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6-07-28
发布于
云南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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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论证,结合实际对****年发布的《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规划(试行)》(曲宣烟专〔****〕**号)进行了修订。按照法定程序,我局现对****年《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内容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二、征求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面向宣威市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卷烟零售经营户、消费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社会各界对《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

三、征求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征集方式

(一)电子邮件。邮箱地址:*********@qq.com(来邮请注明来意和具体建议)。

(二)信件邮寄。邮寄地址: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宣威市建设西街**号),邮政编码:******,收件人:钱会芬,联系电话:****-******* >****-*******。

(三)电话反馈。联系电话:****-******* >****-*******

特此公告。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

****年*月**日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宣威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宣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各个网格区域不同的客观事实和市场规律,结合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服务社会原则

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尊重历史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六)总量控制原则

严格执行零售许可总量管控要求,辖区内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数量,不得超出曲靖市局核定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一节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普通零售点指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包含“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经营场所,雪茄烟专营店除外。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宣威市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

第九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个零售点,加油站、服务区各设置*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一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及《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

*.西宁街道-中心区、宛水街道-中心区、丰华街道-中心区、双龙街道-中心区等四个网格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

*.城区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四个中心区外的城区其它街道。

*.复兴街道、虹桥街道、板桥街道、落水镇、来宾街道、凤凰街道、倘塘镇、杨柳镇、乐丰乡、双河乡、西泽乡、得禄乡、务德镇、龙潭镇、羊场镇、东山镇、海岱镇、田坝镇、格宜镇、龙场镇、宝山镇、普立乡、阿都乡、文兴乡、热水镇等**个网格零售点间距不低于**米。

*.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在符合消防安全且满足消费者便利性需求的前提下,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执行,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户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间距标准按照所在单元网格间距标准执行。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旅游休闲区。每个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出*个,间距标准按照所在单元网格间距标准执行,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属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本人:

(*)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残疾人中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不予发证。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执行。

在本市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执行。

第十五条 持证户在最小单元网格内歇业已持有零售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作出歇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原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重新选址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但受该单元网格间距限制;

原持证人在本市其他单元网格重新选址申领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和间距限制。

第二节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雪茄烟本店零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专门从事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店的申请人在满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雪茄烟零售为主营业务;

(二)经营主体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基础知识;

(三)经营场所面积达到***平方米以上,在该经营场所内雪茄烟相关陈列设施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的**%以上、品鉴区域等相关配套设施摆放面积必须达到该经营场所面积的**%以上;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具有不少于**平方米的专业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良好的排风系统和烟气净化设备;

(五)符合上级单位关于雪茄特色终端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八条 布局标准

(一)数量限制标准

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许可证的零售点,全市范围内设置总量不超过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 *‰,规划数详见《云南省宣威市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达到指导数量上限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

(二)距离限制标准

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之间的设置不做店间距离限制;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普通卷烟零售点(含电子烟)间距测量的参照点,普通卷烟零售点亦不作为雪茄店的参照点。

(三)只含“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当符合提出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之日和现行有效的合理布局规划。

(四)在合理布局规划有效期内,因雪茄烟市场需求、产业政策等情况变化,需对本辖区“雪茄烟本店零售”经营范围的零售点容量进行调整时,我局将按照动态调整规则,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集装箱、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米以内,政府有相关规定需要增加距离要求的,距离要求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

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宣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年**月**日起发布的《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规划(试行)》(曲宣烟专〔****〕**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示表.xlsx

附件*: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docx

附件*:云南省宣威市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xlsx

附件*: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docx

云南省宣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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