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才资源与就业职训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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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3
发布于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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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珠海市金湾区人才资源与就业职训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号产业服务中心C*栋。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金湾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举办单位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行政负责人在举办单位党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全面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统筹区内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动技能人才培养;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不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编入举办单位(珠海市金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支部,接受举办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参加其组织生活。举办单位党组织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统筹,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严格按规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单位党员由设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党支部统一管理;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三)将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业务主管单位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对事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研究提出拟由业务主管单位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决议的有关措施;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工作人员管理;

*.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按照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三)本单位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认任职期限。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评议。

(四)议事规则:本单位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开展工作,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由举办单位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其余事项坚持实现集体讨论提出,经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举办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按照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行政负责人为主任,负责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珠海市金湾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金湾区人才资源与就业职训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珠金机编办〔****〕**号)文件精神,本单位设*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管理部、就业创业服务部、人力资源服务部、职业技能培训部。本单位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举办单位党组会议、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三)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发人力资源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四)负责区内促进创业工作,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活动等;

(五)指导和推动区内技能人才培养载体的建设,组织开展公益性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及跟进资金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报到,负责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统筹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举办单位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年度报告;

(三)依法设立、变更登记的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举办目标已实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五)不具备维持单位运行的基本条件,无法履行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日经中心行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年**月**日经举办单位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珠海市金湾区人才资源与就业职训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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