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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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年**月**日至**月**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信函方式:可邮寄至合肥市无为路**号安徽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邮方式:ahslyjzcfgc@***.com。

三、电话方式:****-********。

四、线上反馈:省林业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特此公告。

附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安徽省林业局

                        ****年**月**日

附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三条 [林长制]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体系。本省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依照《安徽省林长制条例》执行。

第四条 [分类经营]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未划定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为商品林。

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第五条 [资金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植树造林、生态保护修复,发展林业。

第六条 [造林绿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科学营林,增强全民绿化意识。

每年*月**日至*月**日为全省造林绿化月。

第七条 [科学研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和林业机械,依法保护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

第八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以及其他宜于封山育林的地方,应当严格实行封山育林等措施。封山育林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封山育林范围、面积、时间、类型及措施。

第十条 [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天然林保护修复、森林经营、国土绿化等专项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林地管理边界,并根据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补充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调查监测]实行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实行森林资源安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的盗伐、滥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破坏森林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黄山、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的其他区域为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材线虫病的防治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生态补偿]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公益林差异化补偿。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工商品林实行统一管护,并将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按照规定逐步转为公益林。

第十四条 [经营方案]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从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将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管理要求落实到小班地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经营方案编制标准要求的森林经营方案,可以作为确定年采伐限额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建设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禁止采伐、损害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采伐限额]对森林、林木消耗实行限额管理。采伐林地上胸径*厘米以上的树木应当纳入年采伐限额。

全省年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时限、数量、树种、方式实施采伐,并按规定更新造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和更新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采用合理的采伐方式,防止水土流失。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禁止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的陡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

第十九条 [办理时限]对采伐林木的申请,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价值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林业生态补偿、开发林业生态产品、实施林业碳汇项目、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推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

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赋予林业碳票交易、抵销、融资等权能。林业碳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损害赔偿]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并赔偿有关损失和费用。

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主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组织修复并赔偿有关损失和费用的,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盗伐、滥伐、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审批或者支持乱占林地、砍伐林木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包庇、纵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适应上位法修改的需要。****年**月**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是在我国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功能定位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全新的《森林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与其不一致,需要修改。

(二)全面落实林长制的需要。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林长制,持之以恒抓落实,林长制改革得到党中央认可并向全国推广。当前,全省正在深入实施林长制,需要及时修改《实施办法》,细化有关法律规定,为高颜值高价值高品质高质量绿美江淮建设提供更好的立法保障,进一步提高全省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深化全省林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林业承担了更多的生态建设和保护任务,传统林业在森林防火、林地保护管理、林木采伐管理、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方面面临系统性重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挑战,我省亟需结合林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对原《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此外,近几年甘肃、广东、贵州、海南、内蒙古、山西等省对本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或者森林条例等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过程

省林业局高度重视《实施办法》修改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分管负责同志对修改工作安排部署、督促落实。省林业局与省人大农工委共同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发函书面征集了省直有关单位、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办法》修改建议。局有关业务处室通力合作,共同会商起草了《实施办法》修改初稿,经多次征求并充分采纳有关单位意见,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年*月中下旬,再次组织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省直有关单位、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反馈意见**条,采纳、部分采纳**条。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部分与我省林业改革发展不适应的内容。结合《森林法》修订,删除关于“育林基金”、“林业基金”的表述;结合《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删除关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行政许可;结合我省实际,删除有关林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或经营林地面积审核的有关规定。

(二)新增部分推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亟需的内容。结合上位法修改和我省实际,新增*条内容,分别对林长制实施、林业科学研究、林业专项规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经营方案、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作出规定。

(三)完善部分符合我省林业改革发展需要的内容。根据上位法修改和我省实际,修改**条内容,进一步完善林业站、森林分类经营、调查监测、松材线虫病防治、古树名木保护、林木采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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