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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玉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就《玉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ylssjjfgk@***.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号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并请注明“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联系电话:****-******* >****-*******
附件:玉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玉林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场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便利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商业网点发展及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及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市场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发展及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已建成的市场不符合商业网点发展及布局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园区管委会制定计划,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第八条 新建、改建市场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依法设置的农贸市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没有法律法规或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摊点。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贸市场周边的临时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引导临时摊点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进行商事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还应当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
(二)按照标准配置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经营服务、诚信经营、投诉处理等制度,履行下列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市场建设规范对经营区域进行合理布局、划分;
(二)对市场内道路、通风采光、给排水、用电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三)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摊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安排专人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不得允许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交易;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制度。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假冒伪劣及缺陷产品的下架、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开办者根据实际制定品牌创建规划,引入先进管理模式,不断完善配套设施、服务流程、消费维权等关键环节,积极收集服务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不足及时推行改进措施,打造“放心市场·市事满意”服务品牌,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一)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
(二)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三)制止市场内违反规定丢弃垃圾、排放污水的行为;
(四)制止市场内违反规定张贴、散发、喷涂广告传单,违反规定涂写、刻画、悬挂、堆放、搭盖等行为;
(五)制止市场内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经营的行为,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爱国卫生运动要求,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完善停车设施,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车辆进入市场,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驶入市场商品交易区。
车辆进入市场装卸货物的,应当按照市场开办者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和装卸。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市场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消费纠纷投诉调解机制,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亮照经营,门面招牌、字号、标识,维护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保持经营秩序;
(二)有资质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取得对应作业许可或资格,掌握经营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产品;商品标识,商品宣传,商品储存,定量包装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按照安全管理要求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门店设施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配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五)明码标价,货签对应,明确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无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的情况,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定售后服务,落实“三包”规定,诚信经营,不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或进行强制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推行市场规范化建设。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应急处置、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市场建设升级标准、市场监督管理标准、市场服务标准等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探索建立“互联网+监管”等智慧监管模式。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并强化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市场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具有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功能的智慧监管方式。
第二十五条 探索建设市场“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市场商户提供证照办理、检验检测等优质服务,积极打造全经营周期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分级分类处置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市场开办者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提供消费维权服务,开展消费纠纷调解,推行先行赔付、购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力争消费纠纷不出市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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