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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方: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址:洮南市团结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邱冬雪
行政执法受委托方:洮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住址:洮南市富文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宫雨君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在洮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约定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洮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在下列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执法职责:
(一)
(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
(三)市容环卫卫生方面: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领域的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行使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的行政处罚权,开展相关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权;对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袋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管理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方面:与公安交警联合,对城市规划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纠正和处罚职责。
(八)水务管理方面: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擅自建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物业管理方面:行使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
(十一)完成委托方依法交办的其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三、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二)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及时向受委托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做好解读培训工作。
(四)发现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四、受委托方的责任
(一)严格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执法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执法标准或超越权限执法。
(三)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积极参与、配合委托方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行动。
(四)对委托执法案件进行分类统计,每月按时向委托方备案,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 迟报。
(五)委托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配合委托方做好答辩、举证、应诉等相关工作;将复议或诉讼结果 纳入受委托方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及年度委托执法考核范围。
(六)不得将本委托书所涉委托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
(八)严格执行委托方作出的执法纠正、撤销决定,不得拒绝、阻碍委托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司法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另行协商补充约定。
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