割废气、打标废气经设备自带的除尘设施处理,测试研发环节焊接废气经自带除尘处理,生产环节焊接废气经过自带除尘+活性炭吸附后,均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排气筒(DA001)中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西厂界(临松岭路)、北厂界(临峪川路)执行4类标准。(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材料、废树脂、废金属、废砂纸、除尘灰、废过滤器、实验用微小异物、废纸张、废UV灯、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清洗废液(含乙醇)、含胶废物、沾染自动挥发显像剂的废包装物、含乙醇废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均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16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同时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订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控,防止环境安全事件发生。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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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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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新锦路6号D座D306 |
| 邮政编码: |
266100 |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