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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我局起草了《株洲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注明联系方式。征求意见起止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qq.com
附件:《株洲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株洲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株洲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聘请的环保社会监督员及其近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元:
*.市城区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枯草、油毡、橡胶、塑料及露天烧烤等严重污染大气的;
*.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擅自在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以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排放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
*.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封闭运输或出工地未清洗的;
*.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元: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元:
*.擅自停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的;
*.非法收集、贮存、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有放射性的废物的;
*.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四)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元: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有毒物质等污染物的;
*.举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情形的;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额度执行。同一举报同时符合本办法多条奖励情形的,仅按最高额度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举报信息,并需要注明或当场说明当次举报为有奖举报:
(一)*****市长热线电话;
(二)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三)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平台;
(四)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专门举报渠道。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情况:
(一)提供明确的生态环境违法主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详细位置、违法照片或视频等证据,鼓励举报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证;
(三)实名举报,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诬陷他人。对故意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该举报人将永久丧失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的资格,并应依法承担因其不实举报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及对相关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因举报人故意诬告、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产生不必要执法成本的,行政机关有权向举报人追偿相关损失。
第七条 接报人员接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后,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不能当场回复的,接报人员在填写好举报信息资料后,按举报事项类别派单至指定责任单位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指定责任单位核实属实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八条 核实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相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二)在调查核实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由调查核实责任单位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但因案件复杂需延长反馈期限的,经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个工作日。
第九条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举报事项经负有生态环境职责的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若违反此项,适用第五条规定的不利后果;
(三)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
(四)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掌握;
(六)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行政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总额不超过对应举报情形的最高奖励额度;对于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以首次有效举报时间为准;
(七)一个举报事项举报一家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再次获得奖励;
(九)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十)实名举报,须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奖励发放需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最终审核确认为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有权根据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情况调整奖励金发放时间,但调整后的发放时间不得超过审核确认通过后的**个工作日。如因财政预算调整需推迟发放的,应当提前公告说明。
第十条 经查证属实,且已立案处罚结案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奖励标准追加奖励。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或不予再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经核查认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且非因举报人主观恶意造成的;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不予奖励。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已被属地相关部门掌握、调查或责令整改的;
(三)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经信访、复议、诉讼程序处理的;
(四)举报人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证据或线索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六)举报人不提供其领取奖励金的方式及途径;
(七)如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省级举报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和条件,按省级举报奖励办法执行,市级财政不再予以奖励;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以及举报人未按要求提供完整领取信息或材料,或因举报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核实身份的,均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领取奖励的流程:
(一)奖励金告知。相关执法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安机关立案后,自举报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举报人。
(二)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相关佐证材料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明及代领人身份证明,并签字确认。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有效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资格,且因此导致奖励金发放流程受阻或产生额外行政成本的,举报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资料等,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应在每年*月**日前将上一年度奖励金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奖励经费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执法主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立案查处,造成举报人不能获得奖励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举报奖励经费,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举报人财物的,但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的经费使用异常且已履行必要内部审批程序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按照举报人预留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后,即视为完成通知义务,因举报人预留信息不准确、未及时告知变更信息导致无法接收通知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因举报奖励事项产生的任何争议,可向株洲市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与市级及以下其他生态环境领域举报奖励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与省级生态环境领域举报奖励规定存在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