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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宁国市天跃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万件汽车减震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审批文号为宁环审批〔****〕**号。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室
附:宁环审批〔****〕**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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