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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保亭县BT-****-**(*)号地块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保亭县BT-****-**(*)号地块农用地转用的请示》(保府〔****〕*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国有农用地*.****公顷(不含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作为红霞小区地块用地。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你县应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万元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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