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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05分左右,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外来施工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区公安分局、住建交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区管委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了艾芬达二期在建项目工地“1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小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成立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法人:吴某某;注册资本:6500万人民币;统一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96017B;经营范围:卫浴烘干架、烘干器、毛巾架、散热器、阀门、磁滤器、磁滤阀、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的生产、研发、电镀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二)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概况
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湾建筑”)成立于2006年,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文公南路 ;法人:钟某某;注册资本:10490.0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60219P;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
(三)台州市黄岩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概况
台州市黄岩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劳务”)成立于2020年,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环城南路;法人:崔某;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K708AX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四)中晋福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概况
中晋福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晋福润”)成立于2022年,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大道;负责人:王某某;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0MABW4H
602K;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 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发包情况
艾芬达二期在建项目工程内容为智能电热毛巾架扩产升级项目车间项目,建设方为艾芬达,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为江湾建筑,监理单位为中晋福润。其中水电安装、钢结构安装及零星劳务用工由江湾建筑发包给安顺劳务,用工人员工资由江湾建筑代为支付。
(二)工程建设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艾芬达智能电热毛巾架扩产升级项目(简称“艾芬达二期项目”)正式开工,工程包括10#、12#厂房,事发的12#车间建筑面积:约63556㎡。*开通会员可解锁*,艾芬达、江湾建筑以及中晋福润三家公司向区住建交局提交12#厂房停工申请,该申请于当日获得审批通过,次日正式停工。截至目前,10#厂房在做基础预埋件施工,12#厂房在申请停工前1个月完成了钢结构主体工程。
(三)合同签订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艾芬达(发包人)与江湾建筑(承包人)签订了《智能电热毛巾架扩产升级项目车间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施工内容:钢结构;工程地点: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约63556㎡;施工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因甲方原因,开工时间推迟半年);
*开通会员可解锁*,江湾建筑(甲方)与安顺劳务(乙方)签订了《工程安装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合同承包内容:水电安装、钢结构安装及零星用工的全部主体劳务(含所有工种的工具、辅材、配件、耗材、吊车);工程地点:上饶经开区;施工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艾芬达(委托单位)与中晋福润(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名称:扩产升级项目车间;工程地点: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总建筑面积:63555.63㎡;合同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项目监管情况
*开通会员可解锁*,艾芬达、江湾建筑、中晋福润三家公司向区住建交局提交了12#厂房的停工申请后,艾芬达每日五个批次分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台账,检查内容包含现场管理、安全设备、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用电安全、施工材料等,对停工现场采取了设置警戒线、张挂停工警示牌等措施。江湾建筑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仅停留在早会上对施工工人口头提醒,在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推脱给分包单位(安顺劳务)负责。安顺劳务对安全管理仅停留在开早会对施工工人口头提醒,虽然每天派出了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流于形式。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开通会员可解锁*7时左右,安顺劳务工人王某某、游某某、吕某某三人在艾芬达二期项目10#厂房进行钢筋预埋件工作;11时左右,三人下班后在原地休息;13时30分,因当天风大,王某某害怕12#厂房顶部未安装的建材(钢丝)掉落发生危险,于是就叫游某某、吕某某一同去12#厂房顶部收钢丝,而后王某某穿过12#厂房围栏先行前往12#厂房,大约15分钟后,游某某及吕某某相继前往12#厂房;14时05分左右,王某某在约20米高的12#厂房顶部收钢丝时,因在更换安全带挂扣扣点过程中失去平衡导致坠落至地面,造成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游某某和吕某某发现摔落至地面的王定武后,立即打电话向江湾建筑项目经理吴某某及安顺劳务法人崔某报告,随后吴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30分左右,救护车及公安机关相继到达现场,急救人员在现场对王某某进行紧急抢救,约10分钟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的家属于11月18日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王某某,男,死亡,33岁,身份证号:362324********3637,上饶经开区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0万元。
五、事故等级及性质和事故原因
(一)事故等级及性质
经调查认定,艾芬达二期在建项目工地“11·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私自开展高处作业,且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更换安全带挂扣扣点,失去平衡失足导致坠落地面死亡。
2.间接原因
①江湾建筑违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将主体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高空作业过程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对分包公司违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对停工项目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力度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
②安顺劳务违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无相关资质违规承接钢结构安装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施工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高空作业过程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对停工项目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力度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艾芬达二期在建项目工地“11·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作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
(一)事故责任认定
1.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私自开展高处作业,且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更换安全带挂扣扣点,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2.安顺劳务,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包艾芬达二期项目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行为,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崔某,系安顺劳务公司法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4.江湾建筑,违规将艾芬达二期项目厂房钢结构安装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安顺劳务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对停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对这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5.吴某某,系江湾建筑驻艾芬达二期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6.艾芬达在二期项目12#厂房停工后,对停工现场采取了设置警戒线、张挂停工警示牌等措施,对现场开展了常态化安全检查巡查,因此认定已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7.监理公司中晋福润在艾芬达二期项目12#厂房停工时,已向施工方和建设方明确告知了停工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已尽告知义务,因此认定已履行监理方责任。
8.区住建交局监管干部对该项目停工期间开展了安全巡查,发现施工工地存在开工迹象,虽予以警示提醒但未跟踪落实到位,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安全监管不到位。
(二)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汲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建议对此次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如下处理:
1.王某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责任不予追究。
2.安顺劳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3.崔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以其2023年度收入的40%的罚款。
4.江湾建筑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婺源县江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5.吴某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以其2023年度收入的40%的罚款。
6.区住建交局1名监管干部对该项目停工期间的安全巡查流于形式,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将相关问题移交区纪检监察工委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本次事故中,在项目停工期间,作业人员违规私自登高开展高处作业,安全意识薄弱,项目施工方违规将钢结构安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保障辖区生产安全,建议针对事故情况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全区企业要严查违规开展高处作业等情况,加强“反三违”的整治力度,对委外施工项目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深入查找是否存在违规发包、分包等情况,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堵塞监管上的缺陷和漏洞,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跟进落实整改,确保隐患闭环销号,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二)全区企业要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强化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区住建交局要加强对辖区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巡查,严防走过场等行为出现,对停工停产项目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严防项目相关方违规组织开工、员工私自开展作业等情况的发生,加大对高空作业等特殊作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建筑行业领域安全形势平稳有序。
艾芬达二期“11.1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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