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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人:
现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年度采购代理机构遴选项目(项目编号:****AHNYNC***FW)做出如下答疑澄清。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比选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问*:比选文件P*页“申请人资格要求*.在申请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区域(合肥市市辖区城区)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固定场所(开标室、评标室须在参选人办公场所内)及相关软硬件设施”,建议场所范围应包含合肥市下辖的四县一市。
答:为进一步提升项目竞争充分性,更好地满足项目采购需求,经研究,接受该建议,将比选文件P*页申请人资格要求中固定场所范围由“合肥市市辖区城区”调整为“合肥市”,P**页硬件条件中“合肥市区”调整为“合肥市”,同时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顺延至****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问*:比选文件P**页"硬件条件第*项目申请人在合肥市区固定办公场所面积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取消该评分项。
答:不予接受,首先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其次该评分项是基于本项目实际开展开标、评标等活动所需场地条件、保证服务质量而设置,与项目采购需求具有直接关联性,旨在保障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与顺利实施。该硬件条件属于合理能力评估,未构成不合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