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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九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在 ****年 *月*日前书面反馈。地址:八里湖大道***号东附楼九江市商务局A***办公室;联系电话:*******。
九江市商务局
****年*月*日
九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年第*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商务部公告****年第**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业务的二手车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二手车,是指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尚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各类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等。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等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经纪和拍卖企业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市场进行。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本市二手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市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三)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四)能为**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实施。
(五)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场地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平方米;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六)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交易大厅设有信息查询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客户休息区、服务窗口。做到布局合理、环境整洁、安全可靠。
(七)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及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市场管理规则、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度、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交易档案。配备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规范二手车市场的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市场在吸纳二手车经营主体进场时,应与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签订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制订管理制度,对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二)二手车市场应查验交易车辆及买卖双方的真实信息。按规定禁止下列机动车入场交易: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登记内容不符的;
*、机动车在海关监管期内尚未解除监管的;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原始材料原件的;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期限前一年内的;
*、机动车属于盗抢、拼装、走私车的;
*、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二手车市场应建立完善的交易登记信息系统,所有交易的车辆应资料齐全、登记完备,交易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四)二手车市场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场内交易的二手车或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确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手车市场应予先行赔付。
(五)二手车市场应严格落实消防、安保责任,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配齐安保人员,在进场口和出场口、场内主要通道等处设置摄像头,摄像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二)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售后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
(三)经营面积不低于****平方米,设有车辆检测、整备以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工具、设施、设备与工位。
(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及专业管理人员,具有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的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并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开发票,发票上卖方栏应填写本企业名称,即机动车所有人与二手车经销企业名称相一致。
(四)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二手车购销及售后服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年。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二)具备二手车代理、居间、形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功能。
(三)注册地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经营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四)配备五名以上具有经纪人资质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规范二手车经纪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经纪企业在接手委托买卖二手车时,应先确认车辆信息和买卖双方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与委托方签定经纪合同,在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时代办转移登记手续;
(二)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所要求的设立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三)具备二手车拍卖、展示、技术状况鉴定和清洁整备功能。
(四)经营面积不低于****平方米,拍卖大厅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可同时容纳***名以上竞拍人员,车辆展示区域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客户专用停车场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具备汽车清洁场地和设施,设有用户登记接待、业务事宜协商、结算等服务窗口,配备计算机、拍卖管理软件等附属设施。
(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及专业管理人员,配有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规范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二手车拍卖企业应与二手车委托拍卖方签订委托书。
(二)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日前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并载明拍卖活动的时间、地点,拍卖车辆的车型和数量,车辆展示的时间、地点,参加拍卖会前应办理的竞买手续等。
(三)拍卖会前展示车辆时,应公示车辆的基本信息。车辆展示时间不少于*日。
(四)二手车拍卖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展拍卖活动时,应提供由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拍卖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报告。
(五)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应与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收取佣金,代办成交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建立完整的拍卖档案。
第十四条 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在办理二手车相关业务时,应确认买卖双方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按国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要求,查验车辆信息,签署相应的合同,并复印存档。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按国家商务部要求及时将交易信息录入“信息统计系统”。
第十五条 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业务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商务、市场监管、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的监督管理。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照各自服务内容到税务部门申领相关税务发票。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业务台账,按时间顺序登记交易车辆。二手车市场只能为在本市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和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经纪企业和直接交易的消费者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不按规定申领、使用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涉及车购税事项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加强二手车交易收费管理。根据二手车交易规模和市场发展情况,由市物价部门核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得搞价格联盟或恶意竞争。
第十九条 加大对违法违规二手车交易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实守信,遏制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对违法交易行为,由公安、税务、市监等部门依据职能进行查处。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对停业整顿的,须待其落实整改措施,并经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核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经营;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启动退出机制,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工作,定期汇总上报备案情况;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和发布二手车流通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交易车辆查验,严把相关资料的审查关,严防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走私车和手续不合法的车辆交易过户,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监督、规范和汇聚二手车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数据,并依法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服务。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市监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检查交易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完善市场检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制度,严厉打击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严格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收费行为,落实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鉴定评估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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