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科谷高端非金属复合新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0-29
发布于
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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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谷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广西科谷高端非金属复合新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501-45*开通会员可解锁*-311667)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老虎坳永贺高速北侧A地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47.246″,北纬24°29′27.051″,占地面积78952.52m2(约118亩)。项目为新建项目,拟建设年产15万吨纳米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以下)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所用主要原辅材料是石灰石、煤、二氧化碳等,石灰石来源于当地石材场,不涉及矿区开采,原材料全部外购。项目原料石灰石经回转窑煅烧,得到生石灰和窑气;生石灰经消化反应生成氢氧化钙浆液,再通入窑气,同步添加晶型控制剂,反应后得到纳米碳酸钙浆液,经改性剂表面改性,再通过脱水、干燥获得成品纳米碳酸钙(颗粒度 100 纳米以下)。项目产生的中间产品氧化钙全部用于生产纳米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以下)。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石灰石原料棚、原料煤棚、筛分车间、石灰中转仓、氨水储罐、煤磨房、回转窑、纳米碳酸钙生产车间和办公楼等。

项目总投资10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的0.49%。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博宇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表明:评价区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老虎坳村(50m)、牛车地村(670m)、油麻岩村(1300m)等周边住宅及贺州市平桂民族高级中学(2930m)、贺州市第五高级中学(3280m);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西湾河和贺江。地下水保护目标为周边分散式饮用水点;声环境保护目标为老虎坳村。

三、规划相符性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贺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满足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厅际联席会议”的审议。

四、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五、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定期洒水及时清扫保洁、密闭运输、设置清洗平台清洗出入车辆等防治措施;加强车辆管理,路过敏感点时要减速慢行。

2.运营期煤粉制备工序煤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煤粉仓呼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

3.运营期石灰回转窑煅烧工序回转窑上料斗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回转窑卸料斗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

4.运营期筛分、储存工序筛分、石灰中转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40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

5.运营期破碎、消化工序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

6.运营期回转窑煅烧窑气经石灰回转窑烟气经“高温长袋脉冲式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部分烟气引至煤粉制备工序用于烘干煤粉,剩余烟气净化后引入碳化反应器内用于石灰浆液的碳化,从碳化反应器出来的尾气经18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外排废气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

7.脱水、干燥、包装工段干燥废气经过“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8m高排气筒DA009排放,产品包装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8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外排废气须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排放限值要求。

8.运营期项目原辅材料及产品输送过程采用全封闭皮带通廊,自动化系统控,料仓、煅烧窑、反应器等设备须密闭,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氨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9.根据排污许可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并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按规范做好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西湾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2.运营期项目须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处理。雨水经厂区四周截排水沟进入园区雨水管网,项目生产废水送至污水回用罐回用至消化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运至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初期雨水经周边截排水沟排入初期雨水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

3.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进行监测。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屏蔽及阻挡等综合控制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筛分灰渣、消化过程产生的废渣以及碳化过程产生的废渣在厂内暂存,定期外售建材公司用作建筑材料原料;除尘设施收集的不可回收利用的粉尘在厂内暂存,定期外售给建材公司作为生产原材料;煤磨废气、煤仓的除尘器、干燥粉尘、产品包装粉尘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

2.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南面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3.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建设。

4.项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执行。

(五)项目投产后,外排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为:NOX71.478t/a,不得超限值排放。

(六)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建设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请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分别做好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执法和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送达贺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一、项目如应满足林业、土地等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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