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济任行审水保(表)决字〔2026〕6号
发布时间:
2026-03-27
发布于
山东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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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裕盛和渔业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济宁裕盛和智慧渔业淡水鲈鱼养殖加工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受理通知书文号:济任行审水保(表)受字〔****〕*号),****年*月**日组织召开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评审会。会后,你单位根据专家修改意见修改完成后,于****年*月**日提报《济宁裕盛和智慧渔业淡水鲈鱼养殖加工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等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

(四)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

(五)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向济宁市任城区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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