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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 第*号)及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通知如下:
单位名称 |
类别 |
菏泽环中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八十八药店 |
中止协议(迁址) |
菏泽市牡丹区医疗保障局
****年*月**日